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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就业制度(1)

就业指导篇

案例3-1 就读高职高专教育院校大有前途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答《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时回答说: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数比2002年增加了35万,而就业率提高了5个百分点。截至2004年9月1日,在全国增加了40万高职毕业生的情况下,就业率较上年同期提高了6个百分点,达到61%。北京、浙江等地区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0%左右,与本科生基本持平。截至2004年12月,根据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37所高职高专院校27.1万名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的有效数据统计,2004年高职高专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为93.34%。

2004年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率最高的10个专业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模具设计与制造、护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数控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通信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酒店管理。

3.1 就业形势与制度

3.1.1 高职高专院校就业形势

1.近年来毕业生就业趋势分析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等院校从1998年开始扩招,在校生逐年攀升,毕业人数也不断上涨。2002年毕业生145万,2003年猛增到212万,2004年280万,2005年达到338万;2006年为413万人,增幅达22%;2007年达495万,同比增幅达19.9%。200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559万,比2007年增加64万人,2009年高校毕业生达到611万,预计今后三年内还将以每年50万的速度增长。其中,高等职业教育事业规模迅速扩大,目前我国高职高专院校有1091所,占全国高校数的60.9%;在校生数713万,占高校在校生数的47%。学校布局和专业结构日趋合理,成为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增长方式正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明显,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了广阔的空间。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高职高专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战略意义也越来越被关注;同时,也更加注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这是影响与制约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的障碍性因素。

近年来,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率逐渐增长。从2004年到2007年,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连续4年保持稳定增长,平均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2008年高职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比2007年增长了近5个百分点。2006年全国有6个省份的高职院校初次就业率超过了本科初次就业率水平,2007年这一数据是10个省份,到2008年,全国一半以上省份的高职就业率已经超过本科就业率。

在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就业机会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用人观的转变对高职生就业率的走高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用人单位有了“用人成本”的意识,这种成本不但包括给员工的薪酬待遇,还包括培训所花费的成本。而对于某些岗位来说,录用高职生比录用本科生可以花费更少的用人成本而获得更好的用人效果。企业挑选人才从看“学历”到看“学力”的转变带来了高职高专的高就业率。许多学生和家长在填报志愿的时候也已经理性很多。职业能力强、专业对口人才的紧缺是高职毕业生就业率走高的根本原因。

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率的提升,也包含着社会众多方面的工作与心血。近几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但是,随着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经济形势一片低迷,踌躇满志的学生就业大军,遇到了改革开放30年以来最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少企业的招聘计划被冻结或缩水,对原本就面临巨大就业压力的毕业生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为此,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给广大高校毕业生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到城乡基层就业是大方向,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是主渠道,受聘科研项目单位是就业新路子,自主创业是就业的重要增长点。

2.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特点

对于年轻人来说,选择职业不仅是选择一种工作方式,还是选择自己人生的道路,选择一生的生活方式,因此,职业选择是一个人一生中最困难也是最重要的选择之一。

(1)就业观念不断更新。随着国家就业制度的变革,“统招统分”的传统观念不断淡化,“自主择业”的思想逐步树立起来,大部分毕业生能够主动走向市场,进行自我推销,参加就业竞争。毕业生寻求“铁饭碗”的求稳思想观念正在淡化。

(2)就业渠道走向多元。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模式。大多数毕业生能够适应这一情况,择业时不再紧紧盯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也面向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企业,部分同学已经开始自主创业。

(3)就业方式丰富多样。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有很多,例如,通过招聘会、学校推荐、网上求职、亲友引荐、职业中介、自主创业、公务员考试、出国就业等。毕业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择业。

(4)就业环境不断改善。党和政府根据严峻的就业形势,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举措,如毕业生择业期延长为两年,要求各地政府和高校将毕业生就业当作“一把手”工程切实抓好等。各高校也意识到学生就是自己的“产品”,不仅重视“生产”过程,同时也重视“产品”的推销。因此,普遍开设了就业指导课,对学生进行就业观、就业技巧、就业心理准备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并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举办招聘会、介绍学生就业、进行定单式教学等。现在毕业生就业环境正在不断改善。

(5)就业预期弹性较大。在求职择业的过程中,高职学生既可以从事文化基础和技术能力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也可以接受很多一般性的、基础性的岗位工作,既可以在初次就业时积极寻求比较稳定的工作岗位,也不拒绝先从灵活就业起步,逐渐积累工作经验,徐图新的发展机会。高职毕业生当然很在意收入问题,但是他们中很多人也可以不太要求起薪的水平。预期弹性较大,也为高职毕业生赢得了很多就业的空间。

(6)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受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影响,目前已经出现中小企业关停倒闭的现象,就业岗位大量流失,用工需求急剧下降,并且这种不利影响正逐步扩大,出现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由外向型生产企业向内向型各类企业,由劳动密集中小企业向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由农民工向城镇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蔓延的趋势。应届高校毕业生将达到610万,加上历年没有就业人员,超过700万毕业生需要解决就业问题。

3.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

案例3-2 基层急需金凤凰,何必单恋大城市?

毕业生小王来自边远农村,直到当年3月份他还未落实工作单位。他的一个老师在供需见面协调会上将他的应聘材料推荐给他家乡所在地区的一家县级制药厂,对方愿意接受。专业对口,又是家乡。然而他本人的择业意向却是单位地点必须在省会以上城市,至于什么单位,具体做什么工作都无关紧要,除此以外都不考虑。在这种心态下,一直到毕业前夕都未能如愿。据调查,像小王这样过分看重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不在少数。在对某校毕业生进行抽样问卷时,有92%的毕业生要选择效益好、工资高的单位,超过85%的毕业生要求单位地处大中城市,愿意到急需人才的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的毕业生仅占2%。

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决不是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供大于求”所能概括的,其间包含着经济发展困境、社会供求矛盾、教育结构矛盾、人事体制矛盾、学生自身矛盾等诸多因素,存在着众多深层次的复杂原因。

(1)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扩张带来了就业市场的变化,即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社会的有效需求赶不上高校毕业生的快速增长。2009年,全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届时需要安排就业的人数达2400万人,其中应历届毕业生超过700万人。

(2)政府机构和企业的改革使传统的就业主渠道吸纳能力大幅下降。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冗员过多,包袱过重,因而也相继实施了减员增效的措施,这使得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更加突出。

(3)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的存在。一些学校在扩招的同时,未能及时将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衔接起来,存在盲目追求热门专业的现象,致使专业趋同现象十分严重,导致一些专业的毕业生供大于求,难以就业。

(4)从目前毕业生的就业意向看,绝大多数人在选择就业去向时存在愿到大城市、大公司及能挣大钱的地方去,而不愿到条件艰苦的老少边穷地区和乡村等地。殊不知,我国的边疆、农村、乡镇需要大量的高层次人才,尤其是西部大开发人才奇缺。但这些地方却出现要不到、分不来、留不住的尴尬局面,而在大城市却出现大才小用,甚至找不到工作岗位的现象。

(5)用人单位片面追求高学历。部分用人单位依然存在着重学历而轻实际才华的倾向,使得高职高专学生的就业率比例偏低。

第六,就业途径不畅通。一些城市出于地方保护的考虑,对外省市毕业生在本地就业采取了限制落户的做法,造成学生异地求学容易,异地就业很难的现象。城市街道、社区建设需要大量专门人才,但高职高专毕业生很难进入街道就业,根本原因在于政府部门的编制限制及用人制度存在问题。部分地区农村缺乏中小学师资和医护人员,但这两类人才很难充实到农村工作。

(6)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影响就业的增长空间。许多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生产量能不足,资金周转较难,产品过剩等不良现象,对于增加员工的积极性明显不高,相反有的纷纷推出了下一步的裁员计划,这对于今年毕业的学生而言,真是“屋漏偏逢连阴雨”。

4.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

为解决当前毕业生就业问题,就必须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尤其是高素质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就必须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努力培养高质量的劳动力;就必须不断完善全社会的创业环境,促使大学生切实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真正转变就业观念;就必须充分发挥社会、政府、学校、家庭、企业与个人的合力,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

(1)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问题,将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提升至国家战略地位。要制定解决大学生就业的中长期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大学生就业,为就业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

(2)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层面上深刻认识毕业生就业问题,在转换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真正提高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投入,不断扩大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3)要在人才培养模式上认真研究毕业生就业问题,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努力提升教育质量,切实提升就业素质与就业竞争力,努力提升毕业生的就业、创业与职业转换能力,培养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

(4)要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上下功夫,促使大学生转变不合时宜的就业观念,鼓励大学生到边远地区与基层就业。要加大职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使大学生对自身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明确就业的严峻性,适当降低心理预期,努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与就业竞争力。

(5)要努力扩大就业岗位,为大学生就业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要充分发挥政府转换职能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协调就业变动与产业升级的相互促进,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加大第三产业、中小型企业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就业氛围与环境。

(6)要积极促进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是解决大学生就业的有效途径之一,要形成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公众舆论环境,形成利于创业的良好氛围,为大学生创业奠定良好的政策基础,从资金、技术、场地与户口等多方面扶持大学生创业。学校校也要在创业课程设置与创业指导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努力,努力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与创业水平。

3.1.2 就业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尤其是2009年以来,针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1.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

到城乡基层一线工作,既能实现就业,又能得到锻炼,是大学生就业的大方向。

(1)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补贴政策。其中涉及两项补贴政策:一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二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其中,公益性岗位,是指全部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重要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岗位,是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2)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3)选聘招录优惠政策。对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扩大对其招考录用的比例。

(4)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二是要制定各项目待遇政策衔接的办法。三是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四是与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要全部聘用那些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政策

目前,70%以上的大学生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这已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但这一渠道还不够通畅,相关制度和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1)清理影响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主要是在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要认真清理现行制度,简化手续,做好服务工作,形成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有利环境。

(2)取消落户限制。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所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包括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高至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为提高骨干企业人力资源质量和科研项目质量,对于有技术专长、优秀高校毕业生等,要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

(1)鼓励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毕业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要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掌握现代化知识和技术,符合这类单位的用人需求,要鼓励吸纳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

(2)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企业减负稳岗措施中,支持困难企业更多地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

(3)鼓励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一是给予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由项目经费列支。二是参与项目期间,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三是聘用期满,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聘用期间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这条是新政策。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既可以促进科研的发展,又可以延长毕业生学习和研究时间,对缓解当前就业压力有积极作用。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

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据有关调查,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创业难度很大,潜力也很大,今后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1)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

(2)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贴息扶持。

(3)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服务,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4)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5.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措施

(1)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高校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2)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毕业生,各地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活动。

(3)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抓好政策落实。

(4)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的不利影响,教育部与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以下四项措施,积极应对2009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1)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达到年限国家代还学费。为更大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目前教育部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办法,对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达到一定年限的毕业生,由国家代为偿还其学费和助学贷款。

另外,教育部将统一制定对参加现有各类基层项目的毕业生实行考研加分政策,对服务期满的高职毕业生实行免试入学读成人本科的政策。

(2)部队提前进校预征士兵,升本科考研究生可加分。为支持高校毕业生投身国防建设,教育部门正在落实部队征兵主要面向各类院校毕业生的新政策,对2009年高校毕业生采取5、6月份进校预征的办法。同时,协商有关部门,为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制定个人长远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从2009年起,政法院校招收退役士兵入学、部队招收士官时,都对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优先录取,并逐步扩大比例;二是高职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三是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退役士兵考研可加分。

(3)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3万毕业生西部任教。教育部还将与有关部门扩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2009年,将招募约3万名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同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农村学校教师空岗空编时,优先录用特岗计划服务期满的毕业生。

(4)增加紧缺学科硕士招生,扩大第二学士学位规模。教育部将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中,更加贴近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工学等相对紧缺学科和生源较好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更加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适当增加现有专业学位招收全日制研究生的规模。同时,教育部将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规模,适当扩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二学历规模,优化人才培养的结构,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3.2 就业市场

案例3-3 本科生毕业三年再读技校

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贵州省机械工业学校2005级数控班迎来了一位特殊的新生。

这位名叫汪洋的新同学,其实是一名大学生。2003年,他从北京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取得了4年制本科文凭,毕业3年来换了10多份工作,但始终和目标差距太大,他最终决心再回学校读书。和别人不同的是,汪洋没有选择考研深造,而是准备花两年时间读完中专。根据有关政策,他直接进入二年级就读,免修一年文化课。

“选择读中专主要是想学门手艺,成为一名技能型人才。”汪洋告诉记者,自己并不是一时冲动,来上学前,他上网查了很多资料,并去了一些工厂做了实地调研,最后选择了数控专业,因为该专业就业前景好,待遇高。

大学毕业那年,汪洋印的简历足有一两百份。在北京的一年半时间里,他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广告公司都干过,但很多都没有底薪保障,连维持基本生活都困难。去年,汪洋回到贵州,跟别人合伙代理起啤酒生意,但由于竞争激烈,生意也很难做大。

就业和创业的不成功让汪洋很苦恼。总结原因,汪洋说,“大学开设的好多课程教材早已过时,学生几乎没有什么实践自己所学知识的机会。”自己在求职时高不成低不就,做工人没技术,搞管理没经验,和那些一来即能用的实用型人才相比,在求职时没有竞争力。

思前想后,为了能学到一门可以有稳定收入的技术,汪洋选择了贵州省机械工业学校的数控班,这个班的学生就业率几乎达100%,大部分在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地就业,有的甚至拿到了每月8000到1万元的高薪。

除汪洋外,贵州省机械工业学校还有另外两名大学生就读——毕业于西京大学旅游与宾馆管理专业的学生潘宇和去年前来就读的贵州财经学院毕业生黄锡欢,同时还有50多名高中生入读。按照省里下达的招生指标,学校今年只能招1300人,但实际报名人数达到2000多,最后招到了1500人。

评议:随着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将需要大量的技能型人才和服务人员。用人单位的观念在转变,不再以学历为唯一录用标准,越来越看重实际操作能力,而职业院校毕业生的一线操作能力往往很强,无须经过用人单位再培训,招来就能用。因此,对很多学生来说,职业院校往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2.1 就业市场概述

就业市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市场,是按市场运行规律对人力资源进行配置的机制。我国真正意义的就业市场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期走向成熟。随着就业体制的改革,按照“宏观控制、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市场就业,大学生就业市场随之出现,形成了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大学生就业市场三大市场并存的局面。

大学生就业市场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挑选毕业生提供服务的场所;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进行洽谈和签约的重要形式;是当前高职高专学生人才资源配置的主导方式。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供方是各级各类高校中准备走向社会投身工作的应历届毕业生,他们根据各自的专业、能力、意愿等因素选择工作单位;求方是各类用人单位,他们根据岗位要求和学生素质挑选录用人才。双方的选择都受到市场供求规律的影响。

1.就业市场的类型

依据其外在的表现,可以将大学生就业市场分为两类: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1)有形市场。有形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所、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特定的参与对象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高校自己为本校毕业生举办的就业市场、招聘会、洽谈会或供需见面会。

二是若干所高校联合举办的就业市场,能够克服单个学校就业市场规模小、效能低的现象。

三是分学科就业市场,主要是就业主管部门从学校和单位双方考虑,把理、工、医、农、示范等类毕业生集中起来举办就业市场,通过细化市场来提高双向选择的签约率。

四是区域性就业市场,各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为本地高校毕业生和本地用人单位服务的市场。

五是分层次市场,根据毕业生层次分别举办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就业市场。

六是行业性就业市场,是有关部门为本系统、本行业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举办的市场。

七是企业性就业市场,是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为招聘毕业生而专门举办的市场。

八是国际性就业市场,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外企业招聘国内高校毕业生、国内企业招聘国外留学生或驻外机构人员的人员。

九是其他特殊就业市场,如招聘飞行员、外交人员、公安干警等。

(2)无形市场。无形市场是指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毕业生按照自身择业意向来挑选工作单位的形式。这种市场一般没有具体的时间和地点、没有固定的场地,也没有一定的参加对象,但其存在是客观的,并且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无形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网络市场,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各类高校建立的“毕业生就业网”以及其他的“人才招聘网”、“求职网”等。

通过网络,一方面可以加快信息的发布过程。高校可以发布生源信息,毕业生可以发布求职信息,用人单位可以发布需求信息。另一方面,极大地方便了信息的收集和了解。毕业生可以全面地查阅单位的需求,用人单位也可以迅速地了解生源状况,国家的就业政策、各地对人才的优惠措施也都可以及时了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求职也从一般的信息交流,逐步扩展到网上面试和考核等更深的层面。同时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还可以及时掌握就业的动向,把握就业形势,引导就业工作更好地发展。因此,网络的出现减少了每年毕业生一窝蜂涌向各类招聘会,盲目流动,无序竞争的现象,做到“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加速了供求双方的互动,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避免了选择的盲目性,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就业市场的特点

作为一种专门的就业市场,大学生就业市场是人才市场的高级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1)专门性。大学生就业市场与社会上服务于其他人才的就业市场不同,它是专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它的目的是通过举办市场使各级各类高校毕业生找到合适的工作。

(2)集中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集中于夏季,每年数百万人同时进入社会,给就业带来较大压力。因此,大学生就业市场是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社会各界通过精心组织安排的,为广大毕业生顺利就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3)时效性。每年高校毕业生就业都有一个大致的时间期限,因而各级主管部门也有相应的时间安排。从开始招聘到落实单位、签订协议、毕业离校都有时间的规定。如果毕业生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通常为两年,就要转到其他人才市场就业或者待业。

3.2.2 就业市场的利用

1.就业市场的作用

(1)激励学生的作用。作为市场就业的主体,高职高专学生只有在市场上得到承认,被社会所接受,才能体现其作为人才的价值,其知识和能力才能够得到发挥。在当今知识经济的年代,高新科技不断发展,创新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是企事业单位发展的根本。因此,水平高、能力强的高职高专学生成为抢手的对象。来自内外部的压力会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觉性,增强学习的动力,促使他们不断完善自己,迎接市场的挑选。

(2)引导学校的作用。高职高专学生在市场上竞争力的强弱,直接反映了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培养质量,也会影响社会对学校的认可和信任程度。这就要求学校要根据毕业生在社会上的受欢迎程度,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新人才培养的观念,深化教育改革,调整专业结构,转变教学方式,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人才。

(3)配置资源的作用。就业市场的建立,打破了计划分配的体制,在社会、学校和毕业生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架设了沟通的桥梁。通过市场,用人单位得到了适用的人才,毕业生得到了合适的岗位,人才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2.就业市场的有效利用

对于即将走上社会的高职高专学生来说,就业市场提供了选择职业的良好条件,同时,还要有效地利用这个市场。

(1)准备材料。毕业班的同学要提前准备好个人求职的有关材料,包括个人自荐信、学校推荐表、成绩单、各种证明材料等。在遇到举办就业市场时,就可以不慌不忙,沉着应对。

(2)注意动向。要密切注意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海报和学校的通知,随时了解各类就业市场举办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和招聘对象。

(3)主动出击。要事先主动向就业市场的主办单位了解招聘信息,掌握参加招聘单位的有关情况,挑选适合自己的用人单位,有针对性的调整自己的应聘材料,做到有的放矢,重点突破。

(4)迂回突破。对于一些每年来就业市场招聘的固定客户,要向老师或以前应聘成功的校友了解情况,把握这些单位用人的特点和喜好,了解当年用人的动向。

(5)及时联系。对于接受了应聘材料、有就业意向的单位,要记下名称、地址以及主管人员和联系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招聘结束后及时和他们联系沟通。

3.当前就业的主要方式

自从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体制以来,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走向了多元化的局面,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就业方式。

(1)报考公务员。我国每年都要从大学毕业生当中招收一定数量的优秀毕业生充实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员队伍。自身素质好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前参加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在取得公务员资格后,各级党政机关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稳定型,所以每年报考的人数都很多,竞争十分激烈。

(2)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是指在所有制形式上属于国家所有或国家控股的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国有事业单位是指不履行国家党政机关管理职能,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而是为党政机关和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为国家创造和改进生产,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的社会组织。

国有企事业单位历来是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一条主渠道。在用人方面,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后,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企业具有自主招聘职工的权利。事业单位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增强用人自主权,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试行聘用制度。因此,“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体制为企事业单位和毕业生双方都带来了机遇,提供了广阔的选择和就业的空间。

(3)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是指在所有制关系上属于劳动者个体所有或采取资本联合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领域,表明民营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大好的发展机遇。外资企业主要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这两类企业的用工体制都是采用劳动合同制,员工和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一般来说,民营企业是经过自筹资金、自我积累发展起来的,人才比较缺乏,发展机会较多。外资企业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并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有较高的待遇。近年来,两类企业的快速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实现人生价值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

(4)自主创业。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崛起,为高职高专学生自主创业、施展才华提供了良好机遇。一些学生毕业后不是向社会寻求工作,而是运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创业。他们不仅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还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自主创业已经成为高职高专学生就业的一种新形式,也对高职高专学生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参军。近年来,为了加快军队现代化的步伐,部队加大了接受地方大学生的工作力度,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走进了军营。军队接受地方大学生以本科、理工类为主,也兼收其他类别的毕业生。地方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以后,属于军官身份。

近年我国还开始从高校招收未毕业大学生参军。在校本专科学生,不论入学时间长短,都可以报名参军,保留大学学籍,服务期限届满可以回到大学继续学习。如果在部队表现良好,有过立功记录,回到大学后将视立功等级给予减免学费、免试推荐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

(6)升学。升学包括专升本和报考硕士研究生。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学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上就业竞争压力大,升学成为一些人的首选。要想升学成功,在校期间就要重视基础课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才能在升学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但是,即使打算升学,也要做好两手准备,因为录取名额有限,多数人难以如愿,所以不要轻易放弃就业机会。

(7)出国。经济全球化带来国际交往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希望有机会到外国去学习或工作,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体验世界各地的风土人情。因此,可以通过出国留学或人才、劳务输出的方式来达到出国的目的。

除此以外,近年来,还有一些学生由于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或继续参加考研等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就业,或者自愿暂缓就业。

3.3 劳动合同制度

3.3.1 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案例3-4 谨防五种“陷阱”合同

(1)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定书面正式文本。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2)格式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似乎无可挑剔,但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上却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方就会借此为自己辩护。

(3)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

(4)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定了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单位就有理由给自己开脱了。

(5)“两张皮”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定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遇到这种情况,应聘者要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

1.劳动合同制度的含义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它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来建立劳动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依靠行政分配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使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选择。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劳动者),另外,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1995年我国颁布《劳动法》,将劳动合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并加以规范。《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制度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是特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在拥有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

(2)内容的法定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确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还规定了这些法定必备条款的标准,不允许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擅自创设劳动合同的内容标准。

(3)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在订立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以及执行劳动合同、解决劳动合同争议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履行合同的约束性。劳动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对在劳动合同中以当事人名义签字(盖章)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

(1)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能够真正体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自主权,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企业发展的需要,选择录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有限期的劳动合同,灵活地变动职工的数量和结构,同时使劳动者也有了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自身条件选择职业,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2)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增强劳动者的竞争意识,促进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劳动者择业选优,都必须通过竞争机制加以实现,这必然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促进劳动者自身的素质的提高。

(3)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劳动收入紧密结合起来,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共同利益,使劳动者能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去关心企业,从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维护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劳动合同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者自身应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该履行的劳动义务都被纳入到了国家法律管理和保护的体系中,使得劳动者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其各项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

3.3.2 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订立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5)诚实信用。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1)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劳动过程中权利义务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其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才是劳动合同的订立。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法定步骤。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

(1)被录用者向录用单位提交录用通知等文件。

(2)录用单位向被录用者介绍劳动合同(草案)的内容。

(3)录用单位和被录用者就录用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草案)的内容进行协商。

(4)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盖章)并办理备案手续。

案例3-5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不受法律保护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醒:大学生零工资就业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大学生零工资就业,严格来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009年,我国将有611万名大学毕业生走出校园,进入就业市场。这给一直形势严峻的就业市场进一步增加了压力。一些大学生为了实现就业,甚至向用人单位提出可以不要报酬,即媒体普遍关注的零工资就业。

信春鹰说:“大学生就业问题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一个缩影。正是因为有类似的情况,才使得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这个问题确实非常严峻。”

“但严格来说,不要报酬的工作,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她说,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一般劳动关系,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并非专门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在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中,有一个重要要素就是报酬。信春鹰提醒正在求职的大学生,要了解我国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维护法律的尊严。虽然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但尽量不要作出零工资就业的选择。

3.3.3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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