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全国政协常委会上的讲话指出,要造成“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态势,这“三不”其实就是“三靠”,即靠自律,靠监督,靠制度,其中的关键是靠制度。我到芬兰有过一次考察,芬兰通过反腐制度的日益完善,成功地解决了反腐防腐这一世界性难题,成为世界最廉洁政府。
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透明国际”,对世界各国政府的廉洁情况做调查、分析、统计。调查资料设“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两个主要项目,下面设置若干细目,量化打分,积分最高的政府为“最不廉洁政府”,积分最低的政府为“最廉洁政府”,芬兰一直排名为世界廉洁政府之首。这个国家也曾经有过因为“政府官员腐败危及国家稳定,国民关注反腐,反腐败成为畅销刊物头条新闻”的历史,而现在的芬兰政府是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主要原因是芬兰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深入人心的廉洁文化。
芬兰没有反腐败的专门法律和专门机构,也没有腐败这样的字眼,而是只使用了“行贿受贿”一词,腐败这样的字眼在芬兰是相当沉重的。腐败是无能和政治腐化的代名词,是刑事犯罪的一种。因此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则或监督机构都可以对腐败加以纠正,从宪法、刑法、民法、行政管理法到伦理道德都有反腐防腐的作用。政府公务人员如果收受现金、金银珠宝、家用电器、低息贷款、免费旅游等不论多少都可视为“受贿”,如果被指控受贿的罪名成立,将被立即免职,然后按司法程序处理。行贿受贿受到的惩罚,根据罪行严重程度从一般性罚款到判处四年以上监禁。法律还规定,禁止公司在国际贸易中通过行贿促销。政府、国会分别设立财政监察局和国家财物检察局,对政府和国家的各项开支实施经济监督。比如使用公款购置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采购商品价格、质量在多种报价中是否为最佳选择;政府官员是否用公款采购个人物品或徇私舞弊等,都会受到监督。
为了有效遏制政府官员、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芬兰建立了严密的内控机制:一是坚持集体决策。芬兰人认为如果决策过程中一个人说了算,行贿者为了达到目的就会集中其资源和智慧来贿赂决策者,就会导致腐败,相反如果集体决策,行贿难度就会大大增加。集体决策制度一头有效遏制行贿者,另一头堵住了受贿人。二是决策加了两道“防盗门”。芬兰所有政府机构都设有审查官,审查官对国会负责,该职位不高,但具威慑力。行政长官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疑并进行独立调查,如果行政长官一意孤行强行通过某项决定,审查官可以拒绝签署意见,使得决议无效。这样一来政府的所有决策都会遇到两道关口,一是行政首长,二是审查官。
为了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权力侵害,芬兰建立了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当局被起诉的相关案件,议会也有监督职能。根据《部长责任法》,如果各部委官员有不法行为就会受到议会指控,不法行为包括在官方活动中接受不合法的援助,以官方身份损害国家利益等。被指控人可以在某段时间向议会做出解释,如果最后认定其违法,就将受到特别高等法院处理。“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构中最高监察官,这个层次的监察官,根据宪法监察各部委长官及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履行职责情况。
20世纪20年代芬兰参考了瑞典模式,在议会中设立了监察员,对各级法院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官通常由著名的法律专家担任,每年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普通公民对法官的举报。芬兰任何公民都有自由举报的权利。
健全的监督机制产生了诚实守信的廉价文化。芬兰从高素质人群中招收公务员,对公务员的考核严格把关。大学生毕业后进入公务员队伍,第一课就是要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收受礼品的上限是多少。在芬兰流传最广的一句话:公务员可以接受一杯热啤酒和一个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就麻烦了。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界限大概20欧元,相当于人民币200元,高出此限的礼品,要依法上缴归公,否则违规。对于公务员因公出差,各部门年初就有计划,出差目的、期限、报销数额都很明确,对部局级高官,涉及重要政务的出访都必须经总理或国会批准。
我国和芬兰社会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但以权谋私的腐败产生的环节却大同小异,反腐防腐的监督大相径庭。芬兰的反腐集中起来一句话:反腐倡廉靠机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建立健全管用的肃贪反腐机制,建设诚实守信的政治文化,造成全民反对腐败,公务人员自觉抵制腐败的氛围,这是我们应该而且能够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