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9070500000044

第44章 某休闲会所清算注销公司后财产损害赔偿案

张震宇

案情简介

1.某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休闲会所”)由四个自然人股东于2003年3月投资设立,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2003年1月,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与第三方签订了会所装饰合同,由建设集团包工包料承建会所的装饰工程项目。休闲会所设立后,由建设集团、第三方和休闲会所签订《协议书》一份,将该工程项目发包人由第三方变更为休闲会所,原合同中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由休闲会所概括承继。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为6895634元,休闲会所支付工程款3335967.20元,尚欠3300385.10元。建设集团催讨未果,于2005年3月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5年7月,仲裁裁决休闲会所支付建设集团工程款3300385.10元及自2004年2月28日起算的利息和仲裁费40770元。

2.2005年1月休闲会所召开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休闲会所因此成立了清算组,并于2005年11月作出了公司清算报告。清算报告表明,休闲会所就清算事宜已进行过公告,“截至2005年5月31日,休闲会所共有总资产165万元、总负债143.63万元,净资产20.37万元,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剩余净资产由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同时,四股东对清算报告进行了确认,并表示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05年11月18日,休闲会所被注销。

3.建设集团于2006年2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裁决书,被执行人为休闲会所。同年3月30日,建设集团发现休闲会所被注销,但并未通知债权人建设集团,也没有履行公告义务,在未对建设集团清偿债务前私分公司财产,因此,建设集团以违法清算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休闲会所四股东为被执行人。中级人民法院并未追加四股东为被执行人,经拍卖建设集团查封的休闲会所财产后取得款项294395元,此后由于休闲会所无财产可供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并且在裁定书中明确申请执行人为建设集团,被执行人为休闲会所。

4.2007年10月,建设集团认为休闲会所四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骗取了工商部门对休闲会所的注销,致使建设集团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给建设集团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某市区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休闲会所四股东连带赔偿建设集团3300385.10元及违约金505949元、连带清偿到期工程保修金349281.70元和仲裁费40770元、申清执行保全费15520元,合计4211905.8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对于事实部分均没有异议,建设集团的债权真实,休闲会所四股东组织清算时清算组成员不合法、未通知债权人建设集团以及未公告等情况亦属实。因此,双方并未对事实问题展开争论,争议焦点集中在违法清算注销公司后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1.建设集团认为,四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以欺诈手段骗取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行为属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四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应以建设集团的损失为限,即债权未实现部分(4211905.80元)。庭审中,建设集团向审埋法院提交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类似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作为判例支持。

2.笔者作为休闲会所四股东的代理人,认为四股东的清算行为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休闲会所法人主体继续存在,属于清算法人状态,应由休闲会所独立对建设集团的损失承担责任,四股东不承担责任。同时,笔者向审理法院提交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休闲会所的执行案件中建设集团要求追加四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证明中级人民法院得知休闲会所注销且建设集团申请追加四股东为被告的情况下,2006年11月27日作出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明确被执行人为休闲会所,并非四股东,说明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休闲会所法人主体仍然存在,该事实以生效法律文书即《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审理结果

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意向,法院在此基础上出具《民事调解书》:

1.休闲会所四股东共向建设集团支付工程款230万元,分期支付,于2008年1月27日前支付第一期50万元,余款180万元自2008年3月起分十期分别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18万元,至2008年12月2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

2.如四股东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工程款,建设集团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案件受理费40495元,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建设集团20247.5元外,剩余20247.5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建设集团自行负担;

4.就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休闲会所的执行案件,建设集团承诺放弃继续执行休闲会所财产的权利;

5.建设集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经典评析

笔者发现在类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股东抗辩理由多数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不直接承担责任”,“股东以违法清算私分公司财产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等。然而,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是学术理论性文献以及判例,倾向性意见是股东违法清算注销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主要理由:一是办理注销过程中,股东通过登记主管机关对所有潜在债权人承诺“清算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构成股东承担清偿债务的对公承诺;二是公司注销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权人通过虚假的清算报告无法确定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数额的情况下,鉴于清算资料由股东控制,因此股东负有证明注销时公司财产状况的举证责任,否则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观点及判例均以违法清算注销后法人主体不存在为基础,作为被告如果认可法人主体不存在,而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作为辩论重点,则败诉结果很难避免。结合本案,笔者以法人主体是否存在作为辩论重点,动摇股东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而主张休闲会所法人主体存在,四股东不承担责任,作出如下代理意见:

1.建设集团诉称休闲会所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合法,未履行公告、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认为“清算组未履行该职责,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清算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知,休闲会所实施无效的清算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休闲会所不能依据无效的清算行为导致公司注销、法人主体消亡的结果,休闲会所法人主体仍然存在,并不因无效的清算注销而消亡,应当由休闲会所独立承担对建设集团的债务。

2.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公司设立、注销时仅为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法院可依据事实作出独立判决,认定法人主体是否存在。本案中,工商登记中显示休闲会所已经“注销”,但工商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应当以事实为准,如上所述应认定休闲会所主体仍然存在。换个角度,以公司设立登记为例,若股东实际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公司取得工商设立登记,从登记公示角度来看,公司法人已经存在,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股东未出资导致公司法人主体自始不存在,由股东对外承担责任,这就是“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如果股东仅仅以工商登记显示公司已经设立为由,主张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相信这样的抗辩理由显然不会得到支持。这是典型的工商登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时,以客观事实为准的案例,司法理论及审判实践均已形成共识。由此及彼,在本案中,由于休闲会所无效的清算产生了工商登记“注销”的结果,但事实上并未产生合法清算的法律效力,即休闲会所主体仍然存在,当两者存在矛盾时,以客观事实为准,应当认定休闲会所主体存在。

3.根据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休闲会所的执行案件中案卷材料,能够反映出执行法院在知悉休闲会所因无效清算而被注销后,仍认为休闲会所主体存在,不受无效清算注销的影响,作出以休闲会所为被执行人的民事裁定书。如果本案中法院最终判令四股东对建设集团的债权承担全部责任,势必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相冲突,客观上造成建设集团重复受偿,有失公平。

庭审后,建设集团出于利益权衡的考虑,选择与休闲会所四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内容能够反映出双方利益以及心理博弈的最终结果。

同类推荐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该书是目前我国第一本系统论述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和法律问题的专著。它对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发展中所可能遇到风险进行了归纳,大致分为业务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以及电子支付风险等。业务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等。本书针对每一类风险分析了其形成原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以及所涉法律问题。该书内容丰富、资料翔实、可操作性强,对解决网络银行发展的瓶颈问题有所裨益。
  • 新民说·法律的隐喻(增订版)

    新民说·法律的隐喻(增订版)

    本书是著名法学家刘星教授的学术随笔辑录。作者在娓娓讲述那些有趣故事和社会现象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引领读者进入对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诸多基本问题的思考。书中每篇文章相互之间都有逻辑联系,是意思的层层深入,也是问题的逐渐打开。文章内容既是务实的,也是理论的;既是“批判的”,也是“推进的”。本书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读者也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 宋朝法律史论

    宋朝法律史论

    《宋朝法律史论》收录了篇关于宋朝法律史的论文,其中包括:“论宋朝法律文化特征”、“论宋代的讼学”、“宋代立法简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血蔷薇的复仇之路

    血蔷薇的复仇之路

    她,冷漠无情但对家人十分关照,她时而火爆时而冰冷但对家人十分温柔,她可爱无比却有时让人难以想象的残忍;他,一座冰山遇见了她开始慢慢融化,他,花心萝卜,遇见了她开始变得专一,他,温柔如风遇见了她变得腹黑,她们因为复仇回到中国,他们遇见她们一见倾心,她们对他们的追求视而不见,他们将以什么方式让她们逐渐接受他们,请阅读《血蔷薇的复仇之路》
  • 晚祷

    晚祷

    拥有蓝色眼睛的挪威学者遗孤被中国商人敏启梵收留带回中国,却被误以为是敏启梵的私生女。生命之路渐行渐艰难,信仰之路也愈来愈深刻和久远,但是始终保持童话梦想的默荨,最终在这中国的土地收获了她最美的信仰以及爱情......
  • 诀蝶

    诀蝶

    没有人知道神武山庄在哪?正如没有人知道神武山庄是谁创立。但世间所有的人都知道,神武山庄随便出来游历的弟子,都比任何一个门派的最强者强!青年武夜来,于青山深处,驾青鸾而出。正道,魔教,纷纷侧目。故事从这里讲起。
  • 眼中界

    眼中界

    天域,是这个世界的名字,看似宁静的世界,却隐藏着惊天的秘密。星云,是一个小家族的少主,却想在这万族林立的世界中成为绝世强者,他没有逆天的神器,更没有逆天的运气,有的只是一颗变强的心。
  • 当抠脚玩家变成游戏策划

    当抠脚玩家变成游戏策划

    玩家夜桐在一个名叫《冷热器》的虚拟网游里实力不佳,沦落为菜鸡的程度。在一天登录游戏时偶然收到通知,并传送到162.168.101房间,继承了游戏创始人兼开发者徐海涵的职位和财产。秒变游戏总策划和站上人身巅峰
  • 王牌重生:纨绔女王

    王牌重生:纨绔女王

    她是万千荣耀集一身的王牌女律师,却坠入阴谋,新婚之夜,下毒的竟是自己丈夫和妹妹?王牌女律师竟离奇死亡?不料,她竟然重生到了名门大千金身上!而且还获得了一身可怕的超能力?进入天玄门?报复前男友?这通通不是梦!可是当她遇上某腹黑邪恶的男教主,竟毫无办法?“宝贝儿,我可是你亲爱的老公,这可是你自己说的哦?”某男笑嘻嘻,一脸讨好的看着某女。“你怎么不改名为超级大无赖呢?”某女气急败坏。“老婆,我就算是无赖,也只可能是属于你一个人的无赖!”谁知,某男仍然嬉皮笑脸,顺便还眨了眨眼,卖了个萌。唉,谁让她许诺就摊上了南宫墨这么一个腹黑邪恶无耻的大无赖了呢!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末世日天说

    末世日天说

    这一天吴昊的平凡生活结束了,故事从一起车祸开始。
  • 酒剑轮回

    酒剑轮回

    无烦恼,身世却迷惘,无烦扰,形影只伶仃。繁华劲竹非二景,轻霭烟霞是同形。日日复重重,落叶随旧风。穿肠酒,须尽兴,逍遥剑,任我行。轮回圆转分六道,生死沉浮合三生。缥缈九天影,潇洒尘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