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释计名
【借尸还魂】迷信人认为,人死后有时灵魂可以随着他人的尸体而复活。比喻已经失消、消灭、没落的事物又以另一种形式出现。
此计用于军事:没有作为和势力的残兵往往要依附别人,寻找靠山,这时要抓住机遇,利用、支配、控制这些没有作为的势力,以达到为我所用而取得胜利的目的。
古今着作常用:《西游记》第十一回:“魏征奏道:‘御妹偶尔寿促,少苏醒便说此话,此楚刘全妻借尸还魂之事。’”
郭沫若《新文艺的使命》:“然而却有一部分的幽灵,借尸还魂,不仅穿上了长袍马褂,而且还穿上了西装。”
延伸到经济领域:借着倒闭、空壳、名存实亡等企业的名义,投人一定的资金、设备、人才,增强企业“造血”功能,使企业死而复苏。也有不正当者借用已经过期、失消的事物,乘机讹诈、骗取他人的钱物。
二、军事计由
【陈求生借尸还魂 众士兵揭竿而起】
公元209年,秦二世元年,陈胜、吴广被征发到渔阳戌边。当戌卒走到大泽乡时,连下大雨,无法行军,如误期不能按时到达,秦法规定一律处斩。陈胜、吴广心想,等着处斩不如现在谋反,随之施出了借尸还魂之计。
陈胜、吴广怕自己没有号召力,便打出当时被人尊敬的两位名将。一是秦始皇的大儿子扶苏(已被暗害,但世人不知);二是楚将项燕(秦灭六国后不知去向)。当陈胜、吴广打出他俩的旗号后,受到大家拥护。
同时,他们利用当时人十分迷信的心理,用一块丝帛写上“陈胜王”的字样,巧妙地放在鱼腹中,士兵杀鱼时见了大惊,暗中很快传开,士兵们个个认为陈胜为王是天意。陈胜、吴广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于是陈胜登高呼喊:“兄弟们,我们反正活不了,不如和他们拼个死活,死活都要有好样儿!”陈胜、吴广从此揭竿而起,所向披靡。后来,陈胜为王,国号张楚。
三、市场计谋
借尸还魂要假债 判官难辨是非案
一审法院经两次庭审调查,认定中某开借条向人借了4.5万元现金的事实,可中某认为真有点屈,就是不肯认账,更不肯还款。结果,在法院对其作出“30日内偿还本金、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活动费等共汁6.2万元”的判决生效的一年多后,他经人指点,找到了县检察院。
申某的申诉理由能否成立?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经济检察科办案人员雷厉风行,次日便开始了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摆在检察官案头的,是“季力诉申某借款纠纷案”的庭审记录及有关书证复印:“暂借现金肆万伍仟元。申XX”,签有申XX大名的亲笔借条白纸黑字!日期为xxxx年11月22日,申某时任三利公司经理;债权人,时任三利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季劲之胞弟季力,对借款时间、交款地点、款项来源等描述得有鼻子有眼;耐已被法院认定借了款的申经理,自始至终承认借条、否认借款的辩解亦言之凿凿。
难道是经理要赖其下属胞弟的账?此案与季劲有什么瓜葛?民事行政经济检察科的检察官们集思广益,开起了诸葛亮会。季力、申经理两人何以舍近求远交接借款?借出巨款时隔近两年,季力为何从不找申催还,而是首先将一纸诉状递给了法院?令办案人员更为不解的是,执着主张债权的季力,听到同样执着否认债务的申经理已经告到检察院时,竟将自己藏得没有了踪影。
抓住这些疑点,在做了人量的外围调查取证后,被选为突破口的季劲于是被“请”到了检察院。多个回合的较量后,季劲终于在证据在握的检察官面前败下阵来。回忆起那段真实的“故事”,良心发现的季劲似乎有了几分悔意:“我在法院作了伪证,我对不起申经理……”
季劲慢吞吞地说:“一天,申经理派我和公司另一人去江西联系鞭炮业务。从江西回来后,我要申经理准备货款。他说公司账上没有钱。我要他开借条向我弟弟季力借4.5万元,并表示一周内向申交货。申就当着公司的林、叶等人面写下借据交给了我。这笔业务因故没有做成,申的借条就一直放在我家抽屉里。”
季某接着又说:“次年,我与季力合伙做生意亏了本而闹矛盾。这时我来了一个借尸还魂计。我将申的这张借条给季力抵了7000元欠款,并要他去找年催还。次年2月,季力要我到法院去作证,嘱咐我对法官讲不知道申打借条一事,我考虑到兄弟情分,就到法院作了伪证。”
申经理向检察宫陈述的,也就是在法庭调查时对自己出手那张借据的简单过程所作辩解的重复……
几天后,申未见季劲拖同鞭炮,就与人一起找季索要借据。季先是搪塞,继而避而不见。后来三利公司垮了,申就再也没有见到季劲。申经理绝不会想到,这张没有及时收冋的借据,成了他“借”季力巨额现金的“真凭实据”。
季劲、季力导演的借尸还魂之计也就到此结束。
四、评议计策
几方依法多谨慎 借尸还魂难得逞
利用失效的借据作为载体,行借尸还魂之计,向一方讨债的事情常有发生,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注意。
案中申某开始写出的借条,闪没有发生借款行为,所以没有当回事,没有及时收回借条,加上季劲又是自己的下属,拖了一段时间也就忘记了。谁知,季劲东山再起,借尸还魂,把一张早已无效的借条作为证据抵债,到法院打起了官司,法院凭据判决,要申某还款。而申某认为有屈坚决不肯认账还款。
从此案的发生到结束,应引起几方注意:
一是申某应及时收回借据。借据是借款凭证,从某种意义上讲,借据就是现金。申某当时应当人熟理不熟,未借现金应及时收回借据。+要以为没有借款,而且又是老熟人,收不收回借据无所谓,不会发生意外。世上常有认钱不认人的事情的发生,季劲就是这样的人。
二是季劲不该借尸还魂。按常规来讲,季劲应主动将失效的借据还给申某,根本就不应该将这张借据用来抵季力的7000元欠款。更不应该到法院去作伪证,以造成法院判决失误。季劲的这种做法也是违法行为。
三是法院判决要认真调查研究。法院判决时,季力有物证、人证,而申某仅凭门头申述,当寸判决申某还款也是有道理的。但判决毕竟要以事实为依据,当双方发生争议时,法官应通过现象看本质,不要轻宜作结论,特殊案件要特殊对待,应看看季力的证据是否有假,听听申某的申述是否有理,作些比较,做些分析,提出疑问,进行调查研究,事实终会弄得清清楚楚,终会揭穿季劲的借尸还魂之计。要不是检察官明察秋毫,申某不仅要还4.5万元,还要背上借款不还的骂名!
但在借款手续上还有另一种情况,债权人如果将债务人开的借条遗失了怎么办?
债权人如果将借(欠)条遗失,不要仓促向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对方觉察他出的借条遗失而赖账,债权人只好自认倒霉,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债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有了对方出的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就可以弥补已遗失的借(欠)条。
(2)债权人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当事人双方均无利害关系。
(3)债权人委托代理人与对方接触,做好谈话笔录。这样取得的尽管是间接证据,但加上较易取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
(4)债权人可故意扩大诉讼标的。在上述证据难以取得而债务人又不知他的借(欠)条已丢失的情况下。可故意扩大诉讼标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指责债权人故意歪曲事实讹人而照原数实说,并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只借未经扩大的数额。这样就从债务人的口中弥补了丢失的借据。
这里要说明的是,有的债权人往往采取与债务人谈话录音的方式取得录音证据,但法律规定,录音必须征得被录音者的同意,否则不能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