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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论父权(1)

在这种性质的专论中,对已通用于世的某些字眼和概念吹毛求疵,可 能会被人斥为强辞夺理,然而,如果旧名词易于让人陷于错误,那么,提出 一些新名词来也许不会被认为是大谬不然吧。父权一词也许便是如此。它 好像是把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完全归之于父亲,似乎母亲是没有任何权力 的。然而,倘若我们向理性或启示请教一下,我们就会明白,她也有同样的 权力。这一点使人们有理由追问,是否称做亲权更为恰当?不管自然和传 宗接代的权力要求儿女承担什么义务,这种义务必然是要他们对生他们 的双方共同承担的。因此,我们看到,上帝的明文法要求儿女无条件地服 从父母,处处都把父母不加区别地并举。如"应孝敬父母"(《旧约·出埃及 记》第二十章,第十二节);"凡咒骂父母的"(《旧约·利未记》第二十章,第 九节);"你们每人都应当孝敬父母"(《旧约·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新约·以弗所书》第六章,第一节) 等等,这是《旧约》和《新约》的语气。

假设原来只是很好地考虑这一点,而没有对问题的实质作深入的研 究,或许就不至使人们在双亲的权力问题上犯他们所犯过的大错。在父权 的名义下,父亲似乎独占了这一父母亲的权力,可能这并不怎么生硬地带 有绝对统治权和王权的意味,但如果这一假定对儿女的绝对权力被称为 亲权,那么原来的名称听起来就会十分刺耳,从而显得十分荒谬,你就会 发现那种权力也是属于母亲的。因为对于那些根据他们所谓父亲身份而 竭力主张绝对权力和权威的人们来说,母亲也有份儿的,事实会让他们很 不受用。这样他们所主张的君主政体就会失去极好的根据,因为按照名词 本身,他们所依据的作为只由某一人统治的基础的基本权威,并不只属于 一人,而是为二人所共有。不过,这个名词问题以后再论吧。

前面我虽然说过(第二章),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但不能理解为我指的 是各种各样的平等:年龄或品行可以给一些人带来正当的优先地位。杰出 的才能和某些特长能够使另一些人出类拔萃。出生可以使一些人,关系或 利益可以使另一些人,尊敬那些出于自然、恩惠或其他原因应当得到尊敬 的人们。所有这些都与这样一种平等相一致,即所有的人们现在所处的和 管辖或统绐的主从关系。我所要谈的也是这种平等,即不服从于任何他人 的意志或权威而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力。

我不否认,尽管孩子生来就应该享受这种平等,但是他们并不是生来 就处于完全的平等之中。在他们出生及此后的一段时期里,他们的父母有 权对他们进行统绐和管束,但这只是暂时的。这种对他们的支配,就像是 他们在脆弱的婴儿时期用来包裹和保护他们的襁褓。随着他们的成长,年 龄和理性将不受制于这些限制,直到他们最终成为一个可以自由地处理 一切的人时,才算是彻底地摆脱了这些限制。

亚当被创造成一个完整的人,他的身心具有充足的力量和理智,因此 他一开始存在之时,就能自己维护自己,并遵照上帝所赐予他的理性法则 来支配自己的行动。他的子孙后代在这个世界上繁衍,他们生来都是脆弱 无能,无知无识的婴儿。然而,他们身心不成熟的缺陷一直持续到长大成年才能消失,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根据自然法,亚当与夏娃和他们之后的 所有父母都负有一种责任,即保护、抚育和教育他们所生的子女的责任。 子女的出生,不是作为他们自己的作品,而是他们自己的创造者、全能之 神的作品,为了他们的子女他们要向他负责。

理性的法律,即支配亚当的法律,同时也是支配其所有后代的同一种 法律。但他的后人是通过别的途径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与他完全不同,而 他是自然地出生在这个世界上的,因此,他的后代蒙昧无知,不会运用理 性,他们不会马上受那个法律的制约。一个并非向他公布的法律,那个人 就不受它的制约,如果这个法律是仅由理性公布或颁发的,那么,在他还 不会使用理性时,他就不能受这个法律的制约。亚当的子女并非一出生就 被这个理性法律所约束,因此,他们暂时还不是自由的。法律的真正的意 义,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使一个自由而明智的人去追求其正 当的利益。这样的法律,它作出的规定不会超出受其制约的人们的一般福 利之外。如果说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加幸福,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 就会自行消失;它只是因为使我们免于堕入泥坑和悬崖而获得了限制这 一不好的声名。因此,无论它可能被人们怎样误解,法律的目的并非取消 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的人类的 环境中,在没有法律的地方,也就没有自由。所谓自由,就是不受来自其他 人的束缚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就不会有这种自由。但是,正如人们 所述,自由不是每一个人都为所欲为的那种自由(如果其他任何人的一时 高兴就可以支配一个人,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法律许可范围内随 心所欲地处理或安排他的人身活动、金钱和他的所有财产的那种自由,在 那里,他不受其他人意志的任意支配,他只是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意志。

因此,父母对其子女所享有的权力,产生于他们应尽的义务,在儿童 尚未长成的时间里,他们有义务管教他们。子女所需要的和父母所应做 的,是培养子女的心智,用理性取代子女的无知,从而父母在解除其辛劳 之前,要对他们无知的未成年期间的行动加以管理。因为,上帝已然把一 种指导其行动的悟性赐予了人类,也就赐予了他一种意志自由,一种行动 自由,他在其所受约束的法律范围内正当地享有它们。但是,在这样一个人生阶段,他不具有悟性来指导他的意志,他也没有自己可以遵之而行的 意志。一个为他运用智力的人,也要为他行使意志,他必须规定其意志并 调节其行动。但是如果儿子达到了那种使他的父亲成为一个自由人的境 界,那么则他也成为了一个自由的人。

一个人要置身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国家法,上述一 点适用于一个人所受约束的一切法律。一个人是受自然法的约束吗?什么 东西才能够使他摆脱那个法律呢?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什么东西才可以使 他根据其意志自由地处置他的财产呢?对于这些问题,我的答复是:这是 一种成熟的境界,在此境界中,他被视为能够理解这个法律,因此他就可 以把他的行动限制在那个法律的范围之内。如果他达到了这一境界,人们 就会认为他已理解法律对他的指导达到了怎样的程度,他已经理解他应 用他的自由到多大的程度,而因此取得了自由。但在此前,必须有人对他 加以指导,这个人是一个被认为知道法律所允许的自由程度的人。假如这 种理性状态,这样一种责任年龄,使一个人自由,同样地也可以让他的儿 子自由。一个人是不是要受英国法律的约束?是什么东西使他可以不受那 个法律的的束缚?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他的 行动和处置财产的那种自由吗?这是一种理解那个法律的能力。那个法律 假定为 21 岁,在有些情况下则更早一些。如果这使父亲自由,它也应该使 儿子自由。在此前,法律不允许儿子有意志,他要接受父亲或监护人的意 志的指导,他们为他使用理智。如果父亲死亡而又未委托一个代理人来接 替,如果他没有安排一个导师在他儿子未成年和没有悟性之前进行管教, 法律则将要对此负责。在一个人达到自由的状态,能用他的悟性指导他的 意志之前,必须有人支配他的意志来管理他。但是这个阶段以后,父亲之 于儿子正如导师之于成年之后的徒弟,他们都同等地自由了,他们同样地 受同一法律的制约,无论他们是处于自然状态而受自然法的约束,或受一 个已成立的政府的成文法的约束,父亲已不再具有任何权力来管辖儿子 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然而,倘若因为超越自然规律而可能发现些许缺陷,有人无法达到这 样一种理性的程度,即被认为能够了解法律,并因此能在这种规则下生活的程度,他就不能成为一个自由的人,也不能让他根据自己的意志恣意而 为(因为他不了解自己的意志应该有限制,他没有悟性作为他意志的正当 指导者)。在他自己的悟性不胜此任的时间里,他还要继续接受他人的监 管。因此精神病患者和白痴从来不能脱离父母的管束。胡克尔在《宗教政 治》第一卷第七节中说:"一个孩子,他还没有达到能正确运用理性来指导 自己的年龄;一个白痴,由于自然的缺陷而从来不会正确运用理性来指导 自己;还有第三,一个精神病患者,现在还不会运用正确的理性来指导自 己,他们只能用他们导师那指导自己行动的理性来指导自己,为自己谋求 福利。"所有这些,似乎不外乎是一种责任,上帝和自然把它交给人类和其 他生物,让他们保护其后代,直到他们能够自立为止。这很难被看做是父 母享有王权的一个例证。

我们生而自由,同时生而具有理性。但这并不等于我们就能实际运用 这两者:年龄带来自由,也随之带来了理性。我们可以从中发现,自然的自 由和服从父母是一致的,二者根据的是同一个原则。一个儿童依靠他父亲 的权力与理智而自由,在他具备了自己的理智之前,他父亲的理智将一直 影响着他。一个责任年龄的人的自由,和一个尚未达到那个年龄的儿童对 他的父母的服从,二者是那样一致,却又是那样地迥乎不同,甚至拿父权 说来论证君主制的最盲目的人们,也不得忽视这一不同;最顽固的人也不 得否认它们有着一致性。因为,倘若他们的学说完全正确,如果亚当的合 法继承人现在已经知道,并且根据这一资格被推立为君主,被赋予罗伯 特·菲尔麦爵士所说的所有绝对的无限权力。如果他在继承者一出世就死 去了,这个孩子,纵使他如何自由、如何至高无上,在年龄和教育给予他理 性和能力来管理自己和他人之前,他就一定不听从其母亲和保姆、导师和 监护人的指导吗?他的生活的需要、他身体的健康和他心灵的培育,都决 定了他要受别人而非自己的意志的指导,然而,有人会认为,此种限制与 服从并不符合或剥夺了他有权享受的那种自由或主权,或将他的王国丧 失给在他未成年时管教他的那些人吗?对他的这种管教,只是让他更好和 更早地具备行使其自由或主权的能力。倘使有人问我,我的儿子什么时候 可以达到自由的年龄?我会回答说,那就是他的君主可以亲政的年龄。睿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六节中说:"然而,一个人在什么时候 才可以被认为是已经达到了这样的可以运用理性的地步,足以使他能够 了解那些他必须用来指导自己行动的法律,关于这一点用感觉来辨认要 比用技术和学问来决定容易得多。"国家自身认识到,而且也承认,人们要到某一时期才能开始如同自由 人一样地行动,因此,直到那时以前,不要求他们宣誓效忠服从,或对他所 在国家的政府表示其他公开的承认或服从。

因此,人的自由,以及根据自己的意志而行动的自由,其基础是他具 有理性,理性能指导他理解支配他行动的法律,并让他明白他应该在何种 程度上听从自己的自由意志。在他具备理性来指导自己行动之前任由他 享有无限制的自由,并不是给了他本性自由的特权,而是把他投入到了野 兽之中,使他在等同于野兽的不幸状态之中,大大低于人所处的状态。这 就是授权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的根据所在。上帝指示他们去管教自己的 子女,把适当的慈爱和关切赋予他们,以此调节他们管教子女的这一权 力。在子女被这一权力约束的期限之内,他为了有利于子女,就按照他的 智慧所计划的那样,行使这一权力。

但是,通过什么理由可以把父母对子女的关照推论成父亲的一种绝 对的、专横的统治呢?父亲这项的权力,只能是以他认为最有效的管教方 式,来使他们的身体健康有力、使他们的心灵纯正奋发、使他的子女具备 一些很好的东西,成为对他们自己和对别的人最有用的人。如果这个条件 有必要,也可以让他们在自己有能力时为自己的生存而工作。然而,对于 这项权力,母亲也是和父亲一样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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