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可见,治理理论在全球的扩散与国际组织尤其是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的极力推广有极大关联性,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概念及其理论范式极大地契合了全球化进程中国家转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既有利于对国家的变动做出恰当理解,也有利于把握国内和国际非政府行为者的上升现象。根据约翰·皮埃尔(Jon Pierre)和盖伊·彼特(Guy Peter)的研究,治理的兴起总体上体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国家既不再垄断专家技术,也不再独占统治所必需的经济或制度资源。具体而言,它至少与八个变动中的因素相关,它们分别是,一,国家能力尤其是财政汲取能力的下降;二,全球意识形态朝向市场的转变;三,全球化进程使国家自主性下降;四,80和90年代的政府失效;五,新公共管理改革使国家减少了对组织的管制,更多的强调评估和绩效;六,社会变革及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其中后物质的议题变得尤其重要;七,治理的新资源出现,比如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八,传统政治责任性的合法性受到置疑。皮埃尔和彼特归纳的八个方面的因素可以简约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治理的兴起是对国家批判的逻辑反应;二,治理的兴起同时也是社会力量成长的必然结果。
从公民社会理论的角度来看,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则成为治理兴起的一个核心要素,正因为公民社会在不断上升,战后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状况才得以改观,国家与社会(市场与公民社会)的相互型塑才有可能。马丁·休伊森(Martin Hewson)和蒂莫西·辛克莱(Timothy J.Sinclair)在《全球治理理论的兴起》一文中着重谈论了全球治理的形成原因,他们提出,“之所以出现全球治理概念的诸多应用,原因在于人们试图为分析全球变革提供一个更全面和整体性的研究方法”,而全球变革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一体化和碎片化并存背景下权威位置的迁移;二是全球公民社会(事实上或潜在意义上)的出现;三是在当前全球政治经济的重组过程中,G7集团中的学界、商界和政界精英发挥着关键作用;四是全球技术变革。另外,全球治理的兴起与国际规制和世界组织的发展相关。就前者而言,我们正步入一个国际规制总体数目激增的时期,但是,规制数目无论如何增长,它都是一种非均衡的“补丁模式”,而非一种设计和组织良好的国际治理体系,而全球治理的概念为克服国际规制理论中的瓶颈提供了一种创新方法。它是将规制纳入到更广治理体系中的再思考,要求重新调整考察国际政策协调模式变革的视角。就后者而言,全球治理概念是改革世界组织活动的一个重要标志,这种对全球治理兴起的原因分析“强调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性组织复兴中的重要性。以革新全球性组织为目的的社会民主项目,含有把它们嵌入全球公民社会框架之中的重新设计”。
具体到什么是治理,皮埃尔和彼特认为,它是在重新定义一个与政府本身一样古老的现象,体现了不仅通过政治机构而且也通过超越公共性的其他安排来实现对集体利益的追求。当前的新治理是一种使当代国家与当代社会相联结的策略。这种理解类似于将治理看作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的认识。而全球治理委员对治理的定义则最为简明:“治理是各种各样不同的个人、团体——公共的或个人的——处理其共同事务的总和。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各种相互冲突和不同的利益可望得到调和,并采取合作行动。这个过程包括授予公认的团体或权力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以及达成得到人民或团体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的协议”。我国学者俞可平在综合各种有关治理的理解后指出,随着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由公民社会组织独自行使或它们与政府一道行使的社会管理过程,便不再是统治,而是治理。在统治中,国家占据权威地位,它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由此可见,治理是一种公私合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方式和过程。也因此,治理理应是一个可以被应用于多层次分析的概念,它既可用作分析地区和国家层面的治理,同样也可用作分析区域和全球层面的治理。辛西娅·休伊特·德·阿尔坎特指出,治理一旦被运用于分析全球化和跨国组织领域,就出现了全球治理。全球治理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它甚至涵盖了其他层次的治理机制,因为离开区域、国家和地方的治理,全球治理的实现几乎是空想。托尼·麦克格鲁明确将全球治理定位为多层次的治理体系,认为,“多层全球治理指的是,从地方到全球的多层面中公共权威和私人机构之间一种逐渐演进的(正式与非正式)政治合作体系,其目的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全球的或跨国的规范、原则、计划和政策来实现共同的目标和解决共同的问题”。而全球治理与治理在本质是一致的,它们的目标都在于建立一个多元权威的政策网络。赫尔德指出,“全球治理不仅意味着正式的制度和组织——国家机构、政府间合作等——制定(或不制定)和维持管理世界秩序的规则和规范,而且意味着所有的其他组织和压力团体——从多国公司、跨国社会运动到众多的非政府组织——都追求对跨国规则和权威体系产生影响的目标和对象”。我国学者蔡拓则详尽分析了全球治理的要义,他认为,治理意味着:一是从政府转向非政府;二是从国家转向社会;三是从领土政治转向非领土政治;四是从强制性、等级性管理转向平等性、协商性、自愿性和网络化管理。总之,全球治理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权力关系和管理规则,它体现了权力主体的平等性、管理过程的协商性、管理的自愿性以及管理的网络化。
很明显,“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全球治理拒绝有关世界政治和世界秩序的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概念。主要的分析单元,则是制定与执行权威性规则的尔德等着全球的、区域的或跨国的体系”。星野昭吉指出,即使是以合作者的姿态参与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全球公民社会从本质上仍是否认国家的优越地位或其主权性的。它所提出的激进的自主、自治、权利、民主等信念和口号,都意味着要分散决策权、弱化集中的政治权力。
相对于已经关注到全球公民社会正扮演着“去国家中心化”角色的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而言,全球治理理论无疑进一步肯定了全球公民社会的作用和地位:全球公民社会不仅影响国家主权,而且要求分散主权;它不仅要求“去国家中心化”,而且要求上升为能与国家合作的享有一定权威的主体。在赫尔德和麦克格鲁的理论中,全球治理是多层次的,经由并通过超国家机构、区域的机构、跨国的机构和次国家的机构这些全球治理基础设施在结构上相互穿插而形成;它是多元的,不存在单独某个权力中心。虽然这并不就是说所有参与者的权力是平等的,但却承认政治权力完全被分散了。这种认识上的跨越具有重大的意义,它至少表明在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中,全球公民社会不再只是作为影响因素而存在,在某种意义上它已经成为一种决定性的力量,尽管其决定性作用在目前仍然是脆弱的。对此,赫尔德的态度是为我们所认可的,他在多处强调指出:“如果社会运动、非政府组织、区域性的政治组织等被排除在全球治理的含义之外,那么,全球治理形式的动力将得不到恰当的理解。”全球治理的前提条件在于治理的基础设施发育成熟,而全球公民社会是与政治体系和私营部门相并存的治理的三大基础设施之一。
但是,权威的分散并不等同于主权的弱化甚或消亡。基欧汉和奈在《论治理的责任性》一文中提出,在世界政府不存在的情况下,治理可能表现为四种模式。一是“国家中心主义”的治理。这种经典的政治科学的治理模式围绕国家展开,以具有两面性的主权概念为核心。主权使国家免于其他国家的干涉。因此,在国际层次上,国家主义模式关注在缺乏世界政府的无政府环境中的国际竞争,当不平等的权力纵容一些国家限制另一些国家时,治理就会发生。主权同样意味着内部的治理权威,因而是自治的。在这种模式中,国家对内和对外的自主性是民主治理的基础。二是“国际组织”的模式。该模式存在多点治理权威,其核心问题在于代表性;三是“跨国行为者”模式,非政府行为者在这种治理模式中能够通过市场权力或关注他们影响所及的议题领域而获得权威。但是这种模式不能独立存在,因为非政府行为发生在国家行为创造的框架之内;四是“政策网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策不是组织实体的决策结果,而是网络行为者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这种治理体现出组织间相互依存、网络成员间持续互动、游戏式的互动以及在某种程度上明显独立于国家自主性等特征。约翰·皮埃尔和盖伊·彼特同样关注治理结构中国家的角色,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当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关于民族国家未来的结论,一种结论认为国家权力和控制的不同的转移是国家衰落的不可扭转的进程。在这种视角中,国家将重新缔约直到仅保留少量核心的社会功能。另一种结论则积极地看待国家的未来。因此,当前的发展最好被解释为国家针对其外部环境的转换和成功适应,而非国家衰落的迹象。新治理事实上可以化约为对“如何组织对共同利益的追求”的不同替代模式,它可以被理解为不同的政治和制度安排。具体而言,新治理可能表现为三种场景。在第一种治理场景中,国家仍是治理的强有力的中心。
诸如全球化、去规制化、私有化和不断增长的次国家权威的出现都是国家实施其权力而产生的结果,更重要的是,这些变化并没有解除国家的能力。它们是国家引入和实施的,并且,国家依然拥有使这些变化倒转的正式的、强大的权力和能力;在第二种治理场景中,国家允许其他治理主体发展。国家在某些领域回缩并且允许次国家的、国际的机构和行为者获得重要性;第三种治理场景是社区主义、协商民主和直接民主的。这种治理场景主张以小单位治理取代大规模的治理,它认为最合适的治理基础是“社区”(community),尽管社区这一概念是开放性的。它同时强调应对决策机制进行改革,以使普通公民能够充分影响政策过程。
无论是四种模式还是三种场景,每一种模式或场景都是一种理想类型,但它们都不是简单的、可替代的关系,而是有层次的、交叉重叠的。现实中的治理是多种治理模式或场景的复合体,在不同的领域层次和事务上体现出不同的治理倾向。星野昭吉和罗西瑙的广为人知的二元论则更为简明地展现了全球治理的图景。星野昭吉通过考察全球治理主体的多样性,得出结论说,“这一切都表明全球治理由两个层次的全球治理构成:国家中心治理与非国家中心治理,具体地说,就是全球市民社会治理。”罗西瑙提出了“多中心世界的两极格局”理论,他认为,这个新的世界由“主权限制”行为体组成的国家中心世界,以及与之相脱离并竞争着的以“无主权限制”为特征的集合体两部分组成。前者构成全球治理中的政府治理结构,而后者则构成“没有政府的治理”结构。因此,在罗西瑙的理论中,“没有政府的治理”并不意指政府退出了全球治理领域,而是指在国际体系之外还存在着另一个治理体系,这对于维持全球体系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