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元仁朱长根
镇海县城,县长张感尘在人民抗日运动的影响下,联络进步人士成立了县抗日自卫会和所属的政治工作队。但不久因县政府改组被调离,政工队长徐肇宗遭国民党县党部猜忌而辞职,政工队指导员周朴农(中共地下党员)、总干事徐培文被迫相继离开,而始终未能发挥领导全县抗日运动的作用。镇海各抗日救亡团在这种没有一个全县性联合的领导机构的情况下,却仍能以民间组织出面,彼此遥相呼应,在全县汇成了一个声势浩大的群众性爱国运动的场面,反对大汉奸傅筱庵的斗争,就是其中的一幕。
傅筱庵是镇海人,经商上海,是个拜倒于帝国主义脚下的买办资本家,政治上极为反动。远在1927年大革命时期,傅筱庵在镇海县城内的房屋等逆产,曾被查封过一次。抗日战争开始后,日军占领上海,傅筱庵堕落为汉奸,充当日汪伪政权的上海市伪市长,消息传来,引起镇海人民切齿痛恨,认为这是镇海人的奇耻大辱,非大张旗鼓声讨不可。
1939年5月,国民党镇海县党部召开全县各抗日救亡工作团负责人汇报会议,意图控制全县救亡团体,结果弄巧成拙,反给各救亡团一个接触、联系的机会。那天到会的有城区、龙山、小港、横河、岩一、霞浦、柴桥等7个救亡工作团的代表。会前,7个团的代表进行接触,大家都看出县党部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不是出于真正的抗日,决定在会议上一致提出要求,举行一次全县性的声讨汉奸傅筱庵的群众大会。果然县党部特派员黄秉魁,不赞成举行讨傅大会。各代表说:“举行讨傅大会是伸张镇海人民的民族气节,党政机关理应大力支持。”黄只得勉强表示“此事和江县长商量后才能决定,你们要写一份请示呈文给县政府,等候批示”。会后7个团代表又秘密地开了一次会议,决定趁热打铁,于7月7日举行“镇海人民声讨汉奸傅筱庵大会”,并且商定了会场地点、会场布置、标语口号、合唱歌曲、示威游行线路、烧毁傅筱庵的家庙和住宅,查封傅逆财产、组织一万人参加大会的行动计划。同时又商定送县府的请示呈文,在开大会前一天下午送去,使县府措手不及,来不及作出“不准”的批示。
举行大会那天,天气晴好,全县各救亡团团员及群众像怒潮一般涌入小校场。岩一救亡团的大刀队入场时掌声雷动、口号声此起彼落,显示了镇海人民同仇敌忾的热烈气氛。大会开始时,不见县长和特派员到来,县府只派一个教育科长沙济川为代表,激起群众义愤,高呼“沙济川滚下去,叫江志航出来”。沙济川回县府请示,迟迟不来。主席团决定,由主席团7人同去县府邀请县长,并向到会群众说:“如果我们也久不回来,就把队伍拉到县府去,要求县长接见。”
主席团7人直奔县长办公室,县长江志航开口就问:“今天大会是谁主张召开的?”主席团代表答称:“是特派员召开7个救亡团负责人会议决定的,并向县政府写了请示呈文。”江说:“我们没有看到你们的呈文,也没有批准你们开会。”主席团毛尹说:“江县长,今天大会是不合法吗?”“没有批准,当然不合法!”江志航板着脸说。毛尹气愤地斥责:“那么县府派教育科长代表县长去参加大会,也是不合法了?”这句话弄得江志航哑口无言。主席团成员又说:“傅筱庵当汉奸,人民要打倒他,这是发扬民族正气,你是一县之长,应与傅筱庵划清界限!”江气急败坏地说:“我与他没有关系。”这时跑进4个警察来监视主席团人员,恰好群众队伍浩浩荡荡开进县府来了,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打倒汉奸傅筱庵”等口号。江志航惊慌失措,4个警察呆若木鸡。正在这时,唐爱陆对大家说:“今天举行反汉奸傅筱庵大会,这是镇海人民的正义行动,县政府不会阻止的,请大家回去开好大会。”江志航也只好勉强地说:“大家不要误会,你们开大会的报告,我没有看到,所以没有批,会既然开了就开吧!”这样主席团就带领群众队伍回到会场。沙齐川仍代表县政府出席大会。
主席团登上台,宣布大会开始。主席团一成员向大会报告邀请江县长的经过,群众高呼“请沙代表讲话!”沙齐川被迫讲了几句。接着,主席团成员李倜民(横河救亡团代表)、毛尹(岩一救亡团代表)和龙山救亡团代表等先后讲了话。他们讲话都义正词严,痛斥汉奸卖国贼傅筱庵的罪恶,也击中了一切公开和暗藏的汉奸卖国贼。会场充满着同仇敌忾、气壮山河的战斗气氛。大会从上午8时开到下午3时。在游行示威时,主席团为了坚持长期斗争,临时改变了“烧毁傅筱庵家庙”和“捣毁傅宅”的两个决定;但游行队伍经过傅宅时,愤怒的群众还是捣毁傅宅大门的门面,并贴上了封条。游行毕,大会胜利结束。
镇海人民声讨汉奸傅筱庵大会的正义行动,使镇海县抗日救亡运动达到了一个高潮。1939年12月,国民党政府掀起了抗日战争时期第一次反共高潮。随之而来的,国民党各级地方政府,对群众的抗日救亡组织,也由嫉视而采取公开的压制、打击的手段。同时,各级救亡团体的成员(失学、失业青年)有的迫于生计,各谋出路,有的正式投奔抗日的革命队伍。这样,各救亡团体的力量逐步削弱,活动也逐渐收缩、停止下来。领导救亡团体的中共地下党员视机把工作的重点转向农运。
(选自《同仇敌忾抗日寇》,毛元仁、朱长根《镇海人民爱国救亡运动纪略》一节,标题编者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