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交税费概述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占用的国家资源,以及从事的其他应税项目,要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各种税金、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这些应缴纳的税费,应当提前计入有关科目。这些应交的税款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所得税等。这些项目均属于应交税费的核算内容,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此外税金中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税金数、直接缴纳的税金,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为了核算各种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形成及其缴纳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以及出口退税、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的税费等,借方登记已支付和实际缴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余额在借方,表示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费。本科目按应交税费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应交税费的核算
(一)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1.增值税概述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纳税义务人分类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其中“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②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即为一般纳税人。
(3)税率与征收率
①基本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13%低税率适用范围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②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以下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实行低税率的货物有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③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两档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这里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必须具备以下凭证,其进项税额才能予以扣除: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根据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依据。
③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会计处理时,应按照运费金额的93%借记“在途物资”或“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运费金额的7%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支付的运费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会计核算中,如果企业不能取得有关的扣税证明,或者虽已取得相关凭证,但不符合条件的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扣税,其已支付的增值税只能计入成本。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应纳增值税采用简易计征方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若企业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应将含税销售额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企业从税务角度看,一是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凭证、收购废旧物资凭证、外购物资支付的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下同);二是购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用销项税额抵扣;三是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上述特点,一般纳税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主要特点:一是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分离,价与税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与增值税,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属于增值税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二是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缴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国内采购物资
企业从国内采购物资时,根据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退货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9.4】甲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货物尚未到达,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或材料采购)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例9.5】甲公司2009年从A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价款及价外费用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款项尚未支付。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117000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也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但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目的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仍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古旧图书等部分项目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企业购进免税产品,一般情况下不能扣税,但按税法规定,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等可以按买价(或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购入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是指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在会计核算时,一是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或者按收购金额,扣除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作为购进农业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的成本;二是扣除的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
【例9.6】甲公司购入免税农产品一批,价款100000元,规定的扣除率为13%,货物尚未到达,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或材料采购)8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2)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9.7】甲公司行政部门委托外单位修理设备,对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修理费用2000元,增值税税额34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银行存款2340
(3)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因购进货物、在产品或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一并处理。
【例9.8】甲公司库存材料因意外火灾毁损一批,其实际成本为4000元,经确认损失外购材料的增值税税额为68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680
贷:原材料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
【例9.9】甲公司库存商品因洪水毁损一批,其实际成本60000元,经确认该商品所耗用外购材料的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65100
贷:库存商品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例9.10】甲公司建造厂房领用生产用原材料47000元,原材料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799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4990
贷:原材料4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990
(4)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应当参照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进行会计处理。
【例9.11】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38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646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尚未收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444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600
(5)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应视同对外销售货物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9.12】甲公司将生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公司职工,该批产品成本8000元,计税价格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6)出口退税
企业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7)缴纳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例9.13】甲公司以银行存款缴纳本月增值税50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例9.14】甲公司本月发生销项税额合计64770元,进项税额转出14578元,进项税额10440元,已交增值税50000元。月末,将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即未缴纳的增值税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该企业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为18908(64770+14578-10440-50000)元。该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有18908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189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8908
5.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和劳务的成本。即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只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采用三栏式账户,不需要设置各项专栏。相应地,其他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例9.15】某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材料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中注明货款8200元,增值税1394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该企业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9594
贷:银行存款9594
【例9.16】某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产品一批,所开出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货款(含税)为30000元,增值税征收率3%。款项已存入银行。作如下会计分录: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0000÷(1+3%)=29126.21(元)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29126.21×3%=873.79(元)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9126.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73.79
月末以银行存款上缴增值税873.79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73.79
贷:银行存款873.79
(二)应交消费税的核算
消费税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流转额缴纳的一种税。
1.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办法
从价定率是指按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的“销售额”是纳税人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从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从量定额办法
从量定额是指按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征收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其中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是指对应税消费品同时采用从价定率办法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征收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应交消费税的核算
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消费税的发生、缴纳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应缴纳的消费税,借方登记已缴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为多缴纳或待扣的消费税。
(1)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按规定需要缴纳的消费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9.17】甲公司销售所生产的一批化妆品,价款43000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30%。作如下账务处理:
应交消费税税额=43000×30%=129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2900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部门等,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9.18】甲公司在建工程领用自产应税消费品50000元,应纳增值税10200元,应纳消费税6000元。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66200
贷:库存商品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按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9.19】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甲企业的材料成本为1000000元,加工费为200000元,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8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甲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尚未支付。
①假设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0
贷:原材料1000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80000
贷:应付账款280000
借:原材料120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200000
②假设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0
贷:原材料1000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280000
贷:应付账款280000
借:原材料128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280000
③乙企业对应收取的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80000
(4)进口应税消费品
企业进口应税物资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9.20】甲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材料,价值2000000元,进口环节需要缴纳的消费税为40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采购的材料已经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税款已经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2400000
贷:应付账款2000000
银行存款400000
(三)应交营业税的核算
1.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流转税。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公式中的营业额是指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应交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的应交营业税及其缴纳情况,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缴纳的营业税,借方登记已缴纳的营业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缴纳的营业税,期末借方余额为企业多缴的营业税。企业按照营业额及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销售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销售不动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9.21】甲公司将一年前购入的一项专利权转让给另一企业。该专利权的转让价格为60000元,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该专利的账面价值为50000元,累计摊销数额为20000元,该专利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作如下账务处理:
(1)转让该项专利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为3000(60000×5%)元:
借:银行存款60000
累计摊销20000
贷:无形资产5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
营业外收入27000
(2)用银行存款上缴营业税3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例9.22】某企业出售一栋办公楼,出售收入320000元,已存入银行。销售该项固定资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对应交营业税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应交营业税320000×5%16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6000
(四)其他应交税费的核算
其他应交税费是指除上述应交税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税费,包括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所得税等。以下分别作简要介绍。
1.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纳税依据,并按规定税率计算征收。税率以企业所在地作为划分依据,即所在地在市区的为7%,在县、镇的为5%,在市区、县、镇以外的为1%。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适用税率
为了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缴及实缴情况,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方登记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登记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计算出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9.23】甲公司本期实际应上缴增值税500000元,消费税241000元,营业税16000元。该企业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作如下账务处理: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00000+241000+16000)×7%5299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299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2990
用银行存款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2990
贷:银行存款52990
2.应交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为核算资源税的应缴及实缴情况,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贷方登记应缴纳的资源税,借方登记已缴纳的资源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缴纳的资源税。企业自销应税产品计算应缴纳的资源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计算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时,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9.24】某企业将自产的煤炭1000吨用于产品生产,每吨应交资源税5元。账务处理如下:
自产自用煤炭应缴纳的资源税=1000×5=5000(元)
借:生产成本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5000
3.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了核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缴及实缴情况,应设置“应缴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登记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借记“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9.25】某企业对外出售一栋厂房,依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7000元。
(1)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2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7000
(2)企业用银行存款缴纳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7000
贷:银行存款27000
4.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应交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有关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一定方法计算计入损益的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6.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房产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的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税。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一种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车船税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车船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应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8.应交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于是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和清算的问题。因此,也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时,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等凭证行为而征收的税额,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方法。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契税是对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而征收的税款。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由于是按实际取得的不动产的价格计税,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和清算的问题。因此,也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契税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