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商检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有关部门(包括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发货人、生产、经营、仓储、运输、指定检验机构、认可检验机构)及认可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包括组织机构、检验制度、检验标准和方法及监测手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认证。
②对涉及安全、卫生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③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仓库、冷库)实施考核发证。
④根据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申请或国外的要求,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进行评审,出具评审合格报告,并报请国家商检局审批后颁发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⑤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和储运工具加施封识。封识材料分为6种,即铅丸、封条、钢卡(钢扣)、封识章、不干胶纸封识、火漆等。
⑥根据需要,可以向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驻检验人员,参加监督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等。
(3)进出口商品鉴定
鉴定业务是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或国内外有关单位的委托,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鉴定,签发鉴定证书。
鉴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检验和鉴定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及标记、海损、商品残损、集装箱检验、装运技术条件、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明等。
6.4.3商检证书种类及其作用
常见的商检证书有(相关的证书格式可参考商检机构颁发的最新文件)以下几种。
①品质检验证书。它证明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
②重量检验证书。它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
③数量检验证书。它证明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④兽医检验证书。它证明进出口动物产品在出口前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
⑤卫生(健康)检验证书。它证明出口供食用的动物产品、食品未受传染,疫病感染可供食用。
⑥消毒检验证书。它证明出口动物产品已经过消毒。
⑦产地检验证书。证明某些商品的原产地。
⑧价值检验证书。证明商品价值或发票所载商品价值是真实的、正确的。
⑨验残检验证书。证明商品残损情况、残损程度、残损原因,供索赔、理赔之用。
⑩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它是申请普惠制时必须填写的并由商检局签发的一种特殊证书。
⑾除上述证书外,商检机构还可根据申请人的委托申请出具其他检验鉴定证书,如熏蒸证书、验舱证书、货载衡量证书、积载鉴定证书等。
商检证书的作用有:
是向出口国和进口国海关办理报关、验放的必备证件;是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重要单据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判明品质、数量、包装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是进行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6.4.4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的程序
自1999年起,我国商检报验的程序改为“三检合一”,即商检、卫检、动植检一次申报、一次受理、一次审单、一次查验、一次出证和一次收费。
1.报验
报验是指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部门、货运代理或进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口检验申请
凡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应由发货人(或货代)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并应随附贸易合同、信用证及来往函电等有关证件。如果是凭样成交,应随附成交小样;如果是经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检验的,应加附厂检结果或化验单。报验时间一般在发运前10天,如果申请单位不在商检机构所在地,应在发运货物前1015天,鲜货应在发运前37天。
对于已在产地检验但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由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在货物到达口岸后,应在报关、装船之前,由发货人(或货代)持“换证凭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如果商检机构检验的各项内容符合合同、信用证的规定,口岸商检机构则予以换证;如果发现包装有破损、污染、水渍,则通知申请人进行整理后再予复验。如果发现有漏验项目或原证超过有效期,则应重验;如果发现有霉变、异味、软化、变形等情况,则不予换证。
(2)进口检验申请
凡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货代)必须持“进口到货通知单”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进口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然后,收货人(或货代)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规定的期限内,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办理报验并随附贸易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运单或航空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使用说明、技术资料、成交样品(如为凭样成交的)、到货通知单。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详细验收记录、磅码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有关资料。如果货物有残短,报验时应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短报告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海事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未经报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进口商品的报验时间最晚不得少于对外索赔有效期的三分之一。
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需办理“登记”;但若贸易合同中约定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仍应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报验的地点、期限和提供的单证与法定检验的商品相同。
(3)预先检验(简称“预验”)申请
出口商品预验是商检机构为了方便企业、配合出口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凡经常出口的商品,在尚未对外成交或虽已成交而国外的信用证未开到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填写“出口商品预验申请单”办理报验,并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经检验合格,由商检机构签发预验结果单,装船前可凭该单换取正式商检证书办理出口。
(4)委托检验申请
申请人为了扩大货源,挖掘新产品,可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办理报验,并自送检验样品,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方法。对于委托检验,商检机构只发结果单,且不能凭该单换取正式检验证书,结果单一般也不得用作对外成交或作为索赔的依据。
2.抽样
抽样是检验的基础,除委托检验外,不得由报验人送样,而应由商检机构的抽样员根据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规定的方法从整批商品中随机抽取一部分商品作为样品。抽样员抽样后应当场签发“抽样收据”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报验人存查,然后商检机构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
3.检验
检验是商检机构的中心工作,必须做到准确、迅速、证货相符。
4.签证
商检机构的签证期限,对出口商品一般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商品一般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也是向银行办理议付和对外索赔的重要单据之一。如果证书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与信用证或合同上的规定不符,银行将拒绝议付,买方拒收货物,卖方拒赔。因此,证书上的证词要严谨,论证要周密。
商检证书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个别情况可签发两份正本,但要在重本上注明“本证书是××号证书正本的重本”。出口检验证书一般用英文,进口检验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合并本。
商检证书的出证日期应在提单日期之前,最迟应与提单日期相同,但不能早于提单上的日期,以防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拒付,议付行对于这种情况也不愿受单。对于先放行后出证的,应以放行日作为签证日期。
出口商检证书的有效期为:一般货物为2个月,鲜活类为2个星期。逾期未出口,应申请展期或由报验人重新报验,并交回原签发的检验证书或放行单,经商检机构检验或查验合格后重新签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
6.4.5进出口商品的复验
进出口商品报验人如果对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持有异议,应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重新检验。
申请复验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天内提出并填写复验申请表,还应随附有关单证,同时报验人须对原商品的包装、铅封、质量、数量、标志保持原检验时的状态,不得动用、更换。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45天内做出复验结论。报验人如果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验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国家商检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天内做出复验结论。
6.4.6进出口商品的免验
凡列入《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申请人可以申请免验。
①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的商品。
②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③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合格率为百分之百且无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④连续3年商检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为百分之百,并获得用户和消费者良好评价的进口商品。
凡要求免验的商品,应由申请人向商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件。经商检部门批准后发给申请人免验证书并予公布,免验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6.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需要远涉重洋,在运输、装卸、存储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风险而使货物遭受损失。买方或卖方为了在货物遭到损失后能得到一定经济上的补偿,就需要在货物起运之前对货物进行运输保险。
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Insured)就其货物按一定的金额向保险人(承保人,Insurer)投保一定的险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和投保险别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证。事后,如果所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单证的持有人即可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6.5.1保险条款与险别
货物运输保险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货物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The People’s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PICC)不仅可按“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承保,必要时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也可按其他国家的保险条款承保。对此可参考现行公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最新修订的保险条款和险别。
6.5.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货物的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和办理赔偿时的最高数额。
投 保人在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时,有的是逐笔投保,有的是预约投保。在保险金额上又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我国外贸企业对于出口货物都是逐笔向保险公司办理定值保险,其保险金额通常是按CIF价格总值加一成(即百分之十)投保,最高不得超过三成,所加的成数是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如果买方要求的加成数超过限额,则要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对于进口货物,外贸企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都签有预约保险合同,即凡按FOB或CFR价格进口的货物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外贸企业只要收到每批货物的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就算办妥保险,并将每批货物的FOB价或CFR价换算成CIF价作为保险金额而不必加成。计算进出口货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公式如下。
(1)出口货物
保险金额=CIF价格×(1+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在计算保险费时,要注意不同商品、不同目的地、不同险别,其保险费率大不相同,而且时有调整,因此应仔细核算,不能疏忽。特别是在保有战争险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所去的地区发生战争,该项费率会迅速上升。按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在货物出运时,如果保险公司增加战争险费率,卖方有权向买方增收保险费的差额。
(2)进口货物
①以FOB价格成交的货物。
保险金额=FOB价×(1+平均运费率)
1-平均保险费率
②以CFR价格成交的货物。
保险费=CFR价
1-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根据上述公式算出的保险金额,每月或每季汇总一次向投保的进出口公司收取保险费。如果被保货物发生损失也按所算保险额计赔,如果发生整船货全部损失或涉及共同海损的赔款,则按实际运费算出保险金额进行理赔。
6.5.3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既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在被保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据以索赔和保险公司据以理赔的主要依据。在CIF合同下,保险单证是向银行办理结汇的重要单据之一。目前,我国使用的保险单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它的正面印有保险人名称、货物名称、数量、标记、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险别、起讫地点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项目,背面印有详细保险条款以明确责任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单是正规的保险合同,也是使用最多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