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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自首

※【重点难点】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余罪自首、准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例11-1(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量刑制度的有( )。

A.累犯

B.自首

C.缓刑

D.假释

【讲解】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和假释。

【答案】ABC

※【重点难点】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即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须犯罪嫌疑人自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1)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置于或最终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投案,才是自动投案,但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①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③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④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⑤其他符合自首的立法宗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2)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但潜逃后又投案并不再潜逃的,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也不是自动投案,但犯罪嫌疑人后来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3)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上述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例11-2(多选):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行为人“自动投案”的是( )。

A.甲在交通肇事后并没有逃离现场,在交警盘问时交代自己就是肇事司机

B.乙将人打成重伤后,明知路人在打手机报警,但仍在现场等待,在司法人员抓捕时也没有拒捕行为,而且对伤人事实供认不讳

C.丙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戒毒所交代走私、贩卖毒品的事实

D.丁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讲解】A项表述中,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B项表述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C项表述中,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视为自动投案。D项表述中,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答案】ABCD

例11-3(多选):下列选项中,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是( )。

A.甲犯盗窃罪后投案,交代了自己盗窃罪行,后潜逃

B.乙以化名方式将其受贿所得寄给当地检察机关

C.丙向其所在单位投案,交代其侵占单位资金的犯罪事实

D.丁犯诈骗罪,因病委托其好朋友代为到公安机关投案

【讲解】A项表述中,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但潜逃后又投案并不再潜逃的,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B项表述中,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不是自动投案,但犯罪嫌疑人后来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C项表述中,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投案,才是自动投案,但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D项表述中,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上述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答案】CD

※【重点难点】自动投案应当是在“尚未归案之前投案”,如果是归案后,就谈不上是自动投案。下列情形属于尚未归案之前投案,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1)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2)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没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投案;(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投案;(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投案;(5)经查实犯罪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也应视为投案。需要注意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再“投案”,相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而言,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新犯之罪仍能成立自动投案。

例11-4(单选):甲因犯盗窃罪被逮捕,脱逃后在外地抢劫了一家银行,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抢劫事实。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仅就盗窃罪成立自动投案

B.甲仅就抢劫罪成立自动投案

C.甲可就抢劫罪和盗窃罪成立自动投案

D.甲就抢劫罪和盗窃罪都不成立自动投案

【讲解】甲犯盗窃罪被逮捕,逃往外地后又犯抢劫罪,然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抢劫事实的,只成立抢劫罪的自动投案,不成立盗窃罪的自动投案。

【答案】B

※【重点难点】自动投案应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地投案。但是,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导致行为人的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实际意义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例11-5(单选):下列选项中,属于“自动投案”的是( )。

A.甲经亲友规劝,在亲友的陪同下向司法机关投案

B.乙因犯诈骗罪而被父亲捆绑到公安机关

C.丙在家中被侦查人员捕获,但丙没有拒捕行为

D.丁犯抢劫罪,其母为此将其迷昏后送交公安机关

【讲解】A项表述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B、D项表述中,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因为并不具有自动性。C项表述中,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答案】A

※【重点难点】自首成立的第一个条件是自动投案,第二个条件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作如下理解:(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3)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责任,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5)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上述人员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首:①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②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例11-6(单选):下列选项中,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是( )。

A.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

B.乙(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涉嫌贪污而自动投案后,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

C.丙(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自动投案,但在办案机关对其挪用公款案采取调查措施时,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

D.丁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

【讲解】A项表述中,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B项表述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乙作为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但乙隐瞒这一真实身份,对认定为贪污罪会产生影响,因而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C项表述中,对于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办案机关掌握的是挪用公款事实,但丙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该受贿事实与办案机关掌握的挪用公款事实并非同种罪行,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D项表述中,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责任,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答案】C

※【重点难点】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中,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也属于“强制措施”,成立特别自首。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上述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对于该要件,应当从3个方面予以把握:①认定该条件的两个要素。这个条件需要具备如下两个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如果交代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而不是特别自首)。②已掌握和未掌握的判断。已经实际掌握罪行的,就是已掌握;尚未实际掌握罪行的,就是未掌握。司法机关发布通缉令,本人其他罪行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系统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③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认定。司法解释的态度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是否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者窝藏、包庇罪;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例11-7(单选):甲因诈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甲如实交代了三年前强奸罪的犯罪事实。甲的行为成立( )。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坦白

D.立功

【讲解】A、B项表述中,甲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交代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诈骗事实属于不同种罪行,构成特别自首。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最实质区别是:特别自首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而一般自首则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C、D项表述中,甲的行为不构成坦白和立功,关于自首和坦白、立功等的区别见后述内容。

【答案】B

例11-8(单选):甲因非法制造枪支而被依法逮捕,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甲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运输爆炸物的犯罪事实。甲的行为构成( )。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坦白

D.立功

【讲解】A项表述中,甲已被司法机关控制,不成立一般自首。B、C、D项表述中,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甲的犯罪事实为非法制造枪支,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运输爆炸物的犯罪事实,该事实并没有超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同一犯罪构成,不成立特别自首,应当认定为坦白。

【答案】C

例11-9(单选):下列选项中,构成特别自首的有( )。

A.甲拐卖1名儿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B.乙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而被逮捕,在被羁押期间,乙还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

C.丙因盗窃罪被司法机关逮捕后,在羁押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枪支的犯罪事实

D.丁对司法机关指控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讲解】A项表述中,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一般自首,而非特别自首。针对B项表述,《刑法》第196条规定,下列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据此,无论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还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都没有超出信用卡诈骗罪的同一犯罪构成,因而属于同种罪行。而构成特别自首,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必须是“不同种罪行”,因而不构成特别自首,但可以成立坦白。C项表述中,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构成特别自首。D项表述中,并非特别自首,而是坦白。

【答案】C

※【重点难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成立自首。特别要注意的是,犯罪人出于掩护其他共犯人的目的,有预谋地投案包揽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的,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例11-10(单选):甲参与共同盗窃后,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后有奖便主动投案,供述了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和同案犯。甲的行为构成( )。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立功

D.坦白

【讲解】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如实供述罪行,并供出同案犯,构成自首。符合一般自首条件的,属于一般自首;符合特别自首条件的,属于特别自首。因甲系归案前主动投案,属于一般自首。

【答案】A

※【重点难点】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准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对于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例11-11(单选):甲因犯绑架罪被逮捕,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得以获救。甲的行为构成( )。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立功

D.坦白

【讲解】甲因犯绑架罪“被动”归案,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涉嫌绑架的犯罪事实,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也就是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的罪行,构成坦白。

【答案】D

例11-12(多选):下列选项中,构成坦白的有( )。

A.甲因涉嫌爆炸罪被逮捕,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点,使司法机关解除了爆炸装置,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

B.乙因贪污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后,乙在提起公诉前出于真诚悔悟而积极退赃,从而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C.丙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

D.丁醉酒驾车,将一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成重伤后,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告,等待交警前来调查,并如实供述

【讲解】A项表述中,甲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涉嫌爆炸的其他犯罪事实,构成坦白。针对B项表述,《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本书认为,上述条款虽然可对贪污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外,积极退赃并非属于坦白规定。概言之,实施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贪污受贿后积极退赔、退赃,不能认定为坦白。针对C项表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对滥用职权罪不可认定为自首。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否定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构成特别自首”的原则,因此,考生可以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不构成特别自首的例外。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该司法解释认为,供述罪名与已掌握的罪名,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也不属于自首。类似的例子还有:张某因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在逮捕期间,向检察机关主动交代了此次受贿为请托人徇私舞弊不征税款10万元的情况。由于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紧密关联(属于受贿的请托事项),不属于“不同种罪行”,对其所犯的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不构成特别自首。既然不构成自首,还认定为属于“同种罪行”,而且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那么成立坦白。针对D项表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答案】AC

※【重点难点】《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例11-13(案例):2018年3月16日11时许,王某与其女友管某在暂住处,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后,王某离开。当管某追王某至本市饲料公司西门外时,二人再次发生争执。王某用手猛掐管某的颈部,并用脚踢管某的头部,致管某窒息、颅脑损伤并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作案后,打电话给其姐夫许某到市里城北小树林找他。16日下午4点多,许某及王某的父亲、哥哥等人在市里城北小树林北侧山坡上找到因自杀昏迷的王某。17日,王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替其投案,后公安人员赶来,在王某的家中将王某查获归案。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某构成何罪?

(2)王某是否符合自首条件?如何量刑?

【参考答案】(1)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王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管某的生命,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王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对王某可以从轻处罚。理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王某作案后,在自杀前通知其亲友,表明其没有潜逃的意识和行为。王某在得知其父代为投案后,也未逃跑,公安机关赶来后即将其控制。因此,王某虽然没有亲自投案,但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与其家属代替投案行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投案后,王某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可以从轻处罚。

例题拓展

例11-14(单选):下列关于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抢劫罪和强奸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劫行为,对强奸行为一直主张女方是情人,发生性关系出于对方自愿。乙的行为不具有自首情节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公安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受贿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受贿罪行的,不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讲解】A项表述中,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凶器藏匿地点”不是“犯罪事实”,因而成立自首。B项表述中,乙如实供述抢劫罪行,成立自首。针对C项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款第2项,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D项表述中,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里要注意:供述的时间是“一审”,不是“二审”。

【答案】D

例11-15(案例):2016年8月3日晚,田某在A市乘坐地铁因相互拥挤遭到平某等人殴打后,伙同贾某、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寻找并伺机报复平某等人。当日21时许,田某等人在超市南侧发现平某,后分别持砍刀、尖刀砍、刺平某,造成平某被刺破心脏及肝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田某作案后逃匿。2016年9月18日,田某在B市被公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证明证实,田某首先交代假名,在审查时交代了真名,并说在A市犯过事。民警将其真名进行公安网上追逃对比时,查出田某系网上逃犯,希望田某如实交代罪行,田某遂交代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请分析田某的行为性质、是否有自首情节及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1)田某因琐事伙同贾某、梁某等人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平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田某被公安机关盘查时,公安机关并不了解田某的真实姓名,也不了解发生在A市的田某故意杀人行为,如果田某不交代真实姓名,B市公安机关无法将田某与故意杀人行为联系在一起。因此,田某经教育主动交代真实姓名,并进而主动供述在A市的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

(3)田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对田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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