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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税务稽查及其风险的防范(6)

16.2 企业防范稽查风险的策略

1.防范汇算清缴风险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在年度结束后开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税款结清手续。近来,税务咨询机构接到了许多纳税人这方面的税收业务咨询,从中发现不少纳税人对此项工作还缺乏了解,特别是对汇算清缴的要点不是十分清楚,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必将给日后的税务检查带来许多涉税风险。对此,就搞好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点作些分析。

(1)企业应该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按照规定,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如新办企业减免、第三产业企业减免、技术转让减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减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民政福利企业减免、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减免、遭受自然灾害困难企业减免、购买国产设备抵税、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等等,都必须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但《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不再办理。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按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

(2)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费用应该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企业有些费用虽然年度内没有实际支付,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应该属于年度内负担,税法又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对这部分费用应该及时提取。如12月份工资、年度内应该分摊的租赁费用、利息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分别按14%和1.5%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还可以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0.5%的比例计提坏账损失准备。

(3)把握费用扣除标准,调减超标费用

企业年度内发生的有些费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支,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却不能税前列支或税法规定了一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对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减超标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些费用主要有会计工资与计税工资的差异、开办费摊销、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销售佣金、折旧费用、捐赠支出、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各种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各项行政罚款和滞纳金,等等。

(4)调减各项免税收入

企业年度内有些收入和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了利润总额,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而,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就要注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出现多缴税收或重复纳税的现象。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主要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税的退税、事业单位的捐赠收入、没有地区所得税税率差的投资收益、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等等。如果有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也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注意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和视同销售调整

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如折旧时间不同的差额、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差额、开办费摊销时间不同的年度差额,等等。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因而,纳税人就要建立纳税调整备查簿登记,在汇算清缴时,就要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涉税时间性差异事项进行调整。如某单位对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时,将税法规定10年的折旧按5年计提,每年多提折旧1万元(不考虑残值)。税务检查时,发现多计提折旧,每年调增1万元。企业只是提前5年折旧进入成本费用,按10年计提总额也是提取10万元,属于时间性差异。尽管税务部门前5年每年都会调增1万元折旧费,但从第6年开始,企业不再就该项资产计提折旧,因此,第6年开始,企业每年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直至第10年。所以,企业从第6年汇算清缴开始,就要转回调整,这样就不会重复纳税了。时间性差异主要存在开办费摊销时间差异、折旧时间差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间差异、非货币******和债务重组及视同销售在资产处置上的时间性差异等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企业在处理视同销售时,要将视同销售收入归入“销售(营业)收入”中,并可以作为以收入计提费用的基数。

(6)可以自行弥补亏损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8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亏损弥补由税务机关审核的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取消弥补亏损审批后,纳税人的责任和风险进一步加重,更要认真搞好汇算清缴,依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切不可违反税法规定,随意扩大弥补金额和减小弥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进行必要的税务审计

某国际战略投资公司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受让某上市公司法人股,获得其20%的股权。2002年5月,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税务机关检查。经查明,公司2000年偷逃各项税收450万元,2001年偷逃各项税收300万元。公司因此被依法追缴税款750万元、滞纳金105万元,并被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公司的偷税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公司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虽然从2001年8月31日才成为公司股东,但在此之前的税收责任,则由股权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承继,新股东额外地承担了原股东的部分税收义务。本案例充分说明了企业在并购中有税收风险。

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近年来,一些战略投资者在全球范围实施收购与兼并。通过合并与收购,可以实现强强联合,这对于改善资本结构,引进技术、产品、人才、理念,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维护投资者长远利益有着重要意义。企业并购最常见的形式有吸收合并和股权受让两种。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合并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除要求退股外,将继续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根据此规定,无论是采取哪种形式实施企业并购,如果被收购企业在并购前存在重大偷逃税行为,在并购后一经查出,将由并购后的企业承继。纵观国内企业的并购案例,一些战略投资公司在“跑马圈地”不断扩张的过程中,很少顾及收购业务中的税收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见,对企业偷逃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缴。如果查出并购前企业偷逃税的问题,并购方企业将会付出代价。而收购时,由于没有对这些潜在的税收问题进行审计,导致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虚增,并购方收购时付出的代价也很高。这不仅会导致并购方企业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而且会影响这些国际性投资公司的声誉。

投资公司能否降低收购业务的税收风险?答案是肯定的。该公司可以通过税务审计来解决这一问题。投资公司在实施收购前,应先对被收购企业的纳税义务、财产损失、潜在亏损等进行综合审计,然后作出相关的账务处理,在此基础上,再请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再进行账务调整。

通过税务审计,不仅将各项应计未计费用、折旧全部补提,而且将各项应补缴的税款全部补提补缴。

并购方应当在签订收购协议之前,聘请专业人士对被收购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对审计出的偷逃税款进行账务调整,然后建议被收购企业缴清税款,或者对被收购企业进行分立改组,将一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相应的负债(包括通过审计调整的应付税款)分离出去,最后再实施收购。这样,被收购前的税收义务将不由收购方承担。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只有当另一分立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税款时,被收购分立企业才会承担连带责任。

实施税务审计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1)通过补提各项税费,减少了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从而降低了收购成本。

(2)将各种偷逃税全部补提,以避免后来的股东承担前任股东的纳税义务。

(3)防止被收购企业以前年度的偷逃税行为,影响投资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形象。

3.防范涉票风险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有关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案协查工作中,税务稽查人员发现有些企业在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购进货物由他人推销的情况下存在的问题更多,从而造成了补缴税款甚至被处以罚款的经济损失,人为地增加了经营成本。从税务稽查的角度来看,本书认为企业在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8个方面:

(1)注意推销人员的身份

对于上门推销商品的推销人员,首先要问清其是什么单位的人员,什么职务,并取得其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要向有关单位查验其身份,以确保其所称身份的真实性。

(2)注意发票的来源

开票单位应当与实际进行货物交易的销货单位相一致。推销人员提供的发票应当与推销人员所属单位相符。

(3)注意票面信息与实际情况要一致

票面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实际入库情况是否一致,票面的货款金额与实际支付货款金额是否一致。

(4)注意货款支付方式、支付对象

超过现金结算标准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并按票面所列销货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和账号汇款。

(5)注意发票的真实性

由推销人员上门推销的购进货物,或者是首次发生的货物购销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较大的,在支付货款前有必要先进行发票认证,或者暂扣税款部分待发票认证通过后再予支付。

(6)注意签订购销合同(协议)

大额交易的货物购销业务,建议签订书面格式供货合同(协议),必要时可向对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证,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安全性。

(7)注意对疑问发票的查证

对有疑问的发票,一定要进行查证,包括通过电话向对方税务机关查证,或者委托本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证或发出协查。

(8)注意收集保存有利证据

企业应当注意收集保存表明自身无责任或者免责的一些书证、物证等证明材料,例如推销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协议)等等,并提交税务机关证明本企业善意取得的法定情节,争取最轻的税务处理,减少损失。

4.防范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的本质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成本,谋求最大税收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由于纳税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其风险无时不在。所谓纳税筹划的风险是指纳税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纳税筹划经常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必然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当前随着纳税筹划在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的普遍应用,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重视。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金渠道与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的巨大差异,其纳税筹划的方法和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

(1)纳税筹划的风险存在性分析

从我国纳税筹划的实践情况分析,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包括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筹划)中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人选择筹划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实施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通常,纳税筹划成功的概率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例关系。全面掌握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技能,有相当的难度。因而,纳税筹划的主观风险较大。

[2]纳税筹划具有条件性。纳税筹划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与确定的,并且也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施的。纳税筹划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其二是外部条件,主要是纳税人适用的财税政策。纳税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财税政策的灵活运用,有时是利用政策的优惠条款,有时是利用政策的弹性空间。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财税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纳税筹划的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了。

[3]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和政策规定开展纳税筹划。但是纳税筹划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而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筹划方案的确定与具体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纳税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诸如一些“打擦边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违法避税,甚至当作是偷逃税,那么纳税人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

[4]纳税筹划本身也是有成本的。任何一项经营决策都需要决策与实施成本,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纳税筹划在可能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纳税人的筹划成本主要包括办税费用、税务代理费用、培训学习费用、税收滞纳金、罚款和额外税收负担等几个方面费用。进行筹划,也应该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这是一种成本约束。

(2)导致纳税筹划风险的因素

现阶段导致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因素:

[1]纳税筹划基础不稳导致的风险。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纳税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纳税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纳税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纳税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甚至企业还有偷逃税款的前科,或违反税法记录较多等等,造成纳税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2]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税收政策变化是指国家税收法规时效的不确定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纳税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纳税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纳税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纳税筹划的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纳税筹划与违法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内,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纳税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违法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纳税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纳税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纳税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4]纳税筹划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纳税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纳税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纳税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如果企业纳税筹划方法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而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那么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纳税筹划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其中显性成本是指开展该项纳税筹划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成本费用已在纳税筹划方案中予以考虑。隐含成本就是机会成本,是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订的纳税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利益。例如,企业由于采用获得税收利益的方案而致使资金占用量增加,资金占用量的增加实质上是投资机会的丧失,这就是机会成本。在纳税筹划实务中,企业常常会忽视这样的机会成本,从而产生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

纳税筹划是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的,是一种方法与手段,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的,在这一点上认识不清,也很可能会作出错误决定,如有的企业为了减少所得税而铺张浪费,大量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为了推迟盈利年度以便调整“两免三减”免税期的到来而忽视生产经营、造成连续亏损等,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对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必然导致企业整体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得整体纳税筹划失败。

(3)正视风险,积极防范

由于纳税筹划目的的特殊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面对风险,筹划人应当主动出击,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纳税筹划的收益,实现筹划的目的。

[1]确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无论是从事纳税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性,千万不要以为纳税筹划方案是经过专家、学者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拟订的,就一定是合理、合法和可行的,就肯定不会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应当意识到,由于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纳税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

纳税筹划预警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1]信息收集功能。通过大量收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税务行政执法情况和企业本身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是否预警。

[2]危机预知功能。通过对大量信息的分析,当出现可能引起发生纳税筹划风险的关键因素时,该系统应能预先发出警告,提醒筹划者或经营者早做准备或采取对策,避免潜在风险演变成客观现实,起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3]风险控制功能。当纳税筹划可能发生潜在风险时,该系统还应能及时寻找导致风险产生的根源,使筹划者或经营者能够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制订有效的措施,遏制风险的发生。

[2]依法筹划,力求使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保持趋同。

纳税筹划应当合法,这是纳税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也是衡量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时,首先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的内涵,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纳税筹划方案不违法,这是纳税筹划成功的基本保证。其次要处理好纳税筹划与避税的关系。从减少税负的角度看,纳税筹划与避税有相同之处,但二者有本质的差异。避税是指纳税人以合法手段,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或其他不足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往往与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此采取不主张、不接受甚至是拒绝的态度,并且大都通过单独制定法规或用特别条款加以限制,我国也不例外。因此,纳税筹划不仅不能违法,而且还必须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防止陷入偷、逃、骗税的境地,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

[3]注重综合性,防止纳税筹划方案因顾此失彼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从而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纳税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也就是说,纳税筹划首先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仅仅是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这是由于各税种的税基相互关联,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种个税税基的缩减可能会致使其他税种税基的扩大。因而,税收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其次,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项目投资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即便是某种纳税筹划方案能使企业的整体税负最轻,但并非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该方案也应弃之不用。例如,某个体户依法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纳税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缴全部税款,前提是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这项纳税筹划方案一定会遭到拒绝。因为该方案的实施,虽然能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为零,但其经营规模和收益水平也受到了最大的限制,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不能为筹划而筹划。

[4]保持纳税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

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纳税筹划时,要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制订纳税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投资,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5]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收益最大和成本最低的双赢目标。

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因此,纳税筹划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纳税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只有当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纳税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

[6]协调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纳税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如果不能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纳税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会失去其应有的收益。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纳税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

[7]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科学性。

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专门的筹划人员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以提高纳税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5.建立完善的涉税风险控制体系

完善的涉税风险控制体系可划分为6部分:

(1)建立风险控制环境

建立风险控制环境包括建立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纳税文化和要求。如果企业管理层更倾向偷税或者倾向于要多争取打税收政策的“擦边球”,可以肯定地说,该企业的整体涉税风险是很大的。

企业管理层在建立书面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时,应明确以下几点,例如:

[1]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照章纳税。企业应积极争取和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要设置税务部门以及各级负责人。企业还要明确一些具体目标,例如:企业任何一笔超过5万元的交易,企业涉税风险管理部门从交易开始时必须参与。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罚款及相关成本不能超过总体税额1%。

(2)评估涉税风险

评估涉税风险就是企业具体经营行为涉及涉税风险进行识别和明确责任人,是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要考虑以下几步:

[1]理清企业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分析哪些经营行为涉及到纳税问题?这些经营行为分别涉及哪些涉税风险?所有涉税风险中,哪些是主要风险?和这些涉税风险相关有哪些工作岗位?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

实践中,风险识别和明确责任人工作是一个由判断和经验扮演重要角色的领域。

(3)制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包括:避免涉税风险。保留涉税风险。降低涉税风险。利用涉税风险。

上述策略的制定与实施是在企业管理层批准或授权的前提下由企业涉税风险控制部门执行的。

(4)设计控制措施

设计控制措施是指为完成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授权、调整以及责任的分配等。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他将做什么?他将怎么做?他将在什么时间做?

(5)信息交流和沟通

信息交流和沟通是整个涉税风险工作运作平稳顺利的润滑油。因为即使设计了清晰的目标和措施,但是因为相关部门和人员不理解,导致责任人不能有效地执行和相关部门不能密切配合,实施效果将大打折扣。所以要做到:

[1]加强对风险管理涉及部门和人员的培训和沟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应让风险管理涉及部门和人员所熟知。涉税风险管理的流程和结果应被书面记录。

(6)监控实施效果

为了确认涉税风险控制措施在企业内部已经落到实处,并取得相应的效果,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监控实施效果是非常必要的。监控实施效果就是再检查涉税风险管理的效果,并对涉税风险管理效果进行总结的流程。目的就是要查出:

[1]管理在哪里失效?目标在哪里没有达到?又产生哪些新风险?将采取什么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必须要注意的是,涉税风险控制是一个过程,上述活动并没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上述活动是持续进行的,其目的是使企业保持对涉税风险连续的识别、分析、计量、控制及改进的能力,所以上述活动贯穿于企业内部日常经营行为中,以应对企业所处的快速变化环境。

16.3 稽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被查企业应享有的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两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

(4)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6)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

(7)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8)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

(9)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0)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请求后在15日内举行听证。

(11)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12)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13)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2.被查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1)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2)依法提供协助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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