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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国际货物买卖(7)

但如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是买卖合同。另外,如果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在许多货物销售合同中都包含有卖方同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内容,如卖方销售设备常常伴随有安装调试的义务。

现举例说明不适用公约的情况。设甲乙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A公司和C公司的营业地位于甲国,B公司的营业地位于乙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项不适用公约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香皂买卖合同;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大部分义务为提供劳务的补偿贸易合同;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电力买卖合同;A公司与C公司订立的电视买卖合同。本例涉及1980年公约的适用范围问题。选项适用公约,因为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选项不适用公约,因为属于大部分义务为提供劳务的合同。选项不适用公约,因为是电力的买卖。

选项也不适用公约,因为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甲国,所以不适用公约。本例正确答案为。

(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并没有对所有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定,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难统一,因此,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2.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3.公约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依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点: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在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某一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因为贸易术语主要是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和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得排除或改变。

(六)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准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参加国生效。

但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

1.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1条,依该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该条规定与我国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生效,该合同法已允许涉外合同采用口头形式。

2.扩大适用的保留。扩大适用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该条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对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至第24条对此要约和承诺进行了规定。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在实践中也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或被发价人,或受盘人。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

1.构成要约的条件。依公约第14条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即构成要约: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要向特定人发出,而不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对于广告、报价单等由于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对于一般商业广告,一般只是认为要约邀请。

(2)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依公约第14条规定,如果要约中定明了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有确定内容的要约,才能使受要约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否则,受要约人还得还盘询问。因此,缺少确定内容的和附条件的表示都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依公约规定,一项要约至少必须包含下列的内容:写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订明货物的数量,如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订明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对于一些次要内容,可待日后确定。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要约的目的在于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经要约人同意。这也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虽然也是订立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对方收到要约邀请后所提出的订约条件才是要约。因此,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依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生效。依公约第15条规定,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一方仅凭以往交易的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估计对方可能向其发出要约,而于收到要约以前即向对方发出承诺通知,则即使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发来的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完全相同,也不能认为双方达成了交易,订立了合同,而只能认为是两个碰头的要约,除非对方予以接受,否则不能成立合同。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

现举例说明要约的撤回。设欧洲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收到来自中国乙公司的电报,表明乙公司撤回其发出的关于出售一批电动工具的要约的意思。

10月8日,甲公司收到了乙公司关于出售一批电动工具的发盘,甲公司认为价格很合理,于10月15日电告乙公司其承诺的意思。后乙公司再无音信,也没如甲公司所愿履约,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10月15日给乙公司的电报是一个碰头的要约;B.乙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甲公司已表示了承诺;C.合同没有成立,因为乙公司的要约已被乙公司撤销;D.合同没有成立,因为乙公司的要约已被乙公司撤回。

本例涉及合同的成立问题。A 选项不正确,因为碰头的要约是一方仅凭以往交易的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估计对方可能向其发出要约,而于收到要约以前即向对方发出承诺通知,则即使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发来的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完全相同,也不能认为双方达成了交易,这种情况是两个碰头的要约,而本题不属于这种情况。选项B 也不正确,因为本题的要约已被撤回了,因此甲公司的电告实际上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要想订立合同必须乙公司再承诺。选项C 也不正确,合同没有成立是对的,但原因不对,因为本案属于要约的撤回,而不是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本题甲公司在未收到乙公司的要约,先收到的是乙公司撤回该要约的电报,因此该要约不再有效。选项D 是正确的,本题属于要约的撤回,合同没有成立。本例正确答案为D。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导读案例八“要约的撤销争议案”涉及要约的撤销问题。该案的关键是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是否能有效的撤销要约。要约的撤销(Revocability)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立合同之间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其一,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其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例如,受要约人已为生产合同项下的货物而购买了相关的原材料,或已与供应商签认了供货合同等。该案A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中已规定了有效期至1991年12月30日,因此,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B公司表示承诺的回电于12月22日到达A公司,显然是在有效期内,因此,合同应视为成立。

4.要约的失效。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作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受要约人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的拒绝主要表现为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称反要约。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受”。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依公约第18条规定,承诺的作出可以用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依该条规定: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该要约已经失效。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公约第19条对附条件的承诺进行了规定:反要约的定义: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含有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作出此种反对,则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该条对实质上的变更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上述导读案例七“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案”涉及还盘是否实质上变更要约的问题。

该案要约人德国甲公司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天津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受要约人乙公司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乙公司的还盘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该案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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