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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抚养(2)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4、父母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应对子女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张某(男)与吴某(女)原系夫妻,婚生一女张甲。2009年张某与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张甲(11岁)由吴某抚养,张某每月付抚养费和教育费400元。2012年10月,张甲在放学骑车回家途中,不慎将人撞伤,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对方要求赔偿。吴某因几年来多次下岗收入很少,仅赔偿了2000余元,剩余3000余元无力支付。于是受害人找到张某,要求其赔偿剩余的3000元医药费。张某拒绝赔偿,其理由是自己与吴某已离婚多年,女儿由吴某抚养,且自己每月都尽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现孩子将人撞伤,是吴某监护不力,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由吴某承担全部责任。而吴某认为,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应每月付给张甲400元的抚养费,但张某支付的现金很少,更多的是衣物和食品。衣物和食品不能计算在抚养费内,所以张某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张某对女儿的监护义务不应因离婚而消除,所以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本案中,张某与吴某离婚,未成年的女儿张甲由吴某抚养,吴某成为直接抚养和照顾张甲生活的监护人;张某虽然没有与女儿共同生活,但他作为张甲的生父,对张甲仍负有监护的责任。《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和处理能力,所以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责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和教育责任,一方面是保障子女的健康和安全,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离婚后,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并不丧失监护权。当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监护人承担的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特殊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只要他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损害人之间具有监护关系,这种责任就应当承担。因此,张甲将他人撞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其父张某应当同其母吴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难以尽到具体的监护责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张甲在父母离婚后与母亲共同生活,其撞伤他人的后果应先由其母亲吴某承担。但由于吴某多次下岗,在支付2000多元后,确实无力支付剩余的3000元。张某作为父亲也是张甲的监护人,虽然不与张甲共同生活,但同样有义务承担这3000元的赔偿责任。

那么张某每月给女儿张甲买的衣物和食品应不应当计算在抚养费当中呢?这涉及对赠与物与抚养费的认定问题。由于离婚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并未因此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具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支付该子女一定抚养费的义务。离婚后,父方或母方出于爱或其他原因,赠送子女一定的礼物,子女接受礼物,赠与关系便成立。此时礼物的所有权已转让至子女,而赠与人则丧失了所有权,因而对该礼物就再没有处分权。其次,从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目的来说,是为了保障离婚以后子女的成长而要求离婚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而赠与礼物则是父方或母方额外自愿给予子女的财物,并非法定的义务。因此,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另外,赠与礼物一旦给了子女,由于赠与的父方或母方就丧失了对此礼物的处分权,因而无权主张将赠与的礼物作为抚养的费用。所以,父母离婚后,父方或母方必须依照规定给予子女全部的抚养费用,给子女的礼物则不能计算在抚养费之内。在本案中,张某应当每月全额支付张甲的抚养费400元,而不能将其送给张甲的衣物和食品也算做抚养费的一部分。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民法通则意见》

158.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59.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5、离婚后子女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支付标准,能否获得支持?

【宣讲要点】

离婚时夫妻双方就抚养费达成一致协议或经法院判决后,子女的抚养费数额难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因上学、患病导致实际需求超出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名义或子女本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典型案例】

2010年7月,秦甲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秦甲判由母亲罗某抚养,父亲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其母罗某于2013年5月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失业无经济来源,父亲秦某每月400月的抚养费开始还能维持秦甲的生活学习需求,但是随着秦甲年龄的增长和即将升入中学,所需的各种生活、教育及医疗费用均大幅度增加,靠原来的抚养费满足秦甲的生活学习需求已经捉襟见肘,而此时秦甲父亲秦某的收入亦增加了很多,较秦甲母子的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秦甲起诉至法院,请求其父秦某增加抚养费。

【专家评析】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强制性的。父母应为子女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承担必要的经济费用,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应照顾、抚养、教育子女,以保障子女的生存及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秦甲父母于2010判决离婚,原判决对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当时秦甲的需要和父母的给付能力及当时的生活水平确定的。随着秦甲的逐渐长大,生活费、教育费的必然增加,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母亲丧失经济来源等因素,原有的抚养费数额已经无法满足秦甲的基本生活及教育支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秦甲有权向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律不仅赋予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也赋予了缺乏负担能力的父母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关于抚养费的减少,亦有相关原则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免抚育费的,应予准许:(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时,他方的负担可以减少或免除;(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经济状况确实因难无法给付的,可酌情减免其给付数额,如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改造等。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者减少的情形消失后,对于增加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者免除的,应当恢复给付。

在孩子抚养费问题上,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一纸定终身”的。现行法律框架中,抚养费一经协议或判决后,子女仍然可根据年龄的增长,教育费的增加,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指数的上涨等客观原因,在原抚养费数额难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因上学、患病其实际需求超出原定数额或其他正当理由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名义或子女本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减免抚养费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法院在立案时应慎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方面综合把握。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6、因经济困难起诉父亲垫付学费生活费,应当如何受理?

【宣讲要点】

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没有经济能力或父母不愿意支付子女高等教育学费的,已成年子女便无权利要求父母必须支付。

【典型案例】

华某1989年5月出生,2010年7月,华某考入某大学,每年学费6000元。父母因为感情不和,于2011年初离婚,华某与母亲共同生活。2012年新学年开始,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母亲收入较少,依靠母亲难以完全满足自己上学所需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故要求其父华某某每月垫付生活费人民币500元,并垫付每年学费人民币6000元。华某某每月收入人民币1200余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华某目前尚在学校就读,因此他的父亲当然有义务支付他的教育费用以及生活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华某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作为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无需承担教育费用,但可以适当给予生活费用。

【专家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通常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亦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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