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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衙门内外的公正 (3)

现在我们对它的用法已经很明确了。一旦要用上它时,先将它打开,将上面的圆洞同犯人的脖子的粗细校正一下,然后就可以合上锁好。戴上这种刑具后,再将两张纸条各贴在犯人的脸上。其中一张纸是用来写犯人的姓名、年龄,以及家庭住址;另一张纸条则要写上犯人的罪名,以及记录他被这种有损身心健康的“项圈”折磨的天数。犯人一旦把它戴上,就要日日夜夜与它相伴,直到规定的日期到来,才能将它取下来。戴上这种刑具后,犯人的手是摸不到自己的嘴巴的,因此吃饭的时候必须要别人喂。白天,犯人要被人牵着穿过大街小巷;晚上,他便被锁在监牢里。因为他没有办法躺下,所以他只能直挺挺地蹲、坐或站着睡觉。

中国的法律中,有三种执行死刑的方法。其中一种被人们认为是最体面的死法就是绞刑,其次是斩首,最后一种也是最严厉、残忍的一种,就是凌迟处死。在执行这种处罚时,犯人要握着刀,一点一点地割着自己身上的肉。凌迟处死这种处罚只适用于叛国贼,或者是中国人思想意识里被认为是万罪之首的人,即那些违反了家常伦理孝道的人。例如,将自己的父母或者祖父母残害致死的人,都要受到这种刑罚。执行绞刑的方法是,先将一根绳子松弛地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从犯人的脑后处伸进一根长棒子,紧接着刽子手便开始拧动这根棒子,直到犯人断气为止。斩首的过程则很简单,刽子手只要握住一把两个柄的沉甸甸的大刀,向跪在地上的犯人的脖子后面猛砍一刀,咕噜一声人头落地就算了事了。当然,在此之前,犯人的双手要反绑在身后,头向前伸。

孔夫子曾说过: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所以任何人都有一项重要的责任,那就是在死的时候保持四肢完好、五官不损,就像刚出生时那些去向祖先们报到。由此,那些被判斩首的罪犯的朋友常常会花费巨大数额的钱财买通关节,希望在埋葬犯人之前,将他的头缝到其脖子上,使其尸首两全。一般情况下,这种特权是可以获得的,但有一个条件——罪犯的头必须翻转过来缝在尸体上,也就是让他的脸向下,面对着后背。在此,我们顺便说一句,正是因为有了孔老夫子的这一教条,才使大多数中国人宁愿一死了之,也不愿意通过外科手术将身体里的任何部分去掉来保命。

某些高级官员有时会得到一种特殊的恩赐,特别是对那些皇亲国戚而言。但是,这种恩赐只有当他们被判死刑时,才能得到,那就是自杀。因为大清帝国将自杀看作是比死在刽子手之下,以及其他方式都要体面。如果某位重要的人物犯了死罪,那么他就会受到一只异常精美的盒子,而且还用皇帝专用的黄色丝绸包裹着。当他打开盒子时,里面放着的通常是一根整洁的白丝细绳。这是一道无声且严厉的命令:收到这跟细绳的人必须用它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他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没有根据这份礼物所暗示方式去做,那么他的生命将由刽子手结束。

当一名外国人观看了中国法庭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之后,他首先会这样认为,中国法庭审理案件的方式与外国的方式截然不同。在这里,唯一一位坐着的,而且是高高地坐在堂上的是审判官,其他官员以及旁听者和观众都要站在各自的位置上。而犯人和证人必须双手触地,跪在中央。只要审理没有结束,他们则要在法庭上一直保持这种姿势。这种规则有时会使人感到尴尬、不愉快,但是它又是一场很有趣的争论。

1873年冬天,在北京居住的两名美国人同中国一位包工头发生了争执。这位包工头曾与那两个美国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一座楼房承包给他们建造。但是包工头在最初赚了一笔巨额收入后,竟然违反合同上的规定,要停止施工。经过美国驻华使馆同总理衙门进行交涉,将这件事交给总理衙门中的一名官员和我共同处理。当我们将那名包工头和另外两名美国人传来后,一个异常棘手的问题出现了。那就是在这个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究竟是站着呢,还是坐着,或者是跪着?因为当时没有就此做出什么正规程序的安排,所以,我主张让他们都坐着。可是,我的这个提议却将我身边的那名中国同事吓得魂不附体。他说他要求中国的包工头跪在地上,而且明确指出,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所以那两名美国人也必须跪在地上。这位中国同事的心情我是完全理解的。

因为在他看来,如果让原告和被告都大摇大摆、神气活现地坐在公堂上受审,那他们岂不是和自己没什么区别了?这样一来也就没有什么法庭尊严可谈了。然后他又说,如果他允许那名中国包工头坐在法庭上,那么别人将会嘲笑和鄙视他,他也就会告老还乡了。但是,如果真的允许那两位美国人坐在法庭上受审,那么他将不接手这个案子。其实他的这种想法令我感到好笑。他竟然想让那两位自由的美国公民在中国的法庭上长时间地跪着。那两名美国人的年纪比我要大得多,并且其中一位已经是满头银发的老者了。假如我劝说他们按照中国官员的那种乖戾、荒唐的要求去做,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但是,我发现如果详细地回复中国同事的这种意见并不是一件容易得事,可是最终我还是想他说明了我的观点,即中国的这种习惯在我们美国根本就不存在。在我们的国家里,即使罪犯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他最多也是站立着,而不是下跪。同时我还指出,他的这种要求有辱人格,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

经过长时间激烈的争论,我们双发达成了一种共识,也就是各自按照本国通行的做法处理当事人在公堂上的受审状态。也就是说,那位中国官员要求包工头跪在地上,我则要求自己的同胞站在公堂上。这样一来,我们听取了案件的整个过程,最终圆满地了解了案子。

1877年,福州地区也发生了一起与之相类似的案子,但这起案子比前者严重得多。我又一次勉为其难地接受了任务,与该省的按察使共同审问一大批牵涉一起受贿案件的中国人。当审问即将结束的时候,根据案情的发展,我们必须让另外一位中国人出庭作证。当时,这个人正在美国驻华领事馆中担任一项职务,而且还有一份来自华盛顿美国国务卿签发的任命书。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假如没有我们的许可,这名中国人是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而且,当时有权传唤他的人只有我一个。在按察使的请求下,我同意传唤这名中国人出庭作证,但是我提出了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要把他当作一名真正的美国人来看待。得到确切的肯定答复之后,第二天,这位证人出现了。

当他刚走进法庭时,那位按察使便大喊一声:“跪下!”

“对不起,”我说,“我们事先说好了,这位证人是不能在法庭上下跪的。”

“我才不管这些呢,” 按察使回答,“他既然是中国人,就必须按中国的法律办。跪下!”

“您要是这样说,那您就违反了自己的承诺,”我气愤地说,“证人是不能跪的。”

“跪下!”按察使仍然坚持着。

“不能跪,站起来!”我大声地说。

“你给我跪下!” 按察使愤怒地又大喝了一声。

“离开这里。”我快速地对证人说。

那位受到惊吓、不知所措的证人听了我的话,小跑着逃出了法庭。然后,我和那位按察使开始了一场唇枪舌剑的争吵。最终果,按察使向我道了歉,我重新将证人召了回来,让他站着接受审问。

我们还可以通过一起案件,看到中国法庭上存在的许多极端的不公正和残酷野蛮的行为。在这起案子中,其中被判有罪的是一名中国的商人和美国领事馆的一名翻译。事实上,那名商人根本没有接受审判。而是早早地四处活动,根据自己的如意算盘将各个关节的官员买通,与他们勾结,配合默契。所以,当官府审理这起案子时,那名商人竟然神气活现地出现在法庭上,并且成为了按察使的亲密朋友和心腹。那名翻译则是土生土长的中国人,但是他加入了大不列颠臣民的队伍。所以,他不仅不受美国法律的约束,同时也不必为中国的法律付出任何代价。最终,他只是被解除了职务,除此之外,一根毫毛都没有掉。

当地的三十名愚昧无知的渔民就是这件案子的唯一无辜受害者。至少根据证据来看,他们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当时正值八月份,热浪袭人。福州城里霍乱横行,到处都有死尸,臭气熏天。尽管如此,那些渔民仍然被送进了阴森恐怖,条件恶劣到无法形容的监狱里。在那里,他们遭受着各种折磨、毒打、忍饥挨饿。就这样,几个月后,他们才被带上法庭。从他们的外表上看,他们个个饱受了致命的摧残,其情况真是惨不忍睹。其实,这三十个人当中仅有二十三个人还剩下一口气,能够坚持到法庭上作证;另外七个人早已经死在了监狱里。其中一个渔民是被四名狱卒像木头一样抬上法庭的。进来后,那个人努力支撑着身体,要跪在那里,可是他已经奄奄一息了,不久便倒在了地上。最终,法官不得不让他四肢着地,仰面朝天,彻底躺在那里受审。这个人一次只能说出一两句话,其声音极其微弱,根本听不清他讲了什么。

在审问过程中,我发现那个人颤抖的手总在自己胸前的破烂不堪的衣服里摸索着什么。过了一会儿,我看到他从里面摸出了一张折叠着的纸,然后紧紧地把它攥在手里,但是我仍然能够从他的指缝中看到纸的一角。这时,按察使的仆役好似猛虎般一跃而起,向那个人手里的纸条扑去,但是他还是晚了一步。因为我早就悄悄告诉我的仆人,时刻关注这位可怜的渔民的一举一动,所以,我的仆人眼疾手快,最先抢下了那张纸条。原来那张纸条上的内容是向我请求帮助和保护,并且上面详细记述了三十名渔民所遭受的骇人听闻的摧残和折磨,以及由此引发了七条人命案,这七个人都是含冤而死的,在他们任何一个人身上都找不到指控或证明他们犯罪的事实。但是,在这起案子中,只要当事人是中国人,我就变得无能为力了。我只能充满憎恶而又恐惧地看着正义被一点一滴地亵渎。中国的官员们会因为我们的任何干涉而感到不满和怨恨,这样一来,那些可怜的渔民必然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报复。可以说,多年来,我在中国的法庭上亲眼目睹了各种各样的事情和状况,但是上面提到的这起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我见过的最惨无人道、鲜廉寡耻、令人发指的野蛮行为。

在中国的司法程序中存在这样一条古老的规定,尽管它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法律要求了,但是我们也可以提一下。这条规定乍看之下似乎很滑稽,但是仔细想想,其中蕴含着无穷的智慧和道理,而且很有趣味性。它的内容大致是:无论什么时候,当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时,判官在听取他们的陈述,或者在判官审问任何一方之前,他必须先下令绝对公正地将当事人各“打三十小竹板子”。这样做就是为了警告他们,不要冒冒失失、慌慌张张、随随便便地跑公堂上来打官司。除非是什么天塌地陷、非同小可的大事,一般小事就不要惊动青天大老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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