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险税。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失业保险税、以及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税收体系。美国社会保险制度以“老年、遗嘱、伤残保险制度(()ASI)I)和医疗保险(MHI)”为主体,满足()ASI)I以及MHI需要的社会保险税可称为一般社会保险税。C)ASI)I税率,1997年为6.20%,最高征税限额工薪为65400美元;MHI税率,1997年为1.45%,对工薪全额征收,无限额规定。这种社会保险税分别由雇员和雇主交纳支付,两者适用税率相同,实际总税率就是12.40%和2.90%。,对自营业主征收OASDI和MHI的社会保险税税率分别为12.40%(最高征税限额工薪同样为65400美元)和2.90%。此外,还有就失业保险这一承保项目设置的联邦失业税和州失业税,全部由雇主支付。联邦失业税1997年税率为6.20%,但规定雇主支付给州政府的失业保险税可以在向联邦政府交纳的失业保险税中抵免,最高抵免率为联邦失业保险税应税工薪的5.40%。因此如果用完这一抵免税,联邦失业保险税的实际税率为0.8%(6.2%一5.4%)。此外联邦失业保险税的最高征税限额工薪7000美元。由于铁路员工社会保险自成体系,不在OAS[)I和MHI之列,因此,美国还有针对铁路员工这一专业部门的承保对象设置的铁路系统社会保险税。美国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可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缺点是统一性较差,管理不够便利,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这种模式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具有累退性,再分配的效应受遏制,社会公平功能趋于减弱。
第二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英国的社会保险税在设置上主要以承保对象为标准,建立起4大类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险税体系。第一类主要针对一般雇员,分别由雇员和雇主缴纳,对雇员征收的社会保险税实行超额累进,1998~1999财政年度的税率是:每周工薪收入的第一个4英镑按2%征收,超过部分按10%征收,规定有最高限征额,并对已婚妇女、寡妇、老龄人给予一定减免;由雇主缴纳的部分实行全额累进征收,按雇员的工薪多少分别适用3%、5%、7%、10%四级税率。第二类针对自营者(self—employed indi一1vidual)征收,实行定额税率,1998~1999财政年度正式税率为每周6.35英镑;第三类针对自愿投保者征收,包括无业者,也包括前二类中想增加保险金收益的人,同样为定额税率,1998~1999财政年度税率为每周6.25英镑;第四类针对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个体或独立经营者征收,实行比例税率,1998~1999财政年度的税率为6%,年收入的第一个7310英镑免税,超过25220英镑部分也免税,因此最高纳税额是1074英镑。英国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针对不同就业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便于执行。一般雇员受雇于公司企业,收入帐簿容易核实,实行累进税率具有可行性,且较符合税制公平原则。对累进税率不可行的个体经营者和自愿投保人实行定额税率,征管不会遇到麻烦。对个体或独立经营者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例税率征收也十分便利。这一模式主要缺点是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和承保项目没有明确挂钩,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更具体的体现。
第三种模式以瑞典和德国为代表。瑞典的社会保险税按不同的用途分为19项,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例如补充年金10%、疾病保险9.30%、退休金保险9.45%、兼职年金保险5%、工业伤害保险0.6%、就业保护保险0.35%、失业保险2.006%等,雇佣劳动者(wage ealmel"S)总税率37.5%,工职人员和公司职员(salary earHers)总税率为39.5%,由雇主支付。德国的社会保险税分老龄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缴款、(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等)康复护理保险四个项目分别征收。所有年薪在98400德国马克以下的雇员都要参加老龄年金保险(个体经营者及家庭妇女可自愿参加)、失业保险,1997年税率分别为o.15%和6.5%;所有人均收入不超过73800德国马克(老龄年金和失业保险征税限额即98400德国马克的75%)的工人、职员、家庭手工业者及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均有义务参加健康保险,其社会保险税税率由地方政府确定,1997年平均税率为3.8%;年收人在’73800德国马克以下的雇员还被要求缴纳康复护理保险税,这四项社会保险税均为雇员雇主各付一半。这一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专税专用,返还性特别明显,哪个承保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险税税率就提高。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
四、社会保险税的课税要素
从以上社会保险税制度类型的分析可以看出,各种类型社会保险税存在各自特点,而其各课税要素也存在着许多特点。
(一)纳税人
社会保险税的的纳税人,一般为雇员和雇主双方以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雇主与雇员纳税人的确定,一般以境内就业为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必须承担纳税义务,不论其国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国居民被本国居民雇主雇佣在外国工作的,有些国家(如美国)也要求在本国缴纳社会保险税。
(二)保险项目
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险项目,各国有多有少。保险的范围,有宽有窄。但其共同特点是:开始时,保险的项目较少,范围较窄,首先解决养老、失业保险,这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项目和范围逐步扩大。各国的社会保险项目,基本上可以分为养老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补助三类。
(三)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社会保险税的课税对象是职工的工资、薪金收人额和自营人员(个体业主)的经营纯收益额。在工资、薪金中,不仅应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应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但是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资本利得等,不计入社会保险税的税基之内。对计税依据,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有的规定了单项扣除,有的规定了最高应税限额,即不是对纳税人全年工薪总额课征,而只是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人额征税。最高应税限额的数额因国而异,一般随着各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
(四)税款负担
社会保险税的税负,多数国家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双方负担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多数国家是双方各负一半,有些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要高于雇员。美国的失业保险税全部由雇主负担,瑞典、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的个别保险项目,也全部由雇主负担。雇主所缴纳税款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全部列支,而雇员所缴税款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五)税率或征收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税率的形式也不一致,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大部分国家按不同的保险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差别税率,然后分项目划分雇主和雇员各自负担的税率。例如,美国对老年遗属、伤残、住院和失业保险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瑞典的社会保险税按不同用途分为18个保险项目,又按工资额和薪金额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意大利、希腊的社会保险税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不同的差别税率。
英国的国民保障缴款的税率比较特殊,对第一类承保对象,一般雇员的税率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在免征点以上的工薪划分6档,分别规定每个档次适用的税率,工薪数额达到某一个档次,就其全额按该档次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另外,有少数国家的个别保险项目采用定额税率,按照课税对象的一定数额,直接确定固定的税额征收。
各国社会保险税税率的水平,高低悬殊相差很大。税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收益人收益的多少决定。各国的一般情况是:刚开征时,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险项目少,税率一般较低。随着保险项目的逐渐拓宽,税率随之相应提高。目前凡是保险收益多的国家,社会保险税的税率都比较高。欧洲福利国家保险税税率水平一般都在30%以上。
许多西方国家社会保险税税率的另一个特点是,随着物价指数的增长而经常调整。
(六)征收办法
社会保险税一般都实行由雇主源泉扣缴的征收办法。雇员应负担的税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时负责扣缴,连同雇主本人应负担的税款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营人员应纳税款,则必须自行申报,一般是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