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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雷震与刘子英之间的关系 (1)

关于雷震与刘子英之间的关系,判决书上说,“同年(三十八年)四月间,南京撤守时,刘子英……三十九年二月间……即首途至香港,由雷震为之声请来台,于同年五月十二日抵达……并于第五日晚,在台北金山街一巷二号雷震住宅书房,将傅匪在京情况及所交为匪工作任务,密告雷震,并夸张大陆匪情,劝雷震为人民立功,雷震不仅未予告密检举,且给予《自由中国》社会计职务,四十七年七月复由雷震推介,任中日文化经济协会干事,并仍交缮密件……”针对这一点,雷震说:

刘子英来台,是我作保,我也给予《自由中国》社会计职务,后来也介绍他到中日文化经济协会作事。他是我的老同事,来台时衣食无着,朋友们帮忙,是人情,也是伦理。他能力强,会写字,我经常请他缮写私人文件及《自由中国》社所搜集的各种参考资料而给予适当报酬。这都是很平常的事,不能构成任何罪名。至于判决书上所说的“并仍交缮密件”,所谓“密件”究何所指?办杂志,办报纸,总有些只供参考而不发表的文件。其中有蒋总裁在国民党二中全会的讲演词是铅印的小册子,和一二本“工作通讯”(国民党特种党部印发的)。这些文件,也是我们供参考之用而不发表的。这类文字的抄缮,不应构成任何罪名。判决书仍用“密件”二字,其用意无非想淆惑听闻而已。

判决书上“事实”部分里面所说,刘子英在我书房将傅匪在京情况,及所交为匪工作任务密告我,并夸张大陆匪情,劝我为人民立功,而我未予告密检举云云,关于这一重要关键,我在警备总部高等审判庭提出的申辩状及十月三日在警备总部高等审判庭的陈述,都已详细申辩过(请查阅),但判决书一概不理,而以“搪塞”二字轻轻抹煞。既不多方调查,也不让我与刘子英对质,单凭刘子英片面的供词来定我的罪,而且还用“尽与事实相符”、“互相印证,其(指刘子英)自白自属可信”等语,作为推理的结论。这其间的语句之武断无稽,稍有逻辑常识的人,都可看出。

据雷震同乡尚传道先生1988年在香港回忆,邵力子夫人傅学文曾亲口对他说,“所谓派刘子英策反雷震,是百分之百的捏造。刘子英是王世杰用的人,邵力子继任国民参政会秘书长后,刘子英继续任职,认识此人,但很少见面。” 至于判决书上的第二点,“连续以文字为有利于叛徒之宣传”之诬,雷震又指出:“判决书只从《自由中国》半月刊言论中东摘西抄,割裂文句以构陷,既不就某一篇文章的全文寻绎要旨,更不就每期的内容连续地通盘检视。以为于此即可构成欺骗世人的文字狱。其实海内外的广大读者,是无法掩尽耳目的,我在这里对于判决书的申辩,决不是舞弄文笔可抹煞的。

”从雷震这篇“自辩状”中可看出,当局不惜以造谣诬蔑之能事,欲置他于死地而后快,已到了于天理、法律、人情所不容的程度。雷震后来说:“对于声请复判已不热心,至于声请非常审判,更是无此必要,盖万般皆已内定,何必多费心血呢?但是我妻仍是朝着好处着想而抱着万一的希望决定进行的。她说:病人未咽最后一口气,总是要努力挽救的,所谓‘尽人事而听天命’也,现在则是‘尽人事而听党命’,所谓‘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宋英提出的“非常审判”被驳回。至此,“雷震案”的法律途径已全部走完。雷震的辩护律师梁肃戎 不无遗憾地说:“法律途径走到这里,已经没有门径可寻了!我已尽我所能,我所列举的理由,他们不采纳,我又有什么办法?我又有什么好说呢?”

且说刘子英

有人将“雷震案”与1955年8月“孙立人案”相提并论。

事实证明,“孙立人案”中所谓“匪谍”郭廷亮,完全是由情治人员(情报与治安)一手策划的;“雷震案”中的“匪谍”刘子英,也不过是“郭廷亮模式”的一个翻版而已。较之长期遭到软禁的孙立人将军而言,雷震的境遇似乎更为险恶,在军事法庭不允许当面对质的情况下,被诬为“知匪不报”,最终被投入大牢达十年之久。当局之所以采用这种模式将雷震送上军事法庭,是因为当年孙立人事件与所谓“匪谍”相挂之后,一种“把主张民主自由与匪谍的行为关联起来的论述也正式提出……此一说法发布后,使得许多主张自由民主的人士为之‘战悚’,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主张民主自由的人有可能被戴上‘匪谍’的帽子。

……对《自由中国》而言,这种将‘宣传民主自由’与‘匪谍’划等号的宣告事实上是针对他们而发”的 。以这种政治构陷的方式将雷震逮捕入狱,对当局而言,既可混淆视听,又能掩饰“一石二鸟”的政治企图——只要将雷震判了刑,筹建中的反对党也就会胎死腹中,《自由中国》将自动停刊而解体,当局确实做到了这一点。1960年12月22日,台湾《公论报》、《时与潮》周刊同时刊登了一份《自由中国》社启事,这是《自由中国》半月刊十年来最后的文字记录了,所有的人都明白这是什么回事:“本刊发行人雷震、编辑傅正、经理马之骕三位先生被捕,同时本刊所有一切有关社务进行的文件,包括文稿账册及各种凭证,亦被警备总部查扣,迄未发还,本刊遭遇此种‘不可抗力’,以致无法出刊。兹特奉告长期订阅的读者,请于本月二十日至本月三十日期内,凭定单收据惠临本社退还余款……”

本来,台湾法律界对“雷震案”多少还持有一点信心。逮捕雷震的最初理由是“涉嫌叛乱”,其证据是“《自由中国》半月刊自民国四十六年八月第十七卷第三期开始,至现在第二十三卷第五期止,共计七十五期……其内容多系煽动、诱惑、分化、中伤之言论,显已逾越言论自由之常轨……”依照《出版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出版品不得为下列各款之记载:一,触犯或煽动他人触犯内乱罪、外患罪者;二,触犯或煽动他人触犯妨害公务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三,触犯或煽动他人触犯亵渎祀典或伤害风化罪者”——《自由中国》半月刊如果确实违反了上述条款,完全可以由内政部根据《出版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撤销登记”,大可不必由警备总部来抓人。可一旦雷震的罪名变成了“知匪不报”,就不单单是一部《出版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了。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刘子英成了案情的关键所在。他是惟一的原始证人,若没有他的所谓“自白书”,就根本谈不上所谓雷震“知匪不报”。刘子英被判十二年,比主犯雷震还多两年。其用意再明显不过了,若判刘无罪,就不能判雷震有罪,甚至都有被全部推翻的可能。刘子英是一个悲剧性的人物。

他从来就不是什么“匪谍”,之所以后来“利诱成招”,完全是在审讯人员的胁迫之下,出卖其个人良心之所为。刘子英有着复杂的政治经历,在大陆时期,雷震任国民参政会副秘书长时,刘是参政会秘书;抗战结束后,由参政会而监察院,与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相从过密;1950年初,他从香港致函于右任及“总统府”秘书长王世杰,要求前往台湾。于右任历来是一位谨小慎微的人,他不想出面,就请求雷震为其作保;到台后,刘子英申请到监察院复职,于右任又未允,结果还是由雷震安排在《自由中国》社做了会计。之后,雷又介绍他到中日文化经济协会做事。刘子英被捕后,被羁押在台北市西宁南路警备总部保安处。

那里有一间黑房子,“四周无窗户,不透空气,不见天日,地上是泥土,其黑暗阴森可怕,被囚于此者无不肉跳心惊,以为个人的末日将至也。关在这里的人,都是为着逼供的,和过去的屈打成招则毫无二致……这里的方法,是精神压迫而使囚者精神崩溃,有时也兼用酷刑的。” 刘子英的“自白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迭经补充六次”,直至警总满意才完成的,他成了当局“用来诬陷雷震的工具”(聂华苓语)。当局给刘子英开出的条件也不菲:养其终生。这一年,刘子英五十四岁,单身。在狱中,每月从警总那里得到当时的台币六百元,后加到八百元,以作零用。刘子英长年生活在北京,喜吃面食,“故警备总部每隔两个月就送一袋面粉去,俾刘子英可以自备小炉子来做面食”(雷震语)。刘子英被关在“智监”,就是专门囚禁“政治犯”的地方。

1960年11月24日上午,刘子英被解押至军人监狱时,那里的犯人得知来人就是刘子英,便围作一团,声势汹涌,群起而攻之,斥责他出卖主人,是一个不忠不义的无耻之徒、一个没有良心的阴险小人……军监生怕出事,后来只好隔出一间狱室让他独居,这才免去了众人的围攻。1965年某一天,有人(谢聪敏)在军监见到刘子英,他的“头发已雪白,数不尽的皱纹像蜘蛛网一般密布在他那圆圆的脸上”。他说自己当年受到过疲劳讯问,“特务拿第二天的报纸给我看。他们说‘我们是公开逮捕,不是偷偷摸摸。你也知道老先生(蒋介石,作者注)的脾气,公开逮捕就不会释放。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你和马之骕两人之中……总有一人要承认中共派遣来台鼓励雷震背叛政府。’” 刘子英说,如果不是雷震组党,自己也不至于做牢。1970年代,谢聪敏第二次出狱,曾拜访雷震。他告诉雷震刘子英已提前获释。雷震当时问:“刘子英已经出狱,为什么不来见我?”

根据当时“军事审判法”,有关“对质取证”的规定有五条之多,自一百六十六条起至一

百七十条止,其中第一百六十八条说得十分清楚:“被告虽经自白,仍应调查其它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尽管刘子英后来有所翻供,已来不及了……据马之骕回忆,他本人在被捕后,也曾有过刘子英式的遭遇,“……连续谈了三天三夜,这可能是全世界少有的‘疲劳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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