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者以仁义行法律,后世以法律行仁义。夫三代之盛王,其教化之本出于学校[2],蔓延于天下,而形见于礼乐[3]。下之民被其风化,循循翼翼,务为仁义,以求避法律之所禁[4]。故其法律虽不用,而其所禁亦不为不行于其间。下而至于汉、唐,其教化不足以动民,而一于法律[5],故其民惧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为仁义。唐之初,大臣房、杜辈为《刑统》[6],毫厘轻重,明辩别白,附以仁义,无所阿曲[7]。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使民务为仁义,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时,然要其终,亦能使民勉为仁义。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则有由矣,政之失,非法之罪也[8]。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变其节目而存其大体。比闾小吏奉之以公,则老奸大猾束手请死,不可漏略。然而狱讼常病多。盗贼常病众者,则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9]。夫举公法而寄之私吏,犹且若此,而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无失,其何以为治[10]?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与其子弟,皆天子之所优异者[11],有罪而使与甿隶并笞而偕戮,则大臣无恥而朝廷轻,故有赎焉,以全其肌肤而周其节操[12]。故赎金者,朝廷之体也,所以自尊也,非与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后人畏焉;罚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后人惩焉。今也,大辟之诛,输一石之金而免[13]。贵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胜数,是虽使朝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暮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金不可尽,身不可困。况以其官而除其罪,则一石之金又不皆输焉,是恣其杀人也[14]。且不笞不戮,彼已幸矣,而赎之又轻,是启奸也[15]。
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诬以杀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诚杀人而官不能折以实者,是皆不可以诚杀人之法坐[16]。由是有减罪之律,当死而流。使彼为不能自明者邪,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为诚杀人者邪,流而不死,刑已宽矣,是失实也。故有启奸之衅,则上之人常幸,而下之人虽死而常无告;有失实之弊,则无辜者多怨,而侥幸者易以免。
今欲刑不加重,赦不加多,独于法律之间变其一端,而能使不启奸,不失实,其莫若重赎[17]。然则重赎之说何如?曰:古者五刑之尤轻者止于墨,而墨之罚百锾[18]。逆而数之,极于大辟,而大辟之罚千锾。此穆王之罚也[19]。周公之时,则又重于此。然千锾之重,亦已当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20]。方今大辟之赎,不能当其三分之一[21]。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22],今也贵人近戚皆赎,而疑罪不与[23]。《记》曰:公族有死罪,致刑于甸人,虽君命宥,不听[24]。今欲贵人近戚之刑举从于此,则非所以自尊之道,故莫若使得与疑罪皆重赎。且彼虽号为富强,苟数犯法而数重困于赎金之间,则不能不敛手畏法[25]。彼罪疑者,虽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残溃其肌体[26];若其有罪,则法虽不刑,而彼固亦已困于赎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而无辜者不至陷于笞戮,一举而两利。斯智者之为也[27]。
【注释】
[1]议法:本文是《衡论》的第八篇,评论宋朝执法应推行重赎。
[2]夫:发语词,位于句首,表示将发议论。三代:指夏、商、周这三个朝代。学校:专门进行教育的机构。
[3]形见:显形,显现。礼乐:礼节和音乐。
[4]被:覆盖,遍布。循循:遵循规矩貌。翼翼:恭敬谨慎貌。
[5]汉:汉朝。我国历史上的封建王朝。唐:唐朝。我国历史上的封建王朝。一:统一。数词作动词用。
[6]房:即房玄龄(579—648),字乔(一说名乔,字玄龄),齐州临淄(今属山东淄博)人。刑统:当时制定的刑律条文。
[7]毫厘:比喻极微细。毫、厘均是微小的量度单位。阿(ē)曲:阿谀随便。
[8]不若:不如,比不上。由:原因。
[9]然而:连词。连接分句,表示转折。病:忧虑。
[10]举:拿起,提起。若此:如此,这样。
[11]优异:特别优待,特别优厚。
[12]全、周:均有保全之意。
[13]大辟:古代五刑之一,谓死刑。
[14]恣:放纵,无顾忌。
[15]启奸:引发奸恶。
[16]诚:确实,的确。折:判断,裁决。法坐:犯法获罪。坐:判罪。
[17]莫若:不如,比不上。重赎:增加赎金,重金赎罪。
[18]说:古时候五种刑罚的最轻微的只是墨刑,而墨刑的罚款是百锾。五刑:五种轻重不等的刑法。秦以前的五刑为:墨、劓、剕(刖)、宫、大辟(杀)。墨:古代五刑之一。以刀刺面,染黑为记。锾:古代重量单位,一锾等于六两。
[19]穆王:即周穆王。周昭王子,名满。曾西击犬戎,东攻徐戎,在涂山(今安徽怀远东南)会合诸侯。
[20]奇:零数,余数。
[21]这句的意思是:如今死刑的赎金,不能相当于那时的三分之一。
[22]疑罪:证据不足,难以量刑之罪。公族:诸侯或君王的同族。
[23]这句的意思是:如今贵人近戚都可以赎罪,而疑罪却不允许赎罪。
[24]致:施加,施行。宥:原谅,宽容。
[25]敛手:缩手。表示不敢妄为。
[26]辜:罪,罪过。残溃:摧残毁坏。
[27]笞戮:拷打杀戮。斯:指示代词。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