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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品行不可以不谨严”——大学生日常行为违纪违规案例

1917年1月9日,蔡元培先生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他在就职演说中对当时的北大学生提出了三点要求:即“抱定宗旨”、“砥砺德行”、“敬爱师友”。他希望每一位北大学生都能树立专心求学的正大宗旨,同时注重道德修养,以身作则,力矫颓俗,“品行不可以不谨严。”对教师应该以诚相待,敬礼有加。对于同处一校的同学,尤其应该互相亲爱。只有这样,才能有长足的进步。90多年过去了,蔡先生的这三点要求并没有过时,仍然值得我们每一位北大学生去遵循。

学习是成业之基,品行乃立身之本。小成靠智,大成靠德。陶行知先生曾说过:“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坏,纵使你有一些学问的本领,也无甚用处。并且,没有道德的人,学问和本领愈大,就能为非作恶愈大。”足见道德的重要性。历览古今中外,只有那些德才兼备的人,才能成就一番大事业。作为北大的学生,尤其应该在勤奋学习的同时,养成良好的品行。做到既知书明理,又以德服人,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楷模。

多少年来,绝大部分北大学子都能遵循老校长的教诲,在学术、事业和道德方面都表现出了“北大人”应有的风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个别同学不重视品行修养,终因一时之误,而做出了不甚妥当的行为,在自己成长的道路上留下了阴暗的足迹,让他们后悔不已。下面就是一些同学因日常品行“不谨严”而走上弯路的真实案例。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希望我们每位同学都能够从中汲取教训,并时刻用蔡先生的三点教诲对照自己的言行,成为一名德才兼备的“北大人”。

一、同修文德,力戒“拳脚”

从历年的统计资料来看,打架斗殴(含寻衅滋事)是大学生日常违纪行为中最为常见、数量最多的一类。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我校共处分日常行为违纪学生57人,其中因打架斗殴(含寻衅滋事)而受到处分的有14人,约占违纪学生的25%,在所有违纪行为中所占比例最高。大学校园本是高雅之地,文明之所,打架斗殴作为一种粗暴简单的违纪行为,实在与大学校园的氛围格格不入。我们每个大学生都应该自觉抵制这种行为。

案例1

只因小事动拳脚,球场竟成打架地

案例经过:

2004年3月某日,在“硕士杯”篮球比赛中,F学院队员小朱因为动作犯规,和G学院的小秦发生冲突,互相辱骂,被裁判和双方领队劝阻。比赛结束后,在双方队员将要离场时,小朱突然冲到小秦面前质问小秦,并动手打了小秦,导致小秦眼眉上部受伤流血。与此同时,F学院队员小尤和G学院其他同学在上前拉架的混乱过程中也互相动手打了起来,小尤也打了小秦。经多方劝阻,双方才罢手。期间,有人将打架的情况通知了F学院和G学院的负责老师。两个学院的老师接到通知后,就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迅速将小秦送到医院治疗。

平息现场冲突后,F学院的主管老师及时调查了解整个事件的发生经过,严肃批评了小朱和小尤两位同学,责成他们立刻向学院递交检讨,并告诉他们学院将根据事实和校规校纪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处分。最后,经过两个学院负责老师的协商,形成了如下处理方案:(1)F学院按照校规校纪对小朱和小尤进行相应处分,并继续对小朱和小尤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2)由小朱和小尤赔付小秦的所有医疗费用;(3)要求小朱和小尤在双方老师的组织和双方同学的参与下,向小秦公开道歉。

2004年4月13日,根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学校分别给予小朱、小尤两位同学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小朱、小尤也按照要求赔付了小秦的所有医疗费用,同时向小秦公开道歉。

案例解读:

事实表明,篮球场、足球场、宿舍、食堂、自习室等地点是大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多发场所之一。本案例中,篮球比赛本是为了促进不同院系同学之间的交流,却因一次犯规造成的口角而发生冲突,篮球场竟成了双方大打出手的场所,这种事件的发生的确有些让人匪夷所思。幸亏冲突及时得到了制止,否则很有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引发群体的冲突危机,有些学生则有可能做出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拖累学业,前途也会受到影响。

在群体性的体育比赛中出现一些摩擦、矛盾是难免的,问题是在出现矛盾后该如何去解决。退一步海阔天空,更何况都是同学。如果双方都能宽容忍让一下,多些理解和体谅,就完全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如果实在不行,还可通过有关组织和老师合情合理地解决,既不会影响比赛现场的氛围,也不会影响同学之间的友情关系,又何乐而不为呢?

分析这起打架事件的起因,主要是因为双方同学感情冲动、言语不文明、自控能力差,不懂谦和忍让之道,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无数起打架斗殴事件皆因此而起。结果,一方被打伤,要忍受伤痛,心理上也肯定会愤愤不平;另一方虽然逞了一时之快,但最终却受到校规校纪的处分。如果早知结局如此,他们恐怕也不会轻易动手。正如小朱事后所言:“对于这次事件的发生,我感到深深地懊悔,因为大家都是同校的学生,都是本着促进院系间的感情及各自院系的荣誉来参加这个比赛的,由于一次犯规造成的口角而发生冲突太不值得了,给对方球员造成的伤害我也感到深深的自责。”真是“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

本案例中的小尤,作为小朱的同学,本应理智地劝解同学,尽全力化解矛盾,避免冲突激化。但他却选择了用拳头证明“义气”的做法,最后也受到了处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学会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妥善处理矛盾冲突,是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修养,增强自控能力,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遇事不要情绪化,而是采取理性合理的方式化解矛盾。

案例2

课堂寻衅惹冲突,受到处分方醒悟

案例经过:

2006年4月某日,C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负责老师接到本学院硕士班班长小许同学反映,4月18日中午,本班同学小何与他发生冲突并动手打了他。接到反映后,C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立即成立了专门小组,调查该事件。经广泛调查,了解到事情的经过:

2006年4月18日中午,在课前15分钟的课堂上,小何要求小许为其到C学院办理公交月票打折卡。但是,4月14日下午5点,学院集中办理的时间即已截止。小许向其解释了情况并建议小何自己去办理。但小何仍要求小许为其办理,且出言不逊。小许则坚持让小何自己去办理,遂发生争执,并发生了小何动手打小许的事件。小何先在教室的后面动手打了小许的肋部,二人被同学们分开回到自己座位后,小何再次走到小许的座位前动手打了小许的头部(这时任课教师已经来到教室准备上课),被授课教师和同学制止;在争执中,小许也回打了小何。

为进一步调查事件的真相,公开公正地处理此事,C学院于4月26日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小何也充分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承认了错误,先后几次向小许道歉,并提交了认识深刻的检讨书。

经过调查和听证,C学院认为,小何动手打小许的行为系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情节较为严重。其行为对小许同学个人权益造成了侵害,对全班班级的管理秩序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并严重干扰了课堂教学秩序,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小许的回打行为情节较轻,并且属于被迫防卫,其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违反校规校纪,属于不当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同时根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小何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案例解读:

大学生为着求学的目的而共同来到北大,在共同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这段同窗之谊在每一个人的一生当中都是十分宝贵的,应该倍加珍惜,而不应该随意破坏。同学之间产生一些摩擦或矛盾完全是正常的,也完全可以通过有关组织有理有节地解决。而一些同学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却无理取闹,诉诸暴力,大打出手,实在不应该。

本案例中的小何,自己延误了办卡的时间,却无理地要求班长为他“特事特办”,当班长没有满足自己的要求后,又在众目睽睽之下拳脚相加,这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当任课教师已经来到教室时,小何仍没有停止自己的恶劣行为,极大地扰乱了课堂纪律,也是对任课教师的不尊重。在事后的反省中,连小何自己也认识到,在公共场所,“擅自过去搧别人一巴掌,这无礼之至,是不可饶恕的。”“在公共场合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多么的不文明,这毕竟是神圣殿堂的北京大学的教室。”所以,与一般的打架斗殴和寻衅滋事行为相比,小何行为的性质更为严重,这也是小何最终受到严厉处分的重要原因。

小何之所以无视课堂纪律,不顾同窗之情,大打出手,除了情绪冲动以外,主要是由于缺乏组织观念和遵守校规校纪的意识,以为拳脚才是解决问题的“王道”。而事实上,“拳脚”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带来严重的后果。在逞一时的威风之后,自己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影响了自己的学业和前途。与小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小许的表现就比较理智,处理问题的方式有理有据,而且还一直强调,作为小何的同窗,他不想看到这件事情给小何以后的发展带来太大的不利,表现出了宽容大度的胸怀。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通过老师们的耐心教导和细心工作,小何最终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连续向学院的老师递交了好几份检讨书,而且对学院的老师深怀感激之情。他在事后反省说:“不幸中的大幸就是,我在受教育的时候摔了这一个跟头,而不是在未来工作中摔了这个大跟头。”“我现在好好地反思,好好地改正,杜绝再犯类似的错误,这对我自己来说既是一个教训,又是一个宝贵的经验,北大C学院给我踏踏实实地上了一课。”“我将彻底由原来的轻浮、冲动、浮躁慢慢地踏实下来,沉淀下来,就算别人骂你、打你,也都不要以牙还牙,要注意周围的影响,要通过合理的渠道解决,要忍耐,要有度量。”相信有了这样的教训和认识,小何以后的路,会走得更好。

二、善待所爱之人,珍重同窗之情

“哪个少女不怀春,哪个少男不钟情。”青春曼妙的大学校园里,从来就不乏感人的爱情故事。几乎每一位大学生都要在求学期间面临恋爱和爱情的问题,很多人就是在大学时代找到了自己的“意中人”,享受上了幸福美满的爱情生活。但是,也有一些学生在恋爱观上存在一定的误区:有些不能正确处理恋爱和其他问题之间的关系;有的因为追求自己心目中的恋爱而做出了“出格”的行为;有的则在恋爱中以自我为中心,不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更有甚者,还会因为不能正确对待恋爱问题而违反校规校纪,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在给对方和他人造成痛苦的同时,自己也受到了相应的处分,给本该是非常美好的恋爱生活蒙上一层阴影。下面这两个案例就很值得我们深思。

案例1

频频骚扰“意中人”,屡教不改受处分

案例经过:

小张是A学院的一名硕士研究生。他在本科学习阶段就喜欢上了同学院的小孔,并多次向小孔表达自己的爱慕之心,但每次都遭到小孔的拒绝。这让小张十分失望,但他仍不灰心,认为只要继续追求,就一定能获取甜美的爱情。2005年9月,小张和小孔同时进入A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开学不久,他又开始“追求”小孔了,但小孔仍严词拒绝了他,表示她并不喜欢小张。之后,小张就不断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骚扰小孔,还多次尾随跟踪小孔,甚至发生冲突。在万般无奈之下,小孔把小张骚扰他的情况反映给导师叶教授和A学院的学工组老师。学工组老师获悉情况后,多次找小张进行思想教育,劝导他不能再采取不理智的方式骚扰小孔。通过教育,小张写下了保证书,保证自己不再打扰小孔。

学工组老师将小张的保证告诉小孔后,小孔感到非常高兴,觉得自己总算可以轻松愉快地学习和生活了。谁知好景不长,小张又旧态复萌,多次跟踪、骚扰小孔。这让小孔异常痛苦,甚至告诉老师自己在学校没有任何安全感,已经有了退学的念头。学工组的老师了解到情况后,严厉批评了小张,同时考虑到小张可能患有心理障碍疾病,于是及时和小张的家长联系,要求他们到校劝说小张。小张的父母到校后,学工组的老师向他们详细介绍了小张在校的表现,并陈述了此事的严重性,建议他们带小张去作心理检查。在小张父母在北京开导、教育小张期间,学工组的老师不断提醒小张父母带小张去医院检查,但小张的父母怕给小张增加心理压力,一直未去。小张父母离开北京之前,向学工组老师反映说,通过几天的开导,小张的想法已经有所改变,以后会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小张的父母离开北京后,小张依旧我行我素,继续跟踪、骚扰小孔,并且两次与小孔发生正面冲突。学工组的老师及时派同学制止了事态的恶性蔓延,并派同学保护小孔回宿舍。在多次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学工组的老师经过讨论,于2006年4月19日带小张到医院进行心理诊疗。通过诊断,医生认为小张不存在心理障碍或者心理疾病,可能有些心理问题没有解决。学工组的负责老师针对小张入学以来的一贯表现和医院的诊断,分别与叶教授和学院的相关领导交换了意见,参照《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准备给予小张警告的纪律处分,同时将处理意见与小张的父亲进行了沟通。

在处理结果还未来得及经A学院党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际,2006年5月18日,小张在尾随跟踪小孔的路上,骚扰小孔,甚至强行动手抱小孔,遭到小孔的反抗。小孔当即就向派出所报了案。燕园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及时制止了小张的骚扰行为,并把小张带到派出所,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提出严重警告,警告小张如果继续骚扰小孔,派出所将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也会被学校开除学籍,并要求小张写了检讨和保证书。同时,将这一情况及时反映给A学院的学工组老师。学工组老师随即让小孔把小张对他进行骚扰的情况写成书面总结材料交给学工组,以便进一步处理此事。小张从派出所出来后,学工组老师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通知小张的父亲此事的严重后果和将对小张进行严肃的纪律处分。同时,为了保证小孔的安全,学工组的老师选派了两名女同学陪同小孔,并安排小张的两名同学盯住小张的动向,以减少小张与小孔的见面机会。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6年9月初,已经停止近一个半月的骚扰又开始了。小张像以前一样,又开始追踪小孔,经常等候在小孔上学必经之路或宿舍附近。并从9月6日到9月24日,向小孔发送了带有骚扰和恐吓性质的短信15条,扬言要报复小孔。小孔及时把情况报告给叶教授和学工组的老师。接到报告后,叶教授迅速安排小孔的两名师兄保护、陪行小孔。学工组的老师及时制止了小张的骚扰行为。在多次教育、批评无效的情况下,学工组老师连续两次向小张的家长派发关于小张问题的告知书,严正要求小张的家长来校配合处理小张违反校规校纪的事情。

2006年9月25日,A学院就小张违反校规校纪的问题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小张的陈述和申辩,小张承认了学院老师提到的所有事实,但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小孔造成伤害。参加听证会的各位老师则认为小张只考虑自身的主观意愿,而不管对小孔造成的伤害。与会其他同学都认为小张现在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小孔的学习、生活和科研,希望小张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006年10月1日,A学院召开院务会,经过讨论,认为小张多次以不正当手段跟踪、骚扰小孔,屡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破坏了A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影响恶劣。根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款“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第二十三条第十款“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等条款的规定,学校给予小张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小张才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长时间的骚扰活动也就此告终。

案例解读:

爱情本是一个美好的话题,但本案例中的小张却并没有从他自己所认为的“恋爱”中获得幸福,相反却受到了校纪校规的严厉处分。表面看起来,这似乎成了一个爱情的“悲剧”;而从整个事件的发展来看,这个“悲剧”无疑是由小张一手造成的。

分析小张被处分的原因:一是他的自我中心思想过于严重,丝毫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他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不知道在恋爱的问题上要尊重他人的意愿和人格,而是一味用自认为正确的方式追求小孔,以为自己的努力一定能够获取甜美的爱情。殊不知,他那不理智、不道德的行为已经给小孔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他那些所谓的努力只能给他带来遗憾的结局。二是因为他的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淡薄,虽然屡经教育、批评、教导、警告,但仍不知悔改,体会不到老师们的良苦用心,认识不到校规校纪的严肃性,依旧我行我素,以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受到了校规校纪的处分。他的经历,真让人有种“孺子不可教”之感。或许,当他拿到处分决定书的那一刻,才真正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的反省。

案例2

强求对方做女友,辱骂殴打造恶果

案例经过:

小曹,男,C学院本科生,上大学的第一学期,他就找到了女朋友。在暑假小学期课程上,他又认识了D学院的小严(女),试图让小严做他的女朋友,并向小严承认自己已经有女朋友。小严一直没有答应他。过了不久,他告诉小严已经和女朋友分手了。当小严发现这是个谎言后,更加不答应小曹的要求。而小曹却一直通过电话和短信纠缠小严,在不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连续四次辱骂、殴打小严。最后一次,小曹在学校自习室内将小严打伤。在万般无奈、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小严向C学院、D学院和学校的相关部门报告了这一情况。经过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学校认为小曹的行为已经伤害了小严,影响恶劣,对小曹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根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事后,小曹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学院、学校递交了多份检讨,并多次向小严及其家长道歉。

案例解读:

每一位大学生都应树立起正确的恋爱观,应该在恋爱中掌握分寸,知道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哪些是能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本案例中的小曹,自己本身已经有了女朋友,还强求小严作自己的女朋友,稍不如意,便加以辱骂、殴打,小曹的这种行为是极为不道德、不文明的。他的自我中心、粗暴蛮横给小严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说明小曹缺乏正确的恋爱观、道德观和纪律观,最终受到校纪的处分也是理所当然。

不过,分析这一案例,我们认为,受害者小严似乎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是她无原则的忍让纵容了小曹。如果本人不同意和小曹交往,完全可以果断拒绝。而她的软弱和暧昧才引得小曹变本加厉。正如她所说的:“这么多次,每次事情发生后,我都心软,相信他的承诺,才酿成了上周的事件(指小曹第四次辱骂、殴打小严)。从这个角度说,也有我的责任。”如果在小曹第一次辱骂、殴打自己之后,小严能及时将情况告知老师、家长,甚至报警,并与其断绝关系,就可能避免以后的恶性事件。

在大学生的恋爱关系中,女生常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在发生冲突后,她们的忍气吞声往往会纵容对方的不文明行为。有很多实际案例都能印证这一点。如1998年8月的某一天,K学院的本科生小孙辱骂、殴打其女友小李(小孙的本班同学),致使小李头部受伤,心理上也受到严重的伤害。后经调查,小李完全是在小孙的逼迫下与小孙谈恋爱的。而且打伤小李事件发生之前,小孙还多次辱骂、恐吓、要挟、殴打小李。由于小李的一再忍让,最终被小孙打伤。事发以后,小李的父母、老师才了解到小孙的长期不良表现。这就告诉每一位女生,在处理恋爱关系时,一定要慎重。既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坚持基本的恋爱原则,也要学会正确处理恋爱关系,与对方平等相处,既不能凌驾于对方之上,也不能一味屈就于对方。同时,还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伤害时,决不能一味忍让,而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一时不慎之举,竟坏“优秀”之名

在众多实际案例中,有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部分违规违纪的大学生在平常的表现并不是很差,相反,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在老师和其他同学看来,都算得上优秀的大学生——有的学习成绩很优秀,有的长期担任学生干部,有的获得过各种奖励荣誉,有的学生甚至还是党员……一般都认为,这类学生的思想觉悟高,综合素质强,违规违纪之类的事情似乎与他们无缘。但事实告诉我们:平常表现优秀的学生也有可能违规违纪,他们经常会因一时的不慎,做出让他们后悔不已的事情,也让大家改变了对他们的看法。

案例1

平日表现称“优秀”,情急竟把竹子砍

案例经过:

小华、小金、小魏来自三个不同的院系,在老师和同学眼中,他们都是很优秀的学生,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兴趣广泛。小华因为表现突出还曾获校级奖学金。2006年,三人因为酷好登山活动先后加入学校著名的登山社团,共同的兴趣让他们很快相识,并很快成为好朋友。

2006年6月初,三人共同报名参加了社团组织的登山活动,这让他们兴奋不已,很早就开始酝酿活动计划,准备活动所需的器械工具。因登山活动的需要,他们需要制作一批路线旗,旗帜做好后,却发现缺乏旗杆。他们找遍了校内的所有商店和学校附近的几个市场,都没有找到适合做旗杆的材料。情急之下,他们想出了一个就地取材的“好方法”——在校医院旁边有一片十分茂盛的竹林,那些竹子不正好可以做旗杆么!很快,三人就商定了砍伐竹子的计划。他们也认识到这种行为是违反校纪校规的,所以就决定在夜深人静时再动手。

6月14日凌晨,三人准时在竹林旁集合,用最快的速度,砍伐了30多根适合作旗杆的竹子。这让他们十分满意,不料在将竹子运往预定地点的路途中被学校保卫部的值班老师发现。值班老师随即没收了三人砍伐的竹子,察看了被砍伐后的竹林,然后将三人带到保卫部办公室,对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让三人学习了相关的校纪校规。经过批评教育,三人承认了错误,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当天晚上,三人都写下了认识深刻的检讨书,认识到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学校规定,破坏了校园环境,也是一种自私自利、不顾大局、缺乏公德的行为”。

三人所在的院系经过讨论,认为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北京大学的校纪校规,分别对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规定,同时鉴于三人认错态度端正,改过愿望强烈,经三人所在院系讨论,学生工作部研究,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给予三人警告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发布了警示通告,教育全校学生爱护学校的公共财产,珍惜学校的一草一木,绝不能因满足个人的一时之需而破坏学校环境,违反校纪校规。

案例解读:

读完本案例,我们不禁要问:三位在老师和同学眼中一直表现都很优秀的学生为何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呢?是因为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还是因为缺乏爱护校园环境的意识?抑或是因为他们的一时冲动?恐怕这些原因都有。这可以从小华的一段话中看出:“分析自己犯错误的原因,我想有如下几点:首先是在做此事之前没有仔细考虑过后果,砍竹子为了自己的方便,而没有考虑到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对学校规定的违反。第二可能是心里冒险冲动的驱使,以为这是在冒险,还很激动。砍竹子时还是有些不忍。第三,对学校规定没有认真对待,学校曾经发过的规章自己根本没仔细看过,以为不会落到自己头上,违反了才意识到。”

当事人之一的小金也承认,他在砍伐竹子之前“虽然也知道破坏学校植物是不好的行为,但因为觉得这事挺好玩”,就决定去做了。大学生利用暑假组织登山活动本来是一件好事,但为了图个人一时方便而不惜破坏校园环境,竹子虽小,违纪事大。这充分说明了三位同学法制意识淡薄,缺乏公德和大局观念,缺乏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说到底,还是在“做人”方面出了问题。可见,平常表现很优秀的学生也有可能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让每一位同学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是大学重要的“育人”目标。优秀的大学生应该是政治思想素养、科学文化素养、身心健康素养全面发展的学生。评价学生是否优秀的标准应该是多方面的,既要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也要看学生的日常表现,更要看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思想品德。仅仅学习成绩优秀,却没有良好的公德和纪律观念,就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优秀大学生。

案例2

借用床位受处分,好心换来坏结果

案例经过:

小陶是Y学院的一名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都比较突出,曾获得过多项校级奖励和奖学金。2003年,小陶从Y学院顺利毕业后,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本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开学后,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小陶和他的同学被安排到校外的学生公寓(距离学校2.5公里左右)入住。一切都安顿好之后,一贯勤奋好学的小陶又开始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之中,每天都早早起床,坐上班车到学校上课、做实验,晚上经常在研究室加班到很晚才回来。时间一久,小陶就觉得每天如此往返,既不方便,又很浪费时间,而且也会影响室友的休息。于是,就借宿在学校附近的亲戚家。

2004年1月初,小陶本科时期的同学小姜要到北大考研,但他在北京没有可以借宿的地方,就询问小陶能否到其宿舍暂住几天。小陶因为很少回宿舍,同时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就将床位借给小姜使用了一段时间,直到小姜考试结束。3月,初试成绩合格的小姜又来到北京准备参加复试。与1月的情况类似,又在小陶的宿舍暂住了一段时间。

在小陶第二次将床位借用给小姜期间,学区的负责老师发现了这一情况。经过调查,学校认为小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和《北京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严格禁止出租床位和留宿同性客人”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小陶警告处分。

案例解读:

小陶本是一名勤奋好学的优秀学生,最后却因为将自己的床位借用给他人而受到处分,多少让人有些遗憾。而且,小陶借用床位的本意是好的,是出于帮助同学,在一定程度上还表现出了“乐于助人”的优良品质,其动机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问题就出在他的助人行为是违反校规校纪的。在遵守纪律与乐于助人之间权衡,孰轻孰重,一看便知。但是很多学生(而且这部分学生常常是平常表现比较优秀的学生)却因为重友情、讲义气而忽视了校规校纪的存在,最终受到了校规校纪的处分。这一现象在大学生中并不少见。就在小陶受到处分后不久,Z学院的小柯因为出租床位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小柯自己则是一名党员,还长期担任学生干部,在同学中有很好的人缘。

分析此类学生违规违纪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二:

一是不能正确处理遵守校纪校规与帮助朋友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应该学会正确的交友待人之道,在与人交往过程中,当然要具备乐于助人、与人为善的良好品德,但同时应该处理好动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始终掌握一个基本的尺度:帮助他人的行为不应违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基本的道德要求,不能因为一味讲义气、重友情而忽视了基本的制约因素。

二是学生自身法律纪律意识淡薄,缺乏集体观念。小陶在反思他转借床位的过程时,说到自己“当时并未意识到床位转借行为的性质”。小柯在出租床位的行为被发现后,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的管理条例,经过相关老师的教育,才认识到严格执行管理条例的意义和自己行为的不妥。而在此之前,学校曾三令五申,不得将床位出租、转借给他人。这说明他们并没有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的自觉意识,这是造成他们违纪行为的主要原因。另外,宿舍本是同学们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之一,属于宿舍成员共同享有的空间。将床位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会给宿舍其他同学的学习、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还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而小陶和小柯在将床位转借、出租给朋友的时候,却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只是认为“我的床位我做主”。岂不知他们的行为在违反校规校纪的同时,也影响了宿舍其他同学,有损集体利益。

四、生命如花,安全为根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安全是生命的根本。要顺利完成大学期间的学习任务,健康的身体、安全的生活是最根本的保障。但不容否认的是,由于大学生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因而比较容易受到来自外界各个方面的干扰和侵害。这些伤害事故的发生,轻者对同学们的身体或健康造成损害,重者则会危及生命安全,后果十分严重。

从实际发生的很多案例来看,一些大学生受到的伤害除来自外部的种种客观因素外(如家庭暴力、校园周边环境混乱等),还主要来自因学生自己的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足引起的事故。这类事故主要包括:(1)因不遵守实验规程造成的实验伤害;(2)因忽略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事故;(3)因无视校规校纪使用暴力手段私下处理同学间矛盾;(4)因忽略安全因素私自乘坐无照及超载运营车辆导致的事故;(5)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违章用电或其他原因导致火险;(6)因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时警惕性不足导致的失窃甚至受到诈骗抢劫,等等。

在大学校园中,由违章用电和其他原因导致的火险是威胁同学生命财产安全最主要的隐患之一,如果不能有效防范和及时制止,就可能造成极大的险情。另外,由于大学生缺乏必要的纪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因而常会成为犯罪分子盗窃和诈骗的重要对象。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和诈骗行为时,往往会给学生个人造成一定的伤害。

案例1

只因安全意识淡,宿舍火险倏忽起

案例经过:

2005年2月20日晚,小邹、小喻两名同学在宿舍内违章使用“热得快”烧水,烧完水时恰逢熄灯,两名同学未将“热得快”插头拔下。在21日早晨6时宿舍来电后约5分钟,“热得快”引燃书桌上的书本、书包等物品。睡梦中的两人被浓烟呛醒,发现室内着火,慌忙将火扑灭。由于扑救及时,仅烧毁一些衣物。事件发生之后,两位同学非常害怕,经激烈的思想斗争,于当日下午14时30分向楼长汇报,检讨了此事。事后,学校给予两位同学警告处分。

2006年9月25日,小窦在宿舍内燃烧蚊香,不慎将床褥引燃。小窦发现后用水将火焰浇灭,随后将床褥扔到水房。在清理过程中,蚊香的火星掉在被子上,未能引起他的注意。之后,小窦未向楼长及时汇报情况,便离开宿舍。不久,火星复燃,造成宿舍失火。后因扑救及时,才未造成重大损失。这次火险的发生,主要由于小窦缺乏安全意识,发生火情后又未能及时报告,而是私自仓促处理。经批评教育,小窦认识到自己的疏误。后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小窦全校通报批评的处分,以教育本人并警示全体同学。

案例解读:

我校几乎每年均有因违章用电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火险的事件发生,仅从数量上来看,此类安全违纪现象似乎并不严重,但从这些事故中反映出的一些同学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却不得不令人感到忧虑。对于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来说,可怕的并非“无知识”,而是“无意识”——缺少安全意识、存在侥幸心理。

火险的发生不仅会影响同学们正常的生活学习,而且对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会产生很大威胁,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很有可能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覆水难收,一旦造成损失,则悔之晚矣。因此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学生在宿舍不能违章用电,“热得快”、“电饭煲”等电器均被列为禁用之物,这也正是为每位同学的安全考虑,以防发生意外。可为什么还是有个别同学漠视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明知故犯,违章用电呢?原因很简单:为图方便,心存侥幸,总认为不会出事。等到发生火险时,才慌了手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安全无小事,祸患常积于忽微,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是导源于人们的一时疏忽。案例中的小窦,在发生火险后,仅仅简单处理一下,便离开宿舍,而没有充分估计到潜在的危机,最终导致了更大的火险。如果他能不使用蚊香,而采用其他安全的灭蚊方法,或者能在第一次火险后,认真处理一番,并且及时报告楼长,就可能避免后来的火灾。小窦的经历告诉我们,在对待安全问题时,我们应该有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态度,因为,安全永远都是生命之花的根基之所在。

案例2

擅离学校生危机,身陷骗局尚不知

案例经过:

小章,男,R学院本科生。2004年10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小章未经其班主任和所在院系领导的批准,擅自从北京西站坐火车只身前往绵阳。候车期间,一名自称张某的20岁左右的小伙子主动与小章攀谈,并主动将其籍贯和电话号码等告诉小章。小章见此人“坦诚”,也主动将其姓名、所在学校和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告诉了这名陌生男子。

11月1日下午3:02,小章接到一个自称宝鸡市公安局局长的人的电话,说他们在追踪一名逃犯,逃犯的手机号与小章的手机号一样,要小章去宝鸡市公安局,小章未从。对方又打电话称小章的手机干涉他们追踪网络信号,要小章关机配合他们追踪逃犯,此后小章关掉手机。

就在小章关闭手机期间,一名自称陕西铁路医院主治医师的“李大夫”,给学校有关老师打电话,说小章在火车上发现一小偷偷了他的手机和钱包,在他准备叫乘警时被小偷用瓶子砸伤了头部,其后有乘客把他送到了陕西铁路医院。现在小章颅内出血,需要马上做手术,要求学校在当天下午4:00前将手术所需的3万元钱通过银行储蓄卡转过去,否则将有生命危险。

听到此消息后,学校立即成立了工作小组处理此事。因小章关机无法联系,学校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小章的家人,一方面寻求宝鸡市有关部门的帮助。其间,“李大夫”又多次向学校催要汇款。另外,这伙人还假冒其他身份以各种理由向小章的家人索要钱财。

最后,经过多方努力,学校于11月1日晚上与小章取得联系,而小章也于第二天顺利返回学校。等到回校后,小章从老师那里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至此才恍然大悟。

小章回校后,R学院经研究认为,小章未按学校规定向班主任及主管系主任请假即擅自离校回家;并在火车站候车室毫无戒备地将本人联系方式等情况透露给素不相识之人,由此导致一起严重诈骗案件的发生,险些给学校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教育本人并提醒广大同学切实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不断加强安全意识,经系领导研究,决定对小章进行通报批评。小章也因此番经历吸取了深刻的教训。

案例解读: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各种诈骗行为,诈骗方式多种多样,很多人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往往被骗去钱财,甚至生命受到威胁。由于大学生思想比较单纯,社会阅历少,经常会成为相应的受害者。就在“小章被骗事件”发生不久,我校又发生一起针对学生的诈骗案(当然,在这起案件中学生是无辜的,并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说明了犯罪分子是何其的猖獗:2004年11月13日晚上9时许,我校一名本科女生在其宿舍接到一名具有浓重南方口音的陌生男子的电话。电话中,陌生男子一开口就说“你在北京呢!”然后说自己叫李国华,正在海淀,受她爸爸委托,为她捎来了一些茶叶。该女生让其现在就把茶叶送过来,但该男子称当时有事要和她的家人联系,忘了她家的电话号码,要她告诉家里电话。该男子还主动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说翌日五六点再把东西送过来。这名女生没有多想,当即把家里电话号码告诉了陌生男子。此后,此人又一再询问她爸爸的手机号码。当天晚些时候,该女生刚巧接到妈妈的电话,顺便问她爸爸是否认识这个人。她爸爸妈妈都不认识此人,方知受骗。第二天上午,这名女生家里便接到陌生男子的电话,称她已出事,意欲敲诈钱财,幸好其家属已知道此人是骗子,拆穿了他的把戏。学校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在最短时间里,在全校范围内发布了警示通告。这个案例也充分说明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是多么的必要。

为防止学生出外受到伤害,《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七条规定:“学生一般不要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长/系主任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班主任在开展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时,还要求学生出外时,必须告知自己的出行地点,同时与学校的老师同学保持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安全问题,即便出现了问题,学校也能及时予以处理。但是,由于个别学生缺乏纪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往往会发生意外,使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受到极大的影响。本案例中的小章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本案例中,学校本着为学生安全的考虑,及时启动危机应对机制。而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学生本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在小章回校后,学校按照规定给予其通报批评,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既可以教育学生本人,也可以警示全体同学。

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树立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学习一些实用的安全自护、自救知识,严防上当受骗。首先要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学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既为严明纪律,也为保障学生安全,必须认真遵守。如有事外出,一定要请假,未经班主任或院系批准,不要擅自离京,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另外,在外出期间,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向陌生人透露姓名、学校、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遇到可疑情况,要冷静思考,认真分析,设法及时与学校和家人联系并报警。

延伸思考:

1.你在来北大求学之前,听说过蔡元培先生吗?你可曾读过他的《就任北京大学校长演说词》?如果读过的话,有何感想?你认为蔡先生所提出的三点希望对今天的北大学生还有指导意义吗?你是否会为自己拟定一个大学期间的修身计划?

2.进入大学以前,你有过和别人打架斗殴的经历吗?如果有的话,现在回想起来,有何感受?在大学期间,如果你和别人发生矛盾冲突,并且怒不可遏时,你会怎么办?当别人寻衅滋事,找你麻烦,你会如何应对?

3.你如何看待大学期间的恋爱?常言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你认为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这句话总能见效吗?你认为恋爱中的双方在相处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4.你认为学习成绩优秀或者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一定是优秀的吗?你认为怎样的大学生才能称得上“优秀”?你会为了帮助自己的挚友而置校规校纪或者法律法规于不顾吗?请说出你的理由。

5.你如何理解“生命如花,安全为根”这句话?读完上面关于安全方面的案例,你有何感受?你认为你现在所掌握的安全知识足以应付突如其来的安全事故(如地震、火灾、被劫持、发生交通事故,等等)吗?你觉得是否有必要在大学期间参加一些安全教育的活动?请说出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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