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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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学生创业政策大搜索
大学生自主创业随着扩招的到来,成为越来越热门的话题,你适合自主创业吗?想创业应该怎么办?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你正准备创业吗?你曾想过创业却不得要领吗?你想了解创业的相关政策吗?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何申办?
(1)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体或者家庭,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职业状况,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要具体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①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②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食品卫生有关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③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④旅店业、刻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审批的其他行业或经营项目;⑥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具。未经市社文委审批用意立项,经营单位擅自对经营市场所进行装修和购进有关设备的一律不予审批。
2.文化娱乐项目如何申办?
申请开办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出具以下证明文件:①办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场所及经营理由的书面报告;②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应注明单位经济性质);③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④设施、设备资料;⑤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⑥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在文化娱乐项目中,四区范围内歌舞厅、卡拉OK厅、保龄球、电子游戏项目统一有昆明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审批(昆明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简称市社文办)。其余如台球、棋牌室、音乐茶座等项目由区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其余县(市)范围的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由各县(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其中歌曲厅、卡拉OK厅、保龄球、电子游戏项目的具体审批程序为:申办单位向市社文办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后,由市社文办牵头会同公安、工商和教委(电子游戏项目)、体委(保龄球项目)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查看(电子游戏经营点必须是综合性场所,且不得在学校200米半径以内),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其联合上报昆明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审判立项;经审判立项的单位,需在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场地的装修、设备的引进(电子游戏项目所进机型需报社文办审核)和验收等工作;验收合格,经市社文委批准,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许可正,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3.书刊零售经营许可正如何申办?
申办单位或个人按所在辖区的范围,向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经营场所有效的材料证明(使用房屋的证明材料);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场地察看后,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户持文化经营许可正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如何申办?
音像制品批发:(1)据国务院及文化部有关规定,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承担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业务,音像制品总批发业务由国有单位承担。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总批发业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2)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的单位,需具有以下条件:①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业务场所;②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③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3)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的单位,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文化部审批。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1)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报送有关证明材料:①申请报告;②场地使用证明;③上级主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有关证明文件;④大资金来源合法证明;⑤经营管理规章。(2)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户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经营执照。
5.公众电脑屋如何申办?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浏览、查询、登陆等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实行安全许可、资质认证、登记注册制度。办理程序如下:(1)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企业名声预先核准通知书;(2)到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督部门进行安全培训,申办昆明市公众电脑屋安全许可证;(3)到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办公众电脑屋资质认定手续,审核合格后办法统一制作的电脑屋行业资质证书;(4)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6.饮旅店业等级证如何申办?
(1)经营者持有效证明到市物价局领取有关申请表。(2)经营者按申请表所列内容认真填写后交回物价局。(3)物价局按企业申报表填写内容和要求派员进行实地勘察,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4)市物价局按实评结果发给经营者相应等级证。
三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订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从业资格
第五条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从业资格:
(一)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三)在本专业岗位,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第六条从业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执业资格
第七条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第八条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九条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订、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并组织考前培训和对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培训要坚持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考试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审定命题;确定合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注册
第十七条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九条申请执业资格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并能坚持在相应的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必须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及工作规范,并负责检查监督关键岗位的执业人员上岗及执业情况,对违反岗位工作规范者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已在须由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取得执业资格者,必须调离关键岗位。
罚则
第二十二条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五条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鉴定认为水平相当,经批准确认,可视为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把取得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培训、发证、注册等工作费用的收取,必须经当地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严禁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