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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医事司法救济(4)

五、医事民事诉讼程序

(一)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其次审查手续是否完备,如有欠缺,应当限期当事人补充。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受诉法院取得了对该案的管辖权;

(2)双方当事人、法院之间相互产生了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

(3)诉讼时效中断。

(二)审判

1.审理前的准备

是指法院和当事人在受理起诉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2)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

(3)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追加当事人。

2.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主要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等阶段。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提起上诉。上诉被受理后,案件将依法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裁判文书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则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节医事行政赔偿

一、医事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概述

医事行政赔偿是指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事行政赔偿是行政侵权赔偿的一种类型,而行政侵权赔偿又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类型。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基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在我国主要有两大部分:(1)行政赔偿;(2)司法赔偿。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和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由于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及卫生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因此行政机关的活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联系最为紧密,行政侵权赔偿也成为国家赔偿中一个极为重要、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1994年5月我国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明确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违法性”存在,也就是国家承担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的违法是指行为违法,而不是行为的结果违法;是行为客观上的违法,而不是主观上的“过错”;行为违法内容可以是实体法,也可以是程序法;另外行为违法的形式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对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害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2)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和误工减少的收入,但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工资的5倍;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3)造成死亡的,各项赔偿金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4)罚款没收的返还没收财物;

(5)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经常性的费用开支;

(6)如有其他损害的,只赔偿直接损失。

二、医事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医事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下面三个条件是最基本的条件,而且在构成赔偿责任时应同时存在。

(一)存在违法行政行为

医药卫生行政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违反医药卫生行政行为是行政侵权责任发生的首要条件。

(二)存在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并不一定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没有损害后果就谈不上赔偿。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并现实存在的对受法律保护利益的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及精神上的损害。

(三)行为与事实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卫生行政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受害人的损失直接由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

三、医事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赔偿范围

医事行政赔偿责任是与医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对应的,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赔偿的范围也仅指具体行政行为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1)违法行政处罚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这些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归纳为三大类:即自由罚、财产罚和行为罚;

(2)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赔偿;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赔偿;

(4)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违法行为的赔偿;

(5)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赔偿;(6)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行为的赔偿。

(二)不予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有限度的,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都要赔偿。医药卫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些情况人民法院不但没有审查权,不能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而且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还有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而遭到损害的人。换言之,合法权益受到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犯,那么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对该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人。但如果相对人不复存在,则其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就无法得到弥补,因此,与行政诉讼规定的原告资格一样,赔偿请求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移。

(1)受害公民死亡的赔偿请求权转移。如当赔偿请求人是公民,且该公民已死亡,那么该公民的近亲属就可以提起医事行政诉讼,同时有权附带提起赔偿请求。

(2)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赔偿请求权转移。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并和分立的情况下,原先的赔偿请求权可以转移为现在承受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二)赔偿义务机关医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义务。

五、医事行政赔偿的程序

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医事行政赔偿的请求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一并提起。

(1)单独提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解决方式成立后,如对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2)一并提出一并提出包括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以是在起诉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

医事行政赔偿程序中,还有一个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就是追偿。追偿是指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本机关的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费用;

(2)受害人的损失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的;

(3)该工作人员必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研究与思考

1.在医事行政诉讼中为什么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医事民事法律关系与医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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