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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企业买卖合同实用指引(6)

如果买方没有办理各种必备手续使价款得以支付的话,则会构成违反合同。对方是有权宣告撤销合同的。

二、注意应由买方承担的标的物风险责任

买方负担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风险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时,应由占有人承担风险损失。但如果风险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时,则应由造成风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按照《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白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

(3)《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在此情形下由买方承担风险的原因在于,我国《合同法》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为交付,所以,在卖方交付标的物给承运人后可以认为承运人是代替买方占有标的物,相比较而言由买方承担风险更为合理。按照《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卖方按按照约定或者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卖方和买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卖方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卖方订立合同的营址地交付标的物。因此,在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则由买方承担。

(4)《合同法》第1盯条的规定。卖方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后,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只要实际占有了标的物,对标的物具有支配力,即使卖方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仍有义务防止标的物风险的发生。

若发生灭失、损毁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当然如果是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这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合同法》第148条)。而且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并不影响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贵任的权利。比如,卖方甲与买方乙订立了一套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应于5月15日将该机器设备交付给乙。合同成立后,甲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按时履行合同,直到5月30日才将该机器设备交付给乙。乙收货后该机器设备被盗,这时该机器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虽然转移到乙,但并不影响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因为《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不影响因卖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买方如何处理卖方违约情况

(一)卖方预期违约买方如何处理

卖方预期违约,买方同样可以解除合同。让卖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也可以拒绝承认对方预期违约,让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的是,有时不能作消极的等待,使自己从有理转变到无理的状态。

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买方)与乙电脑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卖方)于2002年3月1日签订一份电脑配件买卖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要方向卖方支付10万元预付款,卖方于4月30日向买方供货,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的第5日,卖方致函买方,因原材料短缺无法生产,合同履行期届满将不能供货。买方闻讯,未做任何答复,同时也没有向卖方划拨预付款。4月15日,买万接到卖方通知,称电脑配件已生产完毕,于4月30日准时向买方供货。买方当即回函拒绝卖方酌履行请求。卖方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向卖方的履行请求合法有效,买方不得拒绝,并要求买方承担未如约划拉预付款的连约责任。

分析:

本案中卖方预期违约,但买方在接到卖方预期违约的表示后采取了消极的沉默态度,同时也没有履行合同中的支付预付款的义务,呈现消极等待的状态,2002年3月5日预期违约时至4月15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此时合同义务也待定,买方在3月10日以内支付预付款的义务有权不履行,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当4月15日买万又提出履行请求,因买方没有提出合同地位改变的抗辩,故合同效力恢复,买方不得拒绝卖方的履行请求。

(二)卖方交忖违约,如何处理

买方在买卖合同中有请求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权利,有请求卖方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权利,有请求卖方担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品质的权利。可是实践中,卖方常常在交付时违约,引发纠纷。下面对几种常见交付违约作一下分析。

1卖方迟延交货,构成违约。

对于迟延交货的处理,一般有如下几种方法:(1)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世界比较通用的一种处理交货迟延行为的方法,赔偿额的计算,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一般应有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实践中较多地采用差价赔偿的方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规定了这种赔偿方法。但是,如果不发生差价损失的,则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包括停工待料的损失,或者买方对第三者脱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既赔偿差价损失,又赔偿其他附带的损失。(2)违约金。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预计违约时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会,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

(3)退货。对于卖方迟延交货一般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处理,主要以赔偿为主。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只在少数情况下发生/只有在卖方迟延交货给买方带来重大损失时,买方才能行使拒收货物的权利。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卖方迟延交货,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解除合同。

某中外合资企业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100套三居室外销商品房,每套房价为50万元。双方同意在预售合同写明:卖方违约而迟延交房,不超过30天的,承担违约金每日为总房款的1‰,超过30天以上每日接总房款的1%向卖方交纳违约金:如果超过90天仍不能交房时,则卖万除了按前述条款支付违约金之外,仍应在前述违约金基础上另行再向买方支付每天按未交房的部分价款的5%作为罚款。卖万最后迟延了100天才交房,总的违约金加上罚款共计:150万元+3500万元+2500万元=6150万元。买方告王法院,主张违约金。法院判决,只按万分之五银行利息计算实际损失,判令卖方赔偿。

奉案的房价总款为5000万元,若卖万因违约而按合同赔偿6150万元或者按法院判令只支持万分之五银行利息的实际损失,都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文件)第39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法院不执行此项规定,只将利息认定为违约赔偿标准,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解答第六项(二)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预定赔偿金。如果合同约定违约空部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酌情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上两项司法解释明显不一致。但是依据特别法或新法的适用优于昔通法或旧法的原理,应按1996年的法发[1996]2号文件(以下简称:1996年2号文件)执行。那么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为3650万元。而法院只判令支付银行利息作为违约金,实属判决不当。特别是在预售合同中,买方先交款卖方后变房,就其交易性质,具有短期融资的信用行为,其违约金的制定,更应当执行高额赔偿金的规定,由此才能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否则,预售这一良好的销售方式,就可能会被市场所抛弃。

2交付质量不合格货物。

在实践中,卖方变付质量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获得买方的价款之事常有发生。

案例:

某公司王经理从经销公司购买了几合燃气热水嚣,付款后的第4天。经销公司指定下属的燃气热水器安装队派人到王经理公司为其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后,王经理在购货发票及安装队的安装日记上写明了“安装完毕”字样。安蓑队的安装人员则在发票和安装日记上写明了“可以使用”的字样。随后,该燃气热水器投入使用。2个月后,王经理公司一员工在卫生间洗浴时,感觉胸闷、头晕,随后便倒地不省人事。医院诊断证明;此员工系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中毒所致昏倒。经过医院的诊治,该员工恢复了健康,但花去医疗费3700元,并留下了永久的后遗症,出院后,要求经销公司赔偿其因一氧化碳中毒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3700元,误工费(工资度固定生产奖金730元,因中毒遗留下的水久后遗症所造成的精神损失6000元)。经销公司则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安装日记及购物发票上载明“安装调试完毕、可以使用”为由,认为该农事故系该员工用燃气热水器不当所致,拒绝赔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被告经销公司辩称:原告从我公司购买燃气热水器,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予以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后,双方当事人已在有关证明文件上签署了“安装合格,可以使用”的意见,至此,我公司已全部履行了该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对于此后所发生的一切问题,我公司概不负责,因此,原告的损害系因其使用燃气热水器不当所致,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属实,被告也履行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安装、调试义务。安装、调试工作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也在有关证明文件上证明了此事,王×一氧化碳中毒是由于经销公司所生产的用在燃气热水器上的减压阀不合格,使热水器烟气中的一氧化碳严重超标所致,此情节有国家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在案佐证,足以认定,王X固一氧化碳中毒,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而且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其精神上也遭受了极大的痛苦,目此,经销公司应对王x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经铕公司赔偿王经理公司员工医疗费、误工补助费4430元;(2)经销公司赔偿王经理公司员工精神损失100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经销公司承担。

除上述交付违约外,还可能存在卖方少发货、不发货、发错货的情况,都属卖方违约的,卖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方交付了定金的,买方还可请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节)企业买卖合同陷阱防范

一、合同主体陷阱防范

当前,不法商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屡有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欺诈方盲目轻信,仓促订立合同以致上当受骗。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你就采取预防措施,细致调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就有利于避免合同中的陷阱和减少受欺诈的可能性。也就不会发生像以下案例当中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失情况。

案例

超越经营范围陷阱防范

2002年6月,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在原告处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供培被告平价钢材300吨,每吨价格为2000元,总计货款为60万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上旬。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每天应按货款总值的1‰支付违约金,任何一万违约,应向对方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与东北某建材公司联系购买钢材事宜。同年12月2日,原告从东北某建材公司购买的钢材运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A市火车站,原告立即通知被告前来接货并支付货款,被告于12月4日电话通知原告:因银行贷款尚未到位,资金紧张暂不能付款,货物请原告代为接收保管。12月4日,原告办理完接货手续后,得知该型号钢材的市场价格已下跌,遵将该批钢材存放于某仓库,并立即催促被告收货,被告一直不予答复。12月28日,原告在多次索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收受钢材,并支付货款、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目保管钢村所支付的保管费。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但提出本公司不具有经营钢材的资格,与原告签玎的买卖钢材合同超越了经营范围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被告此前曹做过两笔钢材生意,均已履行完毕。此次被告之所以拒绝收臂,井非资金紧张,乃是由于时值冬天,A市的建筑工地都已停工,该批钢材没有销路,加之市场上同种类、同型号的钢材价格大幅度下跌所致。原告的营业执照上列的经营范围是特种灯具。

(二)假主体陷阱防范

在实际交易中,须防范以下几种假主体陷阱。

1伪造合同。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

2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与对方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对方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与对方签订合同。

3虚构主体。

即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要防范此种陷阱,惟一的方法就是在签订合同前对对方进行细致调查。更有甚者,还有一些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设施和人员的皮包公司以买空卖空为手段进行欺诈。他们往往骗取别人的货物资金用以周转牟利。你要买什么他就有什么,你要卖什么他就买什么。

这样的假主体陷阱更得谨慎防范。这样的“皮包公司”,无固定的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却以公可法人名义对外到处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获取不法利益。当这些公司倒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往往欠下很多债务无力清偿。

案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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