一、比较效益论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却是弱质产业。长期以来,农业为工业提供原始积累,比较效益低。在中国农工商脱节、供产销分离和农业劳动力过多的情况下,农业部门仅限于原料性初级产品生产,与制造业和商业相比效益低得多,表现为比较劳动生产率低,单位投入比较收益率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分享农产品加工品市场交易利益,加工和运销环节的增值利润流归了工业和贸易部门。然而,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条件下,将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连接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生产、加工、运销、服务一体化经营,进行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发挥组织协同和产业协同效应,生成聚合规模经济,农业生产率必定比工业生产率相对地增长得快,从而大大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强农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地位,使农业有可能成为成本利润率最高的产业。
农业生产率是比较效益的基石,是划分产业进步的重要标志。马克思曾经预言,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率相对的要比工业生产率增长得快,条件是“产业进步”,就是:
(1)利用积聚资本进行大规模经营,精明的实业家取代传统式农民而成为引导、组织、带动农业发展的主角;
(2)科学技术在农业各个环节得到普遍的应用,技术进步成为农业生产率增长的最重要甚至主要源泉;
(3)农业再生产过程尤其农产品加工业采用工业化方法运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正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产业进步的理论内涵。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前的生产方式下,农业生产率高于工业,因为自然在农业中是作为机器和有机体参与人的劳动的,而在工业中自然几乎全由人力代替(例如手工业等等)。在资本主义蓬勃发展时期,同农业相比,工业生产率发展很快,即工农业生产率增长不平衡。但是,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这种不平衡必定开始缩小,就是说,农业生产率必定比工业生产率相对地增长得快。由于农业再生产的特点所决定,农业生产率的增长受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制约。农业越进步,影响农业生产率增长的自然界限就越退缩,而社会因素的作用就越增大。如今我国工业化已进入到中期发展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正是这样的产业进步。在我国发达地区,一批精明的企业家正在或已经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者和组织者,劳动力得到充分的利用,加之我国农业劳动力费用较低,致使农产品加工业及其他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具有一定优势,加工成本低,加工增值率高,因而一体化农业生产率比城市大工业生产率增长更快。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条件下,农业生产率的增长,农产品加工业相当高的增值率和集约化种养业直接创造的较高价值,绝大部分得益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从而可以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为农业由弱质产业转变为强势产业创造了条件。
二、市场竞争论
市场经济是强者经济。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是优胜劣汰。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之前,分散的小农户经营是弱者,难以进入社会化大市场,而在一体化经营条件下,多元参与者主体作为联合经营主体,以龙头为中心形成新的合力,在涉及农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和运销业以及集约化养殖业中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农户就不再是弱者,就可以以平等的贸易伙伴身份和法人地位参与市场竞争,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由于多元参与者主体联合进行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可以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交易成本,具有比较优势,从而达到较高的产品适销率、市场占有率和成本利润率。可以说,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市场行为,龙头企业及其他参与者作为市场主体,联合起来参与市场竞争。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要真正成为强者,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当地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政府的产业政策确立主导产业,创造具有自己特色的优胜品牌,以较低的成本为市场提供适销产品,形成区域比较优势。外向型农业要按照国际标准生产标准化商品,才能进入国际市场。如今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很快,某个优胜品牌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不再优胜,不受欢迎。因此,企业必须实施名牌战略,科技领先,不断创新,适时推出新的优胜品牌。
2.适当扩大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一是农户和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二是多元主体自由联合的聚合规模,形成规模经济。
3.进行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形成种养加、供产销、服务网络一体化系列,实现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综合经营,多元互补,从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劳动生产率和整体经济效益。
4.以多元参与者主体共同利益为基础,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联结,以相应的制度约束和配套机制来维系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变外部经济为内部经济,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利益流失。
5.着力研究市场,把握市场需求、容量、结构和变化动态,千方百计地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市场是孕育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土壤。要避免有些地方的产业化项目,不做市场调查和预测,不知道市场需求就盲目上马,产品没有销路的现象。
三、平均利润论
利益驱动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动力源泉。产业化经营的参与主体和其他社会利益集团都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各自的优势参与市场竞争。市场博弈的结果是消除垄断,达成公平,形成平均利润。也就是说,经过竞争,同一市场同类产品大体上获得平均利润;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大体上获得平均利润;农业劳动与非农业劳动大体上获得同等效益。这是正常的市场竞争促成的必然结果,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追求和各经营主体所能够接受的目标。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偶尔的超额利润也有可能发生,但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共同利润,通过再分配来实现利益共享。
应当指出,多元参与主体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动力,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则是它发展的助力,助力是必需的,甚至是重要的。
四、利益共同体理论
参与主体之间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各参与主体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投入(劳动、资金、产品、知识、技术)和他们在其中的资产产权得到承认,以及得到的回报和收益,是激励其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动力源。通过利益共同体与市场关系相结合的利益调节机制和高效率运作达成系统的共同目标和各参与主体的个别目标,实现这两类目标的最佳结合和交易利益的合理分配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所遵循的规律。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非市场安排”与系统外市场机制相结合是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方式,也是经济利益共同体最基本的运营特点。从内部结构上看,利益是经济共同体的核心,围绕这个核心有五大保证要素,即:
(1)组织保证;
(2)制度保证;
(3)“非市场安排”;
(4)利益分配机制;
(5)运营约束机制。这五大要素是相互联结的整体,各自均有若干层面的内涵,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的基本框架。
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的“非市场安排”是共同体内的特殊服务机制,也是龙头企业与签约农户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其内容包括:
(1)资金支持;
(2)无偿或低偿服务;
(3)低价供应或赊销生产资料;
(4)保护价格(也是一种制度);
(5)风险基金制度等。
应当指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初始阶段,在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内涵的认识上还有差距。相当多的人以为连接起农业产业链条就是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实不然,只有龙头企业与参与农户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才算是真正地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在于利益共同化,而“利益共同体”则是多元参与主体共同防范风险、参与农户能够合理分享加工和运销增值利益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