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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企业纳税流程及要领(5)

消费税的纳税流程

3.1 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一般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通常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

(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

(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不同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税额。

(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不仅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还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在体现国家奖励政策、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消费税的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3种:一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二是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三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凡是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及零售金银首饰的工业企业,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具体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3.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从3%~45%,共设有14个档次的税率(税额)。

随着我国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了财税[2006]33号文件,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进行了如下修改:

(1)关于新增税目

[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高档手表税率为20%;游艇税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实木地板税率为5%。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

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石脑油1吨=1385升;溶剂油1吨=1282升;润滑油1吨=1126升;燃料油1吨=1015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

(2)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6]33号文件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3)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4)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1]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乘用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2]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3]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4]调整白酒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另外,税法对于卷烟、酒类等的税率专门作了规定:

按照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卷烟消费税税率由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1]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2]比例税率:

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改革之后的消费税税率表见本书附录。

3.2 消费税的计算

1.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上面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按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原料已缴的消费税税款: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

用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按照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己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其中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结算销售价款的,可以按照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向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用于投资、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二是用于其他方面。所谓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将已经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原材料,生产最终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比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不直接用于销售,而是继续用于生产卷烟。按照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这样,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不是用于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则不必对烟丝征收消费税,只对卷烟征收消费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直接用于销售,而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者用于在建工程、内部使用、提供劳务、对外投资、赠送、广告、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按照规定,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对外销售,应当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前述“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末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此外,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数量

这里所说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按规定,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1]啤酒:1吨=988升。黄酒:1吨=962升。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

(3)卷烟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卷烟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税依据是:

[1]生产销售卷烟。

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2]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4)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1]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3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办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办法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方法

对于卷烟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3.3 减免税、退税及补税

1.基本规定

(1)除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及******另有规定者可免缴消费税外,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减免消费税。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3)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即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作为本企业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原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

2.出口免税

消费税选择征收的一般为非生活必需品,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和较强的负担能力,因此,一般不存在需要减免税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特殊消费的作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明确规定对应税消费品除出口实行免税外,一律不予减税免税。

国际上,对于出境的消费品,为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都是免税的。同时,消费税只是对在我国境内的消费征收,出口产品在境内未实现消费,因此也不应征税。为此规定,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其他减免税政策

(1)财税[2003]266号文件的规定:

[1]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的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2)财税[2003]86号文件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

(3)财税[2003]10号文件规定,对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4)按照财税[2000]145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论定,对经审核确实达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认定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汽车样品达到低污染排放检验报告。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汽车企业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合格报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增报的其他材料。

3.4 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1.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按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这里说的“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2)境内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不纳消费税;如果是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委托方以委托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5)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

2.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具体可以分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式的,与移送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者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金银、铂金、钻石饰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3.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生产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在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于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与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是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4.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1)按照规定,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代收代缴义务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2)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5.消费税报缴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报缴消费税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纳税额,分月缴纳。

3.5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前面已述及,消费税是以个别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或者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收的一种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税种衔接上属于增值税的延伸税种。

(2)在缴纳范围上具有限定性。

(3)在纳税环节上具有单一性。

(4)在税款负担上具有转嫁性。

根据以上特点,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有以下主要特征:

(1)采用价内税的形式。

(2)具有不同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3)征纳环节比较严格,使会计处理有相应的依据。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由于消费税本身的特点而具有特殊之处。与增值税相比,消费税的会计处理采用价内税的处理方式。当然,由于消费税是增值税税种的延伸,与之有着一致的税基和交叉征收的关系,因而两者会计处理一般都是同时进行的。

1.消费税的计税凭证

由于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同时需要缴纳增值税,且两者都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故而两种税的计税凭证可以共用同一会计凭证;在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普通发票作为计税凭证,只是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处理,然后再计税。

2.消费税的科目设置及账簿结构

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总账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可采用三栏式结构:贷记纳税人计算出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借记已纳的消费税税额;若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纳税人尚未交纳的税额;若期末余额在借方,则表示纳税人多交应退或可以抵扣的税额;若期末余额为零,则表示征纳双方结清了税款。

3.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对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当按应缴消费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同时还需作与销售收入和应缴增值税有关的账务处理。

【例】某工厂所设门市部某日对外零售应税消费品全部销售额为4.68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7%,应缴增值税6800元,消费税率为10%,应缴消费税4000元,销售收入已全部存入银行,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对于把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将按规定把应缴纳的消费税额计入“长期投资总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厂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投资到另一企业,并开具专用发票,价款4万元,增值税6800元,价税合计4.6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5%,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00元。若成本为3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应交消费税。

(3)对于视同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厂将自制应税消费品1万元用于抵偿应付账款,消费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000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对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5)对于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随同消费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按规定应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若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其中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若其中涉及到包装物成本和净收入结转及计征增值税等内容,应在会计分录中一并处理。

(6)对于向税务机关交纳消费税款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已按规定计算的消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贷方。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期限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利用银行转账方式结交税款。做会计分录时,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有销货退回,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7)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若直接用于销售,则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若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消费税额的,则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8)对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凭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中所列消费税额,将其计入该项消费品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9)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若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国内销售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若是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应依据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并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在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若是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然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本身发生的应纳消费税按国内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则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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