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积极而又慎重地制定每一部法律,这在国营企业的《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再次得到了体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邀请有关方面的同志座谈,进一步征求各方面,对企业破产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1986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座谈会在北京连续召开了7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彭冲主持了会议,并在座谈会结束时讲话。
在座谈会上,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根据各自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发表了意见。来自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同志,也结合各地的实际,提出了看法和建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的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作了汇报和说明。
经过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制定和实施企业《破产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
《破产法》有利于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依赖思想,促进竞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促使整个经济改革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一项配套工程。因此,制定和颁布企业《破产法》是有必要的。
在座谈中,对于实施《破产法》的时机与条件的问题,大家仍有不同看法。一些同志建议,应尽快制定企业法、劳动法等法律,使其同《破产法》配套出台。同时,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逐步理顺价格体系,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彭冲指出,制定企业《破产法》,是用法律形式保证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必然产物。我们的立法工作,要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
在这次座谈会上,大家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比较全面、客观的分析,作了反复的斟酌、讨论,在思想认识上有进一步的深化和提高,为下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这次座谈,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严肃性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大审议通过破产法
1986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一次讨论《破产法》的会议,发言争论相当激烈。51名发言者中,41人表示反对,只有10人表示赞成。
曹思源又开始了“活动”。他昼夜突击,写了一本《谈谈企业破产法》,交给出版社突击出版。
一个多月后,曹思源给每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寄了一本长达14万字的《谈谈企业破产法》。在书中,曹思源以大量详实的调查研究材料为基础,深入论证了《破产法》实施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986年8月28日,第二次审议《破产法》,持反对意见的从41人下降到27人,赞成的从10人上升到27人,赞成人数与反对人数持平。曹思源的“活动”初见成效。
人大常委会委员总共156人,发言者只有54人,那沉默的100多人的态度,曹思源还不得而知。但表决时,这100多人若有一人反对,按照人大历来的习惯,《破产法》仍将不能通过。
于是,曹思源继续“活动”。他分别给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打电话,多次到委员家中面谈。同时,积极抢占舆论阵地,在报纸上发表大量介绍、论证《破产法》的文章,通过这些工作,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认识逐步发生了变化。
1986年11月17日至18日,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委员,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修改草案”。
彭真委员长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向委员们汇报了对破产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许多委员认为,破产法修改草案吸收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比前几稿更加完善:宗旨和目的性更明确了,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规定得更明确了,企业破产的责任问题也写得更明确了。
黄玉昆委员说,原来我觉得企业法尚未出台,先出破产法不合适,破产的外部条件没有解决,特别是厂长没有自主权,破产企业的职工的生活没有很好的保障。
我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又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我赞成这次会议通过这个法,理由是:现在企业法草案已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自主权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保障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
王甫委员说,十七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后,有关部门又深入调查,反复研究,下了很大功夫。这体现了人大立法严肃、认真、慎重的精神,各方面反映很好。几个月来,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公布了四个规定,在企业管理方面公布了三个条例,这次会议又将审议企业法草案,而且准备同步实施《破产法》和企业法,这样就顺当了,这有利于贯彻执行《破产法》。
许多委员认为,实施《破产法》,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洪丝丝委员说,《破产法》会促使企业更注意经营管理,使职工更负责任,实施这个法利多弊少,不会使更多的企业破产,而会使更多的企业不破产。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破产法》。110人出席了这次会议,101人表示赞成,9人弃权,反对票为零。《破产法》以绝对优势,获得通过。
为此,时任国家主席的李先念颁布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
1986年12月31日,全国开始试行《破产法》,其蓝本和基础,是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案。
1986年8月3日,沈阳五金铸造厂和农机三厂,成功摘掉“黄牌”帽子,而连续多年亏损,并已欠债达48万元的沈阳市防爆器械厂,被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宣布破产。
沈阳的大胆尝试和理论突破,为后来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建立企业的优胜劣汰机制,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进行了有益的实践。
《破产法》在1986年试行后,直到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实施,时间又走过了20年。
人大法治委阐释破产法
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
制定企业《破产法》,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说,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也有些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严重亏损,依靠国家的财政补贴,吃国家的“大锅饭”,成为国家沉重的负担,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制定企业《破产法》,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行破产制度,是解决这种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的重要手段。
这位负责人还特别指出:
通过实行破产制度,可以促进企业落实经营管理自主权,贯彻执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各项经济责任制,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增强企业活力。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破产法》也是促进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讲:
一是有利于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国库分开,负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再吃国家的“大锅饭”,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时,落实企业自主权在有些地方遇到阻力,有些主管机关随意截留应当下放的权利。实行破产制度以后,企业要承担破产的经济后果,将会更加重视依法行使自主权利,抵制不适当的干预或瞎指挥。
二是有利于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
实行破产制度之后,企业领导和职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将更加关心,从而促进企业贯彻执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加强民主管理。这是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动力。
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重视履行经济合同,及时处理债权债务。
不少企业对履行经济合同和处理债权债务很不重视,长期互相拖欠,影响资金周转,影响经济效益。实行破产制度之后,可以促使企业重视依照经济合同办事,及时清偿债务,维护企业合法的权益。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还说,我国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行破产制度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不少人还不很理解。因此,加强对企业《破产法》的宣传,使企业和广大职工了解这个法律的主要内容,正确理解它的作用和积极意义,是很必要的。
四城市实行破产试点
从开始实行破产企业试点,到1986年,全国共有沈阳、武汉、重庆、太原4个城市的11家企业试行破产制度。
1985年,沈阳市人民政府经过充分酝酿和准备,率先公布了关于城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处理试行规定,并于当年8月3日,对防爆器械厂等3家集体企业,发出了“黄牌警告”,中外瞩目。
1986年,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例破产案,震动了计划经济在国人心中的根基。
1986年8月3日9时,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王刚神情沮丧地把工厂营业执照交给了工商管理部门。
这是我国实施《破产法》以来,第一个倒闭的国有企业。沈阳防爆器械厂宣告破产,一时成为整个社会的关注热点。
在8月3日这一天,在沈阳市人民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工商局的负责同志宣布:
连续亏损10年,负债额超过全部资产三分之二的沈阳防爆器械厂,在“破产警戒通告”一年期限内,经过整顿和拯救无效,宣告破产倒闭。
这是建国后,我国第一家正式宣告破产的企业,社会主义企业不存在倒闭问题的传统认识与做法,到此画上了句号。
就在一年前,沈阳市人民政府依据《沈阳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对五金铸造厂和防爆器械厂等3家工厂,发出了“破产警戒通告”,出示了“黄牌”,限期一年进行整顿和拯救。
1985年,沈阳市开始对企业进行改革。
在当年的2月23日,沈政发〔1985〕24号文件颁布执行。其中内容之一,就是印发了《沈阳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
这个规定的基本精神是:
保护竞争,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倒闭企业待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它是根据集体企业经济的性质、特点和沈阳市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而制订的。
1985年11月2日,时任沈阳市委书记李长春,在“对沈阳市对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的实施情况”的批示中写道:
破产倒闭是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律所致,不是行政上的关停并转,因此要注意体现债权人的意志,不要完全用上级政府取代债权人的意志,否则又成变相的关停并转了。
在这种改革的背景和环境下,在1986年8月3日的又一个新闻发布会上,时任沈阳市副市长的李中鲁指出:
经过一年的整顿与拯救,市衣机三厂和市五金铸造厂的经营状况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故决定对其延长一年的整顿和拯救期。市防爆器械厂虽经努力和多方协助,都因企业素质太差,而无任何转机,按《试行规定》和债权人的意志,经企业申请,决定对其实施破产倒闭处理。
1986年9月25日,沈阳市防爆器械厂被整体拍卖。沈阳市煤气供应公司出价20万元,买下这家破产企业的全部厂房、设备、产成品及其他资财。
沈阳市防爆器械厂于1986年8月3日正式宣布破产,当时这个厂共负债50万元。此次拍卖所得的20万元,按比例偿还给债权人。
当时,美国《时代》周刊就此撰文评论:
一个在西方并不罕见的现象,成千上万的工人被警告说他们的公司陷入了困境,他们的工作也将保不住。这种现象不是在底特律或里昂或曼彻斯特,而是在中国东北部的沈阳。
评论惊呼:
中国的“铁饭碗”真的要被打碎了!
企业虽然破产了,但是职工的路却越走越宽了。
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女工宋桂荣说:“过去以为企业办得再差,有‘铁饭碗’端着就靠得住,现在才知道那是‘穷熬’,生活的道路宽得很。”
在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因连年亏损、产不抵债,正式宣告破产之后,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政策规定,有29人失去了原有职业,成为待业职工,每月领取原工资75%的破产救济金。
破产待业,使这些职工受到了极大的震动,却也促使他们中一些人从痛苦、焦虑中醒悟过来,主动进取开拓新的生产门路。
时年42岁的宋桂荣,只领了一个月的救济金,就在1986年8月28日,上交了救济金证,办理了经营针织品、百货的个体营业执照。一个月的纯收入,少说也有150元。
宋桂荣自谋职业获得成功,在待业职工中引起了不小的反响。随后,又有3人开始从事个体经营:一个摆摊出售鲜肉,一个与家人合开饭馆,一个到农村与亲属联合养鱼。
担任过工厂副厂长的尹英仙,在1986年10月底,就把其余的一些人召集起来开会,商量出一个重新就业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