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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青少年网络犯罪(二)

【第三节】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类型与手段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已成为刑法范畴的一个新领域。在我国,针对网络犯罪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探索只是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还弄不清针对网络和利用网络而进行的犯罪到底有多少。青少年是对任何新鲜事物接受较快的群体,他们本身的好奇心、创新性使他们对于网络技术已相当熟悉,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已经呈现与年递增的趋势。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类型

现在纵观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并通过对青少年网络案件的实践分析,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利用网络进行侵财类犯罪

利用网络进行犯罪首先是以侵财类为主,侵犯财产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多为青少年人沉迷于网吧、网络游戏,由于其无经济来源,在金钱上出现问题时,马上想到的是不劳而获,只有抢钱、骗钱,网络关系也就成为其犯罪的工具之一。

如曾有几个青少年人因辍学后无所事事,整日泡在网吧里上网、聊天、打游戏,通过聊天认识一网友后,在得知网友准备拿钱去某市进货时,几人便预谋实施抢劫,在以网友见面为由将其骗到目的地后,几人持砖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抢走手机、传呼机、现金等物,合计价值一万多元,成为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这起犯罪中,网络就成其为犯罪工具之一,不但为其提供了信息,创造了条件,而且使其犯罪阴谋得以得逞。类似的利用网络在青少年中进行侵财犯罪的案例很多,如在网吧内连续偷盗、敲诈、诈骗他人财物的均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1)过度沉迷网络游戏,不计后果

一些痴迷于网吧的青少年,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无经济能力支付游戏费用,但又抵挡不住游戏诱惑,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念头,为达目的铤而走险。犯罪嫌疑人小李沉迷于网络游戏“仙境传说”到了疯狂的程度,在玩游戏的过程中,他碰到了难关。小李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向他人购买过关技能的费用,却仍在网上以买方的名义将被害人小黄约出,后又在交易地点伙同均为未成年人的小王、小孙等人持铁棍、军刀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共劫得被害人人民币300余元、手机一部和游戏币等财物。又例如,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2007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起来。

(2)在网吧内或网上物色作案对象,实施抢劫

一些长期“泡”在网吧的青少年,比较熟悉网吧的环境和出入人员的情况,于是选择网吧为作案点,将出入网吧的人员作为实施犯罪的对象。犯罪嫌疑人小周(16岁)经常在网吧里闲逛,对网吧内进出人员情况十分了解。他发现小章家庭条件较好,不仅常到网吧里玩游戏,而且还有一部诺基亚型手机,遂产生了抢手机的念头。小周谎称要找人帮忙,将小章约至网吧外僻静处,伙同事先约好的小王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将其手机抢走后销赃。2002年2月24日晚上,上海“网虫”钱某终于见到了网上聊天认识的女网友“仇某”。然而,两人散步至一处花店附近时,突然冒出4名手持剪刀的青年男子。毫无准备的钱某不仅遭到一阵殴打,身上仅有的1部手机和300元人民币也被抢走。3天以后,案情大白,犯罪嫌疑人裘某正是那位自称“仇某”的女网友。原来,两人在网上搭识以后,钱某经常出言不逊,裘某萌发报复念头,找到以前的男友抢劫钱某财物。在狼群出没的互联网上,黑色的故事接连发生。轻信、背叛和放荡如同一副让人魂不守舍的毒药,激活了人的本能深处的罪恶细胞。

(3)未授权盗窃对于计算机软件未经授权的复制及传播会对计算机软件的所有权人造成不可估量的巨大经济损失。美国曾经发生过这一类的事件,而且司法机构将其归到刑事犯罪并予以制裁。被告人陈某,男,22岁,无业,2003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使用木马程序破解了黑龙江省奇迹(MU)在线卡总经销商黑龙江英卓科技有限公司(香坊区新地街160号)在线销售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并非法侵入,发现里面有大量在线虚拟包月卡。嗣后,陈某与南京的“盗无痕”(网名)通过OICQ联系,商定共同盗取虚拟包月卡。

6月13日凌晨,陈天民来到沈阳市智能网吧,与“盗无痕”共同侵入英卓公司在线销售系统,盗取在线虚拟包月卡12000张(48元每张),价值人民币576000元,其中陈某盗取8000张,两人盗后共充值1816张,价值人民币87168元,其中陈某充值1056张。陈某用盗取的包月卡在奇迹游戏中收购一套装备,卖与山东一玩家,得赃款8800元。此案经法院公诉科审查后于2003年11月10日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公诉意见,并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网络是一种工具,工具的好坏取决于用途,用途的好坏取决于使用它的人。对于求知上进的人,网络是学习的利器,为你发掘无尽的知识宝藏;对于消极堕落的人,它是诱使人沉湎于游戏、虚无、情色的“精神鸦片”。

(4)网络诈骗

包括利用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商务、电子银行、在线商店、网上拍卖等业务,从事假支付、真诈骗的活动。网上诈骗是指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2.利用网络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

当前利用网络侵犯人身权利犯罪被害人多为女性,其中不乏中学生、未成年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创伤。由于网络技术普及迅速,在网上聊天交友已成为青少年人的时尚,但是许多青少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发育均不成熟,缺少明辨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如这样一起案例,王某某在网上结识一女友,系在校学生,并且保持长期聊天关系,后来在某日晚王某某约女友出来玩,在东风新村吃完饭后,强行将其带至家中,并发生两性关系。在案发后,当调查到被害人时,其并不掌握对方的真实情况,了解的都是网上虚拟的东西,这让我们很痛心,高速发展的科技给我们创造财富、带来快乐的同时,也被有些青少年人歪曲,扭转了它的真正含义,走上了犯罪道路。同时,在经营、管理不善的网吧内,由于上网过程中口角或矛盾,引发青少年人之间的相互斗殴,造成伤害或死亡后果,令当事人后悔不已。

(1)利用虚拟网络交往,构筑信任陷阱

网上聊天交友正被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所青睐,有的人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交往,忽视了虚拟世界和现实的区别,将虚拟的交往带到现实中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过度轻信网友,这些都为网络引发的犯罪提供了机会。例如,犯罪嫌疑人小徐和小马(均为未成年人)在网上聊天室搭识小潘后,以联欢为名,将被害人小潘约至卡拉OK包房内,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迷魂药倒入被害人的饮料内骗其喝下,致使被害人神情恍惚。小徐和小马则伺机将被害人的手机等物劫走。在烟台警方破获的一起利用网上交友轮奸女大学生的案件中,烟台某高校4名女大学生被6个在网上聊天认识的男青年骗至饭店,声称度过一个浪漫的平安夜。谁料,就在酒桌上,一直在网上甜言蜜语的6个男青年凶相毕露,掏出匕首,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4名女大学生每人喝下500克左右白酒,然后将其中两名被灌醉的女大学生拉至附近的一家录像厅内轮奸。又如,陈某是湖北省孝感市一名女青年,闲来迷上网吧,取网名“风之吻”,并在聊天室里结识了网名为“让我温暖一下”和“零钱”的男网友唐某。一天晚上,两人在网上聊天后意犹未尽,相约上街吃夜宵和唱卡拉OK,接着继续泡网吧,一直聊到次日凌晨7时。这时,唐某以邀约到自己家里继续聊天为名,将陈某骗到熟人家,不顾陈某的拼命呼救和反抗,采取掐脖、捂嘴等手段实施强暴。还如,27岁的四川男青年车某经常以“少爷”的网名上网聊天,幽默的话语迷住了“贪心小妹”肖华,两人聊得十分投机。感觉时机成熟,“少爷”热情地邀请“贪心小妹”到成都玩耍。肖华欣然赴约,跟着“少爷”回到家中。房门刚一关上,“少爷”立即没有了先前的温情,眨眼间变成“色狼”的模样,露出色迷迷的目光,不停地对肖华动手动脚。肖华吓呆了,做梦也想不到自己信任的网友竟然会是这副嘴脸,最终在车某的威逼利诱下被强暴。

(2)网络游戏内容渲染,青少年盲目模仿

网络游戏的内容多是带色情、搏杀、武斗等暴力情节,使一些痴迷于游戏的青少年大受影响,甚至纷纷仿效。犯罪嫌疑人小鹤(15岁)虽仍在中学读书,但他经常出入网吧,发现同学小陈也在网吧内玩游戏。小鹤平时看不惯小陈,于是效仿游戏内容,纠集同学小徐和在网吧结识的另外两名成年人,找借口将小陈叫到偏僻小区内,由其他几人对小陈进行殴打,后再实施抢劫,共劫得人民币130元。2007年的8月,河南省荥阳市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案,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是不到20岁、迷恋网络游戏的年轻人。他们在河南境内20多个县市盗窃汽车9辆、强(轮)奸妇女6名、抢劫作案40多起。“一号人物”弓某初一便辍学,整日聊天、打游戏。他玩得最多的游戏是“半条命”。作案时,他们用游戏里学来的本事,手持菜刀,进屋剪断电话线,用胶带捆绑受害者的眼、嘴、手脚,防止报警,屡试不爽。警方认为,网络暴力游戏锻炼了他们作案的胆子和“计谋”。在我国广东佛山6名沉迷网络暴力游戏的少年,因感觉空虚,竟模仿游戏情节,以飞车斩人和抢劫来寻求刺激。连续三晚,他们驾驶电单车,手持刀棍等,在街头随机行凶,至少8人受害,6人受伤。其中一名15岁疑犯被捕后宣称,“刚开始有一点点怕,但是觉得刺激就不怕了。比我们高大的也不怕,越高大的越刺激。”

“他们这6人都是未成年人,都是‘90年后’出生的,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警方称,6名疑犯在8月10日晚被拘,并缴获了六人抢劫得到的一部手机和600元多元人民币。

其中一名姓关的15岁疑犯表示,他与其他疑犯是在学校读书时认识,常结伴往网吧,平时都喜欢玩《拳皇》及一些暴力游戏。对于犯案动机,他说:“因为很多游戏都有砍人的,觉得很刺激,就和他们一起去做了。”

(3)利用网络泄露他人隐私或侵害他人名誉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同时也为社会的风险与冲突大开方便之门,由于互联网营造的是一个数字化的环境,它不具备现实社会那种活生生的具体时空位置和形态,身处其中的人们可以通过将自己的真实身份遮蔽起来自由交流,可以在不受他人监督之际随心所欲地发布自己的思想和言论。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发表不实的言论,辱骂他人,侵害他人名誉。

3.利用网络破坏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类犯罪

(1)建立网站或个人网页,散布违法言论

网上传播的信息数量巨大,更新速度快,内容广泛,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某些反动言论借助于网络得以传播。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还未成熟,尚未定型,对某些事物或观点言论缺乏辨析能力,易产生偏激情绪,意志力薄弱,有些随心所欲,甚至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和******行为。这种叛逆心理使得他们对一些反动观点持认可态度,并建立网站或匿名的个人网页加以摘抄删改或原封不动的照抄过来,供自己阅读、查阅或供他人阅读、查阅。由于互联网起源于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青少年在接受西方某些先进思想观念的同时,难免会受到不健康的、反动的西方意识形态的侵蚀。有时甚至下载一些反动言论,在校园里或课堂上散发,成为网络垃圾的传播者。

(2)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在网上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他人的计算机文档毁损或信息丢失,或利用网络自身的脆弱性攻击网络设施,破坏网络信息的传播。如:******邪教组织制造的“鑫诺卫星”事件。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案件在我国还是少见,但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发生的案件来看,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它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②他们进行的恐怖活动,使国家或地区的通信、指挥、交通、供电等系统的网络系统遭到破坏或瘫痪,给国家或地区的安全带来巨大威胁;③造成多数计算机资料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些犯罪分子掌握了各种黑客手段和制造网络病毒的技术,利用这些技术手段常常攻击互联网,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自从1946年电子计算机诞生以来,计算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国防、科技、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从表面上看,似乎仅仅是闯入了计算机系统而已,并没有造成直接损害,但事实上其社会危害性相当大,一些重要部门的计算机系统数据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一旦遭到非法侵入,这些数据社会处于失密状态。这些非法入侵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密、电子钱财或知识产权等等。

4.利用网络游戏及网上出现的“黄、赌、毒”问题引发的其他犯罪

青少年人正是接受教育,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因此外界环境的影响对其相当重要,可是现在网络上出现的“黄、赌、毒”等问题也是当今社会令人担心、忧虑的问题。随着形形色色的网站的设立,黄色信息影响了许多青少年人,由于家庭、学校、社会方面的控制,青少年人就到网站上去浏览、观看,暴力游戏、毒品犯罪也是随时出现,使许多青少年人深受其害,沉醉于网络。

一个人能否在被多次杀死后还能再次复仇呢?毫无疑问,在现实生活当中,这是根本不可能的,然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这却是完全可能发生的。由此可以看出,现实与虚拟是泾渭分明的,话虽如此,但是在网络游戏中杀红了眼的玩家却往往对二者混淆不清,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又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前不久,四川省什坊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因网络游戏而引发的血案。PK少年唐亮自认为是网络游戏高手,但是自从在虚拟世界中遭遇另外一位游戏玩家,唐亮被对方杀死23次以后,分不清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的他,决定采取一种特殊的报复方式,一起悲惨的网络血案由此发生。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手段

犯罪手段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途径和步骤等,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及其拥有的计算机技术知识来实施,但具体应用的方法却是多种多样的,经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在线传播破坏性病毒或逻辑炸弹、蠕虫、特洛伊木马等其他破坏性程序犯罪行为

人通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这种网络上的破坏可以用来获取经济利益,促成恐怖分子的非法行为,或是偷窃数据或程序以达到恐吓、威胁的目的。这种对通过网络传播从而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的行为,按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解释,罪名应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中所规定的内容事实上就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款明确规定了对直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的处罚。第286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款中列出的犯罪行为与上一款有所不同。行为人可能通过上述行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了破坏,也有可能仅仅是通过上述行为来进行其他目的,并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在其他方面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这种行为,刑法也将其归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286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计算机病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被明确定义为:“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病毒是一种人为的特制程序,具有自我复制能力,很强的感染性,一定的潜伏性,特定的触发性,很大的破坏性。计算机的信息需要存取、复制、传送,病毒作为信息的一种形式可以随之繁殖、感染、破坏,并且当病毒取得控制权之后,他们会主动寻找感染目标,使自己广为流传。

2.袭击网站

袭击网站即侵入网站服务器主机,并在其中设置袭击程序,在特定的时间内袭击目标网站,使其系统局部功能失灵,并导致网站网络系统瘫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犯罪

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将这条罪名规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就是指行为人以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为手段,非法进入自己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更大范围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的目的有很多,甚至有些仅仅是因为黑客的好奇心作祟。在绝大部分情况中,犯罪行为人是以窃取和篡改系统内部的数据为目的,而且很有可能并没有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表面上看来仿佛并没有太大的危害性,但是其潜在的破坏力也是巨大的。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一般都具有保密性,特别是国家重要部门或是公司内部的计算机系统。它们都会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对自己的系统网络加以安全保护,但是任何措施都不是绝对的,都存在被非法者入侵的可能性。而且此类犯罪行为非常难以被发现,因为它并没有对计算机系统造成任何损害,尽管如此,但是重要信息、数据的丢失,国家机密或是商业秘密的公开而造成的损失更是无可估量的。

4.电子盗窃与网络窃密

电子盗窃即是以解码、修改指令等方法,擅自破译他人接受某项网络服务的密码,侵入系统终端,达到盗获他人网络接入服务的行为。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网上盗窃案件以两类居多:一类发生在银行等金融系统,一类发生在邮电通信领域。前者的主要手段表现为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转移到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在邮电通信领域,网络犯罪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最为突出。网络窃密,即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

5.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方法

网上教唆他人犯罪的重要特征是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直接见面,教唆的结果并不一定取决于被教唆人的行为。这种犯罪有可能产生大量非直接被教唆对象同时接受相同教唆内容等严重后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弥漫性。

6.网络诈骗

网上诈骗是指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包括利用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商务、电子银行、在线商店、网上拍卖等业务,从事假支付、真诈骗的活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各方最关心的就是交易的安全性。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完全不同于传统方式,互联网本身具有的无边界性和开放性,使网络上的交易也面临了重重危险。使用虚假的信用卡和证明文件作为掩护,诈骗犯们可以自如地在网络上通过“合法”身份进行诈骗行为,使得破案的难度加大,而人们对网络安全的信任度更是大大下降。David LaMacchia一案中,David是一名21岁的麻省理工学院的学生,以加密的地址匿名在网络上设立了一个电子公告栏(BBS),并且鼓励网络使用者上传流行的应用电脑软件以及电脑游戏。然后他将上传的软件转发到另外一个地址,在该地址上,知道密码的网络用户就可以下载应用软件及游戏软件。在事情泄露后David被拘捕,被指控违反了美国电信欺诈法案。但由于他并没有从侵权行为中得到任何经济利益,所以当时法院并没有对其进行制裁。但是这一事件却引发了司法及立法机构对此类网络上的软件侵权事件的重视,他们认为这一种对软件的侵权行为,即使侵权者并没有商业动机,也应该对其处以刑事及民事上的处罚。

7.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

即出于各种目的,以向各电子信箱、公告板发送或粘贴大量有人身侮辱、诽谤、或恐吓等内容的文章或者图片和散布各种谣言的方式来侮辱、诽谤和恐吓他人。

8.网络色情传播

通过建立色情网站或匿名的个人色情网页,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广泛传播流传,危害青少年的健康发展。一些青少年迷恋于网络色情,也建立色情网站或匿名的个人色情网页,宣扬色情。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的开放网络。有了互联网,无论大人小孩只需坐在电脑前,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查阅色情信息。因特网赋予传统的传播****物品行为以更大的广泛性和更高的集中性,且由于网络支持图片传输,于是大量色情图片、电影等就横行于网络上,导致了大量的犯罪的出现,也影响了网络环境。

9.网上赌博

在网络时代,赌博犯罪也时常在网上出现。美国纽约曼哈顿区检察院曾于1998年2月底对在互联网上赌博的14名赌徒进行了起诉。负责该案的美国联邦检察官认为,美国有几十个公司利用因特网和电话进行体育赌博活动,每年赌资可能有10多亿美元。

10.高技术侵害

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

11.高技术污染

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12.滥用计算机系统

滥用计算机系统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输入或者传播非法或虚假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由于网络没有任何国界的限制,只要联机上网就可以去到互联网上任何一个角落,所以在网络上发布非法或虚假信息而对公众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比通过传统媒介要大得多也严重得多。利用计算机网络来进行的犯罪还有很多,比如利用网络电子布告板免费发送软件、非法复制软件、侵犯著作权;利用网络发表反政府言论、恐怖言论和从事颠覆破坏活动;利用网络传播内容****的视听资料的;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等等。

此外,网络犯罪还有网上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权、网上报复、网上盯梢等多种形式21世纪,是高科技的世纪,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技术也迅速普及到千家万户,使其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在网络技术给我们的国家、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它在某些方面也带来了负面作用,尤其在青少年犯罪方面,如果调整、控制不力,网络已成为其犯罪的诱因之一。

【第四节】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危害

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互联网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主题。当前,网络因其自身独特的优势构架了新世纪的一道亮丽的科技、文化、教育景观,融入人们无法逃避的社会生活中,网络它更是一个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甚至综合国力的集中体现。我国的计算机互联网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势头也极其迅猛。

网络已成为青少年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因此有人称当代青少年为“网上的一代”。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迫切需要的是理解、支持与帮助,而教师、家长等成人在此更多扮演的是控制、要求、责备的角色,这使青少年与成人之间的交流产生了隔阂与障碍,从而促使青少年去寻求其他的交流渠道与空间。

而互联网将使青少年的这些需求得到很好的满足,他们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归属,体验自己成功的喜悦。同时,网络也为青少年的犯罪提供了契机。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危害

青少年网络犯罪给他人和社会等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被害人的危害

青少年作为网络最大群体,是上网的主力军。网络文化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青少年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也左右着青少年的日常行为准则,青少年在网上传播一些无用、过时、粗糙、虚假或带有调侃、反动、迷信、暴力、凶杀等倾向的庸俗化和灰色化信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致使青少年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淡化,引起青少年道德观念的偏离,容易产生心理偏差,形成违法犯罪心理,进而引发更多的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

1.互联网色情信息的刺激和诱惑,容易导致青少年产生性罪错或性犯罪的病态心理。在互联网中,各种色情信息的泛滥,加上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发育期的特殊时期,如果缺乏有力引导,很容易诱发青少年实施****嫖娼、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

2.互联网上的暴力内容,特别是网络暴力游戏,容易使青少年产生暴力犯罪心理。目前全国有4000万网络游戏玩家,其中25岁以下的用户超过80%,而带有暴力内容的游戏在青少年中不断升温,因迷恋网络游戏而导致的青少年暴力犯罪不断增多,还有的青少年利用网上论坛,结盟犯罪团伙。

3.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会直接导致青少年道德和法制观念的弱化,从而形成诈骗犯罪心理。例如有的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网上诈骗。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被害人,不管是侵犯财产型犯罪,还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暴力犯罪,大多的侵害对象都是人或是被害人的物。

(二)网络犯罪给青少年自身健康带来的危害

青少年网络犯罪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他的人生会因此而改写,前途将因此而埋葬,所谓是真正的一失足成千古恨,后悔已晚、痛恨已晚。法律是无情的,对触犯法律、以身试法、危害国家及人民利益的人,必定将以更严厉的方法惩罚犯罪行为人。

1.被捕前的恐惧心理会煎熬自己

平时犯了错误、做了错事,还总不踏实,怕父母知道、老师批评,何况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一定会做贼心虚,而且是严重的恐惧,他们不敢往人多的地方去,不敢走大路,不敢多说话,更不敢大声说话,见到警车,听见警报,看到警察都会浑身发抖。据嫌犯王某讲述四次交易没有成功,我非常害怕,知道非要出事不可,第五次约好时间,我坚决不改了,哪怕坐牢,也不能再等了,否则我真的会发疯的。严重的恐惧感,让王某等二人束手就擒。

2.审判前的焦虑感

青少年被捕后将会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待询问审查,一般需要半年时间,在此时间家人和其他朋友不得探视,同案将隔离关押,避免相互串供,你只能单独面对,去思考,去一次次地接受询问,在威严的审讯室里,反复的质问,强烈刺眼的灯光,征服着你防范的心理,你会慢慢变得焦躁不安,等待判决结果,希望早点结束,希望政府宽容。就像犯了错误期望父母和老师能宽容一样。这种等、盼和希望的过程,天天让你如坐针毡、焦躁不安。这是一种无法形容的精神折磨。悬着、挂着,真让人难受,有人甚至会寻求自杀,以此求得解脱。

3.极不适应的军事化管理

许多青少年是独生子,因娇生惯养,生活能力极差,突然进入这个需要全面自理的环境即不能依赖别人的环境,加上严格的管理方法,紧张的生活制度,方方面面的纪律要求,使这些平时不守章法的青少年像从天上坠入了地狱,军事化管理代替了为所欲为,巨大的生活自由反差,使一部分意志力差的青少年极不适应,但他们还必须这样,只有服从和完成,才是唯一的选择,才是改变恶习的选择。

4.不仅仅对罪行审判

庄严的法庭,义正辞严的法官还有被人蔑视的被告席,公诉人、法官在历数罪行的同时,还用着谴责的言词,高亢有力的声音审判着犯罪者的人格,负罪者的自尊,那个场面会让你无地自容,也会让你产生耻辱感、负罪感,自责和忏悔,从此不会再抬起高昂的头。

5.没有自由的炼狱生活

审判程序结束以后,犯罪少年将加戴脚镣手铐,被公安押解着,带着刑期和耻辱送到少年监狱——少管所,开始长期军事化生活,这是一个改造灵魂、磨练意志、培养良好行为规范的精神炼狱,让犯罪少年以失去自由为代价,面对铁窗、电网、高墙和人民警察,通过知识的力量,劳动的磨练,罪恶的忏悔,体验失去自由的痛苦,失去亲情的悲哀,失去青春的追悔,有很多人受不了那种清苦规范的生活,选择自杀或逃跑的方式以逃避严格军事化管理,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和反思,95%的犯罪少年知道了后悔,知道了父母养育的艰辛,知道了亲情和苦口良言的珍贵,但是法律是排挤感情的,最后必须通过惩罚的时间和方式去弥补,他们必须接受法律的考验。一口一口地、一天一天地喝完自己酿成的苦酒,然后才能重获新生。

6.犯罪少年服完刑期后,重归社会,将面临艰难困境

他们将面临因受刑法惩罚的间接负面影响,学习、就业、生活等方面都会面对诸多问题。首先,学习知识难,因系统知识的长期断档,使得知识无法衔接,加上年龄及记忆力的下降的原因,以及迫于生活的压力,根本不能接受以往的正规教育,因此获得就业知识很难。其次,就业困难,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他们就业相当困难。如《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我国在《法官法》、《律师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都作出规定,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和人民警察。这就对青少年的刑事污点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严重影响了他们回归社会后的正常就业。再次,从生活、婚姻等方面讲,由于学习机会、就业权利的丧失,社会地位下降、道德名誉受损,必将受到歧视,影响婚姻、家庭及生活质量。

(三)网络犯罪给家人及被害人家人带来的危害

违法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危害,而且给自己父母,也会带来无穷的灾难。父母或许会因你的违法犯罪而背负一生的债务,也可能一生都凑不够这个天文账单,而且还有比这更加难受的精神压力。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追打和辱骂,他人在父母背后的评论和幸灾乐祸,都是让人难以承受的。如17岁的李某,因网络诈骗犯罪,被判刑5年。父母对此痛不欲生,整天忧忧郁郁,没有精神。

但作为货运公司司机的父亲又不能停下生意,在一次出车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母亲经不起接二连三的沉重打击,终于导致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赵某一念之差实施了犯罪行为,当时他可能一点都没有想到这就是犯罪行为,但就因为这突如其来的犯罪行为,让父母几十年辛辛苦苦建设的幸福家庭,顷刻之间化为乌有。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必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其危害之大,不言自明。

青少年网络犯罪导致导众多的青少年对网络的极度迷恋,过分关注人机对话、沉迷在虚拟世界中,这种沉迷会进一步造成青少年对现实社会的自我封闭,他们常常沉醉于网络虚拟性的交往,逃避现实的交往,进而不愿意跟别人进行深层次的沟通,或是青少年在现实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中碰到冷遇和挫折时,往往不是积极地去调节和完善,不是与家人进行沟通与交流,而是选择放弃,转而沉溺于网络交往,转向虚拟社会寻求安慰和满足,消极地面对现实社会的人际环境,对身边的人和事漠不关心、冷漠无情,使自己陷入孤立疏懒、空洞贫乏的人生状态之中,如此恶性循环会造成青少年人际互动的简单化和片面化,更会造成青少年与家人亲情的疏远。

(四)对国家的危害

青少年的网络犯罪行为,就其危害而言,具有与成年人犯罪相同的性质,都是对国家制度、国家利益的挑战。青少年网络犯罪后公安机关要侦察、取证、抓捕、审问,检察机关要对犯罪事实进行复核、公诉,人民法院需要查阅犯罪资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判决,最后司法机关要根据法院判决,收押犯罪少年,负责他们的衣食住行,教育改造。从下面的举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犯罪,会给国家带来多大的人力物力损失。以一个网上诈骗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少年犯为例,宣判前,需要公检法出动车辆30次左右,动用人力40人次,办案还要支付办案人员的通讯费、食宿费、材料费、设备仪器检测等费用。宣判后,罪犯入狱后不仅吃、穿、住、水、电、医疗等费用全由国家承担,而且国家还要为此投入大量的管理费用。由此可见,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国家****力量如监狱、警察、部队等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就必须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而在打击的过程中,就必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网络时代,广大青少年对网络趋之若鹜,网络信息的全球化使得青少年的人生价值观受到冲击,民族意识被弱化。一些青少年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众多颓废、反动的垃圾信息,又加上青少年具有接受能力和可塑性比较强、喜欢猎奇、对新生事物怀有特殊感情的特点,这就使得广大的青少年在主观思想上受到腐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被他们渐渐放弃,转而信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的价值观,造成价值取向的庸俗化。与此同时,青少年在全球性特征明显的网络世界中,“地球村”村民的意识逐渐增强,种族与民族意识逐渐弱化,从而导致青少年民族观念和爱国主义思想淡薄,在某种意义上不利于爱国主义思想的形成。

(五)对社会的危害

青少年的网络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极其巨大的,它对公众安全心理的伤害,对社会稳定和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秩序的破坏都是无法计算的。总之,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危害,也给受害人,受害人家庭和自己的家庭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同时,给自己也会带来终生的痛苦,这种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毁了他家,也毁了自己一家的行为实在可怕之极。

二、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负面影响的思考与对策

纵然网络给青少年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网络并没有错,错在人类不当使用。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类自己,而不是取决于工具。在数字化时代,我们应该鼓励使用网络,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限制网络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这就要求正确引导青少年接触、利用网络。

(一)要加强网络管理,从源头上构建健康绿色的互联网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开辟和建设青少年网站,可以通过学习、就业、交友、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青少年感兴趣的、能切实为青少年服务的形式,开辟更多的为青少年所喜闻乐见的网站,服务青少年、凝聚青少年。通过青少年网站,使学生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他们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占领网上思想教育的阵地。

制定统一、专门的互联网管理法律制度,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和相关的组织管理,加大整治力度。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净化网络空间,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绿色网络环境。要对“黑网吧”进行全面整顿,取缔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网吧,设立监督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群众举报问题严重的网吧,严加治理,使网吧业走上更加规范的道路。加大对网吧经营者的培训和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经营者在网吧经营中学会知法、守法和用法。

(二)加快青少年的社会化进程,提高青少年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

针对部分青少年逃避现实的倾向,要教育青少年分清虚拟社会和真实社会的不同,向他们分析社会的复杂性和存在的某些不足,鼓励他们勇敢地直面现实世界中存在的问题,丢掉幻想,积极投入到改造社会的实践中去。

为加强青少年之间、青少年和社会之间的交往,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学校与社会应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有条件的应该建立青少年的心理咨询机构,对有心理障碍和人际交往障碍的青少年进行心理辅导,克服障碍。加强青少年组织建设,消解虚拟组织对现实组织的冲击。网络社会存在大量的虚拟组织,有社交类、消费类、职业类、娱乐类、学术类等等。网络组织既有健康的、利于青少年发展的类型,也有不健康的、带有反动色彩的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类型。它们基本游离于有效管理之外,对现实社会中合法的、健康的组织形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只要我们主动地去了解各类网络组织,与其加强联系,并以有效的方式介入他们的运作、管理,各种虚拟组织可以为我所用,也可以通过网络形成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健康组织。

(三)加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的引导作用,开展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

鉴于网上青少年道德弱化的现象十分突出,必须加强网上的道德建设,我们应该建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伦理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为网络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必须加强对青少年的“网德”教育,要让青少年上网时要文明、自尊自重、严格遵守网络秩序,形成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增强他们的道德判断能力,指导他们学会选择和识别,鼓励他们进行网络道德创新,提高个人修养,养成道德自律。各种网络技术传授部门,各级青少年宫开办的计算机培训班,在进行网络技术训练的同时,也要加强网络道德训练,增强青少年网络道德观念,规范青少年网络道德行为。新闻媒体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网络道德的宣传,把网络道德纳入到社会道德体系中。

学校和家庭应注意引导青少年充分认识网上污浊内容的危害性,注重引导青少年怎样上网,对他们多进行理想教育,使其有远大抱负。在学校,教师应多为学生树立榜样,激发他们不断进取的精神,教给学生必要的上网常识,指导和教育青少年正确上网,安全上网,科学上网,高尚上网。使其借助网上优势,提高学习效率,培养自学能力。在家庭中,父母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择友观,引导青少年参加社会活动。对于家庭入网者,家长可以在电脑端加过滤软件,提取精华、剔除糟粕,为我所用,对于青少年上网吧者,家长应把握其活动时间,坚决杜绝其通宵上网。另外,家长要重视青少年青春期的科学教育,支持和鼓励青少年读一些有益的书籍或观看一些有关电视电影节目,不仅给他们物质生活保障,而且给予精神生活的健康享受。

(四)加大网络立法力度,用打击与防范,教育与引导的综合治理方式,有效减少和控制青少网络犯罪

实践证明,网络立法势在必行,健全互联网管理的各种法规,培养青少年的网上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与网络社会相应的法规条文,是建构网络文明工程的现实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新型的信息自由原则,即个人的信息自由不能建立在妨害公共信息自由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基础之上,有关部门应该而且必须采取有限度的措施将信息网络置于有效的控制之下。在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信息方面的法令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一些有效措施。还应建立并完善联网电脑的管理制度,确保强化联网电脑的安全使用等等。

青少年利用网络犯罪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立足教育和引导,重在预防,通过综合治理防范是预防网络条件下青少年犯罪的根本途径。青少年涉世不深,可塑性较强。对于受到网络不良文化影响而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应当重在教育与引导,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更需要注重教育的方法和手段。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方针是教育帮助为主,司法惩处只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制地使用。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青少年的涉网犯罪行为。

网络社会已经悄然而至,像任何新技术的出现一样,网络时代的来临必然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冲击。正视网络对青少年产生的影响,限制网络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是网络建设和规范发展的当务之急。青少年网络犯罪需要广大青少年工作者及时研究,同时更应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在青少年接触、利用网络过程中,家庭、学校应给予正确积极的引导,国家、社会应当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共同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互联网的使用与发展是一种趋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所有的青少年都将成为互联网用户,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它开拓了我们的视野,丰富了我们的知识,但我们一定要掌握好分寸,别让另一面锋利的刀刃割破自己的手。广大的青少年,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坚决不做法律禁止的行为,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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