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对抑制需求总量的膨胀效应显著,即对过旺需求、超前消费产生抑制效应,进而有效地调节居民的消费总量。因为对某些消费品的课税,增加了消费者购买单位商品的货币支出,在居民可支配的货币收入量既定的条件下,消费者的商品购买数量必然减少。同时,课税使购买单位商品的货币支出额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消费者改变消费心理,少消费或不消费,使一部分货币转化为潜在的购买力,即货币沉淀,这样会使现实的居民需求购买总量减少,从而缓解供求在总量上的矛盾。
3.促进公平
从总体上来说,消费税的政策选择在于增进商品课税的累进性,因为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其税额较均匀地分布在各种、各类商品上,在分配上呈“中性”特征。而消费税只对部分产品课征,对这些产品不消费即不承担消费税,而且很大的意向适用于高档消费,只有有较高收入水平的人才能问津,从而产生高收入阶层由于消费结构上的差异而负担较高的税负,呈现某种累进特征。
但同时,也有一些消费税的课征,带有某种程度的累退性,对烟、酒等产品的消费进行课税,被认为具有累退性。因为对这些产品的需求是缺乏价格弹性的,由征税引起的价格上涨,对消费的降低几乎没有多大的影响,这样就使处于低收入阶层的消费所承担的税负高于高收人阶层。此外,这些商品通常被认为是“诱惑性商品”,对这些商品的个人偏好,驱使人们不顾及价格的变化或很少考虑这些变化,而继续购买同样数量的商品,税收只是减少了可支配收益,减少了人们需要花费在其他商品上的消费以及要储蓄的数量,在降低消费和生产方面并不特别有效。因而消费税的公平课税效应取决于不同课税范围下的累进与累退的程度及其大小。
4.体现财政收入取向
一般来说,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课税的收入职能,而更为重要的是强调其调节功能。由于消费税构成了政府收入(特别是中央政府收人)的主要及稳定的来源,财政对它的依赖性很大。但同时政府又希望通过消费税对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加以控制,体现寓禁于征,希望通过它也能够有效地调节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这样就与保证政府收入水平发生了矛盾。在政策的两难选择中,受预算规模及赤字状况的约束,政府更多的偏好其收入职能的实现。
的确,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行为的课征,不管课征的目的如何,都能够筹集一定的财政收入,这是课税的基本职能,如果过多的是为组织收入而设计,这往往也就违背了消费税这一税种的初衷。就这一点来说,消费税作为中央政府主要的收入来源,并不体现为其具有稳定性,而在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节和政府必要的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三、消费税课税范围的选择
各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宽窄不一,有的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有的受纳税习惯和传统的影响,有的受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调节政策所左右。但从各国消费税的具体实践来看,各国普遍都将烟、酒、油、矿物等列入课税范围,多数国家也将软饮料、珠宝、化妆品、机动车等列入课税范围,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将黄金、白银、家用电器等列入课税范围。
1.限制性消费税
限制性消费税主要是对含酒精饮料、香烟及其他烟草产品进行征税,扩展开来是指对那些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毫无益处的产品征税。如果没有这些产品,人们会节省钱用来购买别的商品,提高其消费水准,况且这些产品在消费时不仅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无益,而且往往会造成较大程度的外部负效应。课税导向上要体现“寓禁于征”的原则,既然不能直接限制人们消费这类物品,就通过征重税来间接控制,
限制性消费税的征收,既可以抑制人们的不良行为、控制不良行为的外部代价,又可以增加国库收入。如何使两者的作用机制形成最佳的组合,这是政策选择的关键问题。实践证明,单纯靠课以重税、提高价格、转嫁税负,虽然抑制效应很明显,但这往往会导致“地下经济”、“黑市交易”、“走私”等现象和问题的发生,从而使得一方受抑制,另一方面又在膨胀,而且也难以控制。因而为了使限制性消费税的征收落到实处,真正达到抑制的目的,只靠消费税这一方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其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其中普遍的作法是:对其生产或经营属于限制性消费品的厂商,实行生产或经营许可制度,这一许可制度的建立带有国家专卖的性质,未经许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生产或经营,否则将被起诉有罪。
2.奢侈品消费税
奢侈品消费税,是对那些能反映购买者纳税能力或代表纳税者的收入水平的商品所征收的税。课税的目的在于鼓励储蓄、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减少外汇消耗等。这类税收通常被认为是最能体现课税累进性的,因为课税的消费品,只有高收入阶层才有能力购买,这样高收人阶层就要负担较大份额的税款。不仅如此,它还可以提高整个商品税的累进倾向,提高商品课税的公平程度,对调节需求规模,调整消费结构,引导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课征奢侈品消费税,应注意奢侈品范围的时限性和奢侈品的需求弹性等问题。对奢侈品的认定,各个国家的标准不一,这是因为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个人收入水平之间的差距还很悬殊,同一物品在发达国家被认为是一般的消费品,而在发展中国家却是非生活必需品,而列入奢侈品的行列予以课税,如摩托车、家用电器。而且奢侈品课税的税目是采取列举法,为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变动不易频繁,但不应固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消费结构的变化,所列举的征税范围也要作相应调整。此外,一些国家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将一些一般公众所认为的非奢侈品也当作课税商品来对待,如糖。各国在课征奢侈品消费税时,首先应明确奢侈品的内涵与外延,以保证课税制度的规范化。从课税的目的性来说,要适时调整,特别是对一些特定行为的课税,一旦目的达到,即应取消,否则会失去课税的真正要义。
从各国奢侈品消费税的实行情况来看,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菲律宾除外)曾经试图以需求收入弹性为基础,使用科学的方法来选择课税商品,这反映了决策者的任意性或仅仅出于税收收入方面的考虑。课征奢侈品消费税,其需求收入弹性必须大于1,即收入增加1%时,对课税商品的支出的增加应大于1%。按照这一方法,主要看家庭的预算支出情况,看看其需求弹性是否大于1,这就需要做大量的统计调查分析或某些代表性的例证分析,从而实施有效的选择。值得考虑的另一个相关问题是,如果某种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很高,也就是有许多替代品,这样按单一的需求收入弹性法就难以奏效,课税效果不明显,可见避免相关的替代品的出现或对其干扰,保持较高的需求收入弹性,才能收到良好的课税效果。否则会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超额负担,减低其福利收益水平,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
3.受益消费税
受益消费税是指对机动车及燃料等所征收的消费税,带有一定的费用补偿性质,有时也称作使用费。它以对国家提供的某种服务和公共性服务设施是否受益为依据,凡受益于国家提供的服务或公共性设施,即需按一定标准,负担消费税。它在一些国家消费税总额中占有很高的比例。
各国都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上为受益消费税的课征提供法律依据。在一些国家,包括大部分西欧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它们被认为是另一种形式的奢侈品消费税,因为购买汽车燃料有一个很大程度上的收入弹性,低收入阶层购买很少或不买,只有高收入阶层才拥有一些机动车辆,只有他们才去购买这些汽车燃料,因而具有一定的累进性。同时一些国家课征此税的目的,一方面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另一重要方面就是用来减少石油的使用和外汇的消耗。
课征受益消费税的另一重要理论基础是它们作为使用费,是一种代替对公路使用收费的一种法律手段。因为政府:勾了修建和维护道路要提供劳务,花费一定的资金,通常被界定为是政府部门一项基本的商业活动,使用道路者应交有关的税费,以补偿其使用资源的再生。而且政府修建道路的花费,其资金来源基本上是税收,道路的使用会给不同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带来不同的利益,其所获利益的体现包含有使用道路所获的收益。受益程度上的差别,如果不通过税收手段加以调节,必然会是不公平的,也使传统的“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带有某种不足或缺陷。课税作为使用者成本的一个要素,能准确地表现出“成本”的确切含义,也便于为公路建设与保养基金的最佳配置提供便利条件。如果使用者对政府提供的这些特殊性服务不承担任何义务,就会导致对公路建设的过度需求和对公路的过度使用。受益消费税是替代使用费的一种有效手段。一般来说,要求公路使用者支付公路费用的一种方法就是收取通行费。通行费往往很不稳定,且经常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征,很不规范,也缺乏统一性,给费用的负担者造成了诸多的不便。更有甚者,成为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的土壤和温床,造成了割据、封锁。而课税不仅可以保证统一性,而且也还可以避免地区封锁和随意性问题的发生。
四、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目前,由于世界各国消费税或实行产品差别定额税率,或实行比例税率,或两种税率并行,因此,消费税应纳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一是从量定额征收,另一种是从价定率征收。
(一)从价定率法
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一般采用价内税形式,有些国家则采用价外税形式。
1.若采用价内税形式,消费税的应纳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若在增值税与消费税结合的商品税制结构模式或条件下且销售额中含增值税税款,其消费税的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税率
若纳税人自用应税消费品,其计税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1一消费税税率)]×适用税率
若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公式为:
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若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2.若采用价外税形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算为:
消费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对消费税的一种计税办法,它是一种特殊的不以应税消费品或应税货物之销售额,而以其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计税方法。其特点是在区别货物等级标准基础之上,根据相同货物不同级别,或不同货物采用不同的定额税率。其计税依据与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市场价格变动不相关,而与应税消费品或货物的数量包括个数、件数、容量、体积、重量等相关,如每公升啤酒,每盒卷烟,每吨食盐,每加仑汽油征多少税等等。中国对绝大多数消费税税目实行从价定率计税,但对啤酒、黄酒、汽油和柴油实行从量定额计税。
据此,消费税从量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无意评判消费税的从价定率征收与从量定额征收孰优孰劣,只不过在不同条件下,两种不同课征办法有着不同程度的调节功能。一般说来,从价定率计税和从量定额计税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对政府财政收入和消费者的负担有很大的不同:若依从价定率计税,消费税收入将随物价涨落而增减,消费者负担亦会表现为随物价涨落或重或轻;若依从量定额计税,消费者负担税收固定,不随物价涨落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