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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合理避税操作实务及方法(1)

成功避税的基本条件

11.1 成功避税对纳税人的要求

1.明确几个概念

(1)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是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即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合理避税作为纳税人合理、合法地优化纳税的活动,与偷税、骗税、抗税和欠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2)偷税

偷税是违法的。我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刑期为7年有期徒刑。

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不同的税种,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依法上缴税务机关。如果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实际上是截留国家税款的行为,对这类行为,税务机关要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刑法,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前述偷税的处罚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未经处理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是指按照行为人历次偷税的数额累计相加。只要多次犯有偷税行为,不管每次的数额多少,只要累计达到了法定起刑数额标准,即应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

我国实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是一项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参与国际竞争,拓宽国际市场,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政策。但是,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不仅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税收征管法》第66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是故意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申请退税,必须提供海关盖有“验讫章”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和银行的出口结汇水单。税务机关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单据,依法对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而假报出口是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而伪造上述有关单据、凭证等假报出口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所有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的欺骗手段。

对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要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同时,可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04条的规定,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分为三档刑:第一档刑是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刑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还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这一款所规定的犯罪主体仅限于纳税人。

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一种国际通行的政策,通过出口退税,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对违反国家法律,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其出口退税的资格,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使其在经济上受损失,并且起到制裁的作用。

(4)抗税

抗税是所有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中手段最恶劣、情节最严重、影响最坏的行为,是一种明目张胆地对抗国家法律的行为,它不仅严重妨碍了国家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而且给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特别是那些以暴力方法对税务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抗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只是国家税收,而且指向税务人员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权权利。《税收征管法》第67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抗税,就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征是:

[1]当事人明知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征税职务的税务人员。采取阻碍的方式,通常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税务人员放弃执行职务。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因此,构成抗税行为的关键特征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暴力和威胁,抗税行为成立与否并不决定于抗拒缴纳税款的数额大小。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不管税款多少,都可构成抗税。

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税而公然拒不缴税的行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行为人对税务人员采用暴力方法,包括殴打、推搡、伤害、强行禁闭以及为阻碍征税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聚众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采用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扬言以拼命的威胁方法拒缴税款,或以对税务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安全采取伤害、破坏相要挟,使其放弃执行自己的征税职务,达到拒缴税款的目的。

《刑法》中把抗税罪的手段界定在“暴力、威胁方法”的范围内,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一般抗税行为与抗税罪的界限在于情节的轻重,主要有以下两点:

[1]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胁的内容。拒缴税款数额和抗税次数。

前者是主要的,如果抗税数额较小,而且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方法,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只有一般威胁词语,则属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但是,如果抗税数额虽小,但明显是使用暴力的,如超出一般的阻拦,而对正在执法的税务人员实施殴打的,就应当按抗税罪论处。因此,抗税罪与非罪的关键为是否采用暴力而不是拒缴税款的数量。

(5)欠税

税法中的“欠税”概念,是指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行为。这里的纳税期限是指实体法中规定的纳税期限。欠缴税款既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又占用了国家税款,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解缴。在现实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非故意的。有的是不知道应该纳税,有的是知道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缴纳或者解缴。故意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出于一定的目的占用税款,不按期缴纳或者解缴。对这两种情况,不论是否是故意的,税务机关都要责令其限期缴纳,如果过期仍不缴纳,也没有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没有批准,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上述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避免其无偿占用国家税款。

对欠税要负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有多处规定:

[1]第65条对逃避追缴欠税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刑法也对其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延缓征收税款要负法律责任,如第8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明确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如《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所谓逃避追缴欠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并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期间,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欠税逃避追缴,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的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纳税人有能力缴纳欠缴的税款但谎称无力给付,而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加以逃避。尽管这类行为的发生是以欠缴税款为前提,但其与欠税的不同在于,欠税是无力缴纳,而逃避追缴欠税是有缴款能力而不缴纳。区别两者的关键是: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税行为人则未采取上述手段。两者主观方面也不完全相同,即逃避追缴欠税具有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欠税行为一般只是暂时拖欠税款,而无逃避纳税的故意。尽管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与偷税都是在暗中进行的,但偷税隐瞒的是计税依据(即税基),而逃避追缴欠税隐瞒的是缴款能力。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要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滞纳金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2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计征,并可以对妨碍追缴欠税的纳税人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在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缴的税款外,对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对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可处以所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逃避追缴欠税构成犯罪的情况有3种:

[1]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在1万元以上。

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只要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的手段,不论是否能够追回欠缴税款,也不论数额大小,税务机关都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

合理避税的本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税负转嫁;采用归整纳税人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只有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国家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企业的筹划方案才没有风险。

合格的纳税人总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得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合格的纳税人,整天总想着怎样才能使自己的企业少缴和不缴税,往往弄巧成拙,既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又由于在纳税过程中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使得本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3.具有丰富的税收知识

合理避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来支持。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求纳税人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知识相当精通外,还应该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求纳税人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涉税环节、筹划意图,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筹划方案。成功的筹划方案是“斗智斗勇的结果”。纳税人只有具备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达到企业所要求的目标。如果一个纳税人具有非常强的筹划意识,并且一心想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没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作为基础,也只能是一厢情愿。

4.全面知晓税收法律规范

我国的税法在立法体制上有多个层次,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又有******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税收规章,如实施细则、通知、办法等。并且具体的税收法规变化频繁,对一个问题1年中可能有好几个处理文件。稍不注意,使用的法规就可能过时。既然合理避税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筹资、经营方式,因此,对于与投资、筹资、经营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了解,就成了合理避税的基础性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策划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且进行比较分析,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筹资或经营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的政策、法规不了解或者不甚了解,就无法策划出多种筹划方案,合理避税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5.应该具有很强的沟通能力

一个优秀的纳税人,不仅能够通过所掌握的理论知识,通过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设计出成功的筹划方案,而且还应该是一个有效的沟通者。沟通能力具体表现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与企业领导人的沟通两个方面。纳税人提供的筹划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批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其筹划的目的。纳税人如何将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通过自己的沟通技巧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就要求纳税人具有良好的口才,能根据税务机关对筹划方案提出的各种问题,以极其简洁的语言说明其筹划思路、步骤和操作方法,作出有理有据的解释,从而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当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同样也必须经过本企业领导人的同意。企业领导人与纳税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关注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他们虽然都希望通过合理避税筹划来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但企业领导人关心的是整个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关心的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而纳税人有可能只从当前的利益出发,可能出现与领导人相异的观点。这时就要求纳税人通过自己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和领导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以做出正确的筹划方案。有时候,领导人可能为了一己私利或者怕麻烦,对纳税人的正确合理避税筹划方案不予支持,这时就更需要纳税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其循循诱导,晓之以理,争取获得领导人的支持。所以,纳税人应该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既要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又要通过出类拔萃的口才达到与企业领导人的一致,以谋求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6.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纳税人的精神面貌,它反映了纳税人的品德和气质,集中体现了纳税人的形象。纳税人的职业道德具体体现在正确地处理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相互关系上。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合法,但由于企业领导人对于某些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往往会提出一些影响筹划合法性的要求;有些领导人则要求将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面对这种情况,纳税人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放弃原则,更不能受利益的驱动而主动进行违反税法、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7.应该注意筹划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性是指在做具体的筹划时,要针对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不同的地区、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规模,国家对其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因此,在具体的筹划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问题的角度以及采用的筹划方式都会不尽相同。例如,对于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应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工业企业则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指纳税人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做出的筹划方案,应该切实可行,不能像个空中楼阁。

因此,纳税人不仅是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主要参加者,也是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主要策划者。筹划方案的成功与否,与纳税人的工作密不可分。做个合格的纳税人,对于企业筹划方案的成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1.2 成功避税的筹划意识

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涉税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纳税人是合理避税的主体,他所具备的意识是合理避税筹划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纳税人为减轻自身税负,获取经济利益,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应用合理避税筹划,而不是采取其他非法的手段。我们认为,纳税人应该具备的合理避税筹划意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优惠筹划意识

所谓优惠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对于纳税人来说,应该积极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运用税收优惠进行合理避税筹划,其成本是最小的,收益也是最大的。这种筹划既不会成为税务机关的稽查对象,又符合国家意图,还可以减轻自身税负,一举三得,何乐而不为呢?

2.漏洞筹划意识

所谓漏洞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找出税收中的漏洞并利用之的合理避税筹划意识。一个国家的税制,不管其如何先进、如何完善,总可以找出其中的漏洞。如税收立法上的漏洞、税收征管上的漏洞等。由于找出税收中的漏洞需要比较强的专业能力,所以在进行漏洞合理避税筹划时,应该有两个分析权衡的过程。其一是成本――收益分析;其二是风险――收益分析。

3.空白筹划意识

所谓空白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空白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税法空白是指依据税法总纲应该有而实际上没有的税法内容,其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立法者的失误或技术研究水平不够。例如电子商务现在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兴起,而有关这方面的税收法律却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制定。因此,很多纳税人就利用国家税收立法在这方面的空白进行合理避税筹划。和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筹划一样,在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筹划时,要有两个分析权衡的过程。

4.弹性筹划意识

所谓弹性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弹性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弹性筹划是指利用税法构成要素中如税率、税额、优惠和惩罚性措施等存在一定的幅度而进行的合理避税筹划。例如,营业税中娱乐业的税率为5%~20%,纳税人便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税率纳税。当然,其前提是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弹性筹划要坚持一个总原则和三项分原则。一个总原则是增加利润,降低损失;三项分原则是:税率、税额最小,优惠最大,惩罚最小。同时,弹性筹划要注意搞好和税务机关的关系。

5.规避筹划意识

所谓规避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临界点可分为税基临界点和优惠临界点两大类。例如,土地增值税中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利用20%这一临界点,将增值额控制在19%左右,从而规避应纳税额。当然,在进行规避筹划时,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收益――成本比较。如果仅为了规避一点税款,而把自己限制在很小的规模,那就得不偿失了。

6.价格筹划意识

所谓价格筹划意识,就是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运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转让定价是合理避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特别是对于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生产产品的品种和数量都较多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一个微小价格的变动,都会引起企业利润很大的变动。转让定价虽然被列为税务局重点稽查的对象,但由于转让定价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隐蔽性,特别是在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方面,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因此,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应该而且必须具备的筹划意识之一。

7.临界点筹划意识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对不同纳税人、征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总有有失偏颇之处,这就给纳税人留下选择临界点的余地,最终达到增资节税的目的。

企业的经营中存在着大量避税临界点。比如,由于同时存在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税,一笔收入所得无论留在企业内上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转移给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再比如,对企业来说,往往在流转税问题上也有同一种流转销售缴纳两个完全不同的销售税,也有一个避税临界点问题。企业在合营、联营、信托过程中,也有一个临界点避税筹划。这种筹划的关键在于:寻找最佳税负,借以保护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

例如,独资、合伙企业由于所有者对其负无限责任,一般不缴企业所得税而只缴个人所得税。某跨国纳税人决定在加拿大投资,假设该项目预计年盈利30万美元,加拿大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3.7%,那么是成立公司,还是组织合伙、独资企业呢?若选择后者,则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其税后净利为30万美元×(1-43.7%)=16.89万美元。若选择前者,则被课征公司所得税,其税后净利为30万美元×(1-38%)=18.6万美元。如果公司将净利全部分配股利,接受股利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净利为18.6万美元×(1-43.7%)=10.47万美元。前者比后者显然少得利润6.42万美元,纳税人当然选择低税点,不组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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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有自主意识的NPC,一次奇妙的游戏穿越,'NPC大哥,你不要追我,不就是不接你的任务么.....“主角萧晓从此踏上了修炼的道路,绝美校花、女神老师、妩媚少妇、傲娇萝莉……形形色色的女人走进了萧晓的世界看萧晓如何纵横都市、坐拥美女并且穿梭各种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