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就业协议
10.1.1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指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作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目前,就业协议书具备两个功能:一是作为学校和主管部门进行派遣的依据,二是作为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依据。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三方须签订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各省、市、自治区就业办统一印制的协议书。简单地说,凡是到能接收毕业生档案、户口、有人事权的单位,如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部队或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就业就必须签订三方协议书,学校必须按照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必须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必须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案例10-1】一名2009届毕业生在毕业前与一家公司达成就业意向,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毕业生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拿到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要求学校根据规定在毕业离校时予以派遣。就业指导中心老师建议该毕业生先与单位订立毕业生就业协议,学生表示不理解。
点评: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出,毕业生还没有充分了解就业协议的性质和作用。应该说,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的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阶段性的产物。因此,毕业生就业协议必将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市场化而逐渐为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所替代。应该说,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前,毕业生就业全部实施国家统一分配,既然是国家计划性分配,就无就业协议可言,当时派遣证作用明显。而现阶段毕业生在打印报到证之前,需要签订就业协议,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仍需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因此随着大学毕业生与社会一般人员就业性质的日益趋同化,毕业生也必将与用人单位直接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而无须先签订就业协议。而现阶段签订就业协议的作用主要是为了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统计毕业生就业落实率,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毕业生应充分认识到现阶段就业协议的性质和地位,通过与用人单位订立就业协议来维护自身的就业权益。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毕业生个人基本情况及就业意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情况、专业、学制、学历、家庭住址、应聘意见等。毕业生应按现行的就业规则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的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信地址、所有制性质、单位性质、档案转寄地址、用人单位意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意见。包括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学校通信地址、院系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4)违约责任。可以由签订方在备注栏内约定。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不符合协议要求,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其他约定。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里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这部分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具体问题协商约定。附加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正式协议同等,毕业生可以大胆向用人单位提出合法的、应享有的权益,不应放弃这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也在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或学校在就业协议书上已经附加了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以保证毕业生的权益,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使得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进一步衔接。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协议签订程序要求规定如下。
(1)学校为每位毕业生提供统一编号的协议书一套,复印无效。
(2)协议书需填基本情况,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各院系负责同志认真把关,由于所填情况不实造成用人单位拒收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3)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范围就业,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4)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协商,同意签写协议后,毕业生填写应聘意见,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后,由毕业生所在院(系)栏填写意见,报学生处审核,一经学生处签字盖章,协议书则立即生效。
(5)毕业生协议书经学校审核后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派遣手续。
(6)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如有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视为本协议的部分。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必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否则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另两方交纳违约金。
(7)协议书是由主管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提供的一套协议书。
(8)用各省市协议书签订协议的,必须交回学校提供的一套协议书。
(9)协议签订后,必须在规定时间(每年6月的中下旬)内由各系收集反馈给学校,否则,学校概不负责。
(10)毕业后落实工作的,持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原件或改派表和派回原籍的报到证原件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二次派遣。办理程序如下所述。
①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改派表上盖章。
②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盖章。
③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案例10-2】2008届毕业生王某与一家单位经面试达成就业意向,双方同意签订就业协议,王某为图方便,请求学校先在空白的就业协议上加盖同意公章,然后自己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手持协议到用人单位签约。单位人事部以单位内勤请假在家为由,要求王某将学校已盖章、其本人已签字的空白就业协议留在单位,要王某第二天来取。第二天王某去取就业协议时,他目瞪口呆,原来该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增加了若干不利于王某的条款,而此时学校、单位、王某均已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点评:一般而言,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是:毕业生向学校领取就业协议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然后将就业协议送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学校盖章是就业协议签订的最后环节。但有些毕业生往往为图方便,本人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后,要求学校先盖章,再交用人单位签约。而个别用人单位利用最后签约的时机,在就业协议书上另增有损毕业生权益的其他条款后再签字盖章,待毕业生和学校知晓时,因协议已生效,一旦发生纠纷只能由毕业生承担不利的后果。
10.1.2 大学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1.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的属性
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即录用合同。所谓录用合同,是指以职工录用(雇佣)为目的,由用人单位在招收社会劳动力为新职工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约定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录用合同作为一种劳动合同,当然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性质和特征。
首先,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平等自愿的协商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其次,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一方当事人为依法有资格录用职工的单位,另一方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三,它还可以对将来被录用人正式成为单位职工后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不过,录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目的的特殊性。录用合同虽然也是劳动合同,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录用,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职工的前提。第二,时间的特殊性。录用合同是在劳动者正式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之前签订的合同。第三,主体的特定性。录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而另一方是作为社会劳动力的被录用者。第四,内容上的意向性。双方的约定多为意向性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在被录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以劳动合同进行最终确认。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之所以是录用合同,就是因为它完全符合录用合同的特征。从一般劳动合同的角度看:就业协议书的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而毕业生虽然身份是学生,但他们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社会潜在的劳动者;而且协议书的基本内容是明确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工作,这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志。从录用合同的角度看,就业协议书符合录用合同的目的的特殊性。
如今的大学毕业生一般通过人才市场、报名参加选拔或直接向用人单位发出求职信等方式争取单位的录用,而用人单位则通过对应聘的毕业生进行考核和甄选,确定合适的人选,这样供需双方通过双向选择,达成确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协议书则将这种一致的意思表示以书面的形式明确下来。对毕业生来说,它成为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依据,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确定对毕业生的录用。因此,就业协议书当属录用合同是毫无疑义的。
2.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大学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的内容,劳动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大学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案例10-3】2007届毕业生刘某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和工作期限,只约定违约金3000元,刘某7月中旬持《报到证》到该单位报到,两天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作期限一年,刘某在试用十天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求刘某承担3000元的违约责任。
点评:3000元违约金刘某该不该支付?他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有人认为,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回事,这是不正确的,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毕业生,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不分单位的性质、类别);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资格的劳动者,另一方主体多应为企业公司类用人单位(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毕业生的身份是准劳动者,是在校学生,因此,在毕业前如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因主体不符导致合同无效,因为毕业生此时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
②时间不同。一般就业协议签订在前,也即就业协议一般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社会人员就业一般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毕业生总是先签订就业协议,再签订劳动合同。
③内容是毕业生介绍自身情况,并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一般可不涉及具体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的内容,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更为明确。
④适用法律不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就业协议产生纠纷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参照有关的就业政策,而劳动合同产生纠纷主要适用《劳动法》。
简而言之,就业协议重点约定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到该单位工作,而劳动合同重点约定在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了以上问题,案例中的问题就不难回答了,刘某已到单位报到,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则意味着就业协议已终止,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责任。
【案例10-4】小刘是2007年应届毕业生。2007年1月,小刘与某企业签订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双方另约定聘用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3个月。小刘按照约定于2007年2月1日到该企业报到。2007年7月1日,小刘获得所读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自2007年2月上班起,小刘经常为工作加班加点。后因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小刘于2007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由于小刘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维权范畴,因此劳动仲裁部门无法受理。
点评:小刘在与某企业签订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时,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尚不具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应凭报到证、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按程序,小刘在2007年7月1日获得学校毕业证书以后才算正式毕业,才能拿到报到证,并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说,在2007年7月1日以前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处理的。但是,小刘于2007年7月1日至双方劳动关系终结这一期间的工资及加班工资,被诉人应予以支付。
对于应届大学生,一定要注意在校期间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只是一份意向书,且受民法等相关法律调整。这是因为,在校大学生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只有获得毕业证书后,才满足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要求。因此,仲裁委员会可以接受小刘2007年7月1日以后的请求。
那么,小刘在2007年7月1日以前在企业的工作是否就不受保护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这段时间的关系应由民法调整。小刘若对这段时间的工作关系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业协议是学生在毕业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就像是一种“订婚协议”,只能保护学生毕业前的利益。但是学生毕业后,学校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就只能通过劳动合同来相互约束。专家建议,大学生毕业后,要及时提出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待遇等才能得到兑现。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起责任,主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10.2 就业协议的解除与违约
10.2.1 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1)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而解除就业协议,如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此类协议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0-5】对就业协议的解除条件可做事先约定。
2007届毕业生张某想继续升学深造,于是在毕业当年报考了研究生。1月份参加研究生考试后,结果要到4月份才能出来,因此张某又不敢放弃找单位的机会。2月下旬校园招聘会后,张某参加了某单位面试并被告知同意录用,张某如实告诉了单位自己考研的情况,用人单位表示理解,于是双方在就业协议中约定:如张某考上研究生,该协议解除。后张某考取研究生,他与单位的就业协议按约解除。
点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是很如愿,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签约后再选择其他单位可能更困难;或本人在考研、准备出国过程中难以取舍,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做约定。若约定条件成立,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只有充分掌握就业协议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选择用人单位时按规定程序签订合法、有效的就业协议,以维护自身的就业权益。
(2)双方解除。双方解除是指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必须征求学校同意。
(3)解除协议与改签。毕业生要求解除就业协议和改签就业协议,应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办理。
①毕业生在与原用人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由用人单位向学校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公函。
②毕业生向学校主管部门递交解除协议的申请。
③由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新单位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④学校主管部门接到以上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毕业生报到有关手续。
10.2.2 无效的就业协议
无效协议书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确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协议自确立之日起无效。
(1)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2)就业协议未经学校签订鉴证登记,学校将不予列入就业计划,不予派遣。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不予鉴证登记。
10.2.3 就业协议的违约
(1)违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都应该严格履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按违约处理。
违约的现象主要有:一是主动违约,如因有更好的单位而违约,二是被动违约,单位招聘时承诺的情况和签约后的情况不一致,或者单位当初描述的情况、岗位等不真实、不准确。第二种违约,责任不在大学生,他们是受害者,而第一种违约就是学生的责任了。
违约问题不仅关系到毕业生的流向和发展,关系到学校就业方案的落实,还关系到用人单位的进人计划和经济利益,是一个严肃的政策性问题。
(2)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②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情况上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竟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③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
④就毕业生个人而言,违约不光是经济上受损失,也会使自己的诚信打折扣,让一些用人单位对其敬而远之。
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3)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违约”特指“三方签约”,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10.2.4 减少违约现象的对策
高校毕业生违约现象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完全没有学生违约也不客观。但是,如何减少高校毕业生中的违约现象并让绝大多数的毕业生能够找到理想的工作呢?我们认为,要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规范就业协议书四个方面寻求解决的措施与对策。
1.对于毕业生方面
(1)正确定位,规划好自己的就业生涯。在就业之初,毕业生应当根据本人的专业、个性、愿意从事的职业、愿意就业的地域做出认真的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自主择业。但许多学生并未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认真考虑,缺乏长期的、策略的全盘计划,造成择业的盲目性、从众性。
(2)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提高法律意识,才能充分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并可认真甄别用人单位,不至于草率签约。同时毕业生要明确违约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诚信理念,信誉是未来走向社会的立足之本。
2.用人单位方面
(1)如实地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经济效益、福利、住房情况,以及毕业生到单位所从事的具体岗位情况、工作年限、薪酬情况、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情况等,不能以虚假的宣传误导毕业生与之签订就业协议。
(2)及时与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沟通信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及时通报签约情况,以便及时将此协议纳入派遣和接收计划,避免不必要的违约纠纷出现。
3.规范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和签协议应注意的地方
(1)完善就业协议书条款。就业协议仅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为避免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备注栏中应注明双方达成的有关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报到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写清补充协议内容。现在使用的格式协议书内容简单,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就原协议书中未能体现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用补充协议形式表达出来。补充协议书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写明违约责任。鉴于实践中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4.学校和就业主管部门方面
(1)做好学生的应聘指导工作。学校是连接学生和单位的一座桥梁。就业指导部门的老师需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知识,要对企业、社会团体有密切关注和了解,并能对用人单位做出一个客观的评价,指导学生应聘。
(2)及时传递就业信息。向学生提供招聘信息是就业的基础工作,广泛收集各单位用人信息及各高校、地市人才交流会信息,使学生更快、更全面地了解到用人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就业决策。
(3)做好用人单位招聘资格的审查工作。对采取欺诈手段,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以及无故拒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在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同时,应将其列入“招聘黑名单”。
(4)充分利用各类统计数据,认真分析就业形势。对毕业生落实就业后的年度进行各行业调查,收集学生在目前单位的满意程度和求职过程中的总结,以便对次年的就业指导起到参考的作用。
(5)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与指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培养良好的择业道德,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6)完善管理和调控办法。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避免因就业协议书的管理疏漏造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重复签约。毕业生违约适当收取违约金是一种经济形式的处罚。但仅仅是经济上处罚,作用还是有限的,对故意弄虚作假、重复签约的毕业生,在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同时,应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