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课税范围。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是指应征增值税产业领域及生产、流通与消费之环节。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价值增值的领域,即应包括农业、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等各个行业,或应包括原材料采购、制造(生产)、批发、零售各个环节。由于增值税的技术操作性强及各国征管水平及财政需要程度不同,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在各国有宽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对农业、工业、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交易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
这种情况的增值税涉及范围或征收面很宽广,它对工业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实行广泛的征收,涉及到商品生产、交换、消费的各个领域,税基宽广、税源充足。这种范围广泛的增值税,可避免增值税链条中断或多税并存的问题,有利于实施凭增值税发票及海关完税凭证对各环节外购商品与劳务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制度,从而有利于增值税自我监控机制的形成。目前,这种实施范围广泛,涵盖农业、生产、批发零售、劳务服务各环节的增值税主要为欧洲特别是OEcD成员国,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等国所采用。
虽然,这种普遍征收的增值税有其规范、统一、覆盖面广的特点,但实施这种情况增值税的国家即使其经济发达,征管水平较高,但仍存在对农民、小业主、金融业、二手货等征税较为困难问题,因而许多国家采用灵活及特殊处理办法。
第二、对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
这种情况的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涉及整个制造业、批发业及进口商品,但不包括零售。因而,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现象以及较为严重的增值税税款在零售环节损失的问题。
由于这种情况的增值税既未涉及农业,又未涉及劳务和商品流通的零售环节,因而其课税基础较为窄小,特别是批发与零售相结合的企业,有效区分它们须制定一些繁琐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监管机制推动其实行。因而,它是一种有缺陷的增值税实施制度。
第三、仅对整个制造业征收增值税。
这种情况的征税对象范围仅仅覆盖全部制造业以及进口产品,而对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目前,采用这种范围的增值税的国家主要有:塞内加尔、科特迪瓦、哥伦比亚、蒙古等。
总之,从以上各国征税范围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欧洲各国的增值税全部实行到零售环节,其中多数还将农业、劳务服务业包括在课征范围内。拉美和亚洲的国家一般也将增值税的课征范围实施到商品零售和服务行业。非洲国家有些只实行到生产环节。值得一提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对农业不征增值税,对劳务服务业只就列举的一些劳务项目征税,而且对商品免税范围比发达国家的免税范围大的多。
3.课税方式。从理论上说,增值税属于中性税种,不应当赋予它调节不同类别的商品、劳务的生产和消费的职能,因此,应当采用综合征收制。但是,出于某些经济、社会政策的考虑,仍然有不少国家采用粗线条的分类征收制,比如实行对奢侈品、一般商品和基本生活必需品分别课税的办法。由此而带来的问题是税负不均衡,计税工作也比较复杂,容易发生偷逃税。
4.税率设计与增值税的计算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与纳税人的税负,因而税率结构设计也是政府税收政策性质的一个体现。各国增值税实践说明,税率应该力求简化。现在世界各国一般将增值税税率定为2-3档,在税法上通常分为标准税率、高税率(或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类型。标准税率所体现的是增值税的基本课征水平面,适用于一般的商品和劳务,是一国增值税的核心税率。高税率一般对奢侈品和有害品征收,体现了政府对这些商品和劳务区别对待并加以限制的政策。而低税率所表现的则是政府的政策优惠,适用于低税率的商品和劳务一般都是受鼓励和扶持以迅速扩大供给的商品和劳务,也可能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零税率是增值税区别于其它流转税的特有规定,其意义不同于免税。零税率不仅要免除某一流通环节的税款,还要退还前面所在流通环节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这样做是为了增强本国商品和劳务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从而扩大出口。
增值税一般有三种计算方法:一是税基列举法,即将税法所列应纳增值税的所有增值额相加后再乘上适用税率。二是税基相减法,是以销售收入减去非增值性支出作为增值额,再乘以适用税率。三是税额扣除法,即以商品的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方法。
)第三节 消 费 税
一、消费税的含义
(一)消费支出税
一种理论认为,消费税是对消费支出课征的税,亦称为综合消费税,简称支出税(eXpenditure taX)。其课税对象是个人及其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的消费额,即所得额扣除所得税与储蓄额后的余额。消费支出税具有下列性质:
1.消费支出税是所得税的一种特殊形式。消费支出税的课征对象是个人及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的应税消费额,即所得额扣除所得税和储蓄后的余额,其税基或计税依据是所得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可以理解为是所得税延伸或一种特殊所得税。但它又与所得税有相当的距离,所得税是对所得课税,它不涉及所得的使用是否用于储蓄,还是消费,更不问消费多少;消费支出税则关心消费支出,并就个人及家庭的实际消费支出课税。
2.消费支出税与消费型增值税。消费支出税以对收入中的实际消费支出征税而对收人中的储蓄免税,起到了抑制消费、鼓励储蓄而达到问接刺激投资的作用;而消费型增值税则体现在对企业投资性支出不征税,仅对非投资商品与劳务的流转额征税,因而对投资起直接推动作用;从税基角度来看,消费支出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课税依据或税基是一致的,即计税依据“数值”相同。但两税的纳税人却不同,消费支出税纳税人为个人及家庭,而消费型增值税是提供商品与劳务的“企业主”。
3.消费支出税和零售营业税。在零售环节课征的营业税或销售税,从整个社会商品与劳务的角度看,是国民收入减去不用于消费的部分,相当于国民收入减去储蓄的差额。因此,它与消费支出税的计税依据又是一样的,若税金相同,两者的总税额相同。但两者纳税人也是不同,一为个人或家庭,另一个为零售商。
(二)消费税
消费税的另一种解释为:有选择地以特定的消费品的销售额或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属于间接税范畴。该含义的消费税,源于英文中的Excise Tax一词,通常译为国内产品税,国内消费税或货物税。其课税对象是消费品且是有选择的特殊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特殊消费品的销售收入或销售报酬。消费税和增值税或销售税一样,同为商品劳务税只不过征税环节不同于多层次多环节课税的增值税而采用单一环节课税,也不同于多环节课税的销售税(营业税),再者就是课税范围小于增值税和销售税。所以,消费税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有选择的特殊商品劳务税。本章所要讨论的消费税就是这种商品劳务税性质的消费税,而不是所得税性质的消费支出税。 二、消费税的作用
1.引导消费行为
由于外部负效应的存在,使得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出现差异,产品的成本或价格并不反映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出现了价格失灵。这就是消费税的课征理论基础,如普遍关注的社会污染问题,酒的生产和消费问题等。以酒为例,过度饮酒很明显会导致社会付出代价,如事故、火灾、家庭分裂等,这些外部效应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而这些代价应由这些物品的生产厂商和消费者负责,没有税,这些物品的价格就不能反映这些代价。
消费税弥补“价格失灵”的功能,主要是从调节生产者行为角度分析的,消费税引导消费行为,立足于以价格为信号对消费者行为的调节,促进消费者消费结构的合理化。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呈现多样化色彩,包括吃、穿、住、行、用、文化、娱乐、保健、教育等诸多方面,而且消费的层次也在逐渐提高。这一变化所带来的,往往是供给滞后,消费超前,需求活跃。对消费者课税,根据供需矛盾的状况和消费政策的要求,通过征税的多少,税负的轻重,可以改变消费者对某些商品的需求欲望和购买意向,从而促进消费在结构上的合理化。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盲目消费、盲从消费的现象,使消费行为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体现国家调控的政策导向。
通过消费税引导消费行为,普遍的忧虑怕引起价格的波动乃至物价的普遍上涨,这种忧虑是可以理解的。的确,在运用价格机制调节消费时,人为地提高某些产品的价格,可以实现限制消费的作用。但由于价格攀比效应,通常会带动物价的普遍上涨,表现为价格调节消费的负效应。消除这种负效应的手段可以通过课税形式。消费税的课征,如果采用不含税的形式,不具有价格攀涨的内在动因,一般不会引起其它商品价格的波动。这种价税分离,使税收与价格对消费行为的调节建筑在协调机制基石之上,设计中的消费税的转嫁性,可增加消费者购买某项商品的额外支出,以此从经济利益上诱导消费。况且消费税只是对选定的几种商品课征,又非生活必需品,因而也不会对一般消费品的价格变动和需求状况产生拉动效应。
消费税引导消费行为的功能是由其本质特征所决定的:(1)政策性强。消费税在征收范围上只是针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调节的目的较为明确,政策选择上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便于发挥其特殊的调节功能;(2)灵活性强。消费税是根据所选课税对象的不同特点来确定征收方法,既可从量定额征收,“实物控制”,也可从价定率征收,实行“帐簿控制”。对征税环节的确定,既可选择生产环节征收,以控制税源,又可以选择零售环节征收,以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并可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甚至消费品中某一成分的含量,以及国家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政策、消费品的市场状况或价格水平等情况,制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或差别税额;(3)调节弹性大。消费税可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状况及其约束程度而制定不同的税目、税率与减免政策,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或生产行为及消费行为的合理化,税目、税率、课税范围都可以作相应的调整,其弹性幅度较大。
2.充分体现课税的宏观效率
单纯从消费税本身来看,作为选择性税收会导致课税较大的效率损失,形成很大的“超额负担”,而从宏观角度看恰恰体现了课税的宏观效率,即这一方面所受的损失,同时成为另一方面的运行目标,因此,消费税的政策选择更侧重于课税的宏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