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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社会群落民俗(1)

第一节 家族民俗

社会民俗,是和家族、村落结构、社会集团有关的民俗,为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城乡社区各社会集团结合、交往过程中各种关系间形成的习俗惯制,是维护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纽带,在人际间起着黏合作用。社会民俗一旦形成,就对人们形成一种特别的约束力。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在中国社区(村落)研究中,少数民族社区(村落)应当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在中国社区(村落)研究中,不仅要研究各个层次社区(村落)而且要研究不同民族的社区(村落)以及民族混居的多民族社区(村落)这样才能从社区(村落)的角度对中国的社会文化做出完整的解释。不仅要有横向的类型比较,还要有纵向的历史梳理。通过这种不同学术视角的研究,以考察他们的共性与个性,从而对土家族的社会文化做出深广的解释。本章仅谈及家族、村落、都市、行帮、两性、交际方面的民俗,以及它们在重庆这一特定地域的独特表现。

家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是用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结成的最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土家族家庭具有两种功能:对内保证按血统延续发展,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组织管理家庭的生产和生活,维持家族的延续和扩大以及家族成员间的感情融合,管理。

制约、调整内部成员行为;对外则调适与社会的关系,家长代表家庭对外交往,维护家庭利益,处理对外事务,是左右社会行为的最小单位。由此可见,家族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家族的类型,按世代划分,有五种:夫妇一代家族;双亲子女两代家族;祖孙三代家族;四世同堂家族及五世同堂家族。其中,第一、二种类型是比较严格的家族;第三、四、五种类型则是包容了若干个体家庭的大家族。以婚姻关系来划分,即以家族内部夫妻关系的数量计算,有两类:一是单一家族,即是以一对夫妻构成,或一对夫妻加子女构成,或一对夫妻加子女、再加旁系近亲,也就是兄弟姊妹构成。它在现实中往往存在某种过渡形式,如一对夫妻加父母中的一方(或其他长辈中的男女一方)也是单一家族,这是从两辈、两对夫妻演变而来,以单一的夫妻关系为中心;第二类是复合家族,是由两对以上夫妻或两对以上夫妻加各自子女,或再加各自旁系近亲兄弟姊妹构成。

从民间社会的民俗传承考察,一代、两代家族,或单一家族及复合家族的简单类型在民间生活中是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在社会民俗传承中也会随时代演变而变异。

以家族的民俗活动为中心,在家族内部形成了家庭结构、宗祠。

族谱、家产、家规等民俗事象。下面具体说明重庆土家族在家族方面的习俗惯制。

一、家庭结构

家庭传承是家庭结构的重要内容。土家族的家庭传承经历了一个由“多元承嗣→父系承嗣→父系与父母双系承嗣并存”的过程。

细查之,重庆土家族的家庭,由部落蛮酋时期的对偶制家庭传承而来,在土司时期其家庭组成有着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血缘家庭。即由父系血统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家庭,一般由父母及其子女组成,有的还要加上所赡养的父母,但后者比例不大。

第二,以婿为子,即由父母、女儿与入赘的女婿所组成的家庭。

第三,由丈夫与再婚妻及其所带来的异姓子女所组成。“夫死鲜守节之妻,故继父尊称两家,同母者多。父亡,乏抚孤之伯叔,故从母改适,一人两姓者,亦复不少。”

第四,异姓传承,即两代或三代均为异姓所组成的家庭。其异性之子,有的为孤儿,无人抚养;有的有父母,但无力抚养;也有通过交易买来抚养的孩子。

“改土归流”之后,流官根据其封建的伦理观和道德观对立嗣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如《冉氏族谱》就明确规定要慎重继嗣,“凡无子而立他人子为后者,古礼所昭垂,亦律令所不禁也。然其道,宜先尽同父周亲,以次及于功缌服属。如俱无可者,方择立远房为嗣。至立嗣后,而复生子者,其家产一体均分。若螟蛉异姓,自乱宗祧者,家谱不载其名,族众共议其罚。”自此,土家族的家庭由父系血缘系统与异姓之嗣(含再婚妻带来的异姓子与以婿为子等诸种情况)多元并存的承嗣方式变成了单一的父系血缘承嗣。

解放后,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时代观念的变化,在家庭结构上,四代同堂、五代同堂的已经消亡;多核心家庭与联合式家庭不复存在。

在这样的家庭结构下,土家族现存的个体家庭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夫妻关系和子女关系构成家庭的主要内容。土家族家庭类型有如下几种:父母与子女同居的家庭;父母与已婚幼子同居的家庭;父母与未婚幼子、幼女同居的家庭;转房及子女同居的家庭;父母亡故兄弟姊妹同居的家庭;单身家庭;土家族与外民族结婚同居的家庭。

二、宗祠

宗祠是一个家族为确保家运、族运发达而精心设计建造的大庭院,它讲究山川地势,要藏风得水、背阴向阳。一般为数开数进的宫殿式建筑。作为家族文化中心的宗祠,对家族本身而言,它至少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祭祀祖先以敦教化,以祠堂祭祀作为家族精神联系的纽带,加强血缘关系、联系族属感情,强化家族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另一方面的作用是通过祠规的制定和族规的执行来宣扬封建礼法,以敦宗睦族。以宗祠为媒介,家族实际上成了封建文化的实施机关。通过敬宗收族,明确自己的社会角色,促进个体的社会化,从而对稳定和统治地方基层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江西、湖广等外籍迁入县境的姓氏,多建会馆,内设祀祠,江西名“万寿宫”、湖广名“禹王宫”。

解放前,酉阳土家族宗族观念很强,也很重视对自己祖先的祭祀活动。族长为了能把自己这一族人团结起来,更重要的是树立自己的威望和地位,则普遍建立祠堂。在县内比较大的姓氏,都建有宗祠,以做节日祭祀和商讨族中重大事件的场所,往往又被宗族中的上层人士所把持,成为统治和压迫族中中下层人民的工具。由于宗祠普遍建立,成了各族氏的集聚中心,因此,也就成了以姓氏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宗祠有一定的资产,其最高权威是族长,有固定的祠堂,堂内设有神龛,供奉着历代祖先的神龛牌位。在境内建有冉氏宗祠、张氏宗祠、许氏宗祠、白氏宗祠等。因酉阳人民从古至今都有聚族而居的习惯,所以建有宗祠(祠堂)的地方即为某姓氏集中的地方。

秀山族姓氏达170多个,以杨姓最多,次为李、张、王、田、陈。

刘、黄等7姓。均各以始祖建立起宗祠,祭祀祖先。宋农“土王庙。”

为田姓的大宗祠。清光绪年间(约在1875年)重建正殿,该祠建筑宏伟,香火旺盛,每年立春、立秋、冬至3个节日,田氏群众都要参加祭祀活动。由土老司摇包包请祖参神,男女老少献菜献饭,摆手祭祖。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普及,祭祀活动逐渐淡化,该祠仅存正殿一幢。其余各姓宗祠,有的做了学校,有的用做粮仓,有的成为村、组集会场所。

三、族谱

族谱,是我国家族民俗发展中的一种记录家族世系及重要成员事迹的谱表或文书。它的修立为我国旧世家的家族制度起了一定的巩固作用。它是人类血缘关系的记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轨迹,是以特殊形式记载的关于家庭起源、家庭形成、民族融合及其繁衍生存、迁徙分布、发展兴衰的重要史籍,凝结着华夏文明的形成、发展、传播以及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的丰富内容,蕴含有大量人口学、社会学、民俗学、民族学、经济学、伦理学、经学、哲学及人物传记和地方史料,为中国史学的三大支柱之一。

“人逢盛世,续谱修志”,中国的家族大都有家谱,随着人口的繁衍,一定时期要重修家谱,由族中有地位有学问的人主持,这样代代相传,形成完整的家庭历史系统。

族谱的修订至少有四大方面的作用:第一,它是封建宗法观念的体现,通过各种宗族法规来规范族内人际关系,维护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内容的宗法制度;第二,族谱所宣扬的是“门第”观念,特别是一些大姓王族的族谱,都和有关的圣贤名流、达官贵人联系在一起,一方面说明本氏族之源远,另一方面又表示自己这一姓氏的贡献与荣耀;第三,修身齐家,是封建大家庭借以治家的纲纪。把以孝悌为中心的人伦序列关系,作为处理家庭和氏族中上下左右关系的准则,所谓“孝以修身,悌以齐家”;第四,保持亲情的谐振。以共同的心理文化基因,达成情感的和谐共振。

20世纪90年代初,原四川黔江地区民委组织所属5个自治县民委(酉阳、秀山、黔江、彭水、石柱)对黔江地区土家族史料进行了系统收集、整理,由四川民族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了《川东南少数民族史料辑》一书。该资料辑列有“谱碟”专辑,收录渝黔鄂三省市少数民族族谱13姓17部。按地域划分:四川(今重庆)黔江10部,贵州黔南6部,鄂西1部;按姓氏划分:田姓4部,杨姓2部,余则冉、白、张、何、马、段、邵、王、窦、安、秦11姓各1部。这批族谱,大多为清代纂修,繁简不一,收录者重在各姓渊源世系、家族历史、人物传记,各谱原貌虽难以全面展现,对于各姓渊源之考订则颇为方便。以上13姓,除秦、王二姓族谱资料太略,无有渊源来历外,余11姓,大约可分为三类:可考其渝黔土著渊源者;可考其移民来历者(或渊源明晰,或来历明晰而渊源不清)目前资料难定其渊源来历者。

酉阳居民多数姓氏都很重视编撰自己的族谱。族谱是一个姓氏的发展史,记述的内容包括本姓的起源、来历、迁徙等情况,其中特别重视记述本姓在历朝历代的光辉历史。如本家族中何人当过高官,在实行科考制度中有何人取得过进士、状元等功名。现保存完好的有冉氏族谱、石氏族谱、刘氏族谱、陈氏族谱、张氏族谱等10多种。近年来随着地方志工作的开展和宣传,整理族谱的工作也在民间悄然兴起。有的自筹经费组织本族有文化又热心这项工作的人员对本族的史料开展调查核实,但一般都受到经费的限制。

如酉阳《白氏族谱》谓白姓来自江西,“后常祖登第,即升江西吉安府吉水县之职……生二子。白文、白武。文祖移居云贵,生息繁衍,几遍滇黔……洪武二年得闻酉溪蛮贼作乱,意欲人地征讨……移居里耶大江坪驻扎……洪武三年,我祖兴兵,蛮贼望风逃窜。”

于是“我祖统辖后溪五洞五甲五族野民”遂为酉阳土家族大姓,世袭其职。

作为宗法制度的产物,族谱将逐渐失去其光辉与生命,但作为社会文化现象所具有的文化效应,将继续存在下去,至于它会以什么形式出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还有待于实践。

(清)《冉氏家谱》新谱总纂:三十二裔孙、优廪生冉崇文;参订:

三十世裔孙、乙卯科举人、分发四川试用知县、襄彭水团务冉正乾;监纂:三十世裔孙、戊午科举人冉正域。该家谱为木刻本,现藏于酉阳县图书馆。

在卷首《序列》(酉阳州刺史四明邵公东行时序)里言道:“酉阳冉氏,世袭土司,自宋建炎三年始,时叛苗流劫思南、涪、渝等地,守忠率诸洞獠夷助剿有功,册为宣尉,是为迁酉之始祖。其先在夔府,有唐驸马讳仁才者,守忠十七世祖也。一传至寔,尚郡主为国宾。再传至显宗,拜驸马都尉,授夔州都督。五代时,孟昶据蜀,子孙避乱,迁徙无常,数传失序,至守忠而世次、官爵、名讳不可得,而详谱之者,则其十九世孙维屏,续其家传,历溯祖功宗德,剖符析爵,盖二十余世。”对自己家族的来源作了在他们看来是必要的依附和炫耀。

四、家产

家产,是一家所拥有的财物和产业。在私有制下,家产是家族制依附的经济基础,是家族体系赖以发展的命脉,对内维系着家族成员的生产、分配与消费的诸种关系,决定着大家族体系的组合和分化;对外决定着家族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地位。它在家族社会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有家产就必然涉及到家产的继承,其分配主要是四种类型。一是长子继承或以长子为主要继承人,把长子放在家族继承的首位,赋予他以支配财产的优先继承权;第二类是季子(幼子)

继承或以季子为主要继承人,由幼子负责最后赡养老人,便多留得财物。之前,长子、次子等人已分居出户;第三类是家族成员不分长幼,实行平均分家。其结果是老人和子女各分得一部分财产,家族内子女分成若干个体家庭;第四类是女儿继承或女儿及女婿继承。

既然涉及到家产,就不得不谈及如何分家及其对老人的赡养。

重庆土家族地区的赡养有多种方式,比如轮伙头、称粮食、独子不分家直接养老、多子家庭一子养老、上门女婿养老、儿子外出工作家庭养老等。这里仅谈及重庆土家族地区的称粮习俗。称粮习俗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养老方式,它是中国部分少数民族经常采用的一种赡养方式。当家中老人不能承受家中繁重农活时便可以提出“称粮食”的要求,于是一家老小聚在一起开家庭会议商讨决定,而当子女中有人在外务工的必须回家共同决定,并由村子里的权威见证执行。一般来说子女都能顺利执行,如不执行,将被看做极不孝顺的事情,并开家庭会议决定,如果真的还不认真执行,就只有任其不执行了(由此也可见这种赡养方式的无奈)在称粮食的家庭会议上商量的内容包括:每户每年称多少粮食给父辈;每年给多少钱给父辈作为日常开支;父辈医疗费用如何分配;父辈棺材、丧葬及生活基本花费分配。它拥有以下特点:父母在家中单独起灶,独自生活;子女各自起家,每年定量向老人提供粮食、钱或衣物等物质材料;子女在向老人提供的物资资料上分配非常均匀,大家共同承担。人类学关心赡养方式,是把它当做一种与家庭、继嗣和亲属制度密切相关或作为其中一部分的习俗性制度来研究。在中国农村,虽然每种养老方式各有特色,而且各地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各有偏重,但是无论哪种养老方式,无论人们怎样选择,“养老方式”还是和“分家”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典型的养老习俗,总是由几个已经分家的兄弟家庭共同承担对自己父母或其他长辈的赡养义务。

五、家规

家规,又称家法,是旧式家族家长训诫和制裁家族成员的法规。

条例,也是家族共同信守的规约。在社会生活中,一般说这是一种不成文的行动准则,各家族常常受到社会习俗的制约订出一些大体相同相近的规矩以及一些有针对性的家规。《冉氏家谱》在“家规”条目里有注明。包括孝顺父母、尊敬长辈、友于兄弟、亲睦宗族、和睦邻里、效肃闺门、禁止争讼、勤习正业、定正名分、致谨坟墓、慎选婚姻。

教约子弟、慎重继嗣等。由此可见,家规基本上以儒家的道德规范为主,以君子和家长的结合为旨归,表现出重庆土家族的严重汉化迹象。在现代,我们对家规的阅读和阐释又不得不以家庭伦理的视角重新审视,以图发现其对社会稳定的某种支撑作用。我们认为,家规的出现,从族群意义上讲是一种破坏,因为它在既定的民族伦理要求上与天朝合流,从而使其民族特性减弱,大民族共性增强。但我们不得不说,它对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维持和发扬起着重要的作用。

土司时期,重庆土家族的家族观念较为淡漠,那时的村落基本上都是以家族为单位开辟而成的自然村落。“改土归流”后,受汉文化的影响以及外界交流的逐渐频繁,至晚清时期,土家族人的家族观念也逐渐形成并强化起来。他们常把族规视为家规。如:

酉阳后溪白氏《南阳族谱》中的家规为:

同姓为婚,周礼所禁……如敢故犯,以篡宗论,除更姓外,处以重罚。叔嫂转房,法所不宥……如违,以弑兄谋嫂论,以重罪。孝为百行之原……自今有不孝者,来祠报告,拟以官法处治。弟主于敬,坐则隅坐,行则随行,负剑碎珥,礼之常也……自今有不弟者,来祠报告决以公法从事。同族之中,年有老少,分有尊卑,恭敬撙节,礼之常也……自今有以下犯上者,众共击之。同祠之人,理宜亲爱……自今有以尊凌卑者,合祠公议,处以重罚。礼义之家,最重纲纪……自今有败坏纲常者,田地充公,流徙别省。明德之后,必有发达……尚有不遵王法,不守家规,放辟邪侈,失却天理人情,狂荡骄淫,全无内纲外纪,一经发觉,除刑惩外,逐出远方。兴词具状,小则破产,大则倾家……自今族内参商,宜先投祠首,和平解决,如擅行具控者,大众约集,公议处罚。祠内值年,族众公签,凡银钱出入、租课收付,必须对众质明,勿得隐微……自今有侵蚀公项、支吾帐目者,一经查出,除赔款斥革外,酌以新章发落。

后溪乡白氏新寨祠堂光绪二十五年“万古常青”碑碑文:

新列章程十条:议祠中子孙,先须孝敬,如有大逆不道,子伤父母,弟伤兄长,祠众公议,黑办无辞。议祠内人等,有以下犯上者,恁从祠众公议,杖责无辞,上欺下、强凌弱者,亦然。议祠中子孙,入文武之半者,给钱伍十串,赴乡试者,给路费钱十串。议祠土钱谷,不准首士并房族人等借项,如有横行估借者,公议杖责。议同姓为婚,大伤风化,永不准行祠中。有为私事兴讼,不准支取钱银,并不得需索。议春秋二祭,祠首前数日预备猪羊等物,不得推诿,店租贴项,同心收取,不得徇情……议待奉香灯者,每月给钱斤,不准屯留面生歹人,冷落香烟,侵蚀什物钱谷。议祠内有亲戚朋友,不准寄百物等件,倘或估占至有失落,不得与乡老滋非。议值年首士,由众公举,不得恃势混入私收店租账项等情。议祠内人等,有侵蚀公项者、永绝子孙,尽力者,长发其祥。

大溪区可大乡老店村土家族《李氏族谱》写明,敬书先祖家规16条:

一、族内处家者,必宜孝父母,敲五伦,如有忤逆不孝者,该众族重责。二、处家笃友者,须宜兄宜弟,如有欺凌不逊者,该众族严加督责。三、族内有出仕者,宜忠君爱民,倘有慢上残下者,谨宜戒之惕之。四、处乡与长者接,宜隅坐随行,不顾者,众族重罚。五、耕耘者,须出作入息,胼手胝足,如有游荡不务本业者,该族重罚。六、读书者宜五更三灯,黾勉从事,如有怠惰不振者,该族严责。七、操弓马者,务宜辛勤劳苦、精通武艺,如有藉名游耍者,该族重罚。八、有争夺田地者,必须讲明,如有唆是唆非,该众族重罚。九、绝嗣者,须抚族内子孙,先亲后疏,如有滥收异姓者,众族严禁。十、有前代抚异姓者,不许葬入祖坟,如有恃强不服者,该众族严禁。十一、族内有不幸而寡居者,可守则守,不守则出,半途而废者严责。十二。

族内有押钱赌博者,有任委(手)游荡者,该众族督责,摈斥异方。十三、有男女混杂,以坏闺门,以该众族督责,送官惩治。十四、族内有奸盗诈伪者,必宜摒绝异地,若姑息养奸,该族为督责。十五、族内有田地基址园圃、依分关管理,如有混侵争强者,公议重罚。十六、族内有衣食充足者,不得欺压贫困,如有逞势凌人者,该众族公议重罚。凡此十六条,皆先祖之家法,世子孙永守勿僭。

这些家规成为维持和调整某一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约束力量,它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即所谓习惯法。在家族内部,族规就是家族(宗族)的习惯法。在其时法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族规成为人群重要的制约力量。

六、现代化背景下的家族文化变迁

重庆土家族由于长期处于封闭的自然环境和主流族群包围之中,加之长期受民族压迫和不断迁徙之苦,其家族文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变迁)概括起来,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化、小型化。由于土家族分家析产的传统,加上近20年来家庭经济功能的强化,内部只有三角关系的核心家庭是最稳定和最有效率的家庭类型。生计模式多样化,半开放家庭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出现,使农民离开土地走向城市和沿海地区寻求生存和发展空间。这样,重庆土家族人开始改变单纯依靠土地为生的状况生计方式出现多样化的趋势。这种趋势预示着新的家庭分工的出现,由此也就出现了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带着孩子留守家庭或老人带着孩子留守家庭的现象。家庭转向以经济功能为基础的具有综合性社会功能的基本群体,家庭权威结构开始具有平等民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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