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测性
所谓预测性,是指从时间上来说,决策辩论有一定的提前量,而不能是“马后炮”。决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决策对象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过程。未来的事物之所以能够预测,是因为人们可以在对过去和现在的直接认识中寻找一种与未来事物联系的关系。事物发展的连续性、因果性和相似性原理便是这种关系。通过这些关系获得对未来的认识和把握,从而做出科学的预测。所以,决策辩论的过程也必须在掌握足够的信息和对信息的充分研究和准确判断的基础上,从历史和现状的联系中对客观事物未来发展的轮廓和趋势做出预测,考虑可能出现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尽量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减少决策风险。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法律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法庭的审判中,辩论是法定的重要程序之一。法庭辩论是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就争议的问题分别提出自己的主张、相互进行辩驳的一种辩论形式。
我国有关刑事和民事诉讼的法律均规定有辩护制度,通过辩护制度来维护诉讼双方的法律权利。所以说,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要进行法庭辩论。在刑事诉讼案的法庭审理中,是以公诉人为一方,被告或被告的辩护人为另一方而开展的辩论。公诉人是控告者,其目的在于向法庭揭露被告人犯罪,证实其罪行,提请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促使被告人认罪;而辩护人则是履行被告的法律辩护权,其任务是针对控告进行辩解和辩驳,通过辩解澄清被夸大的或不实的指控,通过辩驳使整个诉讼活动能始终依法办事,防止主观随意或武断专横的现象发生。通过辩护,可使法庭的审判工作能够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能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确保判决的公正。
在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一般要说明法庭调查概况,分析论据,确认被告罪行,分析被告犯罪的思想根源、社会根源,分析案情,论述其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进行法律论证,阐明被告应负的罪责及其适用的法律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的辩护权,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是自行辩护,即被告人自己辩护;第二种是委托辩护,其中又有两种情况,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辩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其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或监护人代为辩护,还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并经法律许可的公民为被告进行辩护;第三种是指定辩护,即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告辩护人(一般由律师担任)。
刑事公诉案件和民事案件这两种辩论从法律的角度讲,是有一定区别的,但从辩论的角度看则基本相同,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帮助法庭分清是非曲直、搞清事实真相,以利于做出公正的判决,而不是为了战胜对方。由于刑事的诉讼直接关系到被告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因而法庭辩论的重要性要更突出一些。
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的发言对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辩护前要深入了解案情,不放过一个疑点,认真地研究有关的法律条文以及控诉人的起诉书和发言,抓住要害,提出辩护理由。
(四)专题辩论
所谓专题辩论,是指在特定的场合下进行的有特定议题的辩论。例如各层次的论文答辩、外交辩论、联合国大会辩论、总统竞选中的电视辩论等等。
专题辩论的形成,标志着当今人类文明已进入了一个激烈的智力竞争的时代。竞争的武器由金属制成的枪和剑转变为唇枪舌剑的辩论,所以,在当今社会,专题辩论越来越多。
由于专题辩论种类较多,这里我们只就常用的作简单介绍。
1.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是学术论文的作者针对答辩委员会就论文提出的问题做出解答的一种辩论形式。论文答辩是审查学术论文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也是学术委员会衡量一个论文作者学术水平的重要途径,同时,这种形式对于提高论文水平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辩论的角度来分析,论文答辩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论文的作者为自己的观点以及与自己的观点相对立的观点进行反驳的过程,因而,论文答辩也是辩论的形式之一。
2.竞选辩论
竞选辩论是指竞选者为了谋求某一职位而与他人(竞选对手)发生的辩论。它是竞选者宣传自己、打击对手、争取选民的好机会,因而,任何一个有勇气、有实力的竞选者都是十分乐于在竞选辩论中和对手直接交锋、一决雌雄的。
3.外交辩论
外交辩论是指代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外交官员或者国家领导人就国家之间所发生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以及思想意识形态等问题所发生的辩论。
(五)辩论赛
辩论赛,是将辩论作为一种比赛项目来进行的演练活动,它是专题辩论的模拟。所以,有人将辩论赛称为模拟辩论。辩论赛源于1922年的“国际雄辩大赛”,由英美一些有识之士发起和组织,参加“国际雄辩大赛”的多为各国大学的学生。
辩论赛是目前世界上正在兴起的一种比赛项目。这是一项侧重于人们言辞表达能力的比赛,被称为唇枪舌剑的竞赛。一般地说,辩论赛是把辩论队员分成两方(正方反方),各方依一定的规则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最后由评判团评出胜负的一种有组织的辩论话动。
辩论赛具有以下特点:
1.辩论赛主要是辩口才
辩论赛和一般的辩论如法庭辩论、谈判辩论等有所不同,一般的辩论各自都有自己的明确的立场和主张,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与此同时自己也有被对方说服或做出妥协的心理准备,但是辩论赛却往往不问辩论者本人的立场和主张,各方的立场和观点都是由随机抽签决定的,即使某一方不赞成这个观点也要在赛场上极力加以维护,辩论双方都不会被对方说服也不期望说服对方,而是以驳倒对方并争取评委的裁决和听众的反响来取得辩论的胜利。
2.辩题由组织者确定
辩题一般由比赛组织者确定(有时也可由参赛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有的向社会征集,再由组织者做出选择)。辩题可以涉及社会、道德、法律、伦理、政治等人们所关心的问题。辩题要确立正反相互对立或相互矛盾的两种观点。正反观点确立了,一般用抽签的方式决定各方所持的观点,持正方观点的叫正方,持反方观点的叫反方。比如, 1993年首届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的辩题是“人性本善”,台湾大学队是正方队,持“人性本善”的立场;复旦大学队是反方队,持“人性本恶”的立场。
3.辩论赛有一定规则
辩论赛都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每一位辩论队员什么时候发言,发言多长时间,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得违反。
4.辩论赛的胜负评判标准是主观的
辩论赛胜负的评判标准不是某方立场观点的正确性如何,而是根据各方的立论、材料、风度、幽默以及应变技巧等综合因素,由评委根据评判标准及主观印象进行裁定。
比如,在某次辩论赛中,反方队的立场是“吸烟利大于弊”。我们知道,全世界各国都在提倡戒烟,所以,这种观点与公认的科学道理是明显相悖的,但是,反方队却口齿伶俐、妙语如珠、从容不迫地辩论道:
我们的贺龙元帅在施展雄才大略时,必先美美地吸上一口烟。我们的邓小平同志不是很健康吗?他老人家在吸烟中解决了多少改革中棘手的问题啊!如果没有香烟,能有今天的中国吗?
个人步入社交界,如果没有香烟,恐怕难以一路顺风吧?吸烟这种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式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作用,所以有人说:它是外交场合“铺平道路”的工具。
大量高档香烟出口可以为国家创汇、创利。如果这些钱用于教育,能培养出多少像对方辩友一样的栋梁之材啊!
如果说吸烟会致癌,那么黄浦江的水也有致癌物质,是否自来水也不能喝呢?其实,心情压抑才是致癌的最大原因,适度吸烟反而能清除压抑、心情舒畅,那么一点儿尼古丁算得了什么呢?
尽管反方队“吸烟利大于弊”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但是由于他们的出色辩论,结果反而获得了这场辩论的胜利。当然,反方的胜利并不等于“吸烟利大于弊”就成了科学真理。
一个辩论者只有了解辩论赛的这些特点,才不会在比赛中、在思想和方法上与一般的辩论相混淆,也才能在辩论赛中获得胜利。
(六)日常辩论
所谓日常辩论,就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发生的争辩。它一般是在双方都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由眼前突然触发的一切而即兴式地引起的。但日常辩论不同于日常的争吵,因为争吵是相互喊叫甚至辱骂、打闹,而日常辩论则是采用当场辩论、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
1831年除夕,法拉第为了证实“磁能产生电”,在大厅里对着许多宾客表演,只见他转动摇柄,铜盘在两磁极间不停旋转,电流表指针渐渐偏离零位,客人们赞不绝口,只有一位贵妇人不以为然,取笑法拉第说:
“先生,这玩艺儿有什么用呢?”
“夫人,新生的婴儿又有什么用呢?”法拉第把手放在胸前,欠身回答。
人群中爆发出一阵喝彩声。
在这个故事里,法拉第用自己精彩的辩论回击了那位傲慢的贵妇人。
我们不妨再看一个发生在中国古代的故事:
春秋末年,晋国的国君赵简子乘车上山游猎。车子艰难地爬行在崎岖的羊肠小道上,大臣们都使劲地推着车,一个个汗流浃背,独有一个叫虎会的大臣,不但不推车,还边走路边哼着歌。赵简子坐在车上很不高兴,说:“我上羊肠山道,群臣都来推车,惟独你边走边唱不出力,这是做臣子的欺侮君主啊!臣欺君,该当何罪?”
“臣欺君,罪该死而又死。”虎会说。
“什么叫‘死而又死’?”赵简子问。
“自己身死,妻子又死,这叫死而又死。”虎会说到这里,把话锋一转,紧接着对赵简子说,“现在你已经知道了为人臣欺主的应得之罪,那么,你是不是也想知道做君主的轻慢臣下的应得之罪呢?”
“君主轻慢臣下,又该怎么样呢?”
“做君主的欺侮轻慢他的臣下,久而久之,必然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有智慧的不肯出谋划策,没有远虑,必有近忧,国家自然就会灭亡;能言善辩的不肯做使臣,咫尺天涯,难通有无,就不能与邻国通好;能征善战的不肯破阵杀敌,将颓兵衰,弱肉强食,边界就会遭到侵犯。君主轻慢了群臣,内政、外交、国防都无人出力,败亡的局面就会随之到来,那时便会国将不国了呢!”
虎会的话,惊得赵简子一身湿汗,他如梦初醒般地说:“好,好,说得好!”急忙下令不再叫群臣推车上山了,然后摆酒设宴,与群臣会饮。
这个故事里,虎会用自己出众的辩才,说服了赵简子,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六、辩论的基本要素
辩论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具有三个要素:辩题、立论者、驳论者。
所谓辩题,就是指双方争辩的对象。在辩论中,论题也就是辩题,它是辩论的焦点,是双方争辩的对象。论题一般是一个问题,例如,“车厢里究竟应不应该吸烟”、“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能否统一”等等,围绕这个问题,立论者和驳论者各自提出相互对立的观点,双方或多方提出论点反驳对方的过程即是辩论。
所谓立论者,是指在辩论中针对论题首先提出或坚持某个观点的一方,也可以认为是为辩题辩护的一方,他(们)通常都是通过列举若干论据来论证辩题的正确性。
所谓驳论者,则是反驳立论者观点的那一方,或者说是对辩题做出反驳的一方,和立论者持相互对立的立场。而辩论就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辩题,在立论者和驳论者之间产生的不同思想观点交锋的过程。
在辩论比赛中,有时论题就是一个判断,围绕这个判断,正方和反方进行辩论,正方相当于立论者,而反方则相当于驳论者。
比如, 1995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一场,辅仁大学队和新南威尔士大学队曾就“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能否统一”展开激烈的辩论。其中“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能否统一”便是辩题。辅仁大学队持正方立场,主张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可以统一,是立论者;新南威尔士大学队是反方,主张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不能统一,是驳论者。辩论赛如此,其他辩论也是这样,都要包含有这三个要素。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可能构成辩论。
当然,辩题、立论者、驳论者这三个要素只是对辩论要素的最一般的概括与抽象,在具体的辩论过程中,立论者与驳论者却又不是绝对统一的,立论者要为辩题做出辩护,同时也往往要对对方的观点做出反驳;驳论者表现为对辩题做出反驳,同时也往往要为自己的主张做出立论。另外,随着辩论的逐渐深入,各种分论点的提出,有时在某一局部范围内,立论者会成为驳论者,驳论者会成为立论者。因而立论与驳论往往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常常是辩护中有反驳,反驳中有辩护。但是,无论怎样变化,辩论的立论者、驳论者、辩题这三个要素都必不可少,否则,便不是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