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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犯罪刑罚(1)

犯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确立了10个新罪名,这10个新罪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罚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以独立适用)和驱逐出境。

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是相对于自然人来讲的社会、民事等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就一般意义而言,单位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但《刑法》所谓的“单位”特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的公司,特指《公司法》第2条所指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有一定人员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东各自以其所购股份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企业,本法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它们是以赢利为目的,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为内容的社会经济组织,也可以称之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是指不从事生产、经济等赢利性活动,接受国家机关领导并由国家开支经费,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而设立的组织。在我国,事业单位有国家事业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之分;机关,主要是指行使国家和党派管理职能的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团体,是由特定行业、阶层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学生联合会、基金会、宗教或者其他学术行业团体。这些单位都能以自己的资产和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共同犯罪

1.犯罪主体不是单一的主体,而是2人以上。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资格。

2.各个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个犯罪客体。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各个主体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面指各个犯罪主体是故意地进行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指主体犯罪故意的共同性,即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及与别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4.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各个主体的行为都是相互配合、密切联系的,它们协同一致地指向共同的客体。

犯罪主体的非单一性,犯罪客体的同一性,犯罪主观方面的共同的犯罪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犯罪构成的要素中的几个主要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6月29日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掺杂、掺假是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与原产品并不同类的杂物,或者掺入其他不符合原产品质量的次品。如在芝麻中掺沙子,在磷肥中掺入颜色相同的泥土等。

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将伪造的产品冒充真正的产品,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或者原材料名称、产品所含成分与产品的实际名称、成分不符。如将党参冒充人参、猪皮鞋冒充牛皮鞋等。

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次的产品冒充等次高的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次品冒充正品,将等次低的产品冒充等次高的产品,将旧产品冒充新产品,将淘汰产品冒充未淘汰产品,将没有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冒充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将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

另外,依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节所定其余各罪的,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定为本罪予以处罚。同时,如果该行为同时构成本罪和本书其余之罪的,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罪名有: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废物罪;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过失不构成本罪,对于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不能构成本罪。《刑法》第158条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59条规定,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7%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60条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刑法》第161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二》第6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赢利,或者将赢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假破产罪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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