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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大陆学者论文(14)

总之,经过系列改革,目前中国大陆已经构建了一个观念现代、政策合理、体系完备、制度完善的现代刑法结构,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大陆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

五、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发展趋势

促进刑事法治实现和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是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方向。未来,中国大陆将进一步推进刑法的观念转变、体系完善和制度变革,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刑法观念的发展趋势

立足当前社情民意,未来中国大陆刑法观念的发展将呈现两种趋势:一是人权保障观念将继续成为未来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主旋律。近年来,尽管中国大陆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诸多进展,但距离宪法确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仍存在较大差异。同时,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发展和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民众对公共权力的运作会更加警惕。在此背景下,人权保障观念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并将长期成为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主导性观念。二是民生保护的观念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将进一步加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自身安全的要求会越来越强烈。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为代表的民生安全问题还将长期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中国大陆社会长期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如何通过完善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加强民生的刑法保护,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是中国大陆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提出的基本刑事政策,并在当前的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政策发展的角度看,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将是未来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长期政策。而加强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将是中国大陆刑事政策的未来发展趋势。其中,在刑法立法层面,中国大陆需要进一步完善刑罚结构、改革刑罚制度并合理调整法定刑幅度,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之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和宽严相济的基本要求; 在刑事司法层面,中国大陆需要秉承保障人权、和谐司法的理念,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正当程序原则,正确运用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各项制度,妥善进行刑事司法制度创新,大力改进刑事司法工作机制。

(三)刑法体系的发展趋势

在刑法体系方面,中国大陆刑法将继续坚持刑法法典化的目标,并积极完善刑法体系:

第一,适时地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纳入刑法典。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当前中国大陆唯一的一部单行刑法。从体系化的角度看,该单行刑法破坏了刑法的整体结构,与中国大陆刑法的法典化发展趋势不符。而将该单行刑法纳入刑法典,既有利于完善中国大陆的刑法体系、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的规范功能。因此,未来,中国大陆应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全面修订刑法典的方式将该单行刑法纳入刑法典。

第二,适当扩充刑法典分则体系。从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上看,中国大陆刑法典对侵犯个人法益、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的犯罪都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对侵害全人类法益或国际法益的犯罪,则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如第122条的劫持航空器罪),这不利于国际刑法的国内贯彻。长远地看,中国大陆有必要在刑法典分则中增设“国际犯罪”专章,详细规定诸如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侵略罪等国际犯罪。这既有利于中国大陆全面履行其加入国际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也有利于扩充并完善刑法典的分则体系,避免体系漏洞。当然,考虑到国际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与其他各章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在性质和类别上有所不同,可将其放在刑法典分则体系的最后。

第三,适当整合并增设部分章节。对此,中国大陆刑法典应着重进行以下两方面的结构调整:

(1)在刑法典总则结构方面,将“刑法适用范围”、“正当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独立成章,增设“保安处分”专章和“罪数”专节,以突出并扩充相关章节的内容,同时将“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节名更改为“犯罪的停止形态”以方便将犯罪既遂的内容纳入。

(2)在刑法典分则结构方面,增设“恐怖活动罪”和“计算机网络犯罪”专节,以完善这两类犯罪的刑法惩治;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合并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罪”专章,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合并为职务犯罪专章,以突出同类客体;同时贯彻章节制,在刑法典分则每章之下都设节,以合理平衡刑法典分则的章节结构。

(四)刑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刑法制度有刑法典总则制度和分则制度之分。未来,中国大陆也将从这两个方面完善刑法制度。

1.关于刑法典总则制度的完善

刑法典总则制度是整个刑法制度的重心。在刑法典总则方面,未来中国大陆将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1)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包括在刑法典总则中设立“特殊群体的刑事责任”专章;适当扩大特殊群体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将新生儿母亲、精神障碍人等特殊群体纳入其中;完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有关刑种限制适用的规定和非刑罚处置措施,适当放宽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减刑、假释的条件;增加老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的规定。

(2)进一步严格限制乃至废止死刑,包括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明确规定对哺乳婴儿的妇女、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和老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建立和健全死刑替代措施;建立死刑赦免制度,明确规定赦免的条件和程序,允许被判处死刑的人申请赦免; 进一步完善死缓制度,明确死缓的适用标准和撤销死缓的条件。

(3)进一步完善刑罚种类,包括适当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合理平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惩治力度;增设新的资格刑,同时完善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4)进一步改革刑罚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累犯、自首、坦白和数罪并罚制度;完善减刑、假释制度,适当加大减刑、假释适用的力度;完善刑罚消灭制度,增设行刑时效、前科消灭制度,完善赦免制度的适用对象和程序等。

2.关于刑法典分则内容的完善

在刑法典分则方面,除了合理调整刑法典分则体系,中国大陆还应从多个方面加强刑法制度建设:

(1)进一步加强民生的刑法保护,合理处理出罪与入罪的关系,积极完善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为代表的各种危害民生行为的刑法治理。

(2)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刑法典分则部分犯罪的法定刑,实现罪刑均衡。

(3)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犯罪的刑法治理,严厉惩治恐怖主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枪支犯罪等重大犯罪。

(4)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刑法分则规范,特别是要适时调整经济犯罪的刑法规范,保证刑法规范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六、结语

回首过去,中国大陆围绕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积极转变刑法观念,加强政策变革和刑法制度完善,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改革,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未来,中国大陆还将继续立足现实,广泛借鉴域外先进经验,进一步促进刑法的人道化、科学化和国际化,推动中国大陆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法观念的变化,部分基础性的刑法要素可能需要调整,而刑法典的相关章节也需要适时进行必要的整合。因此,中国大陆的立法机关也要适时地进行刑法典的编纂工作,吸纳已颁行的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并在适当的时机,对刑法典进行全面而系统的修改。只有这样,中国大陆的刑法改革才能始终保持其鲜明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国际性,进而促进“依法治国”和法治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大陆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卞建林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决定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从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作了完善,并增设了四种特别程序。修改内容涉及11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改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是1996年以来对《刑事诉讼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现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要点简要汇报如下。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修改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这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修改决定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二、改革侦查程序,健全强制措施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侦查居重要地位。一方面,由于犯罪的特点,使得侦查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成为破获犯罪、确定被告人不可或缺的程序。非经侦查,无从收集固定证据;非经侦查,无从发现犯罪嫌疑人。因此,侦查是起诉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侦查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侦查活动的开展以限制甚至剥夺有关公民的法定权利为代价。侦查权力的任何不当行使或者异化滥用,均可能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因此,健全侦查程序,规范侦查行为,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任务。此次刑诉法修改,着重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其主要内容为: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根据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强制措施应当具有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双重功能。在此理念指导下,修改决定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修改决定将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具有以下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为保证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修改决定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程序。

此外,修改决定还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并明确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综合考虑惩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修改决定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作了严格限制,明确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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