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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1)

刑法

刑法是国家专门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以及犯了这种罪,对犯罪的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制裁的法律。国家的法律尽管有许多种,但只有刑法才作这方面的规定。

刑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违反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国家就要用最为严厉的手段进行惩处。不仅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其生命。因此也可以说,刑法,是各种法律的后盾,它可以促使人们去遵守其他各种法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刑法,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包括针对某种具体犯罪而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和有关补充规定,也包括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刑罚制裁的规定和各种司法解释等。如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是广义上刑法的组成部分。狭义上的刑法,单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一部关于犯罪和刑罚的系统性法律。它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对这部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于3月14日公布,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随后又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正。刑法共有452条,是一部统一的、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完备的刑法典。

刑法分总则与分则两部分。总则,即总的原则。是从理论上阐明犯罪的一般原理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都适用。分则,是相对总则而言的。刑法分则把总则中的原理、原则具体化,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些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分则共分10章,即规定了10类犯罪,连同补充规定,刑法至今总计有400多个具体罪名。对每种犯罪,都明确规定了所应适用的刑罚和量刑幅度。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特征:(1)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2)违反了刑事法规。(3)按刑法规定应该受到刑罚处罚。违法的性质不同,处罚形式也不同。有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而不应该受到刑罚处罚。只有违反刑法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受刑罚处罚,这是犯罪的必然结果。这里所说的“受刑罚处罚”,主要是反映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也就是说,刑法规定应该受到处罚,而不是指对每个具体犯罪的实际处罚。因为有些犯罪,由于行为人自首、检举他人而立功等原因,可以免除处罚。被免除处罚不等于行为人没犯罪。

罪名

由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名称。到目前为止,刑法规定了400多个罪名,在规定每个罪名的同时,还规定了对这种犯罪应当判处怎样的刑罚。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总和。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3)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4)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特征。

共犯

共犯即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有时不止一人。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检察院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对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有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请人民法院审判而终结诉讼的处理决定。免予起诉的条件是:一是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自诉

自诉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这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前者指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后者指轻伤的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重婚罪等。

公诉人

公诉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中,代表人民检察院参加诉讼的人。

被告人

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用语。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最后陈述、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有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申请回避、提起上诉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诉讼权利,同时有权依法对被告人采取搜查、关押等强制措施。

“被告人”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行政案件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是被告。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如提起反诉,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被告与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与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一方积极对抗,并针对指控,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促使法官兼听则明,在中立的基础上公正裁判。

刑罚

刑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而规定在刑法中的,由专门国家机关适用和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其特点有三:(1)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2)只能由法院依照刑事法律适用。(3)只能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适用。

定罪

定罪由法院认定某种违法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个罪状。是从法律上评价犯罪分子的行为。

量刑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应予考虑的情节,依法权衡轻重,向被告人宣告一定的刑罚或免于处罚。

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与同类事实的犯罪相比,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时,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轻的刑罚。

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与同类事实的犯罪相比,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在法定的最低刑期以下适用刑罚。只限于主刑。

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与同类事实的犯罪相比具有从重情节时,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罚。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构成要件。如行为人完成了杀人的行为,并且已经达到行为的预期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就构成杀人既遂。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

累犯

曾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服刑完毕或被赦免后,在5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罪犯。对累犯从重处罚。

减刑

减刑是指对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减轻或免除其一部分刑罚。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于死缓的减刑,规定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通常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自首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投案后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只是对犯罪性质进行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立功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2)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3)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允许对未参与侵害的其他人实行。(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互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叫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应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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