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41200000031

第31章 民事部分(19)

【典型案例】

2011年4月11日,孙某某到某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6月11日,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某某公司未给孙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8月11日,孙某某因工资待遇问题而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离开某某公司。之后,孙某某向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预留工资、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劳裁〔2011〕第386号仲裁裁决,支持了孙某某的部分仲裁请求。孙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二审判决后,孙某某不服,以"1.我于2011年4月11日起在某某公司工作,于同年5月1日转正,我在工资表上的实际工资比试用期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超出一倍也能证明该事实,故我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于2011年5月1日自动作废。2.自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8月11****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某某公司未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我双倍工资。3.某某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我休息日加班费。2011年4月我与某某公司约定年薪60000元,按月支付5000元。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再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故某某公司与孙某某签订的期限自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6月11日的试用期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应为期限自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6月11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1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某某公司未与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孙某某2011年7月12日至2011年8月1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孙某某主张月工资为5000元,无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有孙某某的签字,法院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确定孙某某2011年4月工资为2000元,自2011年5月起月工资为4200元。故某某公司应支付孙新春2011年7月12日至8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00元。3、对于孙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8月1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988元的请求。因某某公司已支付孙某某一倍的周六工作报酬,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孙某某2011年5月工资2200元(4200元-2000元),2011年7月工资4200元及2011年8月的工资4200元,共计8400元;某某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向孙某某补缴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8月11日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期间利息由某某公司负担。

【专家评析】

本案就属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直接认定试用期和劳动报酬的案例。试用期合同约定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6月11日的试用期合同两个月时间,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孙某某劳动时间截止2011年8月,劳动时间只有4个月,不满1年,因此,试用期只能认定2011年4月11日至5月11日一个月,工资按照约定2000元/月计算。2011年5月以后法院按照正式合同4200元/月计算工资,没有按照试用合同确定工资额度。2011年7月以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4.合同当事人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宣讲要点】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意,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履行受到阻却,合同终止履行。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形之一,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解除权,另一种是约定解除权。构成约定解除权的情形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构成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怎样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各方当事人享有怎样的权利,承担怎样的义务呢?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一方合同当事人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权的,应通知对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而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权的相应的权利是: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按照下列规定,对方当事人异议权消灭: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2010年6月1日,某某公司为甲方与朱某某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联营补充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位于某某号步行街1号商场(共4层,建筑面积约7500平方米)作为投资,朱某某投入50万元资金合作经营商场;合作经营期限为六年,即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双方对利润分配也进行了约定。若由于朱某某经营不善,每月给某某公司的利润不能按时支付,则每延迟一天需付甲方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若超过一个月还不能付给某某公司利润,则某某公司有权取消本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将商场交付给朱某某经营,但自2011年5月起朱某某没有按约支付租金。2011年8月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联营补充合同",并赔偿损失。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某某公司与朱某某签订的"联营补充合同"名为联营,实为租赁。二、某某公司无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联营补充合同"。因为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一方当事人某某公司没有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判决驳回。某某公司不服,"以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系约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某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朱某某。合同自通知到达朱某某时解除。某某公司虽未直接通知朱某某解除合同,但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可视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解除合同,自诉状副本送达到朱某某时双方之间合同已解除,朱某某对某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其依法应当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某某公司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朱某某既未依法提起反诉,也未另行诉讼确认,因此,涉案租赁合同已依法解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某某公司与朱某某之间的合同没有解除不当,应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双方签订的"联营补充合同"解除。

【专家评析】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单方的意志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从性质上讲,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需要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即需要有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合同关系才消灭。行使解除权,需要解除权人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权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某某已经违约,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某某公司系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某某公司虽未直接通知朱某某解除合同,但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可视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解除合同,自诉状副本送达到朱某某时双方之间合同已解除,因此,涉案租赁合同已依法解除。之所以一、二审法院没有判决解除权生效,因为机械地以"通知"作为行使解除权的唯一方式,当事人起诉也是行使其解除权的方式。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法释〔2009〕5号)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5.用人单位能否以单位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宣讲要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承担各自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能否以单位自身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哪些情形符合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审判实践中通常的情形是:用人单位陷入困境,难以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无权利义务继承者的;用人单位已经破产,无任何资产,仅仅保留清算组的。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通知应送达劳动者。

同类推荐
  • 知识产权法新经典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法新经典案例评析

    本书全面评析了36个新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分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四章。本书所选案例均是近年来的实际案例,具有代表性和时代性,也富有影响性和争议性。每个案例中都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评论,帮助读者加深理解知识产权法理论和增强知识产权实战技能。本书的内容和文字具有趣味性。本书既可以和知识产权法教材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本书面向的读者既包括学习和研究知识产权法的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也包括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员、律师、法官及产业界和科技界的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等。
  •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本书犹如一座桥梁,一头承接着法律,一头开启了民众,它在朴素中蕴含着伟大和奇迹。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本书介绍的知识,领悟本书作者——一名执业律师分析案件的思路和思维方式,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逐渐的修炼成“法律武功”,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运用自己的思维,来评判每一件事情的“是非曲直”。
  • 农民维权必读

    农民维权必读

    本书聚焦于普通群体的权利的维护,从普法的角度着眼,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着手,从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熟悉的一个个场景切入,通过一系列我们并不陌生的案例,以通俗的语言向普通群体宣示了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它为普通群众正当表达诉求找到一种最为经济、最为便捷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本书主要介绍了涉农法律法规以及老百姓财产权、人身权、工伤权益、民事侵权损害索赔权、合同权、民事诉讼权利等权利的维护,并配有简洁明了的诉求流程图,是一本很具特色的普法适用读物。
  • 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读本

    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读本

    本书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各类法规制度为主线,以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主旨。考虑到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现状和农村党员的认知能力,本着“急用先学、实用实编”的原则,将本书分为基本常识、组织建设、日常党务、党员管理和党内常用文书写作五个部分,基本囊括了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同时,本书还在后面附录了部分常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便于自学自查。为增强本书的可读性和可操作性,我们采取一问一答、一事一析的方式,侧重于传方法、教理论、重实用,确保通俗易懂,大家拿起书来就能看得懂、放下书就可以照着做,真正能发挥“工具书”的作用,并成为广大农村党员和农村党务工作者的良师益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不爱会痛

    不爱会痛

    上辈子傻傻单恋着他的那个自己,不过是个彻头彻尾的小丑配角而已。难道还要痛到粉身碎骨,然后日日夜夜地后悔吗?她做不到了。虽然你依旧光芒璀璨,但是,我并不想再做你的小行星。
  • 深渊末日

    深渊末日

    地球法则异变,全球异化,丧尸横行,天使,恶魔,魔鬼纷纷跨界入侵而来,无穷位面,不尽世界,为何选中地球!2012年12月21日,毫无征兆之下,整个地球丧尸横行,万物异变!一位普通的山村教师,为何外国神秘女子,跨越千山万水,定要在末日前找到他?一介凡人,究竟藏有怎样的惊天秘密!且看许乐,在挫折中成长,在逆境中崛起,在平凡的感动中寻找着最强的力量。这是一个在末日中顽强拼搏,勇敢抗争,永不放弃心中坚定信念的故事!文风类似烟雨江南《狩魔手记》,前期非爽文,请轻喷!我自己建立的书友QQ群,群号522578404,欢迎大家进群聊天!
  • 钱庄里的小会计

    钱庄里的小会计

    金钱是这个世上万能的通行证,有钱能使鬼推磨。四号钱庄,一个传承了百年的神秘组织,他的一切对于世人来说都是迷。世人只知道这是个可怕的钱庄,在这里你可以花钱买到一切你要的东西!如果没有买到,不是他这里没有,而是你钱不够……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书生世无双

    书生世无双

    带着现代人的智慧与莽撞,穿越到一个风起云涌的时代,在这个兵戈相交的年代,在这个出言如剑的时代,来自现代的他,如何前行?
  • 天律地吕

    天律地吕

    天地有五音,宫商角徵羽,这是一个关于音律的故事
  • 神威浩荡

    神威浩荡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神书出世,谁与争锋!天地初开之时,唯有十本至尊神书,每一本都拥有无穷的奥秘。“神武”“八荒”“山海”“苍穹”“龙血”“极芒”“天机”“仙剑”“不灭”“霸世”一个天赋逆天,张狂嚣张的少年崛起,得神书而镇天下!
  • tfboys之爱情是否痛苦

    tfboys之爱情是否痛苦

    莫浅轻与王俊凯的约定会完美的结束吗?莫浅轻与王源的友谊会发展成爱情吗?莫浅轻与易烊千玺的关系会一直僵持下去吗?莫浅轻,你是谁?你在王俊凯的面前是开心,快乐与天天微笑的你,这是真实的你吗?莫浅轻,你是谁?你在王源眼前是爱吃鬼,爱笑鬼,把王源当哥们的你,真是真实的你吗?莫浅轻,你是谁?你在易烊千玺的身边,总是摆着一张满不欢迎的脸,不跟他说话的你,这是真实的你吗?莫浅轻,你到底是谁?莫浅轻你真的没有发现你的身边有很多爱你的人吗?莫浅轻你的心真的是冷的吗?没有任何的感情吗?莫浅轻你真的愿意一个人生活吗?没有他们的陪伴,你真的可以吗?莫浅轻,你是谁?请大家尽情,期待我们这本小说,O(∩_∩)O谢谢
  • 那一年,这一生

    那一年,这一生

    有很久,不曾再叫过你的名字,写过与你相关的感情,你常说我犟,老是霸道的我行我素,也正是这样的个性才吸引了你的眼眸,也因此而形同陌路。不说,以为一切就将随着时光温柔地葬了你,不记,以为一切都将随着空白的记忆随风逝去,身边的一切都没变,只是少了个你罢了,地球依然在以每秒向前的速度转着,太阳依旧东升西落,看到繁花似锦也能看到落叶归根,在最美好的年华里,我们相遇相知,你陪伴我走过了我最灿烂的青春,然而也是你把我带入了人生的另一段旅程,我并不记恨你,丢下我一个人走以后的路,因为在这之前,我已经很认真的把你刻在心里,生死相随。你说过的话你做过的事此刻万分清晰的在我眼前划过,岁月把我们之间的故事铸成了胶片,我像一个老眼昏花的电影人一样的无数次的放映着这些我再熟悉不过的画面,我回忆着你一切与我有关与我无关的曾经,我清楚的知道,在有你的时光里,我快乐过…于浩楠,我爱过的人。其实我们寻寻觅觅了那么久,遍尝每一次爱情的甜蜜与艰辛,而最后选择的爱人,不过就是在我们心意动时,经过身边的那一个。什么青梅竹马,什么心有灵犀,什么一见钟情,都不过是些锦上添花的借口,时间才是冥冥中一切的主宰。回首往事的时候,想起那些如流星般划过生命的爱情,我们常常会把彼此的错过归咎为缘分。其实说到底,缘分是那么虚幻抽象的一个概念,真正影响我们的,往往就是那一时三刻相遇与相爱的时机。男女之间的交往,充满了犹疑忐忑的不确定与欲言又止的矜持,一个小小的变数,就可以完全改变选择的方向。如果你出现的早一点,也许他就不会和另一个人十指紧扣;又或者相遇的再晚一点,晚到两个人在各自的爱情经历中慢慢学会了包容和体谅,善待和妥协,也许走到一起的时候,就不会那么轻易的放弃,任性的转身,放走了爱情。在你最美丽的时候,你遇见了谁?在你深爱一个人的时候,她又陪在谁身边?在你心灵最脆弱的时候,又是谁在与她同行?爱情到底给了你多少时间,去相遇和分离,去选择和后悔?在爱情,友情,家庭,职场,阴谋,虐恋的纠缠和细腻中,学会慢慢的成长,带有对过去的眷恋和对未来的勇敢...那一年那么短,这一生这么长,如果有如果,我还会这样选择。我是雷侃侃,关注我的小说《那一年,这一生》,让我来讲述一个可以触动你的心灵的故事,有关于爱恨,和你我终将逝去的青春,属于你我的《那一年,这一生》===O(∩_∩)O===http://novel.hongxiu.com/a/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