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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之电子合同法律制度(2)

C:新要约

此阶段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人的要约后,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提出异议,对要约的内容做了实质性变更,并向要约人发出自己的意见,则原要约失效,不再对原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受要约人发出的意见为新要约,于是原要约人变为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变为要约人。当然,要约失效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新要约的产生。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前三种要约失效的情形都不会产生新要约。

D:承诺

承诺是合同订立的最终阶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即承诺未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电子合同订立方式

我国并没有对电子合同的订立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也适用电子合同。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在网络环境中如何理解要约、承诺,直接关系着合同是否成立。而且,在我国已有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实务中,更是充分地体现了对于网络中要约承诺认识的冲突。因此,很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下面以典型的网上交易来分析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1)网页的产品展示应属于要约邀请。

无论在生产商或销售商的网站里,还是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里,都有大量页面展示产品信息。浏览者可以随时打开网站查询这些产品信息,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无论是静态网页还是动态网页,无论是虚拟产品还是实物产品,目的均是希望浏览者向卖方发出要约。虽然有些页面的产品信息非常具体详细,但也不适合把这些展示页面当作要约。如果这些展示产品信息的页面属于要约的话,则要约的变更只能通过撤回或撤销,这在网络的虚拟环境里操作将不切实际。因为要约达到受要约人后,要约的变更则需要通知受要约人,如果浏览者浏览了该页面,就视为要约到达了受要约人,而网站要变更内容不可能通知到所有浏览者,无论这些浏览者是否打算购买展示产品。

(2)浏览者(买方)提交信息的行为属于要约。

买方若在网上向卖方下订单,必须在线向卖方提交订单。买方在提交订单前,对其要购买的产品、数量、型号、质量等信息都有充分的了解,其提交的内容也能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具体明确。大多数网站在买方正式提交前都会出现一个确认页面,让买方对将要购买的商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提交信息就意味着买方愿意购买该产品,即产生要约行为。若网站或者买方没有明确告知何时收到该订单,则订单进入网站信息系统时要约生效。

(3)交易成功通知应视为承诺。

买方订单提交以后,一般会出现交易成功页面,大多网站会再以电子邮件或者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买方或者买卖双方一个新交易已经完成。这是对于买方提交的订单的承诺。买方收到该提醒时,应视为电子合同正式成立。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网站页面显示的是订单提交成功或者通知买方订单提交成功,则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因为订单提交成功,只是说明买方的订单信息到达了买方,也就是要约这时才刚刚生效,卖方并没有对要约作出承诺。这时,合同的完成则需要另外的承诺通知。但若买方提交订单后,出现“订单已提交,卖方将在三日内发货”,或者卖方或系统自动将商品发出了,这时自然应视为合同已经成立。

当然,电子商务中合同订立的方式不仅仅有网上订单,还有其他的方式,如电子邮件方式、通过企业对等网等。这些合同订立的方式基本上和传统方式无异,只是采用电子化而已,与通过传统合同订立过程应无本质区别。

你有没有网上购物的经历?如果没有,马上上网体验一下吧! 当然别忘记联系这节的内容哦!

瞗邀请贴 如果你对网页要约承诺有不同的理解,欢迎和我交流或发Email:lgq0123@ sohu.com。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张某欲出售自己的二手夏利车一辆,他准备1.9万元出售。由于登录信息时的失误,他误将价格登入为1.9元。李某看到后立即下了订单,网站依据已设定程序通知李某交易成功。但张某却拒不出售。

一、电子合同的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电子合同虽然形式上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合同生效的条件而不能履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若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则该合同有效,否则合同归于无效。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订立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没有同意孩子的行为,则合同仍然无效。当然,作为另外一方享有催告的权利。

2.无权“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大多数的交易都是由电脑(“电子代理人”)自动撮合完成的。若电脑在不正常的情况下为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受病毒攻击、程序编写错误等,由于这些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合同即使在形式上已经成立了,也存在瑕疵。具体是属于无效合同还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则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无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若给信赖方造成了损失,则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导致自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电子合同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生效或归于无效。《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若电子商务卖方故意提供商品虚假信息导致买方信以为真从而订立了买卖合同,或者买方未告知卖方要求的信息或告知有瑕疵的信息,并且这种信息对于卖方而言直接影响是否订立合同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合同成立了,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其最终的效力取决于无过错一方是否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二、电子合同的履行

1.电子合同的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又称适当履行、正确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由于电子合同的特殊性,无论是在线交付或者是离线交付,卖方都应依约履行给付义务,并完成相应的附随义务,如交付或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证明等;而买方应通过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于电子合同而言,当事人双方互不相识,且很有可能距离遥远,当事人更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在网上交易中,经常出现一些不诚信的行为,如卖方在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以后不发货、迟延发货,或者把不合格的产品交付给买方;买方在合同成立后拒不支付货款等等。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当出现这些不诚信的行为时,受害人的救济手段非常有限,维权成本很大,直接导致受害人放弃维权。

2.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

李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辆儿童自行车,一周后,货送到。李先生在验货时发现,自行车包装已经严重损坏,李先生能以包装不完整为由退货吗?

(1)对于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的履行规则。

由于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不能看到样货,买方只能依据卖方的图片介绍或者说明来确定产品质量。买方在拿到产品以后发现和自己要买的商品相差很多,于是双方对于产品质量的认定就会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双方当事人对于产品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在电子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方收到产品时经常会发现包装有问题。买方能否依据包装有问题要求卖方承担责任?一般认为,包装即使出现问题,只要不影响产品质量本身,应不视为卖方违约。但若买卖双方对此有专门约定时,应从其约定。

(2)对于电子合同履行地点发生争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地点是确定争议发生时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根据电子合同的标的不同,对于一般实物交易,如网上购买玩具、衣物等,根据《合同法》,若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无形产品的交易,如在线购买电话卡、在线购买杀毒软件等,双方约定履行地点的,依约确定;对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存在一定争议,具体可以将无形产品的提供方所在地、无形产品所在地作为履行地。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张同学在某一网站的论坛上将自己开发的一套小程序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公司,该公司同意先支付1000元,另外1000元以后过一段时间再支付。但两个月过去了,张同学再三联系了这家公司,这家公司都未支付,并说当初也没有具体说明多长时间内交付,因此要再等几个月。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3)对于履行时间发生争议时的履行规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没有约定交付期限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小张在网上购买了一只电饭煲,下订单的时候显示运费8元,并被通知交易成功。

但其等了几天都未收到货,上网查询发现卖家未发货。卖家告诉小张,由于他地处偏僻,需要再加收12元运费。小张对此表示不同意。运费该由谁承担?

(4)对于履行费用发生争议时的履行规则。

电子合同的履行产生履行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的约定。

但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对于运费还有可能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对于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通过协商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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