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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法律知识(1)

第一节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因此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规范性。它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3)普遍性。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普遍有效性;普遍的平等对待性;普遍一致性。

(4)国家强制。

(5)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

1.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

2.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

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社会作用的这两个方面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节法与社会

一、法与经济

1.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

2.法对经济的作用

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二、法与政治

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

(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

(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的活动;

(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三、法与政策

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2)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

(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

(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着,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

四、法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第三节法的渊源

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法的渊源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上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这是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用含义。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第四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由人们的客观的具体行为体现的关系。

(2)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则从事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某方面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与国家意志相契合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以法定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相互联系。

(5)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一种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三个要素,即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

在我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这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二)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

权利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它既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意志;又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对方做出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意志。

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它既可以表现为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也可以表现为义务人必须依法抑制自己的行为,以保障对方的权利。

第五节法的制定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从本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

(3)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4)对法的解释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原则。

(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制定活动中的法定步骤或方法。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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