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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企业纳税流程及要领(7)

关税的纳税流程

5.1 关税的基本规定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1.关税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征收对象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进口税通常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在外国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现今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出口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税。但为了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国家也征收出口税。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产生并流行于欧洲各国,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后由于各国的交通事业发展,竞争激烈,再征收过境税,不仅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入,于是自19世纪后半期起,各国相继废止征收,1921年资本主义国家在巴塞罗那签订自由过境公约后,便废除了过境税的条款。

(2)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它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因为过高就会阻碍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的意义逐渐减低,而为保护关税所代替。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高达百分之几百。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使进口商品成本较高,从而削弱它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甚至阻碍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保护关税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3)按征收标准分,有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和滑准税。

(4)按税率制定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1]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并有权修订的关税,包括关税税率及各种法规、条例。国定税率一般高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协定关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相互减让税率的协议。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回报的税率制度。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1]进口附加税。它是指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以外,还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它主要有反贴补税和反倾销税。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

2.关税的特点

(1)纳税上的统一性和一次性

按照全国统一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和税则征收关税,在征收一次性关税后,货物就可在整个关境内流通,不再另行征收关税。这与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是不同的。

(2)征收上的过“关”性

是否征收关税,是以货物是否通过关境为标准。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才征收关税;凡未进出关境的货物则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

(3)税率上的复式性

同一进口货物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的复式税则制。优惠税率是一般的、正常的税率,适用于同我国订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普通税率适用于同我国没有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这种复式税则充分反映了关税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发展国际贸易往来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特点。

(4)征管上的权威性

关税是通过海关执行的。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其任务是根据有关政策、法令和规章,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货物、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

(5)对进出口贸易的调节性

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的进口。关税对进口商品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可能发展的产品,规定较高的进口关税,以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发展。对于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规定更高的关税,以达到限制甚至禁止进口的目的。对于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原料、半成品、生活必需品或生产上急需的物资,规定较低税率或免税,以鼓励进口,满足国内的生产和生活需要。通过关税调整贸易差额,当贸易逆差过大时,提高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缩小贸易逆差;当贸易顺差过大时,通过减免关税,缩小贸易顺差,以减缓与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与矛盾。

3.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准许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准许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准许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口货物或出境物品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出口货物或出境物品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直接进出口货物,没有进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进出口关税,成为关税的纳税人。

(2)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规定应当征税的各种货物。

4.关税的税率

(1)税率的种类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经过******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者除外);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为对付有些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歧视,对于原产于对我国产品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的产品,海关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进口关税以从价税比例税率为主,辅以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出口关税只限于少数产品,主要是国家控制出口的产品,盈利特别高且利润比较稳定的大宗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已经占有相当比例的商品,国内紧俏又大量进口的商品以及国际市场容量有限、大量出口容易在国外形成削价竞销的商品等。出口关税实行从价税,税率从20%~25%,共分5级。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分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纳税。

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需要制定关税暂定税率,即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某些进口货物(但只限于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和出口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这种税率一般按照年度制订,并且随时可以根据需要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征税。

(2)税率的适用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当按照该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办理,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经过批准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后来由于情况变化,经过海关批准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果经过批准转为内销,应当按照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纳税。未经过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应当按照海关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该货物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纳税时,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经过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纳税时,不论是一次缴清还是分期缴清,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5.2 关税的计算

我国现行进出口关税基本上都是按从价征税。从价征税首先必须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才能正确依率计征。因此,正确合理地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重要环节。

1.关税完税价格的含义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所依据的价格,也可理解为应税价格。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规定,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它包括两层含义:

(1)确定完税价格时必须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即进出口货物实际交易中达成的价格。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海关完税价格的基础是《关贸总协定海关估价守则》的基本宗旨,也是国际海关的通行做法。

(2)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并不一定等于完税价格,只有经过海关审核并接受的申报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对于不真实或不准确的申报价格,海关有权不予接受,并可依照税法规定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或另行估定完税价格。

2.计税依据

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应当等于进出口货物数量乘以单位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和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过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和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4)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经过批准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时,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纳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离岸价格应当按照应税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该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扣除。

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还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否则,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纳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也不作调整。

3.关税税款的计算方法

(1)从价税率计算方法

从价税是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关税。这里的价格不是指成交价格,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因此,按从价税计算关税,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的商品计算方法

从量税是依据商品的数量、重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关税的。它的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税额,计算比较简单。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的计算方法

复合税亦称混合税。它是对进口商品既征从量税又征从价税的一种办法。一般以从量为主,再加征从价税。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的计算方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实行滑准税率,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关税税额=T1、2×P×汇率

(5)特别关税的计算方法。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1)进口关税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进口业务可分为自营进口和代理进口两种情况。

[1]自营进口。所谓自营进口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其所需的设备、材料等。

【例】某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5月1日报关进口材料一批,离岸价为37万美元,支付国外运费2.25万美元,保险费7500美元,国家规定进口关税税率为30%。进口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8.3元人民币。按照规定,进口货物应当以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而到岸价格应为离岸价格加上国外运费、保险费等。则报关时应纳关税为:

应纳进口关税=(离岸价格+国外运费+保险费)×汇率×税率

(370000+22500+7500)×8.3×30%

996000(元)

该公司按规定开出支票向银行缴纳进口关税99.6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实际支付的关税税额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物资采购。

贷:银行存款。

【例】某钢铁公司从美国进口设备一套,到岸价格为20万美元,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8.3元人民币,进口关税税率为10%,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8.3×10%

166000(元)

公司按规定开出支票,缴纳进口关税166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代理进口。所谓代理进口业务是指有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从国外代理进口设备、材料等。代理进口业务发生的进口关税,先由代理进口企业代缴,然后向委托单位收取。

【例】甲进出口公司接受乙工业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委托,代理进口材料一批,乙工业公司先付定金480万元。该批材料实际支付离岸价为48万美元,海外运输费、保险费共计2万美元(支付日市场汇价为1美元=8.3元人民币),进口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8.3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

在这项业务中,甲公司作为代理商,在货物进口报关时按规定支付进口关税。进口报关时应纳进口关税税额为:

应纳进口关税=(480000+20000)×8.3×20%

830000(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先由委托方支付进口货物的定金,等货物进口后再根据外贸企业报来的账单支付其余款项。

乙公司于代理进口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预付定金480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乙公司应当按预付定金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甲公司。

贷:银行存款。

货物进口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报出账单,实际应收556.266万元,其中包括货物的离岸价48万美元,国外运费、包装费和保险费2万美元,进口货物的关税83万元,增值税84.66万元,应向甲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续58.266万元。

乙公司在收到账单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4150000+830000+582660+846600)55626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46600

贷:预付账款。

乙公司开出转账支票一张,补付其余款项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甲公司。

贷:银行存款。

(2)出口关税

[1]自营出口。自营出口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直接向国外销售货物。

【例】某工业企业直接对外出口产品一批,合同规定的离岸价为200万元,从当地到出口口岸支付运费为6000元。出口关税税率为15%。

按照规定,出口货物应以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应按照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费可以扣除。则该批出口货物应纳出口关税额为:

完税价格=(2000000-6000)÷(1+15%)

≈1733913.04(元)

应纳税额=1733913.04×15%

≈260086.96(元)

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出支票,到指定银行缴纳出口关税260086.96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报关单确定的应纳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60086.96

贷:银行存款260086.96

[2]代理出口。所谓代理出口是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出口商品一批,离岸价为100万元,出口关税税率为30%。

在这项业务中,离岸价格为100万元,税率为30%,则应纳税额为:

完税价格=1000000÷(1+30%)

769230.77(元)

应纳出口关税=769230.77×30%

≈230769.23(元)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报来的账单时,按合同规定应收取出口货物的价款为100万元,扣除由乙公司代缴纳的出口关税230769.23元和出口手续费10万元,则实际应向乙公司收回款项669230.77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甲公司应当根据乙公司报来的账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669230.77

营业费用。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30769.2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易货贸易业务

易货贸易即以货易货,将出口和进口结合起来进行交易,比如,某企业用其生产的产品换取国外某公司的某种材料或者设备。易货贸易业务,既涉及到进口关税,又涉及到出口关税。在易货贸易情况下,进口材料、设备应当缴纳进口关税,构成进口商品的成本;出口产品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出口关税,它构成企业的营业税金。

【例】某工业公司按易货协议以其产品一批换取美国某公司生产的某种设备一台。协议商定该设备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关税税率为20%;同时企业出口产品的协议价格也为100万元,生产成本为60万元,出口关税税率为10%。

对于企业采用易货方式出口的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出口关税。按规定,出口货物应按离岸价格计算完税价格。没有离岸价格的,由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假定,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为909090.91元,则报关出口时,海关按规定征收出口关税额为:

应纳出口关税=909090.91×10%

≈90909.09(元)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出支票,支付出口关税90909.09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出口关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0909.09

贷:银行存款90909.09

对于企业采用易货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按规定,进口货物应按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没有到岸价格的,由海关以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等确定完税价格。假定,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为110万元,则报关进口时,海关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额为:

应纳进口关税=1100000×20%

220000(元)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出支票,支付进口关税22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进口关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5.3 减税、免税和保税制度

1.关税的起征点

关税起征点是海关法规定的开始征收关税的金额界限。根据作为界限的标准不同分为关税起征价额和关税起征税额。

以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作为开始征收关税的界限的称为关税起征价额。当海关确定的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未达到海关法规定的金额时,海关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这一规定的金额时,海关按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全额征税。例如,税法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元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

以课税对象的应税税额作为开始征收关税的界限的称为关税免征税额。课税对象的应税税额不足海关法规定的金额的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例如,税法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元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

关税制度中规定关税起征点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为小额税款而履行繁杂的征纳税手续,同时也是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

2.关税免征额

关税免征额又称为关税免税额,是指海关准予在进出境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总额或其关税税额中免予征收关税的数额。可分为免征价额和免征税额。

按规定的标准在确定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时,先减除一部分金额,以其余额作为实际完税价格计征关税,这个减除额即称为免征价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中规定,进口货样或广告品每次进口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或消费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增值税和/或消费税。

按规定的标准从计算出的应税货品的关税税额中减除部分税额,仅征收其余额,这一减除额即称为免征税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规定,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收超过部分税额。

关税免征额是国家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但由于免征价额是从应税货品的完税价格中扣除一定金额,因此,税率较高的货品实际享受的优惠多,税率较低的货品实际享受优惠少,相对地鼓励税率较高的货品进口,与国家的关税政策相左。而免征税额是对应税税额的减除,税率较高与较低的货品享受相同的关税优惠,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关税政策。

3.进口关税的减免

按照现行规定,进口关税的减免规定主要包括: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按照规定,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税收。这里所说的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1]******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2)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具体是指: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可比照执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署税[2000]620号文修订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2000]620号文修订发布)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但不包括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等),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决定。

对于以上投资项目,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照统一格式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单位凭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延长)之内复运出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按照财税[2000]1号文件的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以及上述组织的赠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指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直接中标、中外联合中标生产的机电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规定的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的规定审查批准。按照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之内经过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关税。

4.出口关税的减免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关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者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

(6)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

上述免税的出口货物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另外,按照现行规定,下列货物出口时,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征进出口关税: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物。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不能退还。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税、免税。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延长)之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的规定审查批准。

5.我国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对保税货物加以监管的一种制度,是关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制度可以简化手续,便利通关,有利于促进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等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我国目前的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区等制度。

(1)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这种仓库仅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料件,暂时存放之后复运出口的货物和经过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我国的保税仓库主要有3种类型:

[1]转口贸易保税仓库。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如果需要改变包装、加刷唛吗,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项下存入保税仓库的免税进口的备用物料,经过海关核准之后提取加工复出口的,海关将根据实际出口数量征收或者免征原进口物料的关税。寄售维修保税仓库。为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可以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入保税仓库。

在保税仓库内储存保税货物一般以1年为限。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核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经营保税仓库,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向当地海关提出申请。经过海关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才准予经营保税业务。

(2)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之下,用海关特准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进行加工、生产、制造或存放外销产品的专门工厂或专门车间。

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可以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待加工成品出口之后按照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税。

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加工为成品复出口。如果有特殊情况,工厂经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其经营加工的期限。如果产品拟转为内销或者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之内出口的时候,应当补办纳税手续。

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都可以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海关经过实地调查之后认定具备规定的建厂条件的予以批准。

(3)保税区

保税区是经******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例如,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等,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可以保税)。

我国建立保税区是为创造较好的投资、经营环境,开展为出口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出和转口贸易,为扩大对外贸易,发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同国际市场紧密联系,按照国际惯例运行,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区性质的特定区域。

(4)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经******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5.4 关税的缴纳

1.关税的缴纳方法

海关征收关税时,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进出口货品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关境地征收,也可以在主管地征收。

(1)关境地征收

即口岸纳税。它不管纳税人的住址在哪里,进出口货品在哪里通关,纳税人即在那里缴纳关税。这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2)主管地纳税

亦称集中纳税。纳税人缴纳关税时,经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进出口货品即可由纳税人住址所在地海关(主管地海关)监管其通关,关税也在纳税人住址所在地(主管地)缴纳。这种方式只适合于集装箱运载货物时使用。

纳税人缴纳关税时,需填“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并携带有关单证。

2.关税的缴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之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总额1‰的滞纳金。

3.关税的退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并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按规定,上述退税事项,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4.关税的补缴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因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至10年。骗取退税款的,可无限期追征。

5.5 关税的账务处理

关税是价内税。所以,企业进口货物应纳的关税应直接计入采购成本。按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进口关税税额后,借记“物资采购”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账户;实际缴纳进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具体核算如下:

(1)自营进口关税的核算。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了完整地核算自营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其应纳的进口关税直接在“物资采购――进口商品采购”账户核算。

【例】某企业自营进口电视机显像管一批,完税价格为15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50%,应纳进口关税税额为7.5万元。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物资采购――进口商品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2)代理进口关税的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代理业务发生的进口关税应如数向委托单位收取。当代理企业支付进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向委托方收取时,借记“应收账款――应收代垫税金”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账户;收到委托方汇付的代垫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应收代垫税金”账户。

【例】某外贸进出口公司4月份代理甲企业进口一批货物。经计算,该批货物进口时应纳进口关税8万元,税款已缴纳,同时也收到了甲企业汇付的税金。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向委托方收取所代垫的税金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代垫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收到委托方交来的税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代垫税金。

(3)出口关税的核算。

出口货物的企业,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出口关税。当出口企业计算出应纳的出口关税税额时,应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出口关税”账户;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出口关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某企业直接对外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为260万元,出口关税税率为20%,计算出的出口关税为52万元。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计算出应纳的出口关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出口关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出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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