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反乱引名言诡辩法
在辩论中,我们有时候会碰到这种现象,即对方明明是在胡搅蛮缠,强词夺理,但是,为了“证明”自己的那个观点,他会乱引一些名人名言来为自己壮声威。像我们上文说过的那个爱迟到的青年教师引用列宁的话为自己的迟到找理论根据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种乱引名言的诡辩法,我们可以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
所谓“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是指当诡辩者引用名言佐证时,反驳者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引用名言论证反驳。这样,就把对方给你施加的难以辩驳的窘况,如法炮制地施加给对方。
一次,几位男女朋友相聚在朋友家中,为家庭教育中父母的责任问题展开了争论。女同胞一致认为,父亲作为家长应该在家庭教育中承担主要责任,男同胞多数则持相反意见,认为母亲作为“主内”的,应该在家庭教育中承担主要责任。
一时间,双方都言之凿凿,相持不下,无论主人如何“调和”即反复强调两者都重要也无济于事。
忽然,一女同志说:“我国古语就说了养不教父之过、而不说母之过,可见做父亲的肩负着教育子女的主要责任。”
说完,这位女同志洋洋得意,因为她觉得自己找到了一个重磅炸弹。
男同胞们面对对方引经据典,一时语塞,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
主人反驳道:“也不尽然。我们知道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他在著名的教育著作《爱弥儿》中指出:母不母,则子不子,说明母亲对教育子女也负有责任。”
这一下,女同胞们也语塞了,因为对方也找到了一颗重磅炸弹。
主人接着阐明自己的观点,说:“我们都可以证明父亲和母亲对教育子女都有重要作用与责任,但是只强调一方而否定另一方,或者把责任推给另一方都是片面的。正如鲁迅所说:‘父母对于子女,应该健全的产生,尽力的教育,完全的解放。’”
在这个事例中,主人旁征博引地反驳与论证,容易使对方心服口服。
任何荒谬的论题都不是无懈可击的,我们只要细心分析,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就能让诡辩者自扇耳光。
在我国战国后期流行“辩无胜”这种错误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辩论中参加辩论的双方都不能获胜。
针对这种谬论,墨子反驳说:“那么,请问你们的辩无胜的说法对呢,还是不对呢?如果你们的说法对,那就是你们辩胜了;如果你们的方法不对,那就是你们辩败了,而别人辩胜了,怎么能说“辩无胜”呢?”
墨子在这段辩论中,就抓住了“辩无胜”这个观点中自相矛盾的地方予以反驳。
五、以讹对讹,以毒攻毒———反标准不一诡辩法
所谓“以讹对讹,以毒攻毒”的方法,就是指对诡辩进行反驳中,可以运用以毒攻毒的方法,即采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法。
据传说,古希腊一个叫做欧提勒士的人,向当时著名的辩论者普罗泰哥拉学习法律。师生之间订有合同,合同规定,在毕业时欧提勒士付给老师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等欧提勒士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时再付清。但欧提勒士毕业后并没有出庭打官司,普罗泰哥拉等得实在不耐烦了,就向法官起诉,要欧提勒士付另一半学费。
普罗泰哥拉的论证是这样的:“如果你欧提勒士这次官司打赢,那么按照合同,你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你欧提勒士这次官司打输,那么按照法官判决,你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你这次官司或者打赢,或者打输,你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欧提勒士进行了反击,他回答道:“如果我打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判决,我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输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合同,我也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我或者打赢或者打输,我都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
这个故事,乍听起来,师徒二人的话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这并不能掩盖两者都用的是诡辩辩论方法的实质。师生二人之所以能得出对自己有利而又迥然不同的结论,是因为二人所使用的标准不一样,所以整个论题便是不确定的。
还有这样一个故事:
古希腊著名诡辩家欧布利德在某大公那儿当谋士。有一天,他对他的同事说:“你们没有失掉的东西,那么你就有这件东西,对吗?”
同事答道:“对呀!”
欧布利德接着说:“你没有失掉头上的角,那你头上就有角了。”
人的头上是不会长角的,这是大家都了解的事实,可是,欧布利德却言之凿凿地“论证”他的同事头上有角。
为什么欧布利德会得出这么荒谬的结论,原因在于,他在不同意义下两次使用了“没有失掉”这个词语,但两次的含义却不一致。前一个“没有失掉”的是针对原来具有的东西说的,就是没有失掉原来具有的东西;而后一个“没有失掉”却是对本来没有的东西说的,就是没有失掉原来所不具有的角。
他的同事自然对这个荒谬的结论不服气,就拉他到大公那儿去评理。
大公很聪明,听了欧布利德的“论证”,对他说:“在这个城堡里,你没有失去坐牢的机会,那就请你享受三天吧。”
这里,大公巧妙地使用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法,驳得非常有力。
在实际辩论中,诡辩的手法是千变万化的,而反驳诡辩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运用正确的观点和逻辑方法对具体论题具体分析,采用灵活机动的反驳战术,去战胜诡辩。
六、确立论题,明确论据———反论题模糊诡辩法
在辩论中,诡辩者故意使用一些语意不明的论题,即这些论题可以作这种解释,又可作那种解释,以此达到其混淆是非的目的,这种方法就是论题模糊式诡辩。
在辩论中,要制服论题模糊式诡辩,首先要求对方所使用的论题一定要明确,不允许含糊其辞;论题明确了,诡辩者的阴谋就不会得逞了。
有一个流传很广的故事:
从前,有一个自称“半仙”的人,吹嘘说他能预知吉凶。有一天,三个书生赶考路过时,请他测一下这次能否考中,“半仙”听了并不言语,只是竖起来一根手指头。
书生们问竖起指头是何意。
“半仙”说:“此乃天机也。待考后你们自然就解其意了!”
书生们走后,一个小僮问“半仙”,竖起一根指头到底是什么意思。“半仙”道:“如果这三个人考中一个,这一根指头就表示考中一个的意思;如果考中二个,这一根指头就表示只有一个未考取;如果三人都考中,这一根指头就表明一齐考中;如果三人皆未考中,这一根指头就表示他们一齐未考中。”
这里,“半仙”用的就是地地道道的诡辩方法。他伸出一根手指头,从而造成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状态,无论有什么样的结果,他都能给予解释。
再看看发生在西方的一个故事:
古时候,有一国王想与波斯王国作战,但又没有必胜的把握,因此,这位愚昧无知而又好战的国王便去求神问卜。他来到了一个据说是最灵的神庙,乞求神灵的指示,得到的神谕是:“假如你与波斯王作战,将摧毁一个强大的王国。”
这位愚蠢的国王喜不自胜,就匆匆忙忙地向波斯宣战,结果被打得落花流水,最后仅剩下他一个人狼狈不堪地落荒而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