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清查概述
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从而确定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由于存货的品种、规格繁多,在日常收发过程中,因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自然损耗,丢失、被盗或毁损等情况,可能造成账实不符。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盘点,如实反映企业存货的实有数额,保证存货核算的真实性,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
存货清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核对存货的账存数和实存数;查明盘盈(实际结存数量大于账面结存数量)、盘亏(实际结存数量小于账面结存数量)存货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查明变质、毁损(非常性事项造成的存货损失)、积压呆滞存货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二、存货清查核算
为了正确核算存货清查的情况,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该账户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贷方登记各种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数以及经批准结转的各项资产的盘亏、毁损数;借方登记各种财产的盘亏、毁损数以及经批准结转的各项资产的盘盈数。企业的财产损溢(盘盈或盘亏)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结转完毕,结转后本账户应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先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一)存货盘盈的核算
对存货盘盈的金额一般应冲减企业当期管理费用。
【例4.23】甲企业在2010年3月31日的财产清查中,盘盈库存商品500元,经批准,期末冲减管理费用。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批准前:
借:库存商品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500
2.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500
贷:管理费用500
(二)存货盘亏的核算
对盘亏、毁损等的损失要分别按不同性质的原因进行处理:由于自然损耗造成的定额以内的短缺应在相关成本费用中核销;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超定额损耗,应该明确责任后,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赔偿,实在无法确定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在“管理费用”账户中核销;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而发生的非常损失,应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
【例4.24】甲企业2010年3月31日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库存商品盘亏20000元,该商品的进项税额为3400元,经查明,该项盘亏的存货,是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3400
贷:库存商品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2.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23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3400
如果企业存货是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当同时结转成本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