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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实用指引(1)

(第一节)保管合同实用指引

一、保管合同签订环境

保管合同是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合同。在商品生产、流通领域和企业的口常牛活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保管,如存车、存货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侪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以服务业为特征的第三产业蓬勃兴起,并日益呈现出强劲势头。作为其中的个方面,保管行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大到仓储、货栈保管、小到行李寄存;从旅馆、洗浴场所到企业间相互保管物品,保管合同可谓无处不在,而且,保管的范围还将不断扩大。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逅还该物的合同。一般保管合同自保管物变付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否要交保管费,由当事人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为保管物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3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主要条款的签订及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中,当事人双方还应结合保管合同自身的性质要求来确定保管合同必要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条款。

明确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涉及第三人的,更应注明第三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义舟状况。如,甲与乙签订一项合同,约定由甲为丙保管一套高级茶具,那么丙即为保管合同的受益人,在甲乙订立合同时,除写明寄存人乙与保管人甲的姓名及住所外,还应写明受益人丙的有关情况。

2保管物条款。

保管物条款必须明确保管物。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提供的劳务是合同的标的,如没有保管物,保管合同也必将失击意义。

3保管条件及保管要求条款。

在实践中,尤其是合同履行中,保管人直如何进行保管,主要取决于寄存人与保管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约定,对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纠纷。

4保管费条款。

由于保管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囡此,如果当事人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会使原来为有偿的保管合同,变为无偿合同,损坏保管人的利益。

5保管期间条款。

保管期间直接关系到保管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寄存人与保管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因此在实践中应对其予以明确。

另外,还有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以及保管场所、方法等也为一般保管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但是,当事人也可以在明确以上几项后,在合同履行中或合同后进行协商补充以使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在保管合同的订立实务中,第一,你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使用情况,慎重约束自己的行为,既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也考虑自身的信用状况,以免使自己利益受损或承担不必要责任。第二,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使合同条款齐全、完备、意思表示清晰明,以免由于条款不完备,意思表示欠缺或古糊不清而造成合同纠纷。第三,在订立合同时要使合同内容、形式、程序等尽量完全适法,以取得法律的肯定评价。

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注意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妥善保管保管物。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丧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征刖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亲自保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以上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不得使用保管物。

《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该怎么办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办?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三)在委托人胁迫保管的情况下,依法行使撤销权

案例:

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备建筑办公大楼而买进了一批原材料,但其无地存放,遂找到当地一家建材公司要求其为其无偿保管,但此建材公司由于业务繁多,也一时不能腾出地方,工商局有关领导人员见建材公司不愿为其保管,便称以后你们公司还想不想干啦?建材公司见此,又想到以后许多业务上都要与工商局发生联系,便答应为其无偿保管。保管期间保管工商局的原材料严重影响公司业务,建材公司遂提出撤销该保管合同。

分析:

此合同订立时,工商局即以其特殊地位而威胁建材公司,虽然其未明确要求建材公司必须为其保管,但其已明确表示出以其管理人的优势地位进行胁迫,使与其订立保管合同,所以依《合同法》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合同的,属于可撤销保管合同,建材公司可以撤销此保管合同并要求工商局就其已履行部分支付相应的费用或赔偿损失。

(四)注意自己在保管合同中享有留置权

《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你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1.留置财产必须是保管人合法占有的寄存人的财产。

这一要件至少含有以下三个要点:第一,保管人已经占有了寄存人的财产,该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既允许保管人单独占有,也允许保管人与他人共同占有。第二,保管人对寄存人财产的占有是合法占有,即依据保管合同而取得占有。第三,保管人占有的财产必须是寄存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

2.寄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寄存人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意味着保管人债权没有能够在清偿期内获得满足,也可以说债务人(即寄存人)没有能够在清偿期内履行义务。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的其他必要费用以及在约定期限内必须支付保管费,乃是一项基本的义务。当事人对保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支付约定有期限者,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这些费用;当事人如果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如果寄存人不能如期支付有关费用。则使保管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保管人可以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

3保管物必须是有财产价值的让与物。

4休与寄存人双方未约定不得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三、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注意自己在保管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1.寄存贵重物品、有瑕疵或者要特殊保管的物品要告知。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2.支付保管费。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洼意考察保管人的履约能力

在签订保管合同时,你应特别审查保管人的履约能力,以防寄存物取不回风险的发生。

(三)注意保管人转保管时,自己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将保管物转变第三人保管必须经你与原保管人协商一致,否则转保管无效,保管人构成违约。

在转保管的约定时,须要求保管人保证第三人会履行保管行为,如第三人拒绝,那么保管人应及时按照约定进行保管,否则,对保管物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保管人进行赔偿并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寄存人最好与保管人约定。由第三人对保管人负责,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寄存人自己的利益,以免寄存人在保管物因第三人的原因发生毁损时,不便于向第三人求偿,而且实际中保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更为密切。第三人对保管人负责,那么,保管合同虽由第二人代为履行,但保管人仍向寄存人承担一切保管责任,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寄存人直接向保管人要求赔偿,当保管合同为有偿时,寄存人仍应向保管人支付约定报酬。而第三人虽然履行了具体的保管义务,但他只对保管人负责,并向保管人主张权利,承担义务,而与寄存人只发生事实上的联系,并无法律上的关系。这样,寄存人就可以减少许多的麻烦。

四、保管合同陷阱防范

(一)内容不舍法陷阱防范

保管合同内容不合法主要指,保管合同内容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如当事人间约定保管毒品或枪支、盗窃物的保管合同即属无效。保管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也属于无效合同。

案倒:

某五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有较密忉的业务往来。某年5月,五金公司购到一批走私轿车后,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遂签订一份保管合同,由贸易公司为五金公司保管走私轿车5个月,每月保管费5000元。然而在保管期间,该批轿车被有关部门查获,并依法没收,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贸易公司要求五金公司支付保管费,而五金公司要求贸易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

本案中,五金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保管合同为无效合同,其标的物属于走私物品,是违法的,此案中,双方当事人明知该批轿车为走私物品,为逃避国家机关追查而订立保管合同,应属于无效保管合同,应对标的物予以没收,对于当事人双方间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保管费也应予以没牧。

(二)重大误群陷阱防范

在保管合同中,实践中,经常发生以下几种重大误解情况引发纠纷,当事人应予以注意。

1.对保管合同的性质理解错误,如把借用合同误认为是保管合同;2.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如把甲公司误认为是乙公司而予之保管;3.对标的物的误解,如将禁止流通物误认为自由流通物而予以保管,4.对标的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保管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发生误解,而给误解者造成较大损失。

一旦出现因重大误解陷阱而订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撤销或变更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能生动撤销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行使了变更权,那么变更后,合同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按无效保管合同处理。

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或被变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错方应负责赔偿。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另外,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消灭后,合同不能变更或撤销,而只能自始永远有效,视为合法有救的保管合同。

(三)保管费高陷阱防范

案例:

某年9月,某食品公司从外地购进一批青蛤50吨,但其本公司冷藏库已满,于是其找到本市冷藏公司要求与其订立保管合同,但冷藏公司声称其冷库基本已装满,但如其公司愿增加保管费可以为其保管,并提出每吨每天50元,而按照市场价格每天每吨10-15元保管费即可,但该冷藏公司是该市惟一一家冷藏公司,如果不在该公司存储,很可能导致青蛤腐烂、变质,会造成更大损失,于是食品公司与其签订了保管合同;在合同履行期满后,食品公司提出保管费太高,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合同。

分析:

本案中,食品公司的主张是合法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管合同为显失公平的合同。作为委托人食品公司可依《合同法》行使撤销权或请求变更保管费标准,因为,《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对于此案变更保管费标准,更能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四)寄存物收不回陷阱及防范

在履行保管合同中,寄存物毁损、灭失是保管合同最常见的纠纷之一。特别是对于消费保管合同,发生寄存物收不回的现象更难于应付。

因为消费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种类物,即为可替代物在合同期限届满,保管人必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返还给寄托。如果其标的物为特定物,再转移所有权于保管人,即特定物在保管人消费后,便不复存在,也就不可能再返还原物于寄托人。

消费保管合同中,如果在合同到期前,保管人宣布破产,那么,寄托人并不能取回其所寄存的货物,因为,保管物所有权已转移于保管人所有,其在保管人破产的情况下即转属于破产财产。

案例:

光明机械公司由于本公司仓储不便、于是与红月机械公司约定,将光明公司所有的300吨X型钢材转移所有权于红月公司。8个月后,由红月公司退还同等数量、规格的钢材于光明公司。合同签订后,双方交付了货物井转移了所有权,但在合同成立的6个月后。红月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光明公司得知后立即派人前往红月公司要求取回红月公司尚未进行消费使用的钢材,但被清算小组阻止。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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