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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保险法律常识(4)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代价。所以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保险费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迅速缴付保险费,否则将影响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费是以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得出的,因此,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数额和具体办法,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随意变动,但在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影响保险费的一些因素可能发生变化,有时需要增加保险费,有时需要减少保险费,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对应当减少保险费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法》规定在两种情形下,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为计算基础而规定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在财产保险中,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不同财产、财产的不同占用性质及各种保险事故的损失率等因素事先确定并列表公布的,只要投保人明确保险金额和保险种类,就可以依照相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由于这些因素的变化使得在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情况下,保险费率相应降低,保险费则应当降低。

2.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保险价值就是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的价值,这是财产保险中的概念,对人身保险不适用,因为人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计量的。保险价值通常是保险财产在某个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由于财产保险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就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应等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价值决定的,而保险金额又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所以保险价值的高低对投保人应缴付多少保险费有决定作用。如果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价值明显减少,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财产损失必然会减少,保险人就应该相应降低保险费,否则对于投保人来说,权利义务不对等。

以上两种降低保险费的情形,是在财产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约定,就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保险费降低以后,保险人应当将相对多收的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保险费是按日计收的,也应当按日计算退还。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如何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开始缴付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之后,保险人才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开始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因为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还没有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全部退还给投保人。但是,投保人应该向保险人支付必要的手续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就承担起保障保险财产的风险损失的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是什么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十分重要,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非常紧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两者的基本法律关系是,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可以低于保险价值,不得高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具体讲,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一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这是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与实际损失价值相等的保险金赔偿。二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超额保险,这种状态主要是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未能准确掌握,或者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下降,或者是投保人故意虚报保险财产价值等原因而形成的。对于超额保险,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对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都是无效的,被保险人不得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三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这是不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保险人是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如果是一个保险人订立了数个保险合同,或者是若干个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如果是就一个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或者约定了不同的保险事故,也不属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赔偿规则是什么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后,虽然每一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但由于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都相同,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累计起来,其总和就会超过保险价值,形成超额保险。由于财产保险以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这项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取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根据重复保险的赔偿基本原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个保险人可以按两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这就是将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计算出来,再计算每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占各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每个保险人分别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摊损失赔偿金额。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赔偿方式可以由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管是各个保险人共同约定,还是由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各保险人分别约定,只要有合同约定,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而损失获得赔偿后能否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有的全部灭失,有的只发生部分损毁或灭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合同的效力会出现以下情形:

其一,如果是不足额保险,保险赔偿金又已经达到全部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其二,如果保险赔偿金未到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只需向保险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其三,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保险人在履行了赔偿保险金责任后,也有权终止合同。但是保险人若要终止保险合同,应当通知投保人,在向投保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15日后,才可能终止合同。

其四,在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如果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没有终止,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未受损失的部分,仍然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义务,那么,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终止合同,应将一部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由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未受损部分也承担了保险责任,这一期间的保险费是投保人应该支付的,因此,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以后,要终止保险合同的,应该先计算整个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总的保险费,再计算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的应收部分,以总的保险费减去应收部分,就是应该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如何确定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

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的情况较少,大多数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值。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不能因参加财产保险而取得额外利益。当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后,理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双重利益。

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情况有两种:其一,在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归属于保险人。其二,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什么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在人身保险中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

形成代位求偿权有两个必要条件:其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正是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保险标的损失作了赔偿,才产生代位求偿的法律关系,保险人也才成为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主体。如果双方没有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就不会有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其二,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导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享有向该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有了这项权利,才有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基础。如果不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权,当然不存在权利的转移,保险人也就没有代位求偿的必要和可能。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能否就保险人未赔偿部分向第三者索赔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仅限于其已经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对超出赔偿金额部分,其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即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如果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即使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也不足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因此,从公平角度讲,对于未获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应当有权向造成事故的第三者索赔,即使保险人已经依法行使了代位求偿权,也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保险人对其未赔偿部分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保证被保险人在因第三者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能够全部获得赔偿。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是否还承担赔偿责任

因第三者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也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第三者取得的损害赔偿等于或者大于保险标的损失的价值,则保险人不再支付保险赔偿金。如果从第三者取得的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还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险赔偿原则,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体现了财产补偿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有什么权利

因第三者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应该掌握保险事故的有关情况。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比如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而未及时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导致保险人向第三者求偿时已超过时效,造成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等。为此,《保险法》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有什么义务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取得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有关证明,并取得保险标的的有关资料,作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依据。而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掌握保险标的的有关资料。因此,为了方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所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是指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保险人的内部工作人员。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比如,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不仅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有家庭成员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生产受到影响,企业的效益和职工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职工可能还会受到单位的处分。因此,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非故意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法》在规定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排除了这种情况,即对于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费用由谁承担

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是为了确认保险事故是否为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查明保险事故的原因,可以确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比如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为了确认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所以说,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明确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工作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没有调查的义务,但是由保险人提供必要费用,被保险人可以协助保险人进行上述调查,这样有助于缩短理赔时间,使被保险人及时获得赔偿。所以《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赔偿对象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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