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本章之后,应该能够:
了解运输代理制的含义和运输代理的产生与发展;
分析运输代理与交通运输的关系及运输代理的作用;
理解运输代理的种类和内容。
当你需要将一批货物从北京运输到某地时,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打电话找一家运输代理企业,但要选好代理商。看了图2-1和下面的例子,你就会对运输代理有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
案例2.1
某技贸公司诉北京站包裹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运输代理:北京市海淀区大洋包装托运站
被代理:某技贸有限公司(简称技贸公司)
运输企业:北京铁路局北京站(简称北京站)
1994年3月23日,某技贸公司委托与之有着长期业务关系的北京市海淀区大洋包装托运站(简称大洋托运站)代办托运货物,计3件,运至福建电视台技术部,品名是仪器。当日大洋托运站将此批仪器运至北京站,大洋托运站在包裹托运单上填写品名为仪器,收货人为福建电视台技术部,托运人为大洋托运站,以声明价格2000元办理铁路保价运输。北京站依此制发了包裹票。大洋托运站交纳保价费20元,铁路运杂费118.5元。北京站接收该批仪器入二货场库房待运。次日,因库房发生火灾,该批仪器全部烧毁。经北京市消防局鉴定,火灾是由于库房内电器线路接触不实打火引燃包装物所致。事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能解决,于是大洋托运站出具证明,由货主技贸公司直接提起诉讼。……
资料来源:张长青,孙林.铁路法教程.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
运输代理有着近200年的历史,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它在扩展运输市场、改善运输服务质量、提高运输资源利用效益,以及为运输企业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表现出了很大的优越性,同时它的专业性也日益明显,并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行业。
2.1运输代理的产生与发展
2.1.1运输代理制的含义
运输代理(Forwarding Agent)制,是指在整个运输经营过程中,作为货物所有者(货主)的实际托运人同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之间不直接接触,而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分别通过其代理人进行运输业务活动的经营方式。在运输代理制中,运输代理人既是托运方的代理人又是承运方的代理人,具有承托双方代理人的双重地位。运输代理人对实际托运人处于承运人的地位,享有和承担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实际承运人则处于托运人的地位,享有和承担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运输代理制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经营方式,突破了早期运输经济活动中的将托运方限定为货主、承运方限定为运输工具拥有人,并由他们直接结合进行活动的运输经营方式。
2.1.2运输代理的产生与发展
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的介绍,早在公元10世纪就已经产生了专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代理人。但现代意义上的运输代理的大规模兴起,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结果。
1.美国
18世纪90年代后,美国南方商业化农业的发展,加速了东部商业走向专业化。前所未有的大量棉花贸易,造成这些交易由专业公司来经营。这些公司不是采取买进的方式,而是向客户支取固定的佣金,代其采购原料和销售大批的棉布与布匹。这些代理商不仅为种植场主的作物进行推销、联系订单,还为他们采购各种供应品并向他们提供贷款。此外,美国早期的代理商还安排谷物或棉花的运输,支付保险费、仓储费和运费;如有必要,也支付税金、码头费等费用,这就是运输代理的雏形。
19世纪,由于代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及其他一些原因,代理制度一度处于衰败状态。
进入20世纪,运输代理也进行了制度与运作方式的变革,从而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此后,由于运输事务的逐步复杂化,运输代理的业务也逐步细化,出现了货运代理、船务代理、租船代理、运输咨询代理等具体形式。
2.中国
1949年以前,在我国的沿海港口就存在从事报关和代办运输业的企业,其业务属于货运代理。1950年,我国成立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为满足我国对外贸易运输日益增长的需要,为向靠泊我国的外轮提供代理服务,1953年成立了中国外轮代理公司。1961年,又组建了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国家的远洋商船队。中远公司成立后,为了便于同时开展远洋运输和船舶代理业务,外轮代理公司并入中远公司成为子公司。1993年,中远公司和外运公司分别进行了机构重组,从而形成了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两大经营集团——中远集团和外运集团。目前,我国的外贸运输货运代理业务大约80%-90%是由这两大集团所属企业完成的,它们是我国主要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2004年12月28日,由铁路行包运输主业与中铁快运重组成立的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行邮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铁路快运代理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2.1.3运输代理制存在的原因
运输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是社会经济中运输业分工深化的结果,它的形成进一步促进了运输的专业化和社会化。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入和运输业的蓬勃发展,运输代理业与运输业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用现代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解释和分析运输代理的产生与发展,可以发现降低运输的交易成本是运输代理出现和成长的根本原因。在一般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可将运输成本看作是一种交易成本。运输服务本身就是一种交易活动,即通过运输企业的有偿服务,实现商品或人的空间位移。在这种运力买卖的交易过程中就存在运输交易成本。当许多商品生产企业跨地区和跨国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时,投入品与产出品的运输距离也越来越长,大量货物都是通过两程及以上或两种运输方式来实现从发货地到目的地的转移,其中许多涉及国际运输。货主为了选择最佳路径和最佳运输方式,需要收集多种有关信息,与不同地区或不同运输方式的企业进行谈判和签约,还要处理与贸易、银行、海关等部门多方面的关系,以上这些交易行为产生了大量的差旅和通信费用。由此可见,运输的交易成本是显着的。
若一次运输过程需要由两种或以上运输方式衔接运输才能完成,则运输的交易方式存在以下3种形式。
第一种是货主与运输企业间的分区段、分方式的多次交易方式;若涉及国际运输,则货主需要和相关的海关、银行等部门自行交易。货主要进行多次重复的信息收集、协商、签约,多头的交易必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主要的花费是差旅费和通信费用及相关人员的机会成本。
第二种是运输企业间签订合作协议,或是出于谋求最大利润而采取一体化经营,减少交易次数或者变市场交易为企业内部交易。例如,许多海运企业兼营陆上运输及铁路运输企业向其他运输方式扩展等。这种方式由于减少了交易次数,从而使交易成本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当各种运输方式的运力都能满足需求或有余力时,从事不同运输活动的企业为吸引更多客户而尽可能地简化手续,变外部交易为内部交易,为货主提供“门到门”的周到服务,使得交易成本下降幅度较大;但当有一种或几种运输方式运力不足时,运输方式的衔接部分便会出现“瓶颈”,为了取得有限的运力而花费的成本使得此时的交易成本仍然很大。
第三种是运输代理方式。由运输代理企业代表货主与相关运输企业进行交易,依靠运输代理企业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可为众多的货主进行运输交易,从而使每个货主的交易成本均得到下降。一般而言,代理规模的递增将使交易成本递减。
从信息成本的角度来分析,由于专业的缘故,代理企业与众多运输企业联系密切,取得运力供给方面的市场信息比较容易,平均每单位货物负担的信息成本也较少,这是规模经济作用的结果。
从运输合同的谈判和履行成本看,它与市场信息成本相似,代理企业与运输企业有固定的交易关系,谈判容易进行,合同谈判成本就较低;同时,由于代理企业了解供需的市场信息,可以根据运输方式、运力分布情况和货物运输需求的特性为货主选择可行的最佳运输方式和路径,使合同履行成本尽可能地降低。
分布在各地的代理网点的多层次服务也使货主企业节省了大量的差旅、通信费用,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样,运输代理方式对于运输企业来讲也有类似的效用。
由上述可见,能够降低运输交易成本是运输代理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2.1.4运输代理的法律背景
案例2.2
温州信泰告倒香港名企
1998年5月,温州信泰光学通过该公司的香港分公司——信泰光学(香港)有限公司,将一批眼镜框和太阳眼镜出口到美国迈阿密。信泰香港公司通过怡和货运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在上海的怡和运输中国有限公司作为货运代理分批运输货物,但其中两批596箱船运货品到达美国迈阿密后,货柜箱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人拆包提走,造成信泰货品丢失,损失30多万美元。
信泰方面多次尝试向“怡和”交涉追讨错误交货造成的损失,但都未能成功。“怡和”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香港怡和集团的运输代理机构,在实力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信泰光学(香港)公司拿出200多万元的律师费用,一纸诉状将怡和运输中国有限公司及第三者上海运输代理告上法庭。
在此后到2001年7月,香港高等法院多次对此案开庭审理。温州信泰光学董事长胡福林告诉记者,当时打这个官司没有必胜的把握,信泰光学还要先拿出80万元押金交给法院。
假如输掉,不仅损失拿不回来,仅官司费用就要300多万港币,输赢之间相差70多万美元。
这对于当时的信泰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
胡福林回忆说,在连续开庭期间,简直是惊心动魄的,他和香港公司员工每天都像在打仗,配合代理此案的律师机构香港梁景威律师事务所做了充足细致的准备工作。虽然被告请来了英国的御用大律师,但最终无法推诿责任,经历几起几落,2002年香港高等法院最终裁定信泰光学胜诉,信泰光学获得被告赔偿40多万美元。
信泰最终打赢了官司,扬眉吐气。信泰有关人士经历了这次官司,深有感触。他们自从打赢这一场官司后,每次有货物出口,总是谨慎选择货运代理机构,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他们提醒温州企业,现在各港口形形色色的国际出口货运代理公司鱼龙混杂,必须擦亮眼睛,谨慎选择。其实在温州鞋服、烟具、眼镜等产品出口的过程中,由于在选择货运代理公司时不慎而受骗上当的情况很多,一些企业因为自己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或者嫌麻烦没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多自认倒霉或不了了之。
信泰在香港打赢官司,不仅掌握了国际海运等相关法律知识,维护了自己企业的利益,而且为民营企业树立了一个榜样。在值得温州企业效仿和借鉴的同时,企业如何在国际竞争中自我保护,也值得外贸企业家们深思。
在我国民法中,运输代理被归到委托代理中的商业代理范畴。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运输代理的具体规定,但是将它作为商务代理的一种,对商务代理进行了解释,本书在这里着重介绍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①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产生的,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制定机关依职权进行制定而形成的。
②委托代理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在商业、贸易、经营等市场行为中得到广泛运用,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例如,企业可以委托他人代其销售产品,委托他人代其运输等。
③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公民个人(自然人),也可以是取得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前者如企业职员受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代理企业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后者类型很多,如货运代理商、进出口代理商、广告代理商等。
④委托代理绝大多数是有偿的。专业代理机构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是其经营的本质特征。
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委托代理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
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又各不相同。
委托授权是指委托人(被代理人)向受托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愿表示。换言之,委托人将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内心意愿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这一行为就是委托授权行为。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合同则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受托方愿意接受。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委托人的权利也就是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的权利也就是委托人的义务。
从义务的角度看,代理人的义务有:忠实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积极、认真、有效地进行代理行为;如果由于代理人疏于职责而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代理人应对委托人负赔偿责任;代理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必须将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定期向委托人申报账目,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