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阳明那里,道德实践的内在根据,具体即表现为以良知、心体为形式的德性。作为道德行为所以可能的条件,德性的形成展开为一个实有诸己的过程:“良知即天理。体认者,实有诸己之谓也,非若世之想象讲说者之为也”(《与马子莘》,《全集》第218页)。所谓实有诸己,即是通过自身的体察与践履,使道德意识成为主体的内在德性。从如下辨析中,可更清楚地明了此意:“夫道必体而后见,非已见道而后加体道之功也;道必学而明,非外讲学而复有所谓明道之事也。然世之讲学者有二:有讲之以身心者,有讲之以口耳者。讲之以口耳,揣摸测度,求之影响者也。讲之以身心,行著习察,实有诸己者也,知此则知孔门之学矣”(《传习录中》,《全集》第75页)。作为体认对象的道、天理,首先指当然之则,而良知之中亦已蕴含了知善知恶的道德理性。明其善恶、知其当然无疑是孔门之学的题中之义,但如果它仅仅以知识的形态存在,则仍不免具有外在的性质;唯有融合于内在德性,良知才能成为主体真实的存在:讲之口耳与实有诸己之别更深层的内涵,便是对象性的知识与真实的德性之分野。
作为实有诸己的德性,良知构成了个体真正的自我:“夫吾之所谓真吾者,良知之谓也”(《从吾道人记》,《全集》第250页)。这种表现为本真之我的良知已超越了知善知恶的理性分辨,而与人的存在融为一体。它不仅包含对当然的明觉,而且具有行当然的意向;知善,则同时好之如好好色,知恶,则恶之如恶恶臭,行善止恶皆自不容已。所以如此,是因为知与好恶“皆是发于真心”(《与黄勉之》,《全集》第195页)。在真实的德性中,知善与行善已成为同一个我的相关向度,讲论言说与行著习察的对峙开始被扬弃。
真实的德性既是联结道德知识与道德实践的内在本体,又规定着知与行的性质及作用方向。就知而言,若无内在的德性,则“知识之多,适以行其恶也;闻见之博,适以肆其辩也;辞章之富,适以饰其伪也”(《传习录中》,《全集》第56页)。按其本来形态,知识带有某种价值中立的特点,可以用于不同的价值目的。相对于单纯的知识,德性已超越了价值的中立而具有善的定向,这种善的德性同时作为稳定的意识结构而逐渐凝结为主体的人格,并制约着知的作用方向。在逻辑的层面,实然之知不一定化为善的行为,但在价值的领域,内在的德性却为知识的正面作用提供了某种担保。
德性作为实有诸己的真实存在,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本体,如前所述,在王阳明那里,它往往以良知为具体形态。从逻辑上说,良知可以作不同理解,按二程的看法,良知“乃出于天,不系于人”(《二程集》第20页)。朱熹对此也作了肯定。(参见朱熹:《孟子集注·尽心下》)
在这一视域中,良知更多地表现为超验的理性,而非本真之我。王阳明从尊德性的角度,对良知的内涵作了理论上的转换,使之由不系于人的超验理性,向个体存在靠拢,所谓真吾即良知,即体现了此种趋向。按王阳明的理解,在德性或本真之我这一维度上,良知首先构成了自我评价的准则。评价作为价值判断固然涉及认知,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知识:善恶的判定总是与一定的价值取向相联系。换言之,价值评价不仅以善恶之知为内容,而且为行为提供了某种导向。王阳明以良知为内在准则,同时也确认了内在德性对行为的范导意义。
德性作为实有诸己的人格,是一种内在的本真之我,但它同时又体现于现实的行为过程,从现实的形态看,成就德性与成其德行往往难以分离。德行作为具体的道德行为,内在地关联着当然之则或普遍规范。
如前所述,朱熹在沟通当然与必然的同时,又在某种程度上将当然之则视为必然法则,从而使当然之则(理)对行为的制约多少带有强制的性质。与朱熹所突出的天理有所不同,作为德性的良知和个体存在有着更为切近的联系。良知既内在于个体,又包含情意等维度,它在某种意义上已扬弃了外在的形式,而王阳明也正是着重从真实的自我(真吾)这一角度对其加以规定。良知与天理(道心)的如上不同规定,蕴含了对道德行为的不同理解。朱熹要求行为出于普遍的理性规范,无疑注意到了道德行为应当是自觉的。这种看法避免了将道德实践混同于自发的冲动或感性的活动,并从一个方面凸现了道德的崇高性及其尊严。然而,规范作为普遍的律令,又带有外在及超验的性质,仅仅强调以普遍规范“命”我,不仅无法避免道德实践的他律性,而且往往容易使行为趋于勉强而难以达到自然向善。事实上,在天之所命的形式下,出于规范则不免给人以服从异己律令之感。
较之超验天理的异己之命,作为德性的良知似乎更多地表现为主体的自我要求。良知固然也包含理性之维:良知的自我评价便未尝离开理性的权衡,但这种理性已与情意等相融合,成为实有诸己的存在。由天理或道心颁布命令,行为往往与自我相分离:主体之服从天理,并非出于自我的选择和要求。以良知引导自我,则意味着扬弃对行为的外在强制:出于良知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命令,它与出于自我的意愿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基于以上看法,王阳明对行为的自愿性质予以了相当的关注,以为行其良知(依良知而行)的过程也就是一种求自慊的过程:“心得其宜之谓义。能致良知,则心得其宜矣,故集义亦只是致良知。君子之酬酢万变,当行则行,当止则止,当生则生,当死则死,斟酌调停,无非是致其良知,以求自慊而已”(《传习录中》,《全集》第73页)。宜即应当,主要体现为一种理性的要求,“当行则行,当止则止”,指行为应合乎理性的准则;“自慊”则是由于行为合乎主体意愿而产生的一种愉悦感和满足感。在王阳明看来,行为固然应当得其宜(合乎理性的原则),但不能仅仅将其归结为对外在规范的服从,完美的行为在于“得其宜”与“求自慊”的统一。
与肯定求自慊相应,王阳明对出于人为与出于自然作了区分:“出乎心体,非有所为而为之者,自然之谓也”(《答舒国用》,《全集》第190-191页)。出乎心体亦即本于德性,有所为而为则是以规范约束行为,前者表现为内在德性的自然流露,后者则具有人为努力的特征。良知作为德性,其作用方式也以自然为特点:
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传习录上》,《全集》第6页)
以良知为内在根据,善的意向同时成为自然的趋向。这里的“外求”,首先相对于在对象之上求外在定理而言。从外在定理出发,行为往往具有单向的依循、服从等特点,从而难以摆脱行为的勉强性、他律性,以德性为本,则向善便具有出于自然的品格:“出乎其心之所欲,皆自然而然,非有所强”(《与黄宗贤》,《全集》第149页)。王阳明以先天良知为自然向善之源,无疑表现为抽象的思辨之论,但其肯定内在德性与自然向善之间的联系,则不无所见。
按王阳明的理解,人为的努力固然不可尽废,但相对而言,自然是一种更高的行为之境:“为学工夫有浅深。初时若不着实用意去好善恶恶,如何能为善去恶?这着实用意便是诚意。然不知心之本体原无一物,一向着意去好善恶恶,便又多了这分意思,便不是廓然大公。书所谓无有作好作恶,方是本体”(《传习录上》,《全集》第34页)。这里涉及两种境界,即“着实用意”与“无有作好作恶”。“着实用意”亦即有所为而为,它诚然不失为初步的入手工夫,但亦仅限于初步而已,执著于此,往往不免趋于有意矫饰,所谓“多了这分意思”、“不是廓然大公”便是就此而言。与着实用意相对,“无有作好作恶”则是出乎心体(德性)之自然,它既非勉强服从外在规范,亦非刻意矫饰,在王阳明看来,圣人与常人的区别,也体现于此:“在圣人分上便是自然的,在学者分上便是勉然的”(《传习录中》,《全集》第58页)。质言之,自然与勉然,构成了圣凡二重境界。
当然,如前所述,以自然为更高之境,并不意味着放弃为学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