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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诉讼仲裁(2)

5.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第、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以及诉讼标的额大小。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基础。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

①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谓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再是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与一定的空间范围紧密相连,因此地域管辖也叫区域管辖或土地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共同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所在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这种管辖是民事诉讼常用的管辖,因此也叫普通管辖。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认了这一原则。按照该条的规定,对企业等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企业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的地点,是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是指被保险的财物。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损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叫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案件的管辖法院不由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依法协商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涉及企业的有以下两种: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或者移动后就失去或者减少它的使用价值的物体,如河流、湖泊、土地、森林、建筑物等。

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

6.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也叫选择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权管辖时,向受诉法院提出不限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按照该条的规定,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所规定的当事人是指广义的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

(1)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司法保护、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申请回避等。

(2)维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请求和主张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等。

(3)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以及提起反诉等。

(4)以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特点是诉讼当事人合并,也就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共同诉讼可能在起诉时发生,也可能在诉讼进行中由于追加当事人而形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做出判决。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彼此有连带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是指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同一类型。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单独诉讼分别审理。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参加方式。第三人提起诉讼是把本诉的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参加方式作出了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设立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特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出侵犯他的权益或与他发生争议的被告是谁。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事实。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属于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范围。

起诉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可以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诉讼文书。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第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准备工作有两项: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当事人,应当用传票传唤;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二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的程序

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①准备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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