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了一场公共治理的大变革。
在时序上几乎与之相重合的中国改革开放,是这场全球大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不可避免地具有深刻的全球性,其取向就是经济市场化、社会自治化和政治民主化。在某种程度上,行业组织的发展集中体现了上述公共治理变革的成就:经济权力由国家回归社会,体现为行业管理职能从政府中剥离出来,一批政府机构相应转型为行业协会或商会;政治和社会权力由国家回归社会,体现为一批行业组织由民间自发组建。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产生的行业组织,都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
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考察我国行业组织的发展道路、组织治理、职能绩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对于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并从中推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书拟以被誉为“真正民间商会”的温州商会的发展经验为个案,探寻公民社会发展在中国的可能性及其现实道路。在这篇导论中,我们试图通过评述关于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理论之争,以及治理的新研究范式,从中提出本书的分析框架。
一、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理论之争
20世纪70、80年代兴起的全球大变革,在社会生活领域的表现就是出现了萨拉蒙教授所谓的“全球结社革命”。萨拉蒙教授说:“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其结果是,出现了一种全球性的第三部门即数量众多的自我管理的私人组织,它们不是致力于分配利润给股东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追求公共目标。”作为对此的反应,以及自1978年以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发展结果,我国民间组织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它与其他各种要素一起,引发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基于此,诸多学者认为,中国发生了类似西方工业革命以后的变化,中国公民社会开始得到发展。但与西方公民社会“自下而上”的历史演进道路不同,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较多依赖于国家“自上而下”地开展,这使运用西方公民社会概念来解释中国的现实变迁成为问题。
事实上,我国早期的市民社会论者“经由对自己所置身于其间的中国现代化发展现实的体认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本土关怀及对西方种种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和批判”,自始试图超越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对立,寻找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第三条道路”。他们在黑格尔式“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和洛克式市民社会“外在于国家”的观点之间寻找平衡,发展出了一种既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分立,更强调两者良性互动的分析框架。1991年,甘阳倡导“社会与国家之间能够具有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邓正来和景跃进在那篇开启我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重要论文《建构中国市民社会》中,明确主张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认为国家干预市民社会具有必要性,同时应有合理的限度。
“良性互动说”的提出,既与引介公民社会理论的时机有关,也是对国情作出分析和判断的结果。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起步较晚,其时,自由主义公民社会理念在东欧、俄罗斯及东亚威权主义国家的实践中已暴露出许多弊端,引起了学者们的警惕和反思。同时,中国尽管长期处于全能主义统治之下,社会了无生机,但中国既没有形成一个持不同政见的智力圈子,没有天主教,也没有自治的工会,还没有传统的民主党。这使运用“对抗论”、“制衡论”等西方概念框架解释中国成为不可能。
在甘阳、邓正来等学者的倡导与推动下,“互动说”成为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主导性解释模式。其后,俞可平等提出建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认为“市场经济新体制对我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影响将导致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崛起”。“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也为一些学者所主张,这一模式认为,社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国家也需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以弥补社会的不自足,国家与社会协同合作、互相监督。但无论“互动说”还是“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力訒概念,都接近于一种理想模式,对现实的解释力尚显不足。
与中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化以及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而民主政治建设相对缓慢、社会领域开放有限相联系,保守主义政治思想家约翰·格雷(JohnGray)的市民社会观点一度在中国受到欢迎。格雷认为,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是市民社会的两大本质特征。相应地,既有自由民主型公民社会,也有专制主义型公民社会。对于后发国家而言,建立专制主义型公民社会更为适宜,这些国家的当务之急是建立那些限制民主而不是高扬民主的制度。
但格雷式的专制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很快遭到扬弃。因为自1978年以来,在经济领域之外,中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也都发生了权力要素的变化,尽管其进程相对缓慢。在这种情况下,仅从经济因素解读中国变革的意义已经十分不足。而且,在这一时期,国家、公民社会与市场的三分概念已被广为接受。对更多学者而言,关注中国公民社会的目的正在于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发展方向不应该,也不可能是政治专制主义的。
20世纪90年代后期,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引用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托克维尔及泰勒的公民社会理论,而不再坚执于以市场经济发展来论证中国公民社会的存在。在对这些理论的援引中,由于中国的公共讨论空间从来没有真正开放,90年代的公共空间甚至比80年代更加狭小,运用公共领域概念进行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逐渐沉寂。而民间组织发展快速,并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运用社团概念而开展的民间组织研究日益成为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中的重要领域。
对于民间组织发展之于中国公民社会的意义,许多学者援引泰勒的观点,得出中国公民社会已经存在的结论。但正如顾昕所指出,“几乎所有宣称在中国目睹了公民社会的出现或再生的学者,都是在一个弱的定义下来使用‘公民社会’一词,即指那些不在国家管辖之下的社会群体的活动领域。这甚至比泰勒的最小定义,即不在国家管辖之下的自由的公民社团的存在,还要宽泛”。而“泰勒倾向于认为他的最小定义与我们的讨论不相干,因为在这种弱的定义下,‘公民社会’可说存在于许多地方,似乎只有纳粹德国和斯大林的苏联例外。如果是这样,使用比泰勒的弱定义还要宽泛的‘公民社会’概念,也就更没有解释力了”。的确,泰勒的公民社会概念综合了洛克式公民社会的非政治向度与孟德斯鸠式社会依据政治组织来界定的向度,而无论是洛克式还是孟德斯鸠式的传统在中国都不存在。
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范式之争在20世纪末仍在持续。作为一种回应,邓正来提出应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间的真实互动关系进行范例性解释和分析,以此作为突破现存困境的途径,并从中创建一套适合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形成本土化的分析性理论模式。在一些学者的努力下,公民社会范例研究进展迅速,在此基础上,出现了多种解释性理论,主要有国家法团主义、自主与镶嵌理论和分类控制理论等。
运用法团主义分析框架的学者看到,中国民间组织已经获得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但仍然处于强大的国家控制之中。陈佩华1994和2001年的文章认为,中国的工会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是在“权威式的或国家化的组合制度”下运转,但应当看到,一些民间组织正在逐步受到其基层群众的影响,开始成为他们的代言人,所以这种国家法团主义模式有可能朝向社会法团主义模式的方向发展。康晓光指出,中国走合作主义道路是一个现实可靠的选择。
顾昕和王旭通过对专业团体的研究后指出,至少在专业性社团的空间,中国已经完成了从国家主义向国家法团主义的转型。但专业社团与国家之间的这种关系,并不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是一种过渡状态。
“法团主义”揭示了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可能的互动结构:一个强有力但并不具有全能性的国家,一定限度的结社自由以及不完全独立于国家但也不是国家内在组成部分的社团。国家法团主义则进一步揭示了后全能主义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某些特征。这一理论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它首先假定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立,而这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并且,这一理论忽视了公民社会自我生长及其对国家的影响和改造力量。
受法团主义思想影响,“国家在社会中”以及“国家与社会协同”理论也一度受到中国学者的关注。如果说,法团主义揭示了国家与社会的可能合作状态,那么,这两种理论揭示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的限度以及国家与社会合作互动的可能性。“国家在社会中”理论认为,国家和社会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实体,它们在交换中相互赋权和变更行动边界;“国家与社会协同”理论强调社会力量的赋权并不必然削弱国家治理社会的权力,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种共赢而非零和博弈关系,良性合作是可欲可求的。
此后,康晓光提出分类控制理论,王信贤引入彼得·伊文思(Peter Evans)“镶嵌的自主性”概念,试图对中国的国家与公民社会作出新的解释,进一步推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
分类控制理论认为,中国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社会组织采取不同控制策略,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类型”。具体而言,中国民间组织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高社会服务高政权威胁型组织,国家直接将这类组织纳入体制内进行管理;高社会服务低政权威胁型组织,国家鼓励发展但加强监管;低社会服务高政权威胁型组织,国家禁止其发展,一旦发现,即予取缔;低社会服务低政权威胁型组织,国家允许其发展,且不过多干预。这一理论解释了不同类型民间组织发展的巨大差异,但遗憾的是,它无法回答同一类型民间组织内部的发展差异。作为中国公民社会的解释范式,分类控制理论的适用性仍然有限。
“镶嵌的自主性”理论认为,中国的民间组织“一方面必须想尽办法镶嵌进政府关系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所编织出的资源网络之中,另一方面却又必须维持其自主性。而此亦反映出关于中国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中所呈现出的两种对立观点——自主性与镶嵌性”。这一理论努力调和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之间的矛盾,但无论在法团主义还是多元主义分析框架中,公民社会都是既自主又镶嵌的,因而这一分析框架很难再提供新的解释。
事实上,这一理论的主张者转而运用“分类控制策略”和“自利官僚竞争”概念来考察中国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
从上可见,西方公民社会概念因其历史经验基础与中国存在巨大差异而无法有效适应于中国,基于各自案例研究的诸多本土性理论模式也因案例研究多注重典型性而非代表性而难以充分解释现实。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西方公民社会概念对我们完全没有意义,也不意味着范例研究对于推进范式研究全无作用,而是说,范例研究与范式研究需要进一步结合起来。
不仅如此,受“现代化范式”的影响,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仍然表现出忽视自身发展经验对于形成中国公民社会品格的可能性研究。这突出地表现在它假设了遵行西方路线的、从市场经济到公民社会再到政治民主的演进路径,“强烈地暗含了对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预设”。受互动论影响的各种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阶段论明显地体现出了这一特点。
邓正来和景跃进在互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两阶段论”。他们认为,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第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初步建构起市民社会,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第二阶段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市民社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实现对国家决策进行正面意义上的影响,即从“私域”向“公域”扩张,在相对于国家的独立身份以外争得参与身份。“两阶段论”的核心在于,它以“良性互动”为前提,认为公民社会不应在对抗国家的零和博弈中达致。同时,它假设了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二元分化是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前提,而参与则应以相对独立为前提;它还认为公民社会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国家建构,二是社会努力。虽然国家与社会间的“讨价还价”或竞争本身对市民社会建构具有重大意义,但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公民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国家而非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