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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天津运河的维修

明清时期,对运河进行维修有两种情况,一是疏浚河道,即挑挖河中的淤泥,或清除河中的其他障碍物,使河道畅通,避免漕船胶浅。一是修筑堤岸,即通过各种方法加固堤岸,防止被河水冲决,以保证漕船畅行。

一、维修规定

明清时期,运河是从南方输送漕粮至京师的生命线,所以政府对运河的维修非常重视,制定了众多相关政策。这些政策虽然是关于整个运河而不是专门针对天津运河制定的,但天津运河是整个运河的一部分,所以这些规定对其也同样适用。

明朝,对修河人夫实行优免政策。如宣德八年(1433年),“令沿河无军卫处,免其民杂泛征科,专修河道”。景泰六年(1455年),奏准“修河人户免养马”。另外,为保证夫役专修河道,免被他用,明政府又令“诸闸、坝、洪、浅夫,官员过者,不许拘令拽船”。

对河道疏浚时间、堤岸修筑尺寸,明政府也有规定。如天顺二年,“令河道三年一次挑浚”。弘治二年(1489年),“令各处河堤每年增高一尺,阔一尺,管河官年终具数奏闻”。

对维修河道的官员和费用,明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政策。“凡漕河事悉听掌管官区处,他官不得侵越;凡所征桩草并折征银钱,备河道之用者,毋得以别事擅支;凡府州县添设通判、判官、主簿、闸坝官,专理河防不许别委。有犯,行巡河御史等官问理,别项上司不许径自提问”。

为了保证河道畅通,不误漕粮运输,明政府对不及时维修运河,导致漕船浅阻之官员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政策。规定“军卫有司官员悉听漕司河道衙门及巡仓巡御史参题,照依运官参降事例,阻浅十日,该管有司军卫罚俸半年;阻浅二十日,罚俸一年;阻浅一月,军官降一级,回卫差操,有司降一级,赴部调用,管河郎中照才力不及事例降一级,调外任,河道都御史听南北科道、巡盐、巡仓御史参奏定夺”。可见,如果河道淤浅,根据造成漕船停阻的时间,管理漕河的相关官员,即军卫有司官员、管河郎中、河道都御史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外,对于修筑堤岸不坚固的官员,明政府也制定了处罚制度。万历十五年(1587年),下诏:“河道堤防节年修筑不坚以致冲决,该管官五年内者,巡抚夺俸三月,道官降俸一级,内养病致仕者,不许推用,见论劾者,从重议处,余年远者姑免究。”

与明朝相比,清朝制定了更多与维修运河相关的政策,下面略举几例加以说明。

根据运河堤岸修筑不坚、或冲决不报、或报而不实、或报而过期等情况,清政府对各级管河官员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政策。如顺治初年规定,黄运两河堤岸,如果因修筑不坚,一年内无故被冲决,“管河同知、通判、州县等官各降三级调用,分司道官各降一级调用,总河降一级留任”。如果是因异常水灾,堤岸被冲决,“专修、督修官皆住俸,修筑完日开复”。如果本汛堤岸冲决,但隐匿不报,而别指他处申报,“加倍议处”;如果黄运两河堤岸在修筑后一年外被冲决,“管河等官革职,戴罪修筑,分司、道员住俸督修,完日开复”。如果本汛堤岸冲决,但隐匿不报,而别指他处申报,“管河等官降二级调用,分司、道员降一级调用,总河不详查具题,罚俸一年”。如果堤岸冲决少而申报多的,“降三级调用,转详官降二级调用,总河不查实具题,降一级留任”。另外,无论堤岸是在一年内还是二年内被冲决,“遇有冲决地方,限十日申报,逾限者降二级调用”。此外,如果沿河堤岸不能先期修筑,以致漕船阻滞,“经管官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总河罚俸六个月”。

由于河道关系重大,为防止“修筑不坚,防守怠玩”之弊,康熙十五年(1676年)加重了对河道经修官和防守官的处分。规定“黄河堤岸,仍定限一年,运河堤岸,仍定限三年,黄河堤岸半年内,运河堤岸一年内冲决者,经修、防守等官皆革职,分司、道员降四级调用,总河降三级留任。黄河堤岸过半年,运河堤岸过一年冲决者,经修、防守等官降三级调用,分司、道员降二级调用,总河降一级留任。如已过年限冲决者,管河各官皆革职,戴罪修筑,分司、道员住俸督修,工完开复,总河罚俸一年。若年限内冲决,经修之官已去,仍将经修官与防守官一同处分。其年限内本汛堤岸冲决,别指他处申报者,经修、防守等官皆革职,分司、道员降五级调用,总河不查实具题,降三级调用,其余仍照旧例”。

将以上顺治年间和康熙年间对河道官员的处罚制度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后者比前者更为严厉,并且增加了对河道经修官的处罚,这一点前者没有涉及。

为了使河道能被更好的维修,清朝制定了查勘河道的相应办法。乾隆五年(1740年),规定“每年汛过之后,令该管道府查勘一次,如有应行修理之处,即指示兴修。每三年,总督亲查一次,倘有淤阻浅废,怠于浚修者,即指名题参,严加议处”。可见,管理河道的道、府官员每年对河道查勘一次,总督每三年对河道查勘一次。

另外,为防止黄、运两河厅汛官员借维修运河之机虚冒钱粮,清政府又规定了河道工程上报的方法。如嘉庆八年(1803年),规定“凡有添筑埽坝等工,如勘明实系紧要处所,万难稍缓者,仍著各河臣一面上紧抢护,一面于兴工后,即将新工地名段落,确实声明,并各工长宽高厚丈尺若干,约需银数若干,逐一分开详悉具奏,以便交部查核,不得仍称一带等处,语涉含混。其寻常各工,仍俟估报后再行兴修,庶于国帑工程,均归核实而杜浮冒”。即根据需要维修的工程是否紧急,实行不同的上报方法。如果是紧急不能稍缓工程,一面兴工,一面上报,上报时要将情况详细说明,不能含混不清。如果不是紧急工程,先上报后兴工。

二、运河维修

(一)河道疏浚

南北运河在各自的流经途中汇入多条河流,一些河流含沙量较大,如汇入南运河的漳河,汇入北运河的沙河,都是含沙量大的河流,这些河流汇入南北运河后,增加了运河的含沙量。另外,运河水在流动的过程中,会把沿岸的泥土冲入河内,这样日积月累,河底泥沙日益积高,逐渐形成浅滩,当漕船经过时,就会被淤阻。运河浅滩除了淤阻漕船外,还会对运河堤岸造成威胁,“运河两岸,险工林立,而所以有险工之故,则淤滩致之,东岸有滩则水侧注于西,西岸有滩则水侧注于东,侧注之势偏刷堤堰……”因此,为保证河道的畅通,明清两朝对南北运河的疏浚之役频频兴起,首先,明清时期天津南北运河疏浚之役非常频繁。明代疏浚运河之役十四次,清代疏浚运河之役十一次,如果单用这两个数字与明清两朝各几百年的统治时间相比,运河疏浚次数并不算多。但是由前文可以得知,明清时期南北运河两岸都设有专门疏浚河道的浅铺和夫役,他们随时对河道进行巡查,遇有淤浅及时疏浚,这种疏浚具有经常性和不定性,其规模也不会太大,所以明清史料中不可能对其一一记载,因此,所记载的疏浚显然不是上述经常性的疏浚,而是在其之外,对河道进行的较大规模的、有史料记载的疏浚。这样,明清时期,南北运河在有经常性疏浚之外,还有所记载的这么多次规模较大的疏浚,从而可以想见其疏浚之频繁。

其次,明清时期疏浚河道有两种方法。“疏浚状况”一栏中可以看出明清时期对河道疏浚的两种方法,一种是对河道中的淤滩进行挑挖,也就是将河道中的淤泥挑挖上岸或者运往别处,从而使河道畅通,记载大都是这种情形,这也是明清时期疏浚运河最常用的一种方法。第二种方法是顺溜开漕,冲刷泥沙,所记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正月,对南运河进行的一次疏浚,“因上年漳、卫并涨,沙淤甚多,勘明可缓办者九十一段,余四十五段淤宽难挑,请顺溜开漕,流刷浮淤”。这种方法应该与清人沈兆沄在其《蓬窗随录》中记载的方法大致相同,“凡有淤滩,皆以川字河之法深浚沟槽,水到引入槽中……”这种方法适合于淤滩面积较大,难以挑浚的情况,即不是将淤泥挑挖出河道,而是在有淤滩之处挑挖深沟,把水引入沟内,这样就减少了河水流淌的面积,加速了其流动的速度,从而达到冲刷淤泥的目的。这种挑浚方法又可以称为束水冲沙法,但因为这种方法仍将淤泥留在河道中,所以是一种不彻底的、应急性的河道疏浚之法。

除了以上两种疏浚河道的主要方法外,清朝乾隆年间还曾经在北运河支汊、漫滩、横浅之处“照束水坝之法,束水归槽”,实行层层截障。这种方法最初是“用通仓变价旧米袋,囊沙紧扎,三路层铺坝外,水大时听其漫坝畅行”。后来因“用袋囊多须工费,改为柴草土坝”。

乾隆十二年(1747年),因运河水积沙浮,昼夜冲刷,柴草坝随时加镶至三、四、五次,但是“迨伏秋水发,俱漂没无存”,于是第二年,建筑土坝,“量加高厚,如有汕刷,临时加镶”。

乾隆十三年(1748年),因土坝是用从河道中挑挖出来的沙土筑成,很不坚固,并且修筑土坝的地方,“惟坝口刷深,离坝十余丈水势已缓,沙即停留,更甚于漫流之处,及遇河水骤涨,大半冲倒,反积河中为埂”,于是仓场总督书山等奏请停止修筑束水土坝。

乾隆十四年(1749年),直隶总督陈大受上奏,认为“束水坝座正河可以不筑,惟堵塞汊河,阻其旁泄,于河道有益”,并且筑坝物料仍用秸柴。第二年,接任直隶总督的方观承也奏请从是年始“有汊河处仍行修筑(束水坝),无汊河处即行停止”。于是停止修筑正河束水坝,而只在汊河处修建。

乾隆十七年(1752年),因汊河处修筑的柴草束水坝“每值山水涨发,河流汹涌,水未堵而坝已冲,柴草荡漾,益多阻塞”。另外,“水小之时,中泓甚浅,虽支汊有坝,无从收蓄”,于是仓场总督鹤年奏请将汊河处修筑束水坝也一概停止,原来修筑束水坝所动用的红剥银“仍还旗丁,以为起剥费用”。至此,北运河束水坝仅实行了六七年的时间便告终结。

再次,天津南北运河在疏浚次数上存在很大差异。记载南北运河疏浚次数共为二十五次,其中十六次是专门针对北运河进行的,占总数的64%,八次是对南北运河同时进行的,占总数的32%,一次是专门针对南运河进行的,占总数的4%。虽然这些统计数字具有不全面性,但也可以大体反映一些情况,即北运河挑浚要比南运河频繁得多。这一统计结果也与南北运河的实际情况大体相符,明清时期,北运河含沙量比南运河大,史料中关于北运河多沙的记载很多,如《畿辅通志》记载北运河又称白河“两岸皆白沙,不生青草,故名”。《天津县志》记载北运河“性悍多沙”。另外,北运河还易于迁徙,“河身宽,水散,并无正槽,最易停淤”。而南运河相对北运河来说则是“漕渠甚敛,而流甚深,渠敛则流专,流深则渠”。这种情况就造成北运河淤浅要比南运河多,相应的,前者疏浅之役也要比后者多。

为了疏浚南北运河,明清时期置备了许多挑挖器具。如明朝的兜杓,刘天和在其《问水集》中记载:“惟用兜杓数千具,治河官夫遇浅即浚,此外,运舟各携四五具,二三百舟即可得千余具,合力以浚,顷刻而通。”除兜杓外,还有专门用于河道疏浚的船只、铁扒、尖锄等器具,据史料记载,嘉靖十五年(1536年),奏准山东、河南、南北直隶“凡临河州县各造上、中、下三等船只,并置铁扒、尖锄,疏浚淤浅”。

清初,因杨村至通州河道弯曲,易于淤阻,于是设刮板四十副,“每副需夫二十五名,俱系临时雇募”。

乾隆二年(1737年),因“管领无人,众心涣散”,于是裁去刮板十副,只设三十副,“每副设夫头一名,令其随时雇夫挑挖淤浅”。

乾隆十一年(1746年),北河六汛增造垡船六十只,召募汊夫一百八十名对其掌管。

乾隆十三年(1748年),因额定刮板三十副不敷用,仓场总督书山等请再添三十副,以资挑浚,“所刮泥沙运上垡船,载往空处堆积”。

乾隆十四年(1749年),直隶总督陈大受认为“刮板一项已添置备用,惟垡船装运住泊守候,殊属无益,而挖淤之锨爬等项亦器小难施,请将垡船及挖浅器具俱行裁汰”。

乾隆十五年(1750年),将旧设划船改为刮板。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因北运河六汛刮板额设浅夫不敷用,于是将其中杨村汛之额设刮板五副,裁去二副,每副用夫由原来的二十五名改为二十名。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因杨村至通州之北河一带停沙横浅之处很多,重运漕船在起六存四之外,还必须多方剥运才能挽行,“旗丁未免滋累”,于是经漕运总督毓奇奏请,在通州、蔡村各添设一汛,每汛“添设汛弁一员,刮板五副,浅夫一百名”。此后,刮板的数量还有添减之变化,到了光绪年间,“新旧额设刮板四十三副,浅夫八百六十名”。

以上是清代挑挖北运河之器具的设置沿革,由此可知,清朝为挑挖北运河之淤浅,设置的器具比明朝多,有刮板、垡船、锨爬、划船等,并且其数量增减不一。

(二)堤岸修筑

除了挑挖淤浅,疏浚河道外,为了保证河道畅通,明清两朝还对堤岸进行修筑,或者建造减水坝,开挑引河,以防水涨冲决堤岸。“国家大计在转输,转输资漕渠,漕渠资堤……”因此,明清两朝对运河堤岸的修筑也极为重视。

南运河堤岸卑薄,再加上“盐徒盗决,以图行舟私贩”,或“鹻薄地土盗决,以图淤肥”,或“对河军民盗决,以免冲决彼岸”等原因,就导致即使在河水盛涨不多的情况下,南运河堤岸也常常决溢,“沧、徳、天津之间河决,无岁无之”。

北运河在流经途中汇入了众多大小支流,“悉至武清县丁字沽注于白河,故一遇雨涝,白河满溢,武清县耍儿渡口、南蔡村等处冲决堤岸,坏民田庐”。因此,武清县的耍儿渡和蔡村附近的北运河堤岸经常被冲决。

由于以上原因,明清时期南北运河经常决溢,从而使堤岸修筑之役也频频兴起,明清时期,对天津南北运河堤岸进行维修有如下几种方法:

1.筑堤

嘉庆《大清会典》记载:“堤之式有大堤,有月堤,有越堤,有遥堤,有缕堤,有格堤,有撑堤,以土或石为之。”在这七种堤式中,其中大堤、月堤、越堤、遥堤、缕堤五种堤式适用于南北运河。大堤,即运河主堤,“月堤,首尾属于大堤,河流逼近堤根者,于大堤之外,如式圈筑。越堤,形式与月堤相仿,堤外围住,使水绕越而过。遥堤,离大堤稍远,筑堤以为重障。缕堤,水缓之处,单堤兀立,以资收束”。根据修筑堤式的不同,可将明清时期对堤岸的修筑分为两部分进行论述。

(1)大堤的修筑

从中可以看出,明清时期对运河大堤的修筑分为决后堵塞和预先修筑两种情况。属于决后堵塞的,中所标序号为1、4、5、8、9、11、12、13、16、17、18、22、23、24、25、27、29、30、31、33、34、54、58、60、61、66、67的即是,这种情况是因久雨或者水涨,堤岸被漫溢、冲塌,官府发军民夫役对其修筑。属于预先修筑的,中所标序号为2、6、10、14、15、19、20、21、28、32、49、50、56、62、63、64、68、69、70、71、72的即是,这种情况是因为堤岸坍塌、卑薄、残缺,恐水大之时被冲决,因而预先对其进行加固。

关于修筑堤岸,必须遵守“五必五毋”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必择坚实好土,毋用浮杂沙泥;必干湿得宜,燥则每层须用水洒润;必于数十步外平取尺许,毋深取成坑,致妨耕种,毋仍近堤成沟,致水浸没;必用新制石夯,每土一层,用夯密筑一遍,次石杵,次铁尖杵,各筑一遍,复用夯筑平堤。根宜阔,堤顶宜狭,俾马可上下,谓之走马堤,毋太峻,水易冲啮;凡帮堤必止帮堤外一面,毋帮堤内,恐新土水涨易坏”。

关于车马行人路口之堤,“必两箱各筑阔厚斧刅衬堤,俾车可上下堤面,边箱路口各限以横埋丈余圆木,上覆以土。守堤者每遇践踏木露,即仍以土覆之,堤内外柳株稀少者补植之”。

另外,关于修筑堤岸的高度及测量方法,明人刘天和在其《问水集》中有说明。修筑堤岸的高度,“率以高一丈,或一丈二尺为准”。由于地势高低不一,如果用肉眼看,很难准确测量堤岸的高度,所以筑堤一般以高阜或平地高若干为准,然后逐段用平准法打量,“余新制水平稳而不摇颇准,因地势高下而低昂之,俾堤面远近高下一律”。但平准法使用起来极难,“须水面浮板,并于上两端小横木,并前木表横板之厚薄、长短、广狭皆极其均停端正而打量之,人目力详审,且再三试,果无差忒而后可凭也”。

以上是关于明朝修筑堤岸的方法,清朝筑堤也有规定的方法。雍正《大清会典》记载了筑堤之取土方法、筑堤方法、工价的规定。“筑堤取土,或百丈外,或里余,近者离堤二十丈,或十五丈外取土。每堆土六丈为一皮,杵三遍,硪一遍,层层杵硪,以期坚固经久。又,挑河之土,即取筑堤,每土一方,价银一钱二分。筑堤每实土三分,用硪夫一名,价银八分,其河与堤,不兼算土方工价”。嘉庆《大清会典》更为详细地记载了修筑河道堤岸的尺寸及方法,“土堤高一丈者,上宽三丈,下宽十丈,先将本土铲铺平整,施以水硪,然后加以新土,层层泼水夯硪,以签试不漏为度,堤顶加培高厚,则筑子埝。无堤处所,则筑拦堰以资捍御。堤身漫缺,则筑圈堰以障口门”。

值得注意的是,清朝有一个特殊现象,那就是在运河处处筑堤的同时,只有南运河上静海县之独流镇至杨柳青四十里,“东岸有堤,而西岸无堤”;又自杨柳青至天津三十五里,“东岸有堤,西岸止有商人捐筑小埝,高不过三尺”,对于这两处堤岸,“官不请修,民不加筑,由来久矣”。并且道旁立碑,规定永不许筑堤。清朝这一做法是有一定缘由的,众所周知,天津海河为南北众水所归,白露以前潮汐一日两至,再加上夏秋季节汛水涨发,南北之水汇皆汇集于天津,“四望弥漫,骤难归海”,而独流、杨柳青一带,“东近运河,西连淀池”,并且其西岸没有筑堤,这样涨溢之水就可以宣泄入淀池,成为“运河天然之滚水大坝也”,从而避免了东岸被冲决。此正是所谓“非堤何以障之,非堤无以束之,独流迤南是也;无堤则散缓无力,而无溃决之忧,无堤则盈科后进,而得潴蓄之利,独流迤北之西岸是也”。

(2)缕月堤的修筑

从中可以看到,清朝乾隆年间有三次修筑运河缕堤、月堤的记载。

第一次是在乾隆二年(1737年),在南运河上修筑月堤。此次修筑月堤,先是由署河臣顾琮奏请于南运河“岸外相度形势,远筑高宽月堤”。后经大学士鄂尔泰勘明,“岸外地势低洼村落田园,自河干可以俯视,静海、沧州城郭逼近河堤之下,寔属堪虞”,并且认为“修筑月堤,系经理浊河之切务”,于是令署河臣顾琮“酌量工程平险,次第题请兴修”。

第二次是在乾隆四年(1739年),在北运河上培筑缕堤、月堤。此次培筑缕堤、月堤,也是河道总督顾琮先上疏奏称北运河的李家庄、十百户、中丰家庄、甘罗寺、下坡庄、河西务等处堤坝,工程险要,应培筑高厚,建议“李家庄缕堤外面,加培三十九丈,缕堤后旧月堤,加培二百丈;十百户临河缕堤加培一百丈,月堤二百六十丈,月堤下建筑隔堤五十丈;中丰家庄筑重堤一百八十丈;甘罗寺庄东筑重堤一百八十丈;下坡庄临河缕堤上面建顺势挑水板坝,长十二丈五尺;河西务临河排桩后堤工,城北草坝后月堤西夹空处,均加培填筑”。此时得到工部议准。

第三次是在乾隆五年(1740年),再次于北运河上加高培厚缕堤、月堤。此次缕堤、月堤之加培仍是直隶河道总督顾琮先上疏言:“北运河东岸,香河等汛、牛牧屯等处缕月堤工;西岸河西务汛、庄合村后等处缕堤,以及王家务汛引河南堤,高家庄、窝北等处堤工,均属卑薄残缺,应加高培厚;下坡庄临河缕堤,实为险要,应筑顺水秫秸雁翅坝工;王家务、高家庄、窝北、庞家湾南引河河身内,淤土积阻,亦请挑挖深通等语。”得到工部议准。

缕堤、月堤、遥堤不同于运河大堤,不是处处都可以修筑的,其要根据运河的地势,来选择修筑何种堤式。总的来说,地势高阜之区,适宜修筑遥堤,而不宜修筑月堤;地势洼下之区,适宜修建月堤,而不宜修建遥堤;地势洼下,又不能放淤(下文将涉及)之区,则宜加帮缕堤。具体来说就是“地势高阜者宜建遥堤,而不宜建月堤,若建月堤于高阜之地,既不能放淤,徒为积水所浸,倘缕堤有伤,水入月堤,势更湍急,断非月堤所能抵御也。地势洼下者,则又宜建月堤,而不宜建遥堤,若建遥堤于洼下之地,不但水至建瓴而下,难以抵御,且使遥堤之内,缕堤之外,可耕之地常为积水深坑,未由宣泄,无益于河,有损于民。此月堤、遥堤义固各有所取,而地亦各有所宜也”。“如堤外地势洼下,既不宜建筑遥堤,而形势促迫,又不能放淤者,则惟归于岁修项下,加帮缕堤,逐年渐帮,数年之后,可以帮至数丈之宽厚,亦与放淤成功之月堤、远筑高宽之遥堤无异矣”。

2.造减水坝,开挖引河

为了防止运河水大之时冲决堤岸,清朝在南北运河的适当位置修建了减水坝,并开挖了引河,以泄涨溢之水。中,所标序号为35、36、37、40、42、44、46、53、57就是对建造减水坝,开挖引河的记载。下面先看一下北运河上修建减水坝和开挖引河的情况。

(1)清朝天津北运河上之减水坝与引河

清朝,天津北运河上共建造了两座减水坝、两个小挑水坝,开挖了三条引河。

第一座减水坝和引河建造、开挖于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此年,北运河决于武清县筐儿港,于是在冲决处,造减水石坝一座,长二十丈,并开挖了一条引河,修筑引河长堤,引运河水注入塌河淀,经由贾家沽入海,从此杨村上下一百余里河平堤固(参见中,序号为35之记载)。此次所挑挖的引河因位于筐儿港地区,所以被称为筐儿港引河,引河堤岸,“自闸口起至海(梅)厂止,北堤长三十一里有奇;又自闸口起至张五庄止,南堤长三十一里有奇;又自张五庄起,至孤云寺止,长四十里……天津县主簿分管……”实际上,筐儿港引河有南北两支,北支“起西掘河,东流径大石桥、朱家马头、张大官庄、梅厂、郭家庄、周家庄、蔡家庄、陈家庄、杨家河出境,入宝坻县韩胜庄,注于塌河淀”。南支“起费家庄,东流径褚家庄、韦家庄、梁家庄、陈彪庄、北王平、张五家庄,注于麦子淀,由腰河入于塌河淀,穿堤而出为陈家沟、贾家口两引河,以入于海,长一百里”。可见,筐儿港减河南北二支在流经不同的路线后,汇合于塌河淀,然后经由陈家沟、贾家口入海。

第二条引河开挖于康熙五十年(1711年)。是年,因河西务工程险要,命监修河工主事牛钮开挖引河,于是在河西务城东,开直河一道(参见中,序号为36之记载)。《通州志》对此次开挖引河也有记载,“(康熙)五十年,以河西务工程险要,(圣祖)亲临指授,命牛钮开挖引河,复以河西务城东有旧河形对新河下口,至三里屯长四百余丈,特命开直河一道”,次年完工,于是“新河之溜移流于西,而东岸大堤之汕刷以免,耍儿渡之冲险无虞矣”。

同年,又在河西务河湾处建造了两个小挑水坝(参见中,序号为37之记载)。

第二座减水坝和第三条引河建造、开挖于雍正八年(1730年)。是年,因河西务一带距筐儿港减水坝稍远,山水暴至,易于漫溢,于是世宗宪皇帝指授方略,在河西务上流之青龙湾,建坝四十丈,开引河导运河水注于七里海,并且还展开宁车沽河道,从而使“七里海水而泻之北塘口上下分泻,运道民生均获安谧云”(参见中,序号为42之记载)。此次所挑引河被称为青龙湾引河,后来改称为王家务引河。《畿辅安澜志》记载:“王家务引河旧名青龙湾引河,在武陵(清)县北,首起香河县红庙,东流入县东北境,径三百户、长林,又东流径塔儿寺、殷家庄、崔家庄、马房、杨家场,又东流径宝坻属大口下哨、李家排,又东为八道沽,又东流径赵家庄、树儿窝、狼儿窝,又东流为油香淀,又东流径高家庄、大白家庄、于家庄,又东流为鲫鱼淀,又东流为东淀,又东流注宁河之后海,穿后海而出,径俵唐儿注于七海里,又东流入曲里海,又东流为宁车沽,又东流与蓟运河会于北塘庄入海,长百八十里……”

筐儿港、河西务、王家务三条引河被开挖后,又经过了三次挑浚和维修。第一次是在乾隆十六年(1751年),“挑浚北运王家务、筐儿港两减河……并加筑其堤岸”。

第二次是在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挑挖筐儿港、河西务两引河。史料记载,此年高宗皇帝巡行河淀,阅视堤防,回銮时经行运河,至临筐儿港察看减河形势,“见坝身出水处高于河底七尺,则遇汛涨时,所减之水下注过猛,易致跌落成坑,排桩不无撼动”,于是降旨,令“于石工之外,接筑灰工十五丈,使坦坡渐平以导其势”。另外,因王家务减河具有“宣泄盛涨,保卫堤工,(使运河水)别由一路入海,不使三岔河之水汇积,尤为畿南水利攸关”的作用,于是高宗皇帝也令“一律疏浚留淤,期于深通易达”。后来,河臣建议于“筐儿港口工外,加筑灰工十五丈,每丈拏溜四寸六分零,每五丈,安排桩一路,地脚满签柏丁,并加筑补筑大小夯灰土……至坝口出水处,河槽北面淤高,应挑展斜长九十丈,自十六丈至六丈折算,均宽十一丈三尺,深二尺”。另外,因王瘸庄起至梅厂东止,淤垫一千四百八十丈,于是河臣又建议“应于河底抽槽,面宽八丈,底六丈,深二、三尺不等”。此外,王家务坝门上首,并迎水海墁南北岸淤土四段,共计一百八十余丈,高五、六尺不等,河臣建议均应挑除,再有“水口中心,应挑河槽一道,长二百三十丈,面底均宽十三丈五尺,深三尺”。得旨,均如河臣所议施行。

第三次是在道光六年(1826年),准从直隶总督那彦成之奏请,“修直隶宝坻县青龙湾引河南岸堤工”。

以上所述之水坝与引河是北运河上规模较大的工程,除此之外,北运河上还建造和开挖了规模较小的水坝与引河。

如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因耍儿渡、东旺、西旺等处堤岸是用沙土筑成,很不坚固,水常涨满溢出堤岸,于是降旨,令在与其相近的杨村之旧河“建减水石坝,以分水势”,此次建造的减水坝“口宽四五十丈,以石铺之,使尾长而斜,坚固修筑”。

康熙五十年(1711年),因“三里浅之二挑水坝偏在上流”,于是降谕监修河工主事牛钮,令“再添一挑水坝,或长三丈,或长四丈,高与堤相等”。

乾隆十一年(1746年),直隶河道总督高斌上疏奏称天津塌河淀之东有旧河形一道,至宁河县七里海长三十里余,七里海之东,也有河形一道,长十九里余,直达蓟运河,于是奏请将其“一并开挖,引流归海”。得旨,依议速行。

另外,从中可以看到,清朝在北运河上还有修筑草坝之举,乾隆年间四次,道光年间一次,共五次。

第一次是在乾隆九年(1744年),因务关厅所属运河西岸下坡庄临河堤工,由于东岸逼水顶冲,全河大溜向西,以致于堤岸汕刷,于是直隶总督高斌奏请“于板坝南三十五丈之外,修建护岸草坝”。得旨准行。

第二次是在乾隆十年(1745年),先是协办大学士事务,前署直隶总督刘於义上疏奏称北运河杨家厅、王甫汛、张家庄等处堤坝工程,因大溜顶冲,甚是危险,因此奏请“添建草坝,帮培子埝”。准行。

第三次是在乾隆十二年(1747年),直隶总督暂管河道总督那苏图等议覆前任漕运总督顾琮之奏疏,“北河所筑草坝,应加高二三尺,束水济运,应如所请,于戊辰年建筑,坝座较本年所建,量加高厚,筑成后,如有蛰陷,随时加镶”。报闻。

第四次是在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工部议覆直隶总督方观承之奏请,“杨村厅属五家庄前缕堤,经上年汛水异涨,直射堤身,请添建草坝抵御。又杨村以南,河崖被水冲刷,仅宽一二尺,镇店房舍堪虞,请建草坝挡护。又三里浅,河身东徙,大溜直射草坝之南,请于霸南,接筑草坝”。最后均如所请。

第五次是在道光三年(1823年),从总督颜检奏请,“建筑直隶北运河务关厅,及杨村厅属堤坝草土各工”。

从以上关于草坝各工的记载可以得知,草坝各工大都修建在运河大溜顶冲之处,以保护运河堤岸不被河水冲刷。

(2)清朝天津南运河上之减水坝与引河

与北运河相比,清朝在天津南运河上建造的水坝与开挖的引河要少得多。

雍正三年(1725年),先是和硕怡亲王奏“卫河与汶河合流东下,德、棣、沧、景以下,春多浅阻,一遇伏秋暴涨,不免溃溢”,于是奏请除将沧州南之砖河、青县南之兴济河故道疏浚,并旧时建闸之处筑减水坝,以泄卫河水涨之外,于“静海县权家口,亦筑坝减水”,得到户部复准。但后来不知因何原因而中止。

乾隆二年(1737年)四月,因漳水全归南运河后,运河遇有汛水泛长,无处宣泄,于是工部议准直隶河道总督刘勷的奏请,在静海县大刘家官堤处,“建挑水坝二座,接筑草工一段”。

乾隆二年(1737年)闰九月,先是大学士鄂尔泰奏言南运河全纳漳流之后,汛水异涨,而静海县地居下游,堤岸坍颓之处很多,尤其是县北独流地方,“尤为工程最险之处”,因此,奏请“于独流东岸,建滚水坝,开引河一道”。至是,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议准。

由上可知,清朝在南运河上建造水坝与开挖引河的情况如下:雍正年间曾议准在静海县之权家口筑减水坝,但最后未实行。乾隆年间,于静海县之大刘家官堤处建造了两座挑水坝,于独流镇处建造了一座滚水坝,并开挖了一条引河。总之,清朝时期,天津南运河上共建造了两座挑水坝、一座滚水坝,并开挖了一条引河。

3.其他维修方法

反映出来的维修天津运河堤岸的以上两种方法外,明清两朝还有其他维修堤岸的方法,下面做一论述。

(1)植柳

为了加固运河堤岸,同时也为了供河工物料之用,明清两朝在运河沿岸广栽柳树。

明朝,栽柳始于平江伯陈瑄,“沿河种柳自明平江伯陈瑄始也,其根株足以护堤身,枝条足以供卷埽,清阴足以荫纤夫,柳之功大矣”。

明朝植柳的方法很多,其中适合于运河的有四种,即卧柳、低柳、编柳、深柳。

卧柳的栽植方法是“春初筑堤,每用土一层,即于堤内外边箱各横铺如钱如指柳枝一层,每一小尺许一枝,毋太稀疏,土内横铺二小尺余,土面止留二小寸,毋过长,自堤根直栽至顶,不许间少”。可见,卧柳是与筑堤同时进行的。

如果堤岸是在不适合栽柳的季节修筑,那么等春初时就要栽植低柳。低柳的栽植方法是,“用小引橛于堤内外自根至顶俱栽柳,如钱如指大者,纵横各一小尺许即栽一株,亦入土二小尺许,土面亦止留二小寸”。

近河紧要去处之堤岸,要栽植编柳,编柳的栽植方法是,“不分新旧堤岸,俱用柳桩,如鸡子大,四小尺长者,用引橛先从堤根密栽一层,六七寸一株,入土三小尺,土面留一尺许,却将小柳卧栽一层,亦内留二尺,外留二三寸,却用柳条将柳桩编高五寸,如编篱法,内用土筑实平满,又卧栽小柳一层,又用柳条编高五寸,于内用土筑实平满,如此二次,即与先栽一尺柳桩平矣,却于上退四五寸,仍用引橛密栽柳桩一层,亦栽卧柳、编柳各二次,亦用土筑实平满,如堤高一丈,则依此栽十层即平矣”。

以上三种植柳方法“皆专为固护堤岸”,“将来内则根株固结,外则枝叶绸缪,名为活龙尾埽,虽风浪冲激可保无虞”。但这三种植柳方法只可以防止涨溢之水,不能防止倒岸冲决之水,如果要防止后者,就要栽种深柳,即运河植柳的第四种方法,深柳一般种植在近河及河势易于被冲决的地方,其栽植方法是“将所造长四尺、长八尺、长一丈二尺数等铁裹引橛,自短而长以次钉穴俾深,然后将劲直带稍柳枝,如根梢俱大者为上,否则不拘大小,惟取长直,但下如鸡子,上尽枝梢,长如式者皆可用,连皮栽入,即用稀泥灌满穴道,毋令动揺,上尽枝梢或数枝全留,切不可单少,其出土长短不拘,然亦须二三尺以上,每纵横五尺即栽一株,仍视河势缓急,多栽则十余层,少则四五层,数年之后,下则根株固结,入土愈深,上则枝梢长茂,将来河水冲啮亦可障御”。

为了督促多栽柳树,明朝旧制,种植柳树不成活者,罚银钱。到了隆庆、万历之际,河道总督万恭体念夫役取得银钱艰难,于是停止罚银,而令一株不成活,罚栽五株。自此之后,柳树愈栽愈多,自张家湾至瓜洲、仪真,循河二千余里,万历初,植柳数量已有七十余万株,“后来者踵行之,则柳巷二千里,卷埽者有余材,挽运者有余荫矣”。

另外,为了保护运河沿岸的柳树,明政府制定了盗伐官柳的禁令,令河道总督禁约运粮旗军、木筏水手以及撑驾官吏船只人员,不许盗伐运河堤岸上的官柳,“违者,听巡堤夫役拿送管河官,解赴军门,捆打一百,坐赃究遣,押运官知而故纵者,一并参提重处”。

清朝,官府更加重视运河沿岸柳树的种植,除了植柳外,还栽草、种苇,并规定了众多与此相关的奖惩制度,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33《工部·河工三·种植苇柳劝惩》中对此有详细的记载,现摘录数条如下:

顺治十三年(1656年),制定栽柳数量的奖惩标准。“各官栽柳自万株至三万株以上者,分别叙录;不及三千株,并不栽种者,分别参处”。

康熙十五年(1676年),议准栽柳成活数量的奖励标准。河官栽柳,“成活万株以上者,纪录一次;二万株以上者,纪录二次;三万株以上者,纪录三次;四万株以上者,加一级,多者照数议叙”;分司和各道官员“各计所属官员内有一半议叙者,纪录一次,全议叙者,加一级”。均于年终题报。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提高栽柳成活数量的奖励标准。规定河官栽柳,“成活二万株以上者,纪录一次;四万株以上者,纪录二次;六万株以上者,纪录三次;八万株以上者,加一级。多者照数议叙”。可见,栽柳成活数量要达到康熙十五年(1676年)的两倍,才能得到同样的奖励,并且还停止了“分司、道员因属员栽柳议叙之例”。

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议准栽草的规定。“河道堤面阔二丈者,留八尺为行路,其一丈二尺密栽细草”。

康熙六十年(1721年),覆准对失察栽草地方官的处罚。规定“倘有将柳园地亩垦熟耕种,私收耔粒,以致草渐稀少,动用钱粮购买芦苇者,将失察之地方官严参议处”。

雍正三年(1725年),议准各级管河官员、殷实之民、效力各官、武汛官员栽柳和种苇的奖惩办法。规定,如果管河分司、道员、同知、通判、州、县等官员,于各该管沿河地方栽柳,“成活五千株者,纪录一次;万株者,纪录二次;万五千株者,纪录三次;二万株者,准加一级。种苇一顷,纪录一次;二顷,纪录二次;三顷,纪录三次;四顷,准加一级”。如果殷实之民,“栽柳二万株,或种苇四顷者,准予九品顶带荣身”。至于效力各官,有情愿捐栽柳苇者,也照此例议叙。但如果有不肖河官希图议叙,占种民地栽柳种苇的,“题参,从重治罪”。另外,各处河营,每兵一名,令每年种柳百株,“若不能如数栽植者,将专汛之千、把总罚俸一年,守备罚俸半年;倘栽植不及一半者,专汛之千、把总降一级,暂留原任,戴罪补栽,守备罚俸一年”。

乾隆五年(1740年),议准沿河州、县地方官员劝民种苇的奖励制度。规定沿河州、县地方官,有能劝民在沿河坑洼沮洳,不宜禾稼地内,“种苇二百顷以上者,纪录一次;四百顷以上者,纪录三次;六百顷以上者,加一级;八百顷以上者,加一级,纪录一次;数多者,照数递加议叙”。

同年,又议准了对不实力劝民种苇、栽草官员的处罚制度。规定州、县官员所属境内,如果有可栽苇草之地,但因劝谕不力,“计十分之地,栽植不及三分者,该督抚指参,罚俸六月;不及二分者,罚俸一年;不及一分者,罚俸二年。二年内栽植仍不及分数者,降一级住俸;至三年内仍有不行栽植者,降二级留任”。

由上可知,清朝对植柳、栽草、种苇实行种种奖惩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行必将促使柳、草、苇种植数量和面积的大量增加。据史料记载,在清初康熙年间,植柳已有相当的规模,当时河工每年需柳不下一百万束,“自康熙二十年(1681年)始令各官种柳,已得若干株,自二十六年以来所用之柳半取诸此”。可见,自康熙二十年(1681年)至二十六年(1687年)的六年时间内,清朝植柳已有相当的数量,以致于修河所需柳束的一半都取自于此柳,这还只是令各官栽植之柳,此后,又令各武职营弁于春初防守空闲之时,每丁计地各种柳若干,不过三年就沿河成林,“一有不测,卷埽抢防不烦砍运于他处,即以本汛之柳供本汛之工,力省而功易集,所益非小也”。

(2)放淤

放淤是清朝为加固运河堤岸而实行的一种独具特色的方法,其目的是“放淤以筑堤”,这种方法只是在北直隶境内的南运河上实行过,“顾未知创于何时,倡于何人,一切规制稽之往牍,皆无可考”。

清朝曾任天津巡道管理河务的陈弘谋在其《陈畿辅河道疏》中记载了乾隆初年的一次放淤,下面来看一下此次放淤的情况,并从中窥视清朝放淤法之一斑。

陈弘谋在其疏中记载,乾隆元年(1736年),河臣顾琮见河流弯曲之处易于顶冲,河道全仗两堤夹束,很是危险,于是条奏修筑月堤,实行放淤。此奏请虽然得到了批准,但起始因“人情惊骇,畏难不行”,直到乾隆三年(1738年),才“遵议将旧有月堤加帮坚厚,试行数处”。此后,乾隆四年(1739年)、五年(1740年)接续放淤,“成功者约三十余处,极险之工均已淤为平地”。

在此疏中,陈弘谋还详细介绍了实行放淤的方法:“旧有(月)堤者,可以加帮放淤,旧无月堤者,新筑月堤亦可放淤,放淤一段即可保一段之平稳。其放淤只需将月堤加筑坚实,预备料物人夫,于河水涨满时,相其形势,入浑出清,操纵在我,并不涉险,不出旬日即可淤平。”可知,实行放淤之法,最主要的是将月堤修筑坚固,在河水涨溢时,把浑水引入月堤,水缓沙停,泥沙沉积于月堤内,而澄清之水仍归入运河,如此日积月累,泥沙就会把运河大堤与月堤之间淤平,从而成为宽厚堤岸,之后“永无筑堤之费,抢护之劳矣”。

为了更保险起见,在放淤地区,离河远处,要加筑遥堤。在不必放淤地区,离河远处,也要加筑小堤,以防止河水出槽,冲决堤岸。具体来说就是“放淤成功之后,河岸有坑缺渗漏之处皆已填满坚实,窄堤变为宽岸,河水亦少冲射,亟宜于堤之沿边,离河甚远之处加筑小堤,约高宽三四尺,即作遥堤,运河水出槽,岸宽水缓,泥沉于岸,水仍归河,不至成险。此外,凡河岸本属宽厚不必放淤者,亦于堤之沿边,离河甚远之处加筑小堤,与淤平之堤相接,不令稍留空缺,则全河之堤岸既宽,复有绵亘遥堤以为外卫,纵河水异涨出槽,水势平缓,及堤而止,亦不至于冲决矣”。

此外,陈弘谋在其另一篇奏疏《南运河放淤记》中还详细记载了实行放淤法应注意的七项事宜,现抄录如下:

第一,月堤宜坚固可恃。“放淤者,开堤放水他无所恃,所恃者,月堤耳。新筑月堤宜划去草根,先就平地行硪三遍,然后铺土,每铺土一尺,行硪两遍,次年,再于堤外加帮戗堤,然后可以放淤。至于旧有之月堤,务搜寻獾洞鼠穴,一一填实,夯硪坚实,亦于堤外加帮戗堤,宜将旧堤刨作数层,如礓状,新旧土递相加压,夯硪坚实,胶粘一片,本年即可放淤。盖月堤必须预年所筑,而戗堤必于本年所帮,一以固其根,一以闭其气也。凡月堤内外皆属洼下,则堤内或编柳,或钉蔗,或挂防风埽,由堤外另加戗堤二三尺不等,总不使水浸月堤之根,恐内外渗漏,堤身受伤,以致失事”。

因放淤主要依靠的是月堤,所以月堤必须修筑坚固。不管是新筑月堤,还是旧有月堤,都要用夯硪之法铺筑,并且都要在堤外加帮戗堤,于堤内或编柳,或钉蔗,或挂防风埽,以保护堤身与堤根不受损伤。

第二,月堤宜宽长合宜。“凡缕堤之外地势洼下者方可放淤,所筑月圈须可以长而可以宽,先就堤外地势洼下足卫缕堤,然后定月堤之长短,再就月堤之长短以定月洼之宽窄。如月堤长五十丈,则月洼可宽二十丈,月堤长一百丈,则月洼可宽三十丈,就此递算,总期如半月之形,不短不促,则浑水之来方可运送,若短促而宽,则水到不能运送,止于沟口,其余反成坑窟矣。然月堤不长,亦觉迫促,如连有两小月堤者,亦可通联作一段放淤。如月堤可长,又可隔堤作两段放淤,凡圈筑月堤得就稍高阜处更为相宜,如或地势全洼不能相就,亦须于放淤之年应如戗堤外另筑宽厚半戗,以防内外渗漏垫陷”。

为了使放淤效果更好,月堤之长短及月洼之宽窄都要适宜,即根据缕堤定月堤之长短,再根据月堤之长短定月洼之宽窄。总之,使月洼成半月形。

第三,柳草宜预期种植。“月堤新成,三面均宜布种草子、菜子,使之生发,可免雨水冲刷。新土月洼之内,沿月堤之根,每间五尺远,种卧柳一丛,旧月堤亦复如是,待其长成,如沿堤编篱,可以抵御风浪。凡洼内旧有柳树者,切宜存之,以御风浪。凡筑新旧月堤,均不妨于月洼内取土,既可就近,又可使洼中连有土坑格堤,则水到易于挂淤,不致出险,但须离月堤二丈以外,不可有伤堤根。凡筑月堤均不可用沙土,以防水到坍塌”。

为了使因放淤而新筑的月堤更加坚固,其内、外、上三面宜栽植草柳,以对其进行保护,避免被冲刷。另外,修筑新旧月堤,最好于月洼内取土,这样既取土方便,又使洼内有土坑,从而易于挂淤。但修筑月堤必须用坚实之土,不能用沙土。

第四,淤沟宜如法镶砌。“下口(在河之下流者)宜深挖,务与月洼之底相平,引河水徐徐浸入,河水长一寸,则河洼内入水一寸,不可使河面稍高于洼,更不可使沟口稍高于月洼,以成建瓴之势。其宽除用桩料包镶外,中净存四五尺不等,其镶砌用排桩捆埽,使密密布列其沟,分作两层,下一层镶成净宽四五尺,上一层镶成净宽六七尺,由下而上递相开展。上口(在河之上流者)不宜太深,视河水之来,如浊漳之水先来则可深挖,使其及早受淤,如卫汶之清水先来,则不妨迟开,其宽悉照下口。再,上沟、下沟清浑出入日久易于坍塌,均宜镶护完固,万一月堤稍有损动,止须于上下沟用埽堵塞,亦不为害”。

这段引文讲述的是上沟口和下沟口的挑挖与镶砌方法。下口,即清水流出月洼之处,要深挖,以便出水。上口,即混水流入月堤之处,其深浅要根据何种水源先入月洼来确定,如果是浊漳之水先来就要深挖,以便其及早受淤,如果是卫、汶之清水先来就浅挖。另外,上下沟口都要用排桩、捆埽镶砌完固,以防月堤有损动。

第五,上下口宜就地取裁。“下口宜开深者,所以使河水早入洼内澄清,以待上口浑水之至,上口宜浅开者,所以使洼内澄有清水,然后浑水急溜而入,一见清水其性便沉,其势便缓。下口宜于顺溜之处,俾河水浸淫而入,将来出清可以随溜而出,上口宜于迎溜之处,全借浑水畅流而入,方可运送洼内之清水畅流而出。倘上口限于地势不得迎溜之处,宜将沟口上唇缩进五尺,引之使入,再将沟口下唇接长四五尺,如吞水小坝,逼之使入,则亦可以迎溜矣。下口限于地势不得顺溜之处,宜将沟口上唇接出三四尺,势如挑水小坝,以避大河之逆溜壅阻淤沟口,下唇稍缩二三尺以引清水之远出,则亦可以顺溜矣。上口地势更宜详勘,外则迎大河之溜,内则顺月堤之势,不宜直射月堤之根,上沟宜斜向而入,方可迎溜,下沟宜斜向而出,方可顺流,二沟合看须如八字形方好”。

这段引文讲述的是下口宜深开、上口宜浅开的原因,以及二者的开挖地点要选在适宜之处。下口要深开,以便于浑水早入月洼内澄清;上口要浅开,以保证月洼内有清水,从而便于浑水澄清。而关于上下口的地点选择,下口宜选在顺溜之处,以便清水流出,上口宜选在迎溜之处,以便浑水流入。如果限于地势原因,下口不能选在顺溜之处,就将沟口上唇接出,下唇缩进,以便人为地使其形成顺溜之势。如果上口不能选在迎溜之处,就将沟口上唇缩进,下唇接长,以便人为地使其形成迎溜之势。

第六,上下沟宜随时增添。“初时月洼尚深,根底未固,上下只开一沟,迨上沟入水之后,月洼已经淤有根基,月堤又已见水,然后相其出入之势,再开一二口。大凡下口出水不顺,必由上口入水不畅,不能运送之故,则不妨多开上口。如上口入水已畅,而下口出水不顺,必由不能顺大河之溜,反为大河之急溜所阻,宜另择顺溜之处再开下口,总期上下一律顺畅,入浑出清,全洼运动不滞,便可源源积淤。如月洼内上半段先已淤高,则浑水不能及下半段,无浑水之来,则亦无清水之出,下半段终不能淤矣,宜就下半段另开一口,使之常有浑流之入,然后下半段亦可受淤;至于月堤两头如牛角尖形者,浑流不到此处,积淤必不能多俟,今年将洼内积淤平满,下年竟将此缕堤刨平几段,使河水漫过,则可以一抹而平,凡本年积淤未满,中多坑窟者,次年均宜仿此,庶可一律平满也。平满之后,除月堤原高出平地一二尺者毋庸增筑外,如月堤止与淤积之平地相等,则宜于月堤之上加筑子埝一二尺,以作遥堤。向后,听其年年平漫而过,即河水出槽亦可无患,但不可于临河筑埝,使水不得平漫,将来又成险工。凡沿河淤平之工,及河滩宽岸,均宜加培离远之老堤、老埝,不宜临河叠埝,使河水不得平漫,又成险工”。

这段引文讲述了三个问题:第一,根据实际情况增开上口与下口。如果是因上口入水不畅而导致下口出水不顺,则要增开上口;如果是因下口所处位置失宜,即不是位于顺溜之处,而导致下口出水不顺,则要选择顺溜之处再开下口。第二,关于月洼下半段,或者两头如牛角尖的地方不能淤平的处理办法。如果月洼内上半段已经淤平,而下半段不能淤及,则要于下半段另开一上口,使浑水流入,这样下半段就可以受淤。另外,为了使月堤两头之处也能淤平,就要将缕堤刨平几段,使水从其上漫过,这样浑水就易于到达月堤两头之处,从而使其淤平。第三,月洼淤平之后,如果月堤与淤平之地高低相同,则要于月堤上加筑高一二尺的子埝,作为遥堤,并且要加培远处的老堤、老埝,从而使运河堤岸更为有备无患。

第七,夫料、灯火宜预备。“放淤如御寇,不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备之也。凡桩埽、苇片、绳、麻、铁锅之类,均宜预备,以防意外之虞。窝铺、兵夫先期派定,灯烛、火把先期齐备。日则填补小沟,钉挂防风埽桩,夜则轮流看守。遇风雨之夕,尤宜常川巡视,一有损动,鸣锣为号,众兵夫一齐抢护,违者重究。凡属淤工,专员看守,以专责成,随时经理,以收实效。事竣,官兵一体优奖,以示鼓励”。

为了使放淤能顺利进行,所需要的各种物料都要先期预备齐全,兵夫要时常巡查,轮流看守,一遇险情,众夫一起抢护。放淤之工,宜责专人看守,以收成效。

(三)维修费用

明清时期,南北运河都有专门的维修费用,除此之外,来自其他方面的银两有时也被用于运河的维修,下面就此进行论述。

1.明朝维修费用

明朝,南北运河都有额定的专门维修费用,即桩草银。万历《明会典》记载,管理北运河的通惠河郎中所属之通州、东安等七州县“桩草银五百三两六钱五分”,通州左、右、神武等九卫“桩草银六百十六两”。管理南运河的北河郎中所属河间府属州县并卫所“桩草银二百五十八两五钱六分,苇草银二百三十五两三钱六分,苘麻、副砖银各五十三两四分,石灰银二十六两五钱二分”。其中静海县管河主簿员下“折色桩草、麻、灰银共六十七两二钱”,于本县徭编银内支给。

桩草银是修理河道所用桩草、苘麻等实物的改折,其始都征本色,成化(1465—1487年)年间开始征收折色。《漕河图志》记载:“先是闸坝之类,应用物料取给有司库藏,或概征于民。多至后期,其岁用桩草、苘麻就令闸浅人夫采办,因所费甚多,有一夫岁征草千束者,后袭为例,水深坝废犹征原数,遂致积腐。又收支之际,吏缘为奸,其弊滋甚。成化年间,漕运总兵官平江伯陈锐,工部郎中郭升因修理闸坝并易换闸板,有司出备艰难,议将各夫应办桩草内减半折收银钱,以备河道之之费,以易得成功。其后折钱,有司多擅用之,乃著例,桩草折钱非河道毋得擅支。然桩草虽已减半,支用不尽,朽腐尚多,其半折银钱,民力犹不能堪。成化十三年(1477年),饬工部管河郎中,凡河道兴利除害事务,可为经久便益者,悉听从宜处置,乃得不拘常额,量用多寡定拟征派,本色但取足用,折色惟务从轻。又多榜示以防欺弊,严行较核以杜侵盗,详明案牍以备勾考,由是银钱积有余,桩草不至朽腐,缓急有备而民不受害。凡有兴修匠用,雇募工食之费,自官给之,其丁夫非常役者,亦计口日给食米,病者命医疗之,官为置买药饵,所以重用民力,恤其疾苦也。”

从上可知,成化以前,每年修理河道需用之物料,或取自于有司库藏,或派征于民间,后来令沿河闸夫、浅夫采办,每夫征收数量很多,即使不能尽用,仍按原数征收,以致征收物料腐朽。另外,在物料收支时,官吏为奸,弊窦甚多。鉴于此,成化年间,准从漕运总兵等官的建议,将各夫岁办之桩草一半折银。虽然如此,每年修完河工之后桩草仍有剩余,于是成化十三年(1477年),宪宗皇帝再次令各管河分司郎中不必拘于征收桩草半本色半折色的规定,而是根据实际需用物料之多寡,酌定本色与折色的征收数量。

桩草折银,也可以从沿河夫役所办实物料大量减少得以佐证。成书于嘉靖(1522—1566年)年间的《漕运通志》记载了桩草改折后南北运河上各浅铺所征桩草等物料的情况,霸州苏家一浅,“岁办桩五十根,草一万束,树三百五十株”。静海县钓台等九浅,“岁办桩五十根,草五千束,树多寡不一”。天津卫蔡家口等十二浅,“岁办桩四百九十根,草三万三千束,树多寡不一”。天津左卫留佛住口等二十四浅,“岁办桩九百九十根,草九万九千束,树多寡不一”。天津右卫北杨家口等十浅,“岁办桩一十八根,草一万二千束,树多寡不一”。武清县沟儿等十一浅,“岁办桩一十八根,草一千八百束,树多寡不一”。武清卫三里屯等四浅,“岁办桩一十八根,草一千八百束,树多寡不一”。下面以静海县和武清县夫役每岁办草数量为例,来比较一下成化前后,即桩草折银前后每名夫役所办实物料的数量。从前文关于运河夫役的论述可知,明朝静海县各种运河夫役共六百九十名,从上条史料中又可知,嘉靖年间这些夫役岁办草五千束,通过计算,平均每夫岁办草七束多。同样,从前文可知武清县各种运河夫役共二百五十二名,上条史料又记载嘉靖年间这些夫役岁办草一千八百束,通过计算,平均每夫办草也是七束多,这与史料所记载的成化以前桩草未改折时“有一夫岁征草千束者”相比,嘉靖年间运河夫役所办实物料少了很多,同时,这也从侧面说明桩草等实物折银之多。

桩草折银以后,遇有运河维修,就动用此改折银两购买物料兴工。《明孝宗实录》记载弘治十六年(1503年),直隶河间、天津等处堤岸被水冲决约一百四十一处,长约七千九百八十余丈,工部管河郎中商良辅奏准,“量拨人夫,用本府原收折色桩草银两支买物料,并工修筑”。

桩草银是专门用于河道维修的费用,“非关河道急务不得擅用”。《明会典》也规定,“所征桩草并折征银钱备河道之用者,毋得以别事擅支”。

除了专门用于河道维修的桩草银外,明朝有时还将其他方面的银两用于运河维修,这些银两主要有以下几种:

通惠河脚价银。嘉靖十一年(1532年),下诏以通惠河脚价银五千两,“修筑天津迤北一带耍儿渡、黑龙口、桃花口等处决口”。

余盐银和关税银。弘治三年(1490年),总督漕运都御史张玮取两淮运司余盐银三万两,作为挑浚漕河工食之费。隆庆四年(1570年),总理河道都御史翁大立奏请发“运司余盐银二万两”,挑浚运河,但户部认为余盐银要供给边防需用,“宜量(发)五千两,(若)不足,(再)于淮安、扬州二府商税,及河夫桩草存留赃罚内动支”。诏可。万历十一年(1583年),总督漕运傅希挚言淮、扬、徐州榷税“原议留三年以备河工,今十一年限满”,奏请将此税永远留为河工之用,而不改解户部。最后,令将此税“再留三年,满日照例解部”。

2.清朝维修费用

清朝初期同明朝一样,从运河附近各州、县、卫所征收桩草银作为运河维修的专项费用。如维修北运河所需桩草银,乾隆《武清县志》卷二《存留》中记载,武清县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以前有“通惠河工部桩草银一百六十一两”一项。乾隆《宝坻县志》卷五《赋役·支解》记载,宝坻县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以前也有“桩草银九十一两”一项。这些桩草银由各府征收,然后交由通惠河分司管理支用,“通州至天津沿河州县各分汛地,每年额解挑浅银两向系通惠河分司经收,专司挑挖”。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因通惠河分司裁革,各州县所交桩草银一项被解往户部,于是将通永道税务归并坐粮厅征收,以其所得盈余税银充挑河挖浅及修筑堤岸之用。《清圣祖实录》中对把征税之盈余作为北运河挑浚费用一事也有记载,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仓场侍郎石文桂上疏奏称,“查臣衙门向有挖运厅征税,康熙四年(1665年)间归并地方官,臣闻此税定额之外,尚有赢余,应将赢余银两挑浚,有利漕运。查此税系通永道征收,今应归并坐粮厅,正额钱粮解送户部,赢余银两即为修理五闸并潞河等处挑浅之用”。此项盈余银两由坐粮厅征收,由接任通惠河分司管理北运河的通永道管理支用。

与北运河相同,清朝维修南运河也有专门费用——桩草银,此银也是各府从运河附近各州、县、卫所征收,以资河道维修之用。《漕运则例纂》记载:“南运河向有额设堰、坝、浅夫等项钱粮,以备雇夫挑浚之用。”但与北运河不同的是,康熙十七年(1678年),北河分司被裁革,而桩草银一项并没有被解往户部,因为至乾隆年间,天津县存留银中仍有“缺额不敷桩草银三十四两八钱”的记载。只是其原由北河分司管理支用,而此时转由接替其管理河道的天津道管理支用。

关于清朝南北运河每年征收维修河道钱粮的数额,据史料记载,起始北运河河道钱粮每年“额征银八千三百一两三钱五分零,又木税银七千一百两”。共一万五千四百一两三钱五分。南运河河道钱粮,每年“额征银一万五千八百九十八两五钱七分零,荥麻一万二千八百七十八斛八两”,其中河间府属额征河银“九百九十三两九钱九分零,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增银二百二十两八钱四分五厘,共额征银一千二百十四两八钱三分零”。到了雍正四年(1726年),议准通永、天津两道每处定额给岁修银各为一万五千两,从本省田赋内动拨。但是通永道所属各州、县、卫原来征收的桩草银被解往户部,因此,田赋内无项可动,于是令其赴户部支领。除了定额给发岁修银外,乾隆元年(1736年),又复准通永、天津、永定、清河四道,另给预备银十万两,存储于天津道库,专供紧要工程之用,“每年将动拨余剩数目,造入岁修册内核销,仍扣明余剩之数,再于户部咨领,补足十万两之额”。

清朝,包括岁修银两在内的南北运河各方面的规定,与永定河的规定相同,“南北运河每年额定岁抢修银各一万五千两,照数豫领,节年通融办理,与永定河旧例相同”。后来永定河岁抢修银之定例被酌改,于是乾隆四十年(1775年)也改定南北运河岁抢修银两章程,令南北运河所有原定岁修银数,“照永定河新例删除”。其岁修银数,每年秋汛后,令各该道亲往将下年各工确估详报,然后直隶总督覆勘,次年照上年预估之数领银兴修工程。

除了额设之专门维修费用外,同明朝一样,清朝维修南北运河的费用还有来自其他方面的银两,主要有以下几种:

丁字沽税银。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武清县知县章曾印奏准“以丁字沽税银三千两为修河费”。

田亩捐派银。按照清朝的规定,凡与运道有关的堤岸、闸、坝等项工程,定例俱动用正项钱粮,但各省有从田亩中捐派的,如直隶运河挑浅,“于天津等州、县每亩帮银一厘”,这种做法给百姓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于是雍正十三年(1735年)降谕,令从乾隆元年(1736年)为始,将这种不合法之举一概革除,并严饬所属官吏不得私行征派,以为民困,“其挑挖运河等项工程需用银两,著该督抚核实奏明,于公项内酌量动用,报部核销”。

地租银。乾隆十二年,题准直隶省霸昌、通永、永定、天津、清河、大名六道所属各州、县河淀淤地六千五十顷九十九亩,给民垦种,每年征收租银七千六百四十七两七钱四分二厘,“解交河道库收存,充修河之用”。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直隶总督杨廷璋奏武清县范瓮口地三十八顷九十四亩,原是种植麻苇,后来改植禾稼,“其租供用酬神、祭祀及河防一切公务”。

北运河工节存银。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直省泊河、河捕、津军等厅所属河身,因上年漳河、卫河并涨,淤浅处很多,于是直隶总督方观承奏请“顺溜开漕,流刷浮淤”,而“工银于北运河工节存项拨用”。得旨,如其议行。

通永道库备贮要工银及扣存平饭银。嘉庆七年(1802年),北运河开挑河沟六处,共计一千五百余丈,建筑加培堤坝十三处,共计二千余丈,所需工料银两“在通永道库备贮要工项下动用”。嘉庆二十年(1815年),北运河建筑堤、坝各工,估计共需工料银九千四百九十五两六钱七分六厘,“于通永道库存贮历年扣存平饭项下动拨”。

盐课银。嘉庆十七年(1812年),天津、静海一带河道淤垫,亟须疏筑,所需银两照直隶总督所请,“在于盐引加价项下,拨银八万八千八百八十余两,由天津运库就近发交天津道李銮宣承领,分给各委员赶紧兴办”。道光四年(1824年)三月,疏筑河道要工,而天津道府现存银两不敷,于是“著长芦盐政将应拨直隶秋季兵饷之提本银十万两,即拨交天津道府,先行动工”。同年闰七月,直隶兴办大功九处,其中包括南北运河的维修,而原拨银两不敷用,照户部奏请,“在拨给直隶兵饷,改解部库之长芦盐课内拨银二十万两”,作为维修费用的一部分。

关税银、地丁银、捐监银、户部库银等。道光三年(1823年),伏雨过多,北运河多处决口,如武清县所属之河西务下游地方决口一道,火烧屯地方决口一道,王庄地方决口一道。运河东岸,武清县所属之九百户地方决口一道,香河县所属之牛毛屯,天津县所属北仓之南,都有漫口。为了赈济被灾地区及堵筑决口,总共筹拨银一百八十万两,这些费用分别是将“粤海关解部税银截拨四十九万两,九江关解部税银截拨十五万两,临清关拨银六万两,天津关拨银二万两。山东省拨捐监银十万两,河南省拨捐监银三万两,地丁银八万两。河东秋拨应报河工经费项下拨银七万两”,总计一百万两。其余不敷银八十万两,“著于户部库内照数提拨”。道光四年(1824年),疏通天津海口,并疏浚东西淀、大清河,及相度永定河下口,又疏浚子牙河积水,复南运河旧制,估办北运河,修筑千里长堤,为兴办这些工程,“先筹拨银一百二十万两,以作工需”。在这一百二十万银两中,一部分来自江西、浙江之地丁银,二者共四十五万两,一部分来自广东省捐监银五万两,封贮银十万两,一部分来自山西地丁银,共十万两,山东地丁银五万两,河南地丁银五万两,广东、江西、浙江三省续收捐监银二十万两。

三、蓟运河

明朝,蓟州是北方军事重镇之一,官府在此派驻了大量军队。到了清朝虽然蓟州的军事地位有所下降,但因其是清代皇陵所在地,所以依然是一个重要地区,并且在此驻扎了大量官员和士兵对陵墓进行看守。为了供给驻扎于此地人员的粮饷,明清两朝开挖了蓟运河,作为输送粮饷的专门通道。蓟运河从明朝初年开始,一直到清朝乾隆三十年(1765年)蓟运粮改征折色,河道废弃止,通行了近四百年的时间,在这四百年中,为了保证其畅通,明清两朝对其屡加疏筑。

(一)明朝蓟运河的开通与维修

1.开通与维修

明朝前期,南京并直隶各卫岁运蓟州等卫仓粮三十万石,驾船三百五十只,用军六千三百人,由直沽出口,越大海七十余里,到达宝坻县的北塘口进入潮河,即蓟运河,通过蓟运河把漕粮运送至蓟州。然而海上七十余里,“风涛险恶,滞留旬月,及有顺风开船,行至中途,忽尔又值风变,人船粮米多被沉溺”。为了避免海上行驶所造成的损失,天顺二年(1458年),直隶大河卫百户闵恭奏:“(天津)新开沽河北望蓟州,正与水套沽河相对,只有四十余里,河径水深,堪行舟楫,但其间十里之地阻隔,若挑通之,由此趱运,则海涛之患可免,虽劳人力于一时,实千百年之计也。”后经都督佥事宗胜、监察御史李敏勘报,认为此事可行,于是令次年即天顺三年(1459年)春和农暇之时兴工开凿,所凿河道“阔五丈,深一丈五尺,于附近天津、永平、蓟州、宝坻等卫、府、州、县发一万人夫,委官督领”。挑挖河道之夫役,“人与行粮三斗,仍官给器具”。此年所挑挖的河道被称为新河。民国《天津县新志》对天顺初年开凿从水套沽至新开沽之新河也有记载,“先是海口淤塞,漕舟从天津出海,复折入梁河而达蓟州,道运水湍,舟数败,议者谓直沽东北岸有二道,一曰新开,一曰水套,北接梁河,径四十里,可以疏浚成河,改由北道,无涉海之虑,谓之新河,行之天顺间,民大称便”。

由上可知,通常所称之蓟运河其实由两部分组成,即新河和原蓟运河或称潮河。蓟运河全线开通以后,“每三年一浚,著为令”。每次疏浚,“起夫一万余名疏捞,永为定例”。明实录中关于对蓟运河疏浚的记载很多,现摘录如下:

成化二年(1466年),“浚蓟州等处新开沽河”。

成化八年(1472年),蓟州新开沽河淤塞一千二百丈,粮运不通,于是令照先年所奏准的三年一浚之例,于成化九年(1473年)三月以后,从“顺天、永平二府,及东胜等卫起拨军民兴工”。

成化十六年(1480年),工部覆准遮洋运粮指挥王瓒的奏请,令直沽东北新河,敕管河郎中及天津兵备副使亲督所司疏浚,“使深广,以通岁漕”。

成化二十年(1484年),发宝坻县迤西等处军民夫,“疏浚蓟州新开沽河道”。

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令巡抚都御史李田按照三年一浚之例,“起军夫六千,给以口粮,并工疏浚(蓟运河)”。

弘治三年(1490年),“疏浚直沽迤东海口新开沽一带河道”。

弘治十七年(1504年),命巡抚直隶都御史洪钟及管河郎中商良辅,“督理修浚蓟州新港,以便漕运”。

虽然按规定蓟运河三年一次挑浚,其实此规定并没有实行多久就被停止。从上面的史料记载中也可以印证这一事实,即蓟运河的挑浚大都不是按照“三年一浚”这一规定来执行的。如在成化二十三年的统治时间内,对蓟运河只进行了五次挑浚,平均四年多一次,其中间隔时间最长的达八年。在弘治十八年(1502年)的统治时间内,只对蓟运河进行了两次挑浚,一次在弘治三年(1490年),一次在弘治十七年(1504年),间隔时间达十四年之久。而在正德十六年(1521年)的统治时间内,一次挑浚蓟运河的记载都没有。这些统计可能会有遗漏,但大体也可以反映一定的事实,即成化、弘治、正德三朝对蓟运河之挑浚非常懈怠。此外,也有史料可以印证这一事实,《明世宗实录》记载,至正德(1506—1521年)末年,蓟运河因“所司玩愒,不及时疏导”,从而河流阻塞,必须等涨潮时才能行舟,“以致边关粮饷往往告匮”。于是嘉靖元年(1522年),“命工部主事江珊,会同巡按御史、天津兵备督理新河工程”。同时,又规定蓟运河挑浅夫八千名,由原来的三年挑浚一次改为两年一次,令“工部官一员,会同巡按御史,及天津兵备督工挑浚”。虽然如此规定,但实际上蓟运河的挑浚仍旧没有按规定实行过,下面以嘉靖、隆庆、万历三朝为例来看一下蓟运河的挑浚情况。

嘉靖三年(1524年),把总运粮指挥使刘翱“乞挑浚海口新河,以便漕运”,工部复议,从之。

嘉靖六年(1527年),“命浚天津海口新河”。

嘉靖十五年(1536年),蓟运河决口,“命水部役夫万余筑之,功以三年毕”。

嘉靖十七年(1538年),蓟运河“自殷留庄大口至旧仓店,淤浅一百十六里”,巡抚顺天都御史党以平“请发桩草银六百四十两,粮米五万石,及时疏浚”。诏可。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提督漕运署都督佥事万表奏称海口新河淤浅,“请调顺天、永平二府,及通州卫所军民夫役挑浚”,工部覆奏,从之。

隆庆(1567—1572年)末年,挑挖海口新河,“长十里有奇,阔五丈五尺,深一丈七尺”,共用“夫六千四百八十九名,支米九百七十六石八升”。

万历元年(1573年),题准蓟州运道自王家浅至冀家窝一带,令蓟州兵备道督率各该有司掌印管河官,“每年务要先期疏浚修筑,以待粮运,如怠玩致临期阻误,漕司照例参奏降罚”。

万历二年(1574年),照例挑浚天津卫海口新河,“恐碍运艘也”。

万历六年(1578年),修蓟运河堤七十五里,补旧堤一百二十五里,堵筑决口六十五处,计一十四里,“凡二百十四里”。另外,又疏浚“新河自柳子口至嘴头二十五里”。

从上面的史料记载可以看出,嘉、隆、万三朝蓟运河的挑浚很少按照“二年一次”的规定来执行,一般间隔时间都超过两年,最长间隔时间达到了九年。到了明朝后期,由于战事频兴,蓟运河疏浚次数更为减少。

2.维修夫役

关于维修蓟运河所需夫役的来源,下面两条史料有助于对其进行了解,一是万历《明会典》中记载的一条史料,“天津海口新河长一十里四十八步,内王家浅至冀家窝关系运道,每三年两次挑挖。万历六年(1578年),题准每年秋开浚一次,其附近宝坻、武清、香河三县,天津、天津左右、营州前、武清五卫,梁城一所,额夫一千一百五十四名,其余窎远州、府、卫所五十处,该夫五千七百二十九名,俱免力役,每名减半征银五钱或四钱,解送工部寄库,俟八月间,分司差官于附近处所募夫,每日给银六分。每年九月初一日计里分工,二十日毕工,管理河道郎中会同天津兵备往来提督,其挑挖泥沙不许堆积河边,工完造册送部查考”。

二是《宝坻政书》中的一条史料,“顺、永二府起调所属州、县、卫所军民夫役前赴新河工所兴工挑挖,除人人依期到工不开外,其滦州及营州中屯等卫或迟延日久方至,或有中途卖放,止押一半夫役到工,甚至全不佥解,事属舛错。且各州、县、卫所人夫至工,路途迢远,有相隔四五百里者,有一处止该夫十数名者,徒费文移,终难齐集。又每夫一名,往来盘费近者不下二三钱,远者不下一两五六钱,仍受奔驰劳苦,一夫辄经三四十日方得了事,论其做工实止十日,总计各处人夫所费不下七八千两,所挑工程不及十五,财多虚费,人无实用,合依改议,每年秋一次挑挖,将附近宝坻、武清、香河三县,天津左右、营州前、武清五卫,梁城一所额佥人夫一千一百五十四名,照旧起解壮丁,其余窎远州、县、卫所五十余处,额该人夫俱免力役,每年于二月间照额每名减半征银五钱或四钱,起送本部交纳,或行该府类收,总解转发通州寄库。每年于八月间候粮运完毕,差官领银,于宝坻、天津附近处所募夫,每名日给银六分,限于九月初一日,计里分工挑挖,二十日完工。若夫役临期雇募不全,就将前项解到人夫,除原分工程挑完外,仍留做工,每夫日给银五分,余剩银两仍贮州库备行,及咨户部转行天津卫管粮官处,将旧例粟米一千,今止半支五百石,照夫数分给等……”

从以上这两条史料可以得知,蓟运河夫役派于顺天、永平二府,原额六千多名,但其中有些州、县、卫或派夫迟延,或中途卖放,或路途较远,于是万历六年(1578年),改议派夫之规定,宝坻、武清、香河三县,天津左右、营州前、武清五卫,梁城一所,因距河较近,照旧佥派夫役一千一百五十四名,其他地方之夫役令改折征银,交纳通州库。每年八月运粮完毕后,差官领取此银在宝坻、天津等附近处所雇募人夫挑挖河道。

在征派夫役的这些州、县、卫所中,由于宝坻县距离蓟运河最近,所以征派夫役也最多。尤其是在万历六年(1578年),一些州、县、卫所夫役改折征银后,所需夫役在蓟运河附近处所雇募,因距离蓟运河尤近的缘故,所以在佥派夫役时,“独累宝坻矣”。起先雇募夫役还给以雇价,后来因雇募银两被官员克减,无银募夫,于是“令宝坻县正夫之外,复募夫一千名”。这样,实际上就使宝坻县“以一县而代二十七州县之役”,再加上“当时官吏既不能执法以请,又复按地加征,指一科十”,从而使挑挖蓟运河成为套在宝坻县人民头上的一个沉重枷锁。后来虽经题准,“量减夫三百名,只派七百名”,但与其他地方相比,宝坻县所承担挑挖蓟运河的差役还是相当沉重的。

除了顺、永二府派遣人夫疏浚蓟运河外,遮洋总运粮官军有时也被借用来挑挖蓟运河。《漕运通志》记载,成化十一年(1475年),令遮洋总运粮官军交粮完毕后,“照依原拟,每卫所仍借用二十日”,同存留边军并工挑浚,“遮洋官军一体验日关给口粮,食用便益”。并且挑挖蓟运河所用锹、锄、筐、担等工具,“令官为措办齐备”。

(二)清朝蓟运河的重开与维修

清朝初期,“贮漕京通仓”,漕粮不再通过蓟运河转运蓟州,因此,蓟运河废淤。康熙元年(1662年),建孝陵于遵化州之西,守陵满汉兵粮及太监官员俸米,最初由附近州县供给,后来因民困不堪,仍实行转输东南漕粮至此的办法。但此时明朝蓟运河已经废淤,从而使陵糈转运不便,于是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经官员勘查,在明朝蓟运河旧迹的基础上,重开新河一道,“长二千一百八丈,底宽二丈,面宽二丈五尺,深五尺”。

蓟运河被重新开通后,虽然“檄邻邑协修”,但“协修之夫每克期不至,贡役者实止宝(坻)民耳”。

雍正十年(1732年),分设宁河县,于是令蓟运河由“宝邑承挑一千一百丈,宁邑承挑一千零八丈,著为例”。

乾隆元年(1736年),官府拨给蓟运河岁修银,专归宁河挑浚,而宝坻县不再承担挑挖蓟运河的任务。

乾隆五年(1740年),动用前河臣刘勷完公银二万,对蓟运河进行浚治,后来“有续修工食,皆给诸官,而无累于民矣”。续修工食“临期拨发,虽归宁邑,仍总听于河臣”。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大臣奏请每年开冻之后,将宁河县之新河口,令直隶总督督率该县预先挑浚。至于刘家庄、五里桥流沙易淤,难以预期挑挖之处,令直隶总督责成蓟州知州专管,将浅阻处所竭力疏浚,“并令会同仓场侍郎一体查察,倘有水而船不前进,以及有浅而疏浚不力者,即将领运员弁并经挑各官分别参处”。后来,钦奉上谕,因直隶总督事务繁多,令所有蓟运河挑浅工程就近由仓场侍郎专管,令其“每岁督率通永道随时相度,实力疏浚,以利漕运”。

乾隆三十年(1765年),户部复准陵糈粟米改支折色,无须转运,于是蓟运河“岁修工程即于是年奉文停止,由是此河渐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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