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英语界对全球公民社会的关注令人吃惊。从学术界到政界甚至商界,许多人谈论这一概念以及从事相关研究,这反过来又使得全球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新术语,很快就在全球范围内流行起来了。从学术研究上看,世纪之交的全球公民社会研究已步入成熟,研究涉及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学、政治学以及政治哲学等多个学科,研究方法已经从实证考察延及规范性分析;相应的研究成果也颇为丰硕,尤其是新世纪以来,一些有影响力的著作和论文相继问世,比如萨拉蒙等人出版的四部《全球公民社会年鉴》、卡尔多所著《全球公民社会:对战争的回答》以及基恩的著作《全球公民社会?》,这些著述不仅提供了全球公民社会的生动画卷,更提出了对这一概念做出批判性思考的必要性。
近三五年,国内学术界开始关注西方的全球公民社会理论,部分学者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是,相对于西方十多年的研究积累,无论是在对现实的认识上还是在理论建树上,我们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球公民社会的研究和探讨。本章拟从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全球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全球公民社会的理论模式、全球公民社会的规范性分析框架以及我国的全球公民社会研究等五个方面对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作出述评,以作为深入研究的基础。
一、什么是全球公民社会
艾丽斯·勃丁于1988年在《建立一种全球公民文化》一书中使用了“全球公民文化”(global civil culture)一词。虽然并非“全球公民社会”这一词汇本身,但因前者准确地描绘了该领域的特征而被认为是最早论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学者。1990年和1991年,奥各德(M.Ougaurd)和海登(R.Tandon)等人分别使用过“公民社会的国际化”(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ivil society)和“国际公民社会”的概念(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随后,史蒂芬·吉尔首次使用了“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一词。1992年,让尼·利普舒兹尝试着界定了这一概念。
目前在西方,全球公民社会一词已被广泛运用。许多学者和实践工作者使用这一概念来描述或分析在较大范围内影响全球事务和全球秩序的公民组织和公民活动领域……也有部分学者使用cosmopolitan civil society(CCS)、world civil society(WCS)、transnational civil society(TCS)和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ICS)等概念来表达基本相似的范畴。一些著作中存在较为普遍的不同概念替代使用的现象,比如,理查德·杨(Richard Youngs)就在同一本着作中交换使用CCS、TCS和GCS。而TCS和GCS的替代使用就更为常见。但有学者反对用“跨国的”、“世界的”等带有国家中心主义色彩的词语作为公民社会的前缀,认为只有使用“全球的”才能最准确地表达全球公民社会的时代性和全球价值内涵。另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还没有真正成为全球的,用ICS来描述现状可能更为准确。奥那弗(Onuf)则指出,应该用Late modern civil society一词来取代GCS的使用,因为前者更能描述和分析当前走向全球的公民社会的后现代主义特征。
在相应的中文译著中,GCS一般被翻译为“全球公民社会”,有时也被译为“全球市民社会”而CCS、WCS、TCS和ICS对照的中译名词则分别为世界性的公民社会、世界公民社会、跨国公民社会和国际公民社会,或者将公民社会替换为市民社会。目前,国内已有学者对“全球公民社会”、“全球市民社会”、“全球民间社会”等概念之间的细微差别作了厘清,认为全球公民社会能较好的反映公民活动的“权利”性而非经济性或民间性特征。
概念表达形式的多样性间接反映了学界在“全球公民社会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上的理解差异。萨拉蒙在2002年出版的《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视角》一书中,所讨论的还是民族国家内部的非政府组织(NGOs),而非跨越国界活动的非政府组织(INGOs)。在该书的理解中,全球公民社会实质上是“全球性”的公民社会,是各民族国家内部公民社会的集合。然而,在更多学者的理解中,全球公民社会不仅是指活跃于各主权国家内部的公民社会组织及活动,它更是指跨国家边界活动着的超国家性的公民行为。比如,基恩曾经说过:“全球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之间没有界限。”当然,基恩在《全球公民社会》中所着力讨论的仍是一种在当代发展起来的现象:快速增长的、极厚密的超国家网络、非政府行为。其他学者,如卡尔多(Kaldor)、贝克尔(Baker)、安海尔(Anheier)、赫尔德(Held)、星野昭吉、泰勒(Taylor)、坎德勒(Chandler)、扬等也较少讨论主权国家内部的公民社会之于全球公民社会的意义,他们的关注点集中于跨国性的或超越主权国家的公民社会,主要聚焦于跨国非政府组织、跨国倡议网络、跨国社会论坛、跨国社会运动等组织与行为。
具体地,修尔待从实质性要件上来讨论什么是全球公民社会。他认为,全球公民社会的存在以跨国议题、跨国交流、跨国组织和跨国团结为条件,但并不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只需具备1个或1个以上的条件就可以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是存在的。卡尔多将全球公民社会看作个体得以影响国家内外决策的过程,其活动主体是全球政治中的非国家行为者:全球社会运动、国际非政府组织、超国家的倡议网络、公民社会组织、全球的公共政策网络。《全球公民社会年鉴2003》则修正年鉴2001年中对全球公民社会所作的“一种正在出现的全球的公民行为和联系的现实”的定义,将其修正为“一个思想、价值、组织、网络和个体的领域,它首先外在于家庭、市场和国家的制度化复合体,还超越了民族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界限……全球公民社会是关于人民、组织及他们所代表的价值和思想,但首要的区别是,他们至少部分地是置于一些超越国家的地区,而非被民族国家或地方社会所局限或限制。”星野昭吉从世界政治的角度理解全球公民社会,认为“它是世界范围内为人类共同幸福而展开的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相互关系与斗争的舞台;它是为以实现处于沉默之中的人们以及集团基本人权为宗旨的社会;它是把个别的民主主义斗争于更高的普遍人权志向相结合的过程……无论怎么看,全球公民社会都是一种与国际体系权力建构的支配相对抗的、反权力的自主权力建构。也就是说,今天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维护市民社会是很困难的,这就需要在市民社会之间结成的广泛关系基础上建立有法的保证的国际支配。”全球公民社会是由超国家社会运动、非政府组织和市民组成的,它们与其他主体一起构成了世界政治的行为体。由此,全球公民社会获得了与国家和国际体系权力相对立的属性,它旨在绕过国家权力实现自主治理。
修尔待、卡尔多、安海尔、星野昭吉等人初步界定了全球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即它的全球性或跨国性、非政府性和非市场性,这代表了西方大部分学者的意见,可被视作这一概念的主导性的定义。
但是仍然存在有较大影响的不同认识。比如,韦普纳反对将市场排除在全球公民社会之外。韦普纳(wapner)将全球市民社会定义为“处于国家之下、个人之上,但又自发地组织起来跨越国家边界的领域”。非政府组织是全球公民社会的主要构成部分,以不受国家疆界的限制为划分标准,它包括几乎所有跨国运作的组织,从国际科学团体到跨国公司到所有其他跨越边界活动的自愿性协会;其中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市场是全球公民社会运作的重要经济基础。基恩也持与韦普纳相同的意见,认为“社会—经济权力的混战和冲突在全球公民社会内部有规则地进行着。”对全球公民社会作统一界定是困难的。有学者认为,事实上并没有必要探讨全球公民社会的确切概念。对许多评论人员来说,定义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全球公民社会吸引人的地方不是因为它的经验力量,它对现存国际关系的影响,而是因为它的规范和道德含义。即使是争辩全球公民社会并不存在的人也不反对用这一词汇来强调一个积极的规范的目标或理想。因此,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理解全球公民社会的主要方面,比如它对政治共同体的影响,对人的行为的强调以及对民主的影响。全球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
弗洛里尼(Florini)认为,尽管18和19世纪的公民社会主要是国内的,但是有一些仍然存在跨国的联系。早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之前,传教士和僧侣们就创造了持续几个世纪的跨国交往的网络,但是之前从来没有人想到过要给这样的行为贴上标签。宗教的联系为第一次现代的跨国政策运动——19世纪的废奴运动,提供了动力。在1839年成立的由18世纪活动于各国的反奴隶制组织结合而成的“英国和国外反奴隶制社会”(the British and Foreign Anti-Slavery Society),可以看作是19和20世纪充满活力的跨国公民社会(TCS)的开端。继反奴运动之后的以国际红十字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为代表的跨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发生于19和20世纪的以西方为主要活动场所的社会运动、东西方的跨界交流活动、迅速增长的国际或区域社会论坛活动则可看作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
但是,更多的学者不愿意将全球公民社会的历史追溯得过于长远。《全球公民社会年鉴2003》一书强调全球公民社会过去50年的历史。该书认为,全球性的社会运动从1960年代开始不断促进全球公民社会的成长。在1960年代有公民权利和反越战运动等,在1970年代有环境运动和妇女运动等,在1980年代有人权运动和和平运动等,在1990年代各种形式的运动都发展起来,21世纪之初,新形式的全球性和跨国性社会论坛也兴起了。但是该书主编之一卡尔多在自己的著作中却指出,虽然早在19世纪就存在跨国性的组织,并且这种跨国交往的传统在两次大战和冷战时期都没有真正停止过,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公民社会的产生却应该是冷战结束之后的事情。因为冷战的结束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过程开始了,而且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开放逐渐形成了,这两个条件才使得普遍性的全球交往成为可能。麦克尔·肯尼和兰道·日尔曼也赞同卡尔多对于冷战结束前东西方的和平运动点燃了全球公民社会的星星之火的判断,强调冷战结束之于全球公民社会的重要意义。
也有学者将全球公民社会的诞生看作更晚近的事情。罗纳尔多·蒙克(Ronaldo Munch)指出,全球公民社会诞生于1992年的里约地球峰会(the Rio Earth Summit of 1992)。里约平行的NGOs论坛或替代性的峰会在媒体影响上显然是独一无二的。对许多人来说,它代表了能够网络化的、有发展策略的、甚至对全球治理有影响的全球公民社会真正出现了。在其后召开的北京世界妇女大会(the 1995 Beijing Conference on Women)和同一年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社会发展大会(the Copenhagen Social Development comference)中,非政府组织的行动证明了这一看法。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报告提出联合国应该重视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善治中的作用,报告将全球公民社会主体定位于NGOs,将它的作用定位于咨询。至此,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才广为人知。
从当前对全球公民社会的研究文献来看,绝大多数学者虽然承认跨国联系的长远性,但更主张将全球公民社会看作一个新名词,它区别于早期的由中央的组织机构统一控制的跨国忠诚、殖民主义和革命运动,代表着普遍的、广泛的和有影响力的全球公民联系。事实上,绝大多数著述所考察的也主要是全球公民社会在1990年代及之后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