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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人力资源(3)

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同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如因用人单位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另谋职业,这时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就不再有实际意义。

(2)采取补偿措施

例如,用人单位在确因资金紧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发放工资报酬时,可及时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或职工代表、工会协商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最主要方式。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未成年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过错违约的当事人依照行政法规或单位内部的行政法规章(如劳动纪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有以下几种。

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的行政责任。

②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的约定的行政责任。

③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约定的行政责任。

④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特殊保护的约定的行政责任。

⑤用人单位制定的规定制度(劳动纪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

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直接义务的直接责任者个人,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并触犯了刑律时应当接受的刑事制裁。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10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的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连。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经办机构的职责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社会保险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因年老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或企业获得的一种物质帮助。它包括退休养老金、医疗服务费用等。

一般来讲,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

2.互济性。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

3.普遍性。每个人都有老年岁月,这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它们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也可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失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1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医疗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5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五险一金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

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各地缴纳比例不一样。

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去咨询。各地缴纳比例不一样。以北京养老保险缴费为例:

1.养老保险,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10元;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2%;

4.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0.5%,自己不用缴费。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0.8%,自己不用缴费;

6.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北京市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7%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7%。

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国家或企业为解决职工因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和治疗问题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它包括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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