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向非农领域转移同时出现。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经济增长速度和就业弹性系数都将低于20世纪末期,这将加大劳动力的供需矛盾。此外,我国将在这一时期完成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这不仅使经济增量结构变动,而且会引起第二、三产业存量结构的调整,由此又将引发第二、三产业原有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劳动力存量结构的调整将提出新的就业或再就业要求,可能出现大量结构性失业。由于工业化的推进,农业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大批农业劳动力将迅速向非农产业转移。不仅现有1.5亿农业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以后每年还要增加数百万。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向非农领域转移同时出现,使得就业矛盾更加突出。
三是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我国正处于劳动力成长的高峰期,1990-2003年,每年新增劳动年龄人口约1000万人以上;未来20年,年均增长550万人,“十五”时期(2001-2005年),年均增长高达1360万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在此背景下,原有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尚待解决,同时又出现了新的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再就业问题。数量巨大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增加了就业形势的严峻性。
2)21世纪前期就业展望
21世纪前20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力的供给超过实际需求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劳动力素质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的结构性失业等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困难和机遇并存,在充分估计就业困难形势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有利条件。政府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解决好就业问题提供了思想认识基础;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解决就业问题的大政方针已定,措施配套,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为解决好就业问题提供了政策和机制保障;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经济结构调整顺利推进,企业经济收益明显好转,第三产业发展加快,必将对就业形成强有力的拉动;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等促进地区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将为解决就业问题带来新的机遇;随着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深入落实和完善,政策效应将进一步释放,就业和创业环境将进一步改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将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3)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
(1)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途径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进行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条件下,面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对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法律已经赋予各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毕业生的传统就业单位对职工需求量剧减,大批非公有制企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猛增。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大学毕业生的“统包统分”制度一去不复返,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成为历史的必然。
(2)大学生就业竞争激烈
2001年,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本科生超过80%;2003年,毕业生当年就业率为75%;2004年,就业率为73%。某市在毕业生招聘月活动中,针对2万个招聘岗位,收到6万份简历;一个众人羡慕的职位,往往会有十倍、百倍的毕业生去竞争。2005年国家拟招8400名公务员,网上提交报名材料者多达541552人次,经资格审查合格者310656人,约为计划录用人数的37倍;某外企拟招100名软件工程师,竟有15000名大学毕业生竞争。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施,高等院校持续扩大招生,大学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我国高校毕业生自从1998年突破100万人以来,逐年剧增,2001年为115万人;2002年为145万人;2003年为212万人;2004年为280万人;2005年达到338万人。二是由于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人员再就业,再加上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劳动力就业市场出现多峰叠加的局面,短期内社会对新增劳动力的需求量增长有限。三是由于思想、体制和工作等原因,加上毕业和择业时间集中,从而使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激烈。四是由于学校的课程设置、专业开设与社会需求的差距及大学生本身的主观原因等导致有些大学生就业出现困难。
4)国家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采取的对策
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困难,是社会上严峻就业形势的一个侧面。除了有其政策性的原因(如怎样引导人才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外,还有其结构性的原因(如专业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的动态“匹配”问题)、工作上的原因,以及就业者自身的主观原因(就业意识,如就业期望值过高)。为了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国家把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到了新的历史高度,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确立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建立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全国成立了30个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各高校普遍实施了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从而形成了有效的运行机制和规范化管理。中组部、教育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对策如下。
(1)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领导下,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将统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将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制定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2)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高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使高校毕业生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高校要扩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减少或停止那些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就业率低的专业的招生;要加强对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3)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
引导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具体有:为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高校毕业生可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依照国务院有关文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可从中选拔优秀人员担任县、乡(镇)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工作,或者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司法、税务、公安部等部门;到西部地区工作;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锻炼12年。
(4)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
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各省、各地区陆续颁布了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制定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具体有以下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省会及中小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
(6)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对已离校而未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应免费代管其档案。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在两年内保管其档案或将户口迁到其原籍所在地;对于超过两年仍未就业者,则将其在校户口和档案迁回原籍所在地。
(7)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
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省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须经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为了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
(8)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他们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指导,提高就业率。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和引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学生自身影响就业的因素,如择业观念陈旧、就业期望值过高、脱离客观实际需要等,必须迅速纠正。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的当前,在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的社会实践中,大学生依靠自己良好的综合素质,依靠年青、有活力、可塑性和知识结构方面(国内其他众多求职者所不兼备)的优势,适应社会需要,勇于竞争,把握机遇,一定能够达到成功就业的目标。
2.就业制度
就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人们合法获取就业机会、维护社会就业行为的根本规定。就业制度有基本制度和阶段制度之分。基本就业制度是指伴随国家社会制度而产生的就业制度,它与国家的社会性质并存,如英、美等国的自由雇佣就业制度,我国的劳动保障就业制度等。
阶段就业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基本就业制度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出现的就业制度,如我国不同时期实行的国家包揽的固定工制度、“三结合”的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市场就业制度等。
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它关系到毕业生的前途,关系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使用。现阶段,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预备制度
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中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所有新生劳动力普遍进行13年的就业前培训和职业教育,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未经必要的培训不得就业。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这是新时期我国培训就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大举措。
(2)就业准入制度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必须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任何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自主申请参加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时,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